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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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O一二年二月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XXX—201X

主编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2年X月X日

 

XXX出版社

前言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组织编制〈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标准〉的函》(建标函【2006】244号)的要求,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作为主编部门,具体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写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实地调查研究及全国性的问卷调查,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统计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组遵循勤俭建国的方针及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了反复测算,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确定了本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共分六章:

总则、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用地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建筑设备等。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

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邮政编码:

100034。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计划财务部

主要起草人: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

附录4..................................................................................................................................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推进“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残疾人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的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服务,以及指导培训的功能需求,促进残疾人服务网络体系的健全。

第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级别和项目构成

第八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所在行政辖区内残疾人数可分为三级;各级托养服务机构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机构,二类为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

具体分级分类方式见下表。

表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分级和建设分类表

建设级别

三级

二级

一级

辖区常驻人口数(万人)

≥1000

<370~≥35

<35

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万人)

≥60

<23.1~≥2.1

<2.1

建设类别

一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第九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

第十条房屋建筑包括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用房、培训与教育用房、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托养住宿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

第十一条建筑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第十二条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及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中各类用房构成:

1.生活技能训练用房:

是指饮食、起居、卫生等基本生活技能训练用房;

2.康复用房:

是指职业康复、心理康复和身体康复用房、治疗用房和医药用房等。

3.培训与教育用房:

是指残疾人文化教育培训、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的用房,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还包括康复培训用房。

4.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

是指就业指导用房、就业训练用房、生产劳动场地(庇护工场)等。

5.托养寄宿用房:

是指日间照料用房,寄宿托养用房。

6.生活用房:

是指食堂、公共浴室、员工宿舍、员工休息室及商店等。

7.辅助用房:

是指保障系统用房,管理用房和文体用房。

其中保障系统用房指锅炉房、总务库房、洗衣房、车库、变配电等。

文体用房是指为丰富残疾人和管理人员生活而设立的文化学习和体育健身用房,主要包括阅览室、娱乐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

第十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规定。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残疾人托养服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较好,地势相对平坦。

2.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3.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

4.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布局合理、紧凑,内部流线科学便捷,管理安全方便,减少能耗。

2.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残疾人和服务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宜为低层建筑。

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设置于合建建筑的低层部分。

当与相关服务残疾人的建筑合建时,宜有独立的出入口;当与其他类型的建筑合建时,应有独立出入口。

第十八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机动车数量及非机动车停车数量应按照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求配置,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

残疾人机动车数量应占总车位数的20%以上。

每车位所占面积应符合残疾人停车规定。

第十九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容积率宜为0.6-1;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当地城市、城镇规划的规定。

绿化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宜为30%左右。

第四章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残疾人托养资源和托养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综合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综合面积指标表

建设级别

三级

二级

一级

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万人)

≥60

<23.1~≥2.1

<2.1

建设规模

一类(床)

200-300

100-150

65-85

二类(人)

65-85

35-45

25-35

建筑面积(㎡/床)

一类(㎡/床)

40

37

35

二类(㎡/人)

17

19

21

注1:

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超出表中规定的人口规模一倍以内,总建筑面积指可在本级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

注2:

若辖区内残疾人人口规模超出表中规定的人口规模一倍以上,可增设该级别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注3:

三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不宜独立设置二类托养服务机构。

综合开展寄宿托养和日间照料的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包括各级一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增加日间照料功能),可在表2基础上,按一类建设综合面积指标和二类建设综合面积指标两项叠加。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项用房面积在总建筑面积中的面积分配宜符合表3、表4的规定。

各项用房的构成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面积分配表见附录1、附录2、附录3。

 

表3一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项用房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用房项目名称

三级

二级

一级

生活技能训练部分

6%

7%

7%

康复治疗部分

8%

7%

7%

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部分

15%

16%

16%

培训与教育部分

11%

12%

13%

托养住宿用房部分

25%

25%

25%

生活用房部分

20%

19%

18%

辅助用房部分

15%

14%

14%

注1:

若一类残疾人托服务机构增设日间照料功能即综合残疾人托服务机构,康复治疗部分比例上调1%,培训与教育部分比例上调2%,托养住宿用房部分比例下调调2%,生活用房部分比例下调1%。

注2:

考虑到本标准实用性,上表各项比例可上下浮动1%。

注3:

使用系数按0.65。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表4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项用房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用房项目名称

二级

一级

生活技能训练部分

8%

8%

康复治疗部分

11%

12%

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部分

13%

17%

培训与教育部分

19%

18%

托养住宿用房部分

22%

21%

生活用房部分

13%

11%

辅助用房部分

14%

12%

注1:

考虑到本标准实用性,上表各项比例可上下浮动1%。

注3:

使用系数按0.7计算。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残疾人特点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流线安全畅通。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凡残疾人所到之处,其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二层及以上建筑的均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残疾人专用坡道。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托服务机构房屋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宜为单层或多层建筑。

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结构安全及抗震设防的有关规范规定。

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清新、典雅、朴素,应体现人文关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章建筑设备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供电可靠,并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等业务需求。

附录1

三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项用房中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表

分项名称

各分项中业务用房名称

一类

生活技能训练部分

饮食、卫生、起居等基本生活训练用房

6%

康复治疗部分

诊疗用房

3%

康复训练用房

5%

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部分

就业指导用房

2%

就业训练用房

2%

生产劳动场地(庇护工场)

11%

培训与教育部分

残疾人文化教育

3%

残疾人职业培训

4%

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教室

2%

康复培训教室

1%

托养住宿用房部分

日间照料

0%

寄宿托养

26%

生活用房部分

餐厅

8%

公共浴室

2%

员工宿舍

8%

商店

1%

员工活动室

1%

辅助用房部分

行政管理

5%

文体活动

3%

保障系统

7%

注1:

各分项房间中部分其他业务用房未纳入表中,可根据地方和托养机构具体需求做适当调整。

注2:

生产劳动场地(庇护工场)根据生产需要,面积如超出此表规定的面积要求时,超出部分不计。

超出部分面积根据工厂加工需要和相关标准进行划定。

注3:

兼顾开展日间照料业务的,托养住宿用房部分可按增设日间照料业务总面积的25%增设日间照料用房。

 

附录2

二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项用房中业务用房面积分配表

分项名称

各分项中业务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生活技能训练部分

饮食、卫生、起居等基本生活训练用房

7%

10%

康复治疗部分

诊疗用房

3%

4%

康复训练用房

4%

7%

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部分

就业指导用房

1%

0%

就业训练用房

2%

6%

生产劳动场地(庇护工场)

12%

7%

培训与教育部分

残疾人文化教育

3%

4%

残疾人职业培训

4%

5%

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教室

2%

5%

康复培训教室

2%

5%

托养住宿用房部分

日间照料

0%

21%

寄宿托养

25%

0%

生活用房部分

餐厅

8%

9%

公共浴室

3%

3%

员工宿舍

7%

0%

商店

1%

1%

员工活动室

1%

0%

辅助用房部分

行政管理

4%

4%

文体活动

4%

6%

保障系统

7%

4%

注1:

各分项房间中部分其他业务用房未纳入表中,可根据地方和托养机构具体需求做适当调整

注2:

生产劳动场地(庇护工场)根据生产需要,面积如超出此表规定的面积要求时,超出部分不计。

超出部分面积根据工厂加工需要和相关标准进行划定。

注3:

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就业指导用房面积可与就业训练用房合用。

附录3

一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项用房中业务用房面积分配表

级别

分项名称

一类

二类

生活技能训练部分

饮食、卫生、起居等基本生活训练用房

7%

8%

康复治疗部分

诊疗用房

3%

4%

康复训练用房

4%

8%

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部分

就业指导用房

2%

0%

就业训练用房

2%

7%

生产劳动场地(庇护工场)

11%

10%

培训与教育部分

残疾人文化教育

4%

5%

残疾人职业培训

4%

5%

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教室

2%

5%

康复培训教室

3%

3%

托养住宿用房部分

日间照料

0%

23%

寄宿托养

25%

0%

生活用房部分

餐厅

8%

8%

公共浴室

3%

2%

员工宿舍

7%

0%

商店

0%

1%

员工活动室

1%

0%

辅助用房部分

行政管理

4%

4%

文体活动

4%

4%

保障系统

6%

4%

注1:

各分项房间中部分其他业务用房未纳入表中,可根据地方和托养机构具体需求做适当调整

注2:

生产劳动场地(庇护工场)根据生产需要,面积如超出此表规定的面积要求时,超出部分不计。

超出部分面积根据工厂加工需要和相关标准进行划定。

注3:

二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就业指导用房面积可与就业训练用房合用。

附录4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方便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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