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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煤矿

二0一三年一月

 

第一章总则

1、为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及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用于井上、下各工种、各岗位所有从事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3、全矿各科室、采掘修队、班组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部门副职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业务保安,班组长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新工人入井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不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入井,否则对本人罚款100元,本人所在班组长罚款200元,由本人私自借用他人证件上岗的罚款200元,罚所在单位500元。

5、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携带烟火或酒后入井的,罚款200元。

6、全体职工严禁在矿区内公共场合吸烟,乱扔烟头,乱丢垃圾,违者罚款20-50元。

7、严禁任何人在矿区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违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8、职工在矿内就餐、住宿严格执行就餐、住宿制度,违者罚款30-50元。

9、上、下井人员必须坚持验身制度,否则,罚井口信号工50元,不接受验身强行上下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10、坚持每月逢8、18、28日安全教育例会(迟到罚款20元,旷会罚款40元),调度会议参加人员迟到一次罚款30元,中层干部及采、掘队队长无故不参加罚款50元。

11、新工人不经安教科培训私自上岗的,对用人单位处罚1000元。

12、招收新工人属童工或年龄超过60岁以上者,对登记单位、培训单位、用人单位各罚1000-2000元,并立即辞退。

13、上级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主管领导不及时向职工传达落实者,罚责任人100元。

14、工作期间不准脱岗睡觉、看小说、做私活、串岗、会客、打游戏、打手机,违者罚款50-200元,第二次违犯者停班。

15、上、下井不排队、挤、吵、抢、扰乱秩序滋事,车未停稳强行上下的罚款100元;人车每排2人,不按规定造成超负荷提升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搭乘矿车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负责人连带罚款200元。

16、在工作中吵架、骂人、顶撞领导、不听指挥和劝解的罚款50-100元。

井下打架,轻者罚款300-500元,打伤者一切后果有肇事人或肇事单位负责,重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7、如果本班构成有人身、工程、机械事故者,当班负责人必须在8小时内报告安全科,超过24小时不报者,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

18、特殊工种不经有关领导批准的不准调岗,否则罚款200元;不持证上岗的,罚款50-100元。

19、编写作业规程的单位,不及时编写作业规程,生产科不及时向工人贯彻作业规程,施工单位不按作业规程施工的,各罚款100元。

20、在工作中违章指挥的罚款100元,违章作业的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并根据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21、微伤事故按照《事故追究办法》第1条微伤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22、轻伤事故参照《事故追究办法》第2、3条规定处罚。

23、重伤事故按《事故追究办法》第4、5条规定进行处罚。

24、对伤亡事故按《事故追究办法》第6条规定进行处罚。

25、对重大工程、机械事故的处理参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第7、8条规定处罚。

26、对全矿组织的各种例会和其它会议活动,各单位应认真组织人员积极参加,违者对单位领导处罚100元。

27、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机房重地和要害场所,违者对值班人员和非工作人员各罚50元。

第二章掘进和维修

28、掘进和维修超前距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每盘房不得超过0.8m,维修每盘房不得超过0.7m),否则罚款50-100元。

29、掘进和维修使用坏梁柱的每根罚款50元,掘进和维修椽子、撑子不符合规定的每根罚款10元。

30、掘进和维修支柱连续三棚不合格者,柱距不均匀,柱后不念稍,柱子不牢固,顶空每棚罚款30-50元。

31、掘进头5米内必须有防倒器,维修场前后5米必须有防倒器或特殊支护,否则,缺一项罚款50元。

32、掘进巷道有变形失修棚超过3对者,每处罚款50元,其它巷道变形失修棚超过3米,不及时组织维修的,每处罚款50元,十字头、码头门抬棚柱折断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33、砌碹巷道,临时棚距超过规定的,厚度低于0.5m的以及充填不实、瞎缝、对缝,每处罚款50-100元。

34、掘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罚款50-100元。

35、上、下山掘进、维修使用小绞车无设置一坡三档和无使用“四保险”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200元。

36、放炮崩倒、崩坏的棚子不及时维修,继续向前掘进,每棚罚责任人50-100元。

37、掘修巷道不见底板,支柱底不站木鞋的,发现一棚罚款50元。

38、掘修巷道架设支护梁口不垫口垫的,发现一棚罚款10元

39、掘进和维修人员在其它巷道偷支柱、私自移动验收标记的罚款100-300元。

40、维修独头巷道不按规定由外向里逐棚进行或大拉、大换不打临时支护不上防倒装置的,独头巷道挂场超过2个(含2个)的,罚款50-100元。

41、修复旧巷时,不经检查瓦斯,不进行通风处理就私自进行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当班安全员罚款100元,跟班技术员罚款50元。

第三章回采和顶板管理

42、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中高不低于1.6m无杂物堆积)超前支护不够的,每项罚款50-100元。

43、安全出口20m以内发现失效支柱的,每根罚款50元,见一处失修罚款50-100元。

44、采面前后老塘不及时回柱的(不能超过1m),回采不实的,罚责任人100元。

45、采面必须有支柱防倒设施(防倒链),防倒链起不到防倒作用的,见一处罚款20元。

46、回采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超过0.5m以上者,一次罚款30-50元,不得大盘房、扒通格作业,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元。

47、采区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的单体柱,发现一件罚责任人50元,并立即更换。

48、接班后在该地段扒格,每段只能回三对棚柱,严禁单体迈步,发现一棚罚款50元。

49、扒格工严禁单人作业操作,否则罚款50元。

50、扒格作业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罚款50-100元。

51、一次扒通格超过三个格以上者,每格罚款50元,不留保安煤柱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主要负责安全的安全员罚款30元。

52、新铺设的溜子不按规定打机尾柱和机头柱的,机头柱、机尾柱不符合要求的,每根罚款100元。

53、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来压,最后收尾,托伪顶开采,以及开采老空,破碎带、断层等,不经总工批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54、采区要求每对棚2梁5柱,缺一条罚款50元,采区安全出口大挡梁要求每对棚2梁7柱,缺一条罚款50元。

55、采区高压管脱地超过2m以上者每处罚款50元,液压管主管与支管漏水,对责任人罚款30元,液压枪管子不按要求盘盘安全悬挂的,每根罚款100元。

56、采区翻溜子严禁用液压柱推、顶、压溜子槽,否则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一次罚款50-100元。

57、放舍帮煤不按操作规程,发现到处乱放,放后帮无闭严的,每处罚款50-100元。

58、采掘工作面顶没打严,造成烂花顶,每处罚款30元。

59、因放煤私自松压,降梁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60、坡度大于15度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有挡煤块或矸石箅子,否则罚款50-100元。

61、舍帮放碴,破坏煤质的一次罚款100元,并取消责任人年终评先资格。

62、采区扒格一个格为一处,歪旋一处罚责任人30-50元,技术员30元。

63、采煤工作面支架不应山,梁头不正,每处罚款50元;梁头高低不一致超过规定,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支柱工不拉线罚款50元。

64、采面扒格人为造成冒顶的,罚款100元;冒顶后,影响通风,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1000元。

第四章爆破材料及放炮

65、炸药、雷管混装、混放、乱扔、乱放或无箱、有箱无锁的,罚款100-200元。

66、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无经培训上岗的,罚款50元,不按《规程》规定放炮的罚款100元。

67、放炮母线长度不够(直巷100m,弯巷75m)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或转交它人,罚款50-100元;放炮母线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8、炮眼深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放明炮、糊炮的,罚款100元,炮眼不用炮泥充填的,每炮罚款50元。

69、不执行一人装药、一人连线和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者,罚款50元。

70、放炮时,无发出信号和不设专人看管警戒线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由此造成事故者,处1-3倍罚款,追究当事人和班组长的责任。

71、放炮员在支护不完整的地点或没有避开电缆、电线、电器设备的地方装配引药或雷管角线没有扭结的,罚款50-100元。

72、放炮员不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罚款50-100元,瓦检员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罚款50元,并停班检查。

73、放炮员不执行领退料制度和交接班制度,罚款30-50元。

74、当班装药、当班放炮(特殊情况经总工批准外),否则每炮对责任人罚款30-50元,由此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责任,从重处罚。

75、开拓巷道一次装药、分次放炮者处罚100元。

(特殊情况除外)

76、火工品管理的帐、物、卡不相符的,罚款100-200元

77、电雷管和炸药同车或同一人一次同运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8、在同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作业的,发爆器钥匙在放炮后没有及时拔掉的,放炮员不随身携带发爆器的,罚款50-100元。

79、不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私自转借雷管、炸药的,罚款200元。

80、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爆破的,罚款200元。

81、放炮母线在放炮作业过后,没有及时扭结成短路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82、坚持“十不准”放炮制度,违者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83、职工捡到雷管不交者,每个处100元罚款,私藏火工品,每个处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追回,否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4、两巷贯通时,相距20米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制定贯通措施,报总工审批,私自安排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5、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必须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一个工作面放炮,另一个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并有专人警戒,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五章运输及提升

第一节人车管理

86、斜井人车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认真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钢丝绳断头情况,制动手把是否灵敏可靠,并放一次空车证实有无撞道危险,否则对井口信号和跟车信号工各罚款50元。

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87、人车应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脱钩试验,不按规定进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8、上、下井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指挥,一律排队,违者罚款50元。

89、斜井人车跟车人每班检查一次,并及时填写检修、保养记录,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50元。

90、不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强行徒步上、下的人员罚款50-100元。

91、斜井人车严禁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锋利工具或其它设备不准随人车上下,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92、挂车之前必须放下保险杆,摘车时,车不越过阻车器不准摘钩,否则,罚款100元,造成溜车或误送信号造成事故者,罚款100-200元,追究事故责任,造成人身事故者处1-10倍罚款,并根据《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93、乘车人员在人车运行中,无特殊情况,私自板落叉爪者,罚款500元,由此损坏部件,加倍赔偿。

94、斜井人车准乘24人,超乘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信号工拒绝送信号,否则罚款50元。

95、人车运行中,乘车人员严禁在车内打闹嘻嘻或将头脚伸出车外,违者罚100-200元。

96、人车检查,维修运行纪录不全者,缺一班次,罚款30元。

第二节刮板输送机管理

97、溜子工不经培训,不准上岗操作,违者罚款50元。

98、凡是检修过的溜子电机或其它电器设备在入井前必须进行防爆检查,并现场测量,填写记录备案,符合规定者方可入井,否则罚款50元,造成影响生产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设备事故处理。

99、溜子工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禁脱岗睡觉,及时清挖回煤坑,由此造成事故者,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者按《事故追究办法》处理。

100、如溜子出现故障,隐患不排除彻底,严禁强行点溜子起动,造成事故者,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造成重大事故者按事故追究办法处理。

101、非溜子工不得私自开启溜子,违者罚款50元。

102、溜子变速箱应定期加油,因无油造成设备故障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3、溜子刮板规定0.5m一个,如超过0.7m,无刮板者,每缺一个罚10元。

104、溜子转动部分,该用木销子的严禁用铁或钢销子代替,该用铁销子的不准用钢销子,否则罚款50元;造成设备事故的加倍赔偿,并追究责任。

105、转动部位和机头机尾没有防护装置的,罚款50元,造成人身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

106、开溜子工和主管溜子带班长严禁在井下私自拆卸开关和按扭,否则罚款50-100元。

107、溜子电机散热部分不能有杂物堆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由此烧坏电机者使用单位赔偿损失。

108、开溜子工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清当班运行情况,否则罚款30-50元并扣工。

109、每部溜子至少有2-3个回煤坑,并及时清挖,若溜子发现异常,及时查找原因进行解决,严禁用职权违章指挥,迫使工人违章作业。

违者罚款50-100元,造成损坏者,赔偿全部损失。

110、严禁任何人在运行的溜子上行走,违者罚款100元。

11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行的溜子上运送物件,违者罚款100-200元,导致事故的,按事故追究。

112、每部刮板输送机头、机尾必须安装信号装置,采面溜子每隔15米加装开停信号按钮,保证灵敏可靠,否则罚款100元。

113、陡坡铺设的刮板输送机必须有挡煤块、矸石或防断链的防护装置,否则罚款100元。

114、溜子工启动溜子时没有进行点动启动的,每次罚款30元。

115、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牢固可靠点柱和锁固装置,防止机头移位伤人,否则罚款50-100元。

116、拆、接溜子链子不使用扒钩的,每次罚款100元。

117、刮板输送机在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把启动开关手把打到零位,不经检修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送电启动刮板机,否则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

第三节皮带管理

118、皮带的安装使用必须报矿总工批准后方可进行,私自乱挪,乱接皮带者,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119、开皮带工必须经安教科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不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准上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20、各采掘队要配备技术素质过硬,熟悉设备性能,责任心强的工人担任开皮带工,严禁随便调配,否则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由此造成设备事故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300元,影响生产八小时以上者,按事故追究办法处理。

121、皮带工要穿衣整齐,袖口、裤腿要扎紧,以免在皮带运行中发生意外事故,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22、皮带运行时,皮带工要发出预告信号后,方可点动运行,严禁超负荷启动,如违章操作,罚款30-50元,由此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责任进行处理。

123、皮带工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能私自脱岗睡觉,违犯者罚款200元。

124、皮带运行过程中,皮带维修工要经常检查托辊转动情况,发现一个托辊不转,罚责任人20元,皮带接口如发现问题,应停机整修,严禁带病运行,违者罚责任人50-100元。

125、开皮带工发现皮带跑偏、打滑、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皮带维修工和跟班维修工反映,立即处理,如不排除让安监员和领导查出者,对责任人罚50元,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

126、如皮带启动困难或出现冷停,皮带工及时查找原因,故障不排除不能强行开机,如违章操作,罚款50-100元。

127、溜子头、皮带头及各转载点处要设置洒水管道和降尘喷头装置,开溜子、皮带工要洒水降尘,以免产生粉尘,否则发现一次罚50元;降尘喷头无故丢失罚责任人100元。

128、皮带输送机运行时,各种保护做到灵敏可靠,发现一种保护不起作用罚款50元。

129、皮带机头、机尾应设置可靠防护装置,缺一项罚款50元。

130、皮带输送机运行时缺一个托辊(含三节辊),罚款30元;皮带跑偏缺跑偏辊一个罚款30元。

131、皮带机头、机尾必须安装灵敏可靠的打点、急停信号,中间固定作业地点必须安装急停装置,否则罚款100元。

132、皮带输送机维修工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否则罚款50元,造成设备损坏,按事故追究。

133、皮带输送机运行中跑偏没有及时校正,发现一处罚款50元。

134、皮带输送机严禁运送物件或搭乘人员,违者罚款200-500元,造成事故者费用自付。

第四节矿车提升管理

135、井下巷道、道床要加强维修,定期检查,保持道面平整,及时清理杂物、浮煤,否则对责任人每项处30-50元罚款。

136、推车时,放飞车或同方向推车时,两车间距不够20m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37、偷搭矿车和皮带运输机罚款100-300元。

扒车,跳车和坐料车升井者,处罚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138、运送物料矿车,每次开车前不检查保险叉,保险绳和连接装置者,罚款50元,装载料车超重,超宽、超高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39、副井在维修矿车时,井上下信号工严格把关,严禁误送信号,违者罚款100-200元,造成事故者加倍处理,并追究事故责任。

140、主井放煤工或其它维修工需站在煤仓上操作的必须和开皮带操作工联系,联系不通不准操作,不取得联系,任何人不得站在煤仓上操作,否则罚款100-200元,造成事故责任自负。

141、井上、下卸料场所不及时清理干净,对责任人罚30元。

142、提升矿车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或保险绳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保险销起不到保险作用的,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143、斜巷提升坚持使用“一坡三档”,和防跑车装置,否则罚款50-100元。

144、变形损坏或车轮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强行使用的,每辆矿车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追究。

145、信号挂钩工没有按规定挂矿车的,造成提升超载,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146、信号挂钩工误传信号或操作失误造成矿车或人车掉到的,罚责任人50-100元。

导致事故的,追究事故责任。

第六章一通三防

147、掘进头使用扩散通风和风筒口距掘进头超过6m者,对负责掘进通风的人员罚款100元。

148、无风或微风作业的不及时撤出,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149、割烂风筒和堵住风筒口的,罚款50-100元。

150、局扇打循环风的,罚款100-200元。

151、局扇安装位置离地面高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款100元。

152、随便停开局扇的,罚款50-100元。

153、掘进头临时停风不撤人的,每人罚款100元。

154、故意撞坏风门、风帘的,罚款100-200元。

155、监控中心监控员坚守岗位,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和其他报警,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发现一次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的罚款100元;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查收网发文件并上报有关领导,否则罚款50元。

156、废弃巷道不及时密闭或密闭不合格的,不设置警标的,罚款50-100元。

157、过风门后不关的,罚款30元;不经批准随便关停主扇风机的,罚款300-500元。

158、主扇风机工不及时填写运行记录或脱岗,罚款50-100元。

15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假报、谎报瓦斯班报的罚款50-100元。

160、停工盲巷不打栅栏或闭子,不设警标的,罚款30-50元。

161、瓦斯检查超限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对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班组长罚款100元。

162、排放瓦斯时,无制定特殊措施违章排放的,罚款100-200元。

163、破坏安全措施和监控设施,除赔偿损失外,罚款100-200元。

164、井下各硐室和皮带头,没有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不全的或不合格的,对责任人罚款30-50元。

165、私自放空灭火器或失效未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166、井口、木料厂、炸药库附近20m内吸烟或生火取暖的,罚款50-100元。

167、各种焊接和气割,不经矿总工批准,又没有特殊安全措施而进行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168、无故关闭洒水管路或有防尘设施而不使用的,罚款50-100元。

169、无故破坏降尘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罚款100-200元。

170、进入盲巷睡觉的罚款200-500元,并停班检查。

171、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每人罚款50元;井下作业期间不能正确佩戴自救器的,每次罚款50元,私自打开自救器,罚款50元并原价赔偿。

172、不按规定对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预测预报的,记录不全的,弄虚作假的,每项罚款50-100元。

173、采掘工作面没有及时注水的,注水不到位的,没有进行全巷道洒水降尘的,造成巷道煤尘大的,每项罚款100元。

174、入井人员没有佩戴防尘口罩的,发现一次罚款30元。

175、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双风机自动倒台,否则罚款100-200元。

176、采掘工作面必须敷设“三条生命线(压风、水管、通信电话)”,缺一项罚款50-100元。

177、按规定对井下进回风巷道安设隔爆棚,缺一处罚款50-100元。

178、每年不进行一次反风试验的,对主管领导罚款100-200元。

第七章机电设备管理

179、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装置、照明综合保护、过流保护和接地保护失灵者,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180、副井绞车必须安装两道过卷装置,并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

181、检修电器设备和移动电器设备时,不首先切断电源,不挂停电警示牌和检查瓦斯浓度的,罚款50-100元。

182、用钢丝、铝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83、机电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准上岗,非工作人员操作电器设备的,罚款30-50元。

井下潜水泵操作工不执行“开泵不行人,行人不开泵”制度的,罚款30-50元。

184、主要硐室及地面绞车房、配电房、充灯房、风机房非工作人员入内不登记的,罚款20-30元。

185、机电设备缺少防护装置或扔到一边不用的,该设栅栏而不设置的,罚款50元。

186、设备停电后,控制器手把达不到“0”位者,罚款30-50元。

187、操作高压电器设备的主回路和千伏以上电器设备,不穿绝缘鞋和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50-100元。

188、机电设备至少每月检查一次,防爆设备防爆面应按要求定期打油,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50元。

189、电气设备私自甩掉各种安全保护不用的或保护不起作用的,罚款50-100元。

190、各种机电设备应保持干净整洁,否则发现每台次罚款20元。

191、在氧气罐前吸烟弄火者,罚责任人30-50元,由此造成爆炸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192、特殊运行岗位操作工,上岗不带工作帽、穿高跟鞋、拖鞋者罚款30元。

193、凡高空作业(修管道、上井架、上线杆等)不系保险带的罚款30-50元。

194、副井、风井绞车运行时,必须执行“一人开车、一人监护”,否则罚款30-50元。

带有学员的,师傅不在,徒弟不得单独操作,违者罚款30-50元,如造成事故者,二人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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