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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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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弭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要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增加食源性疾病的发作,保证食品平安,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增强者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消费和加工(以下称食品消费),食品流通和餐饮效劳(以下称食品运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消费、运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资料、容器、洗濯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消费运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消费、运营;

  (四)食品消费运营者运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平安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管理,遵守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的规则。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规范、发布食用农产品平安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则。

  转基因食品的平安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则。

  第三条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严厉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和食品平安规范从事消费运营活动,不得消费运营不平安食品;消费运营不平安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需承当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负总责,一致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任务,树立健全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协调机制;一致指导、指挥食品平安突发事情应对任务;树立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停止评议、考核。

  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一致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任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消费、流通、餐饮效劳监视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则的职责,对食品消费运营活动实施监视管理。

  食品平安风险评价、食品平安规范制定、食品平安信息发布、食品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置,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担任。

  国务院依据实践需求,可以对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体制造出调整。

  第六条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增强食品平安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置合法食品消费运营者消费运营的食品以及有契合法律要求的标签、标识的食品。

  第七条国度鼓舞社聚集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展开食品平安知识和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范知识的普及任务,倡议安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平安看法和自我维护才干。

  旧事媒体应当无偿展开食品平安知识和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范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国度鼓舞和支持展开与食品平安有关的基础研讨和运用研讨,鼓舞和支持食品消费运营者为提高食品平安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舞食品规模化消费和连锁运营、配送。

  第九条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平安信息,对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任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许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富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益。

  任何单位和团体有权揭发食品消费运营中的违法立功行为。

揭发经查证失实的,有关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对揭发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价

  第十条国度树立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要素停止监测。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度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据国度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详细状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一条国度树立食品平安风险评价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停止风险评价。

  食品平安风险评价任务由食品平安风险评价专家委员会详细担任。

食品平安风险评价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延聘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的部门提出风险评价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的结果。

  第十二条食品平安风险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运用迷信方法,依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信息、迷信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停止食品平安风险评价。

  第十三条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平安规范和对食品平安实施监视管理的迷信依据。

  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结果证明食品不平安,需求修订、制定食品平安规范的,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规范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刻修订、制定食品平安规范;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平安规范发布实施之前,国务院食品消费、流通、餐饮效劳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要求食品消费运营者中止消费运营该食品。

  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结果、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信息,对食品平安状况停止综合剖析,对能够发作较高水平平安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平安风险警示,由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信息发布的部门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对农药、肥料、生长调理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平安性评价,应当有食品平安风险评价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与。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的部门制定。

  第三章食品平安规范

  第十五条食品平安规范是强迫执行的规范,分为国度规范和中央规范;没有国度规范的,可以制定中央规范。

除食品平安规范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迫性规范。

  第十六条食品平安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物质的限量规则;

  

(二)食品添加剂的种类、运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平安、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消费运营进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平安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求制定为食品平安规范的内容。

  第十七条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担任制定、发布食品平安国度规范。

  制定、修订食品平安国度规范,应当依据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结果并充沛思索食用农产质量量平安风险评价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规范,与我国经济、社会和迷信技术开展水平相顺应,并普遍听取食品消费运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团体的意见。

  第十八条食品平安国度规范应当经食品平安国度规范审评委员会审查经过。

食品平安国度规范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规范制定的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延聘的卫生、农业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食品消费、流通、餐饮效劳监视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规范制定的部门应当经过旧事媒体发布食品平安国度规范。

群众可以收费查阅食品平安国度规范。

  第十九条本法规则的食品平安国度规范实施前,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依照现行食品卫生规范、食质量量规范和有关行业规范消费运营食品。

  食品平安国度规范以外的其他有关产品国度规范触及本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契合食品平安国度规范。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任食品平安规范制定的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平安中央规范,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平安国度规范制定、修订的规则,并报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规范制定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度鼓舞食品消费运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平安国度规范、中央规范的规范,在企业外部适用。

  第四章食品检验

  第二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资质认定,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效能。

本法或许其他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

  本法实施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或许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二十三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停止。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并依照食品平安规范和检验规范,对食品停止检验,尊重迷信,遵守职业品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伪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担任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许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担任。

  第二十五条食品消费、流通、餐饮效劳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实行职责需求对食品停止检验的,应当委托契合本法规则的食品检验机构停止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消费运营者、食品消费者或许有关的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契合本法规则的其他食品检验机构复检。

微生物目的不得复检。

  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国务院授权担任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部门确定的可以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国度实验室再次停止复检。

国度实验室的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食品消费运营者、行业协会、食品消费者需求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停止检验的,应当委托契合本法规则的食品检验机构停止检验。

  第五章食品消费运营

  第二十七条国度对食品消费运营实行容许制度;未经容许,任何单位或许团体不得从事食品消费运营活动。

但是,取得食品消费容许的食品消费者在其消费场所销售其消费的食品,不需求取得食品流通的容许;取得餐饮效劳容许的餐饮效劳提供者在其餐饮效劳场所出售其制造加工的食品,不需求取得食品消费和流通的容许;农民团体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求取得食品流通的容许;消费者消费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外销售的食品,不需求取得食品消费的容许。

  第二十八条从事食品消费运营活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与拟消费运营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顺应的食品原料处置和食品包装、贮存等场所,并确保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坚持规则的距离;

  

(二)有与拟消费运营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顺应的消费运营设备或许设备,有相应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以及排放废水、废弃物的设备或许设备;

  (三)有与消费运营规模相顺应的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与拟消费运营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顺应的契合防止食品污染要求的设备、设备规划和操作流程;

  (五)有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六)契合食品平安规范规则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国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

详细实施方法和步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央求从事食品消费运营活动的单位和团体,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消费、流通、餐饮效劳监视管理部门提交可以证明其具有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则条件的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食品消费、流通、餐饮效劳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容许法的规则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央求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停止审核,必要时应当对央求人的消费运营场所停止现场核对;对契合规则条件的,决议准予容许并颁发食品消费、流通或许餐饮效劳容许证,对曾经实行食品平安监管码管理的食品的消费者,颁发食品消费容许证的部门还应当同时发给央求人食品平安监管码码段;对不契合规则条件的,决议不予容许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国度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消费实行容许制度;未经容许,任何单位或许团体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消费活动。

  央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消费容许的条件、顺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消费容许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央求从事食品添加剂新种类、食品相关产品新种类消费活动的单位和团体,应当向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的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平安性评价资料。

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央求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平安性评价资料停止审查;对契合食品平安要求的,决议准予容许并予以发布;对不契合食品平安要求的,决议不予容许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食品消费企业应当契合良好消费规范要求。

国度鼓舞食品消费运营企业实施危害剖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平安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树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许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食品消费运营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依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依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发布。

  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许消费食品所运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

食品消费者运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契合食品平安规范并向县级食品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食品消费运营者消费运营的食品,有食品平安规范的,应当契合食品平安规范;没有食品平安规范的,应当无毒、有害,契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本法规则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制止任何单位或许团体从事以下食品消费运营活动:

  

(一)消费运营含有国度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许国度为防病等特殊需求明令制止消费运营的食品;

  

(二)运营病死、毒死或许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植物肉类,或许消费运营病死、毒死或许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植物肉类的制品;

  (三)用非食品原料消费食品或许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许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消费食品;

  (四)消费运营营养成分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五)运营糜烂蜕变、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许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消费运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越国度规范限量的食品;

  (七)消费运营未经植物卫生监视机构检疫或许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许消费运营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消费运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九)运营被包装资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十)消费运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消费运营其他不契合食品平安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食品消费者应当树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载制度,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食品消费容许证或许食品流通容许证、营业执照、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许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照实记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称号、规格、数量、供货者称号及其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外容;对曾经实行食品平安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查验食品平安监管码;不得推销或许运用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载不得涂改、伪造,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

  

(一)称号、规格、净含量、消费日期;

  

(二)成分或许配料表;

  (三)消费者的称号、地址、联络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规范代号;

  (六)保管条件;

  (七)所运用的食品添加剂;

  (八)食品消费容许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许食品平安规范规则必需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曾经实行食品平安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食品平安监管码。

  第四十条取得食品平安监管码的食品消费者,应当在其消费的食品上市之前,向颁发食品消费容许证的食品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报送食品的消费日期、产品检验合格信息以及实时更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其说明书或许标签应当标明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则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运用范围、用量、运用方法,并在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二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伪、夸张的内容,不得触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用。

食品消费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宣称承当法律责任。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

  第四十三条食品消费者应当树立食品出厂检验记载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平安状况,并照实记载食品的称号、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消费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称号及其联络方式、销售日期等外容;对不契合食品平安规范以及与食品标签、说明书、包装所标明的内容不符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出厂检验记载不得涂改、伪造,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四条食品运营者推销食品,对曾经实行食品平安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食品平安监管码;对尚未实行食品平安监管码管理的,应当查验以下事项:

  

(一)供货者有无食品消费容许证或许食品流通容许证、营业执照;

  

(二)有无食品出厂的检验报告或许其他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食品运营者应当树立食品进货查验记载制度,照实记载食品的称号、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消费批号、保质期、供货者称号及其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外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载不得涂改、伪造,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六条食品运营者应当依照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食品,活期反省库存食品,及时清算蜕变的食品。

  第四十七条食品运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称号、消费日期、保质期、消费者称号及其联络方式等外容。

  食品运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称号、消费日期、保质期、消费者称号及其联络方式和运营者称号及其联络方式。

  第四十八条食品运营者应当依照食品标签或许说明书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许本卷须知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运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食品契合食品平安要求,并对所作的承诺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集中买卖市场、柜台出租场所和展销会内从事食品运营活动的,应当具有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的条件。

  集中买卖市场的兴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行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运营者的食品流通、餐饮效劳容许证,明白入场食品运营者的食品平安管理责任,活期对入场食品运营者的运营环境、条件、外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能否契合法定要求和运营的食品能否平安停止反省,发现食品运营者运营不平安食品或许有其他违犯本法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刻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流通、餐饮效劳监视管理部门;因本市场运营的食品形成食品平安事故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运输食品的,应当运用平安、无毒、有害、清洁的运输工具,契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五十一条国度树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消费者发现其消费的食品不平安,应当立刻中止消费,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消费运营者中止消费运营该食品、消费者中止运用该食品,召回曾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载召回状况。

  食品运营者发现其运营的食品不平安,应当立刻中止运营,通知相关消费运营者中止消费运营该食品、消费者中止运用该食品,并记载通知状况。

  食品消费运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有害化处置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十二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伪、夸张的内容,不得触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用。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舞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买卖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运营。

  食品摊贩的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五十四条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契合我国食品平安国度规范。

  对初次出口的食品添加剂新种类、食品相关产品新种类,或许初次出口的尚无食品平安国度规范且无相关国际规范、条约、协议要求的食品,其出口商应当向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的部门提出央求并提交相关的平安性评价资料。

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作出能否准予容许的决议。

  出口食品应当经出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海关凭出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五十五条境外发作的食品平安事情能够对我国境内形成影响,或许在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平安效果的,国务院出出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消费、流通、餐饮效劳监视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担任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的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许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出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消费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出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

  国务院出出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活期发布曾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曾经注册的境外食品消费企业名单。

  第五十七条出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契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和食品平安国度规范的要求,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称号、地址、联络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许标签、说明书不契合要求的,不得出口。

  第五十八条出口商应当树立食品出口和销售记载制度,照实记载食品的称号、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消费或许出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称号及其联络方式、购货者称号及其联络方式、交货日期等外容;食品出口和销售记载不得涂改、伪造,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发现出口食品不平安的,该食品的出口商或许境外出口商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召回该出口食品。

  第五十九条出口的食品应当契合出口国(地域)的强迫性要求,并经出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海关凭出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出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国务院出出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搜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平安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务院出出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应当树立进出口食品的出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消费企业良好记载和不良记载,并予以发布。

对有不良记载的出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消费企业,应当增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六十一条我国与食品进出口国(地域)缔结的条约、协议对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有规则的,还应当遵守该条约、协议的规则。

  第七章食品平安事故预防和处置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度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域的实践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消费运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活期反省本企业各项食品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及时消弭食品平安事故隐患。

  第六十三条发作食品平安事故,事故单位担任人应当立刻依照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展,并立刻向事故发作地县级担任食品平安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食品消费、流通、餐饮效劳监视管理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作食品平安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停止卫生处置,并对食品消费运营活动中与食品平安事故有关的要素展开盛行病学调查。

对由寄生虫、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引发的食品平安事故,担任盛行病学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则报告;对由非传染性食源性疾病引发的食品平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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