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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报表填报培训资料

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205-2表)

一、制度变化

(一)表式

205-1表

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表号:

205-1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

文号:

国统字(2014)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016年1月

(二)

能源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年初库存量

1-本月购进量

1-本月消费量

期末库存量

采用折标

系数

参考折标系数

购自省外

合计

1.工业生产

消费

2.非工业生产消费

合计中:

运输工具消费

用于原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补充资料:

上年同期:

综合能源消费量(41) 吨标准煤原煤消费量合计(42)吨

     非工业生产消费(43) 吨标准煤电力消费合计(44)万千瓦时

工业生产电力消费(45)  万千瓦时电力产出(46) 万千瓦时

火力发电投入(47)  吨标准煤

本期:

综合能源消费量(48) 吨标准煤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 月日

205-2表无变化

(二)报送时间

期别

企业填报开始时间

企业填报截止时间

2月报

2015年3月1日

2015年3月5日

3月报

2015年4月1日

2015年4月7日

4月报

2015年5月1日

2015年5月7日

5月报

2015年6月1日

2015年6月5日

6月报

2015年7月1日

2015年7月6日

7月报

2015年8月1日

2015年8月6日

8月报

2015年9月1日

2015年9月7日

9月报

2015年9月28日

2015年10月9日

10月报

2015年11月1日

2015年11月5日

11月报

2015年12月1日

2015年12月7日

12月报

2016年1月1日

2016年1月7日

(三)指标解释

【购自省外】指能源使用企业在报告期内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包括进口)购进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能源数量。

购自省外指标按照企业注册地填报。

购自省外:

指标按照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若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与本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不一致,则填报购自省外量。

示例:

(1)对于下面这两张增值税发票而言,作为购货单位,由于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与本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一致,所以不填报购自省外。

其中,虽然第一张发票的购销货单位其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同,但也还是依据注册地来填报购自省外。

(2)对于下面这张增值税发票而言,作为购货单位,由于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与本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不一致,所以应填报购自省外。

二、填报注意事项

【能源消费量】

●应与企业的生产状况相匹配,与主要产品产量增速匹配,与工业总产值增速匹配。

●累计和当月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比、环比不应变动过大。

●本表所有数据均为累计数,不应出现本月小于上月的情况。

【电力消费合计】

●应与企业的生产状况相匹配,与主要耗电产品产量增速匹配,与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匹配。

●累计和当月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比、环比不应变动过大。

【电力产出】

●应与205-6表火力发电量+沼气发电量+垃圾发电量+竹木生物质燃料发电量+其他发电量的合计一致。

●自产自用的企业,不应漏填产量及相应的消费量。

【库存量】

●要求填报用于消费的库存量,遵循时点原则、实际数量原则等。

●每年2月份,205-1表的“年初库存”指标自动提取上年12月报的“期末库存”,其他月份自动提取上月填报的“年初库存”,允许企业修订(年初库存3月以后不应有变化)。

●地区各能源品种库存不应异常波动,不应有奇异值。

●库存数据不应与205-6表库存量重复填报

【需用单位能源库存量】需用单位能源库存量是指工业企业、建筑企业、运输邮电企业以及所有需要消费能源的企、事业单位在某一时点上实际结存的能源数量。

【能源工业产品库存量】能源工业产品库存量是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生产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期初和期末存放在产成品仓库(或储场)中,而尚未售出的能源产品数量。

【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经营用能源商品库存量】是指某一时点存放在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尚未销售的能源库存量。

对于有能源产品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5-1表应填报企业消费的能源库存量,205-6表应填报企业生产的能源产品的库存量。

【购进量】

【折标煤系数】

●上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单位:

采用折标系数自动带出,默认为参考折标系数,企业可以修改。

●上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和新纳入调查范围的单位:

采用折标系数均由企业自行填报。

●全部调查单位的“电力”和“其他燃料”采用折标系数分别为“1.229”和“1”,由系统自动录入,企业不得修改。

【运输工具消费】

●注意汽油、柴油是否用于运输工具消费。

●它是“能源消费合计”的其中项,应包含工业、非工业的运输工具消费。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向成品汽车、轮船中添加动力用油,应作为运输工具消费统计。

●除煤炭、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电力之外,其他能源品种不得填报运输工具消费。

【加工转换】

●加工转换累计和当月效率同比及环比不应有较大变动。

●遵守各类别加工转换填报规范,禁填项不应填报。

【回收利用】

●只有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余热余压可以填报回收利用。

●只要自用或外供,就应填报回收利用量,回收利用量=自用量+外供量。

●有回收利用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得出现负值。

【上年同期数】

●上年同期数由系统自动摘抄获得,企业不得修改。

●新增规模企业可以自行填报同期数。

●同期数原则上不能修改,特殊情况(兼并重组等)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修改同期数。

 

《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

2014年年报和2015年定报制度讲解和填报注意事项

调查表式:

工业企业用水情况

表  号:

205-4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

文  号:

国统字(2014)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1年1-月

有效期至:

2016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取水量

外供水量

本期

上年同期

本期

上年同期

1

2

3

4

合计

立方米

00

1.地表淡水

立方米

01

2.地下淡水

立方米

02

3.自来水

立方米

03

4.海水

立方米

04

5.陆地苦咸水

立方米

05

6.矿井水

立方米

06

7.雨水

立方米

07

8.再生水(中水)

立方米

08

9.海水淡化水

立方米

09

10.其他水

立方米

10

补充指标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期

上年同期

1

2

外排水量

立方米

11

重复用水量

立方米

12

直流冷却水量(河湖水)

立方米

13

直流冷却水量(海水)

立方米

14

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量

立方米

1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统计范围: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

调查单位上半年7月6日,下半年次年1月7日12:

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上半年7月20日,下半年次年1月21日18:

00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为半年报,上半年报送1-6月份累计数据,下半年报送1-12月份累计数据。

4.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均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5.审核关系:

合计=地表淡水+地下淡水+自来水+海水+陆地苦咸水+矿井水+雨水+再生水(中水)+海水淡化水+其他水

取水量合计+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量>外供水量合计+外排水量

6.企业用新水量说明:

⑴没有外供水的企业:

用新水量=取水量合计。

⑵有外供水的企业,比如自来水厂、矿泉水生产企业,用新水量=取水量合计-外供水量合计。

⑶污水处理企业用新水量等于表中的取水量合计,不包括污水和自用的再生水(中水)。

7.用新水量计算说明:

汇总国家或地区的用新水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用新水量汇总数=取水量汇总数-外供水量汇总数

8.重复用水率=重复用水量/(用新水量+重复用水量)×100%

二、报表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报表填报说明

1、本表为半年报,上半年报送1-6月份累计数据,下半年报送1-12月份累计数据。

注意:

下半年报送的是1-12月份累计数据。

以往经常出现有企业统计人员将下半年报填报数据理解为7-12月份累计数据,导致年报数据小于半年报数据的情况,各地区在数据审核时一定要注意重点审核和查询这类情况。

2、统计范围: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3、报送日期及方式:

半年报:

调查单位于7月6日12:

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年报:

调查单位于次年1月7日12:

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4、“矿井水”指标。

注意:

矿井水是今年新增指标,没有上年同期数,上年同期数需由企业自己填报。

5、再生水(中水)不填报外供水量。

注意:

再生水取水的填报也需要注意,有再生水(中水)取水(最终消耗)的单位才填报再生水(中水)的取水量。

而以生产加工外供再生水为目的取用再生水,不要填报再生水取水。

6、水蒸气的取水量、外供量需折算成同等质量的水后,填入“其他水”中(折算公式:

1吨=1立方米)。

7、“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量”指标的填报:

注意:

本指标仅限污水处理企业填报。

污水处理企业的定义:

污水处理企业指专业化进行城镇污水、工业废(污)水处理的企业或单位,不仅限4620行业(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企业和单位。

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处理厂以及有污水处理业务资质和污水处理系统,对外提供社会化服务、专门为工业园区、连片工业企业和周边工业企业处理工业废(污)水(包括一并处理的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法人单位。

(二)指标解释中需注意的内容

取水量企业从各种水源直接提取或者从市场购买的用于厂区、办公区内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以实际获得的新水量为准。

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包括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如机修、运输、空压站等)和附属生产用水(如绿化、办公室、浴室、食堂、厕所、保健站等),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量(如基建用水、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水量。

取水量包括企业取自地表、地下、城镇供水工程的水,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以及企业为外供给市场的水或水的产品而取用的水。

不包括重复用水量、直流冷却水量、未利用直接排放的矿井水和雨水量、污水处理企业处理的污(废)水量、水力发电动力用水量。

注意:

用于生产活动的水量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的用水:

1、主要生产用水;

2、辅助生产用水(如机修、运输、空压站等);

3、附属生产用水(如绿化、办公室、浴室、食堂、厕所、保健站等)。

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量(如基建用水、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水量。

外供水量企业外供给其他单位的水或水的产品的量,以离厂水量为准。

包括外供给其他企业或市场的原水、自来水、海水淡化水、矿泉水、纯净水等。

不包括直流冷却水量、再生水(中水)、未利用直接排放的矿井水和雨水量、北方地区供暖企业供给城镇热力网内循环的热水量、进入城镇污水管网和直接排到自然环境中的水量。

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

漏损水量指在供水过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破损而造成的漏水量、失窃水量以及水表失灵少计算的水量。

地表淡水陆地表面形成的径流及地表贮存的淡水。

包括江、河、淡水湖、水库等水。

地下淡水地下径流或埋藏于地下的,经过提取可被利用的淡水。

包括井水、地热水等。

自来水自来水厂将地表淡水、地下淡水经过“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净水工序,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供给工业生产、居民生活使用的水。

海水海洋的水。

海水的取水量包括企业用来淡化、制盐、化工生产等海水资源利用所提取的海水量,以及用于海水循环冷却补充水、脱硫、洗涤、除尘、冲渣、印染等的海水直接利用量,不包括海水直流冷却水量。

矿井水在采矿过程中,矿床开采破坏了地下水原始赋存状态而产生导水裂隙,使周围水沿着原有的和新的裂隙渗入井下采掘空间而形成的矿井涌水。

收集、处理并利用了的矿井水填报取水量,未利用直接排放的矿井水不填报取水量、外供水量、外排水量。

雨水通过集雨工程积蓄处理后被工业利用的雨水。

雨水的取水量不包括天降雨、雪后流到江河、湖泊、水库中的水,以及未经利用通过厂区内排水管道直接排放的雨水。

再生水(中水)以污(废)水为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利用标准的水。

再生水(中水)不填报外供水量。

有再生水(中水)取水的单位填报再生水(中水)的取水量。

海水淡化水经过特定的生产工艺去除海水中的盐分后得到的淡化水。

其他水上述水资源品种没有涵盖的,或者界定不清的水及水的产品。

包括软化水、除盐水、蒸汽(需折算成同等质量的水)、蒸汽冷凝水、管道供应的热水(不含北方地区城镇热力网内循环的热水)、瓶(桶)装纯净水、矿泉水、经过初步处理未达到自来水标准的水。

不包括地热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汁饮料、酒类、污(废)水。

外排水量完成生产过程和生产活动之后经过企业厂区、办公区所有排水口排到企业外部的水量。

包括进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废)水量、直接排到自然环境中的水量。

重复用水量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使用的所有未经处理和处理后重复使用的水量的总和。

满足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即可视为重复用水:

1、循环水:

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生产过程中已用过的水,再循环用于同一过程。

例如火力发电企业的循环冷却水。

循环水量循环使用一次计算一次,根据循环水泵的流量乘以工作时间计算。

2、串联水:

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或使用后的水,再用于另一单元或系统。

例如自来水先用于冷却再用于洗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用于烟气脱硫、冲渣(灰)。

串联水量重复使用一次计算一次。

3、回用水:

企业产生的废水,没有排放而是直接或经处理后再利用于某一用水单元或系统。

例如蒸汽冷凝水收集回用,生产活动产生的污(废)水净化后回用,自来水厂冲洗沉淀池、滤池的水处理后回用。

回用水量回用一次计算一次。

直流冷却水量企业取自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经一次使用后,直接排放回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冷却水量,多见于火(核)电企业。

直流冷却水不填报取水量、外供水量、外排水量。

企业从直流冷却水系统中取水用做其他用途,则该部分应计入取水量。

利用河、湖、水库等的淡水进行直流冷却填报直流冷却水量(河湖水),利用海水进行直流冷却填报直流冷却水量(海水)。

注意:

1、不要将直流冷却水填入取水量、外供水量、外排水量。

2、企业从直流冷却水系统中取水用做其他用途,则该部分应计入取水量。

3、直流冷却水量多见于火电厂和核电厂。

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企业取自企业外部并实际处理的污(废)水量。

注意:

本指标仅限污水处理企业填报。

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

一、“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制度修订情况

(一)表式修订情况

“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表式具体修改情况见上表。

在销售量指标中增加“其中:

销往省外”,补充资料增加“购进量”和“购自省外”。

“年初库存量”和“期末库存量”分别改为“年初产成品库存量”和“期末产成品库存量”,目的是为了与能源库存量和商品库存量区分,取消“上年同期年初库存量”。

(二)重点指标解释

1.产成品库存量、能源库存量、商品库存量

产成品库存量指工业企业在期初、期末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1)产品库存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即产品生产出来经过检验合格并办了入库手续的产品。

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

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或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

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

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③已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能源库存量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用于企业(单位)消费的各种能源的库存量。

本指标解释不涉及能源生产企业的能源产成品库存和能源贸易企业的能源商品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①时点性原则。

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②实际数量原则。

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账面数量,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③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④能源使用企业(单位)用于消费的能源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

(2)库存量的统计范围:

能源使用企业(单位)用于消费的能源库存的统计范围,是企业购进和调入(加工来料和借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存放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车间、工地中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

①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的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②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③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④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⑤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⑥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⑦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账外的。

不包括:

①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②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③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④代外单位保管的;

⑤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⑥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⑦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⑧能源生产企业的产成品库存。

商品库存量 指本单位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数量。

商品库存量必须按照规定时点核算,期初库存量指报告期第一天零时的实际库存量,期末库存量指报告期最后一天24时的实际库存量。

商品库存量包括:

(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数量;

(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数量;(3)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的本单位的商品数量,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数量;(4)寄存在他处的商品数量,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在购货方的商品数量;(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做销售货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数量;(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数量。

商品库存量不包括:

(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数量,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数量,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数量,代其他单位销售(未做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数量;

(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数量(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数量);(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数量;(4)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数量。

2.产品产量填报要点

产品产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②统计时间:

产品生产量反映的是报告期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即截止报告期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

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

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③准确度量:

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

①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②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③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④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⑤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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