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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实践策划定稿

暑期社会实践

 

医患关系紧张背景下第三方医疗纠纷仲裁机构运作机制及功能评估——

以浙江省宁波市为例

目录

一、实践项目简介3

二、实践课题背景3

(一)核心概念3

(二)选题背景4

(1)相关政策演变4

(2)医患关系紧张现状5

(3)第三方机构介入医患关系调解的沿革8

三、实践分析11

(一)研究内容11

(1)第三方机构设置的合理性探讨11

(2)“第三方”公信力如何保证12

(3)“人”和“钱”匮乏导致第三方管理机构维持的难题。

12

(二)研究意义13

1、理论意义13

2、实践意义14

(三)可行性分析15

1、“宁波模式”经过6年的完善和发展,调研时机成熟15

2、拥有人缘地缘优势,具有可操作性16

四、实践研究方案17

(一)研究思路17

(二)研究目的18

(三)研究方法18

(四)具体实施方案21

1、课题准备启动阶段22

2、实地调研阶段25

3、资料整理分析阶段27

4、课题结题阶段28

五、预期成果28

(一)实践活动成果28

(二)实践后期成果28

六、活动应急预案29

(一)实践活动前30

(二)出发前30

(三)实践活动过程中30

(四)实践活动结束后31

(五)活动纪律31

七、团队介绍33

(一)导师介绍33

(二)队员介绍33

八、经费预算35

附录1:

问卷设计初步草案36

附录2:

访谈设计初步草案41

一、实践项目简介

2013年年底温岭杀医案反应,医患矛盾特别突出。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而2014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建议设立第三方医疗仲裁机构化解医患矛盾。

其实在医疗纠纷处置中,浙江省宁波市2008年就创新性地引入了人民调解机制和理赔协商机制,探索出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

实施6年来,医疗纠纷协商调解成功率超过90%。

日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宁波召开“改善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座谈会,提出向全国推广实施六周年的“宁波解法”。

本项目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通过对浙江省第三方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协调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和谐的实践进行实证研究,从而对其运作机制及功能做出合理的评估,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发展对策。

二、实践课题背景

(一)核心概念

本课题涉及到的核心概念定义如下:

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

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等等)。

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

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医方”已由单纯的医务人员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全体机构和人员;“患方”也由单纯的求医者扩展为与求医者相关的每一种社会关系。

第三方医疗仲裁机构:

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的第三方医疗仲裁机构,该类仲裁机构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节和仲裁工作,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

(二)选题背景

“医患关系”一直是我国医改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重点话题。

早在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中共中央就提出要进行医疗体制改革,并聚焦“管办分离”“医患关系”等热点。

而在今年的两会中,由于2013年至今的若干起恶性伤医事件,“医患关系”再度活跃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一定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医改,并在工作报告拟修改中增加“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这一条。

“医患关系”成为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而被反复提及,其热度甚至超过了“公立医院改革”。

“医患关系”这一词也入选了民间统计的两会十大热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构成,医患关系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构建和谐社会之风劲吹的今天,如何营造一种和谐的医患关系,已成为摆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面前的诸多课题中的重中之重。

(1)相关政策演变

1986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于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成为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制化开端。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制定并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作为一部专门调解医患纠纷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第二,明确提出了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以及医疗事故的赔偿和处罚等。

在《条例》里面,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也规定了三条:

一是可以通过医患双方的协商来解决;二是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三是可以直接到司法部门提起法律诉讼。

2009年12月26日,人大常委审议并通过《侵权责任法》,并于次年的7月1日正式实施。

《侵权责任法》在其第七章,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做的不到位,将承担何种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012年,卫生部公安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印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要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通过观察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关于处理医患关系的政策更多停留于医患纠纷发生后的责任确定与事后处理,缺少事前预防的相关规定。

而2012年实行的《通告》更多强调的是加强医疗机构的安保工作,重点在于降低伤医事件发生频率而非缓和医患关系,是一种被动的处理方法。

其结果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

(2)医患关系紧张现状

伤医案层出不穷

近年来,我国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

据中国医院协会的一项最新调查,我国每所医院平均每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高达27次。

如今患者杀医,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

而患者辱骂或殴打医生的事件,每天都在全国各地的医院里发生着。

随着医患关系的紧张和纠纷的增多,其矛盾冲突的形式和程度也愈演愈烈,从影响诊疗秩序、破坏医务设施,发展到口头争执、心理攻击、身体伤害,甚至出现医务人员被谋杀、医院遭炸弹袭击等恶劣的暴力事件。

根据中国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270家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

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6.6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在诊疗结束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61.48%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属在医院摆设花圈、设置灵堂等现象。

以下列表为2013年被媒体曝光的伤医事件汇总:

温岭杀医案:

2012年3月18日,因患鼻中隔偏曲、慢性鼻炎、左上颌窦炎、筛窦炎,连恩青住进了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并于两天后接受了内镜下鼻中隔矫正术、双侧下鼻甲黏膜下部分切除术。

2012年12月28日,连恩青来到该院医务管理处投诉,表示自己术后感觉鼻孔通气不畅,要求医院解释,并再次手术。

为此,医务管理处当场请来耳鼻咽喉科主任应正标会诊,应正标认为,手术效果良好,连恩青在听取解释后离开。

2013年3月7日之后,连恩青又多次来到该院投诉,提出相同的要求,多位医生和行政人员都曾为他详尽解释并细心开导,但连恩青依然不满意。

10月26日,他再一次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将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捅入三名医生的身体里,造成一死两伤的悲剧。

黑龙江杀医案:

2014年2月17日,黑龙江齐齐哈尔发生了一起医生遇袭案件。

上午10点多,位于该市北富拉尔基区的北满特钢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孙东涛在出诊过程中,被突然重来的一名男子用钝器猛击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犯罪嫌疑人行凶后欲逃跑时被赶到的民警抓获。

经查明,该案被确定为一起故意报复杀害医生案件。

症结所在——缺乏沟通与信息不对称

在两会当中,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提出,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80%是缺少沟通。

现在大多数情况是排队三小时、看病三分钟,医患之间沟通显得越来越少。

而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患者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医患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却又没有畅通的沟通机制来弥补这一信息不对称。

这就很容易导致两种状况,一种是患者对医生言听计从,另一种则是从诊断到治疗过程中患者都对医生持有严重的不信任态度。

任何手术均存在一定风险,而患者从治疗到恢复中间也存在一定的周期。

可患者对相关的医疗知识可能只是一知半解,相反的,医方也很难站在患者的角度考量实际疗程和效果对其带来的身心影响,可见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其隔阂。

最后,患者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与手段。

即使可以诉诸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可同样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是请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而其专业性与中立性天然存在一定冲突,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鉴定结很容易不利于患者。

部分患者失去了维权的最后一条路径,最终选择了暴力手段。

可见,通过一个能取得医患双方信任、保持相对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在医患之间作为沟通的“润滑剂”,并通过其专业性与中立性努力缩小医患间的信息鸿沟,将成为解决医患关系困境的突破口。

(3)第三方机构介入医患关系调解的沿革

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的概念,是指“独立于医患之外的风险管理机构,运用医学、法学、保险等手段,以医疗责任保险为载体,对医疗行为风险实施的一种事先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补偿的新型保险服务和保障机制”。

从而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

第三方托管模式的引入

2006年,山东的徐志伟成立了“道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开始和医院接触,尝试医患关系第三方托管的做法,成为“中国医患关系第三方托管第一人”。

徐志伟的理念是,负责医患关系托管的第三方在保持第三方中立的前提下,向患者倾斜,兼顾公平,关爱患者,试图协助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

虽说从医院一方收取一定的“托管费”,但是第三方托管还是尽量从患者的角度考虑,毕竟在面对医院这个集体时,患者是弱势一方。

其中第一家“吃螃蟹”的是山东临沂人民医院。

经过大约半年的实践,该医院的医患纠纷解决率明显上升。

接着山东省立医院、齐鲁医院纷纷加入,再接着,北京、安徽也开始尝试,安徽省中医院、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也相继加入第三方托管队伍。

事实证明这种方式是有效的,引入第三方托管模式后,医疗投诉和医疗纠纷有所减少,病人满意度有所上升。

甘肃省卫生厅于2010年9月,成立了全国首家代表患者利益的协会——甘肃省患者权益维护协会;2011年2月,委托成立了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年,该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完善维权工作组织体系,建立维权机构,公布维权联系电话,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维护患者权益网络体系。

甘肃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晓明介绍,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书面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进行调解。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经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要求及理由、在查明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医疗纠纷,将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要求和督促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不成的,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由于医学科学的专业性、复杂性及医疗对象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医疗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决定了医疗纠纷调解的特殊性,需要一个专业的调解组织即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调解。

“宁波解法”——宁波市第三方机构运行解读

1、政策法规

为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纠纷问题,2008年3月,宁波市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多部门协调、第三方介入”,将理赔处理机制和人民调解机制同时引入纠纷处置过程,在保障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遏制国有资产无序流失、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业内外高度认可,被誉为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

在此基础上,2012年3月,宁波市进一步推出《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成为全国首部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地方性法规。

2、机构组成

根据《暂行办法》和《条例》,宁波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中国人寿、长安保险等5家保险公司被遴选组建“共保体”,由“共保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理赔事宜;同时,设立市和县(市)、区两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专家库,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两机构均为身份独立的部门,其中医疗纠纷人民协调委员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人员管理和招聘。

3、索赔方式

全市所有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绝大部分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确定4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负责全市医疗纠纷理赔服务。

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

患方索赔额6000元(二级医院)以内,医院可与患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或患方索赔额超过6000元的,患方可以直接经法律途径解决;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的,由“保险公司医疗纠纷理赔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调解,调解时限一个月。

调解成功,报医调委审核,医院、患方和医调委三方签属协议书。

调解不成,医调委书面通知患方经法律途径解决。

“宁波解法”还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理赔中心参与处理,医患双方不得自行协商;患者索赔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医疗责任等级和程度,避免随意高额赔款。

4、人员配置

调委会的组成人员均是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精专的专业医疗人员。

在纠纷调解时,专业人员直接面对患方,剖析讲解医院方在诊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医疗技术和法律定位,特别要讲解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什么该赔、什么不该赔、该赔多少、为什么赔等,根据条例,一条条给医患双方算“明细账”。

负责医疗纠纷调查、评估、鉴定的理赔中心同样配备了具有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

中心还聘任了400多位宁波医学专家组建专家库,为医疗争议的调查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医疗过程的评估会诊,查看医院是否有过错。

如果患者认为参与的医学专家与医院有利益关系,还可申请换专家。

专家评估会诊后,将出具专家建议书,作为医患双方沟通的基础。

5、资金来源

一方面,医调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经费均由财政保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另一方面,理赔中心也是一个不计盈利不求回报的第三方公益组织,资金来源于医院的投保保费。

医院投保的保费实行封闭运作,仅用于医疗纠纷理赔和固定的工作经费,医院保费的盈亏与理赔中心工作人员的奖惩无涉。

6、运行效果

在宁波第二医院的统计中,2005年至2007年,该院每年医疗事故争议赔(补)偿款在130万元左右,其中2007年3月到10月,共赔付98.1万元,最长的一起医疗争议历时8天7夜,业务院长和医务科长疲于应付。

有第三方调解机制后,2008年3月到10月发生57起医疗纠纷,均在24小时内引导到理赔中心及调委会处理。

据宁波市医调会统计,“宁波解法”实施5年多来,宁波市各医调会共受理医疗纠纷3917起,调处成功3638起,调解成功率达92.9%,并涵盖了宁波市95%以上的医疗纠纷;与此同时,宁波市理赔中心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4514起,其中目前正在协商或需作医疗鉴定等的案件为645起,其他3869起案件均得到妥善解决。

7、存在意义

宁波模式其存在意义无疑是多方面的,首先,对社会而言,有利于完善医疗职业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减轻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其次,对于医院及医务人员而言,将医疗纠纷处理风险转嫁给“第三方”,由“第三方”独立调解、应诉和赔付,可以使医院及医务人员彻底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

再者,对患者而言,“第三方”调解与理赔一体化、一站式高效服务,可使患者因医疗风险的发生造成的损害提供最大化的合理补偿,减轻患者及其家属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患者无须走“医闹”维权的邪路,心平气和地得到公正的说法,有效避免矛盾的激化。

三、实践分析

(一)研究内容

(1)第三方机构设置的合理性探讨

目前,在浙江宁波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都是成立专门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有学者认为,在市、县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多此一举,无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增设也无需另设调解机构。

理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解决纠纷的法定机构,只要医患双方愿意,其介入调解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因而无需另行通过法律进行授权。

组建一个新的机构来参与医疗纠纷的解决不仅牵涉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问题,运行是否有效也还是个未知数。

其实不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是: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县市区没有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但可以由政府根据需要出资设立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也有学者认为,第三方设在“消协”是最佳的,其消费维权经验丰富;增加患者的可信度;消协遍及全国,处理问题便捷。

但由于目前医患之间是否为消费关系还未得到法律的最终确认,因而有待法律对消协介入医疗纠纷的解决进行授权。

(2)“第三方”公信力如何保证

在第三方机制介入解决医疗纠纷之前,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患方不能自行和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出面调解,患方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是医院的“娘家人”,患方认为“胳膊肘往里拐”的怀疑无法释疑,这种对出面调解的政府部门的不信任也是导致医患纠纷难以调解的原因之一。

现在引进了“第三方参与的调解机制”,成立了一个相对“中立”的机构,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在司法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但是,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上由于医学专业知识的特殊性,处理医疗纠纷时的专家仍然大多来自医院,其人员构成的“内部性”,能否做到真正的公正与公平,仍令患方怀疑。

另外,在医疗纠纷调解中,有许多的纠纷还是要依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各地都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但也是隶属于各地的医学会,这种局面并没有改变,这是各地在进行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改革中值得深思的。

要树立第三方管理的公信力,中立性和独立性固然不可或缺,但专业性同样不容忽视。

但事实上,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的专业性与中立性存在着天然的冲突。

无论第三方管理机构是否隶属于卫生部门,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执行主体非医疗专家莫属。

这样,除了在程序设计上尽量做到科学公正之外,更多的只能依靠专家们的学术良知和问责制度。

这正是第三方管理机制徘徊不前的最大瓶颈之一。

(3)“人”和“钱”匮乏导致第三方管理机构维持的难题

3年多来,各地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在试点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人”和“钱”匮乏的问题。

政府成立的调解委员会成立初始,便保证调解者在立场上的中立,但调解者评判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却受到医院的普遍质疑。

调解工作是在医方、患方和保险人三者利益夹缝中进行,需要有一批具有医学临床经验,同时还要具备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人文素养及沟通能力的综合性专业人员。

这样的人才凤毛麟角,不是短时间可以培养出来的。

因此,目前全国很多城市有资质的调解人员的不足成为调解机构顺利运行中最大的瓶颈。

除了人员的匮乏,第三方管理机构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经费紧张。

由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收取任何费用,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负担越来越重,经费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2007年,财政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各地政府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

政策是否能得到落实,要看地方政府的实力和重视程度。

以天津市为例,政府每年向该市的调解委员会投入200多万元,可这笔开支并非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愿意承担的。

宁波模式也是由地方财政承担机构运营的全部费用,这一做法是否具有效率,能否持续下去,能否在其他地区加以推广,依然有待验证。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本课题的研究立足于自我国2012年实行《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后,医患关系仍日益紧张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宏观上对国家相关医院、第三方医疗机构,微观上对相关个体主体的访问、调查,探究医患关系相关问题及化解措施。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综合运用了各种研究方法和多个学科知识,获取了大量具有信度和效度的数据、资料,以得出严谨、有效的结论。

因此,此次调研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对第三方机构的调研,探究关于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在医患纠纷频发的社会背景下,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问题无疑是对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机制的一大考验。

目前我国的医保制度在医疗风险防范方面一片空白。

通过此次对第三方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调研,对医疗风险防范的现实案例、相关政策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有利于丰富发展关于医患双方保障的理论体系,完善我国的社保体系,尤其是医疗保障。

(2)发展改善医疗纠纷第三方仲裁机构制度设计,推动第三方仲裁机构改革。

由杀医案、医疗纠纷反映出,医患之间的矛盾,急需第三方仲裁机构来化解。

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都尝试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仲裁机构。

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希望能深入了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运行模式和实施效果。

对医疗事故第三方仲裁机构制度的改进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其改革发展。

(3)通过查找其他地市、国家相关资料,借鉴国内外其他地区的方法,将浙江省与其他地区进行比较,综合各方有效措施,吸取经验,为地方政府出台关于医患双方医疗保障的政策法规寻找新的思路,消除政策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漏洞做出一定贡献。

(4)在调研过程中,向患者宣传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传递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的观念。

国家的相关政策措施是医患矛盾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的关键,而相关处理方法和知识的普及更具现实意义。

在调研过程中,可以向患者宣传医疗纠纷的正确的处理方法以及相关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有利于他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的意识。

2、实践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在增加,对服务质量的要求在提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在增强,但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相对滞后。

医患纠纷的数量逐年增多,医闹冲突时有发生,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损害,医疗秩序时被冲击,社会负面影响日益扩大……如何正确处理好医患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使患者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医务人员安居乐业,是当前医患双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乃至全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当今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关于医疗保险制度在医疗风险防范方面的完善以及第三方仲裁机构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可在现实生活中,第三方机构顺畅的制度渠道是否完善?

其协调机制是否高效有序、合理公正?

国家和地方政府究竟有没有相关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法令法规出台?

其有无漏洞和问题,落实情况如何?

医生和患者是否从中得到有效的保障?

我们这次课题调研以浙江省为例,并辅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对比,能为关于医患关系的缓解,最大限度地提供一些有效可行的建议。

因此,此次调研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点了解医疗纠纷第三方仲裁机构的管理模式及现实运作情况,推动相关管理体制的发展、完善。

第三方协调机制的运行必定对不同的社会主体产生不同的影响,在这其中有正的外部效应,也有负的外部性,不同的影响会导致他们对这一措施的实施产生不同的态度和评价。

通过调查,我们应该了解第三方仲裁机构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及医护人员和患者对第三方仲裁机构的反映和评价,为政府进一步完善这一协调机制提供建议。

(2)为政府医保改革提供依据,推动建设服务型政府。

通过实地调研与分析,走访第三方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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