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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渠道产品经销合作合同

电商渠道经销买卖合同

甲方(供货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经销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就甲方产品经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经销模式

1.1.甲乙双方建立经销关系,即乙方从甲方处进货并对外销售,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理货款结算与相关事宜。

1.2.经销产品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说明

未列入上述经销产品,但事实上双方建立经销关系且无其他约定的,应适用本合同约定处理。

2.经销权限

2.1.经销渠道:

乙方只能通过指定电商渠道销售经销产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通过其他渠道或开设其他电商店铺销售经销产品。

指定电商渠道是指:

乙方仅能在京东()以乙方名义开设一家店铺。

2.2.经销区域:

全世界(即不受限制)。

2.3.经销期限:

2年,自2022年03月01日起算(含当日)。

2.3.1.经销权限:

普通经销商。

即在本合同约定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和经销期限(合称“经销范围”)内,就经销产品的销售,除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经销外,甲方仍有权许可任何第三方在经销范围内通过电商渠道销售经销产品,且甲方自己也有权在经销范围内通过电商渠道销售经销产品。

2.4.再分销权限: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经销权限转授予任何第三方,不得通过第三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经销权限。

3.业绩要求

3.1.经销期限内,乙方应满足下列经销业绩要求:

期限

业绩要求(万元)

说明

3.2.除非特别说明,乙方完成的业绩应按约定期限内实际向甲方支付的货款金额计算(如有非质量问题的退货,应扣除退货金额)。

4.经销商管理

4.1.一般规范

4.1.1.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订的经销商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发出的其他经销商管理相关通知。

4.1.2.乙方认可,甲方有权不定时修订相关经销商管理政策;该政策经甲方修订并通知乙方后即生效,乙方应予执行。

4.1.3.乙方遵守甲方经销商管理政策是乙方取得经销权限的前提条件。

如乙方违反经销商管理政策,经甲方通知后在30日内仍不改正或再次发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的经销权限。

4.1.4.上述管理政策应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4.2.宣传规范

4.2.1.乙方不得以甲方分支机构、甲方旗舰店、甲方分店等名义进行宣传。

4.2.2.乙方应服从甲方制定的经销产品的统一运营、推广政策。

4.2.3.甲方安排的经销产品促销活动,乙方应予支持,并自行负担乙方开展的促销活动的费用。

4.2.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展示经销产品,不得对经销产品作出虚假宣传或其他违反法规的广告宣传。

4.2.5.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网店,对于不符合甲方统一规范的宣传页面、网店装饰,甲方有权要求修改。

4.3.分销管理

如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将甲方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进行分销的,负有监督管理下级经销商遵守甲方管理政策的义务。

4.4.资料保存

乙方负有保证经销活动产生的原始信息与资料完整性的义务,甲方拥有随时查阅、浏览、复制的权利。

4.5.电商平台经营要求

4.5.1.乙方承诺在从事经销活动时严格遵守电商平台执行的管理政策规定;如有违反,所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4.5.2.电商平台或相关方收取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6.竞品经销

如无特别约定,乙方仍有权经销其他与经销产品类似的产品。

5.销售支持

5.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规范的授权经销证书以及乙方在约定的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5.2.甲方应向经销商提供用于电商店铺宣传、网店设计、陈列方面的宣传物料,具体格式、数量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

但电商店铺的设计、装修等成本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培训辅导

5.4.甲方将向经销商提供营销、推广方面的培训辅导支持,乙方可派人参加。

乙方人员的差旅成本由乙方承担。

5.5.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提供营销、推广方面的辅导支持。

因此产生的甲方人员的差旅成本,由乙方承担。

5.6.知识产权许可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宣传物料中所包含的商标权、著作权等,视为甲方授权经销商可免费用于经销产品的推广宣传。

5.7.建议销售价格

甲方可向乙方提供关于经销产品的建议销售价格,该价格仅具有建议、指导功能,不具有强制性。

6.合同履行保证金

6.1.合同履行保证金标准: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行保证金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

6.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合同履行保证金将赔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货款;

(2)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赔偿、费用、违约金。

6.3.如发生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履行保证金中抵扣;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

6.4.合同履行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

6.5.合同履行保证金的返还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除甲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甲方应将合同履行保证金的剩余款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7.订单提交

7.1.乙方店铺产生的订单,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订单提交方式提交给甲方;甲方按照订单向订单买方发货。

7.2.订单提交方式

甲乙双方通过下列平台协同订单提交与发货工作:

协作平台:

  

协作方式:

  

说明:

甲方应安排人员保证上述协作平台正常操作,在收到订单后  小时内发货,并将物流信息录入平台。

7.3.合同期限内,甲方无法接受乙方订单的,应至少提前72小时告知乙方以便乙方下架商品。

对于乙方按通知时间下架前已经产生的订单,仍应予执行;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7.4.交货

7.4.1.甲方通过普通物流方式交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7.4.2.甲方在收到乙方订单后的48小时内发货;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7.4.3.乙方订单指定收货地点为中国大陆(新疆、西藏及港澳台除外)范围内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超出该范围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运输费用。

7.5.所有权转移

甲方货物交付至乙方订单指定用户之前,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交付之后,所有权转移归收货方所有。

8.结算付款

8.1.甲乙双方应于每月15日前按月结算支付上月货款。

8.2.结算价格以双方约定的结算价格为准。

8.3.结算价格调整

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要求调整结算价格。

8.4.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5.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销售货物

增值税率:

  

9.退换货政策

9.1.退换货政策,以附件《退换货政策》约定为准。

9.2.乙方对用户(买方)执行约定的退换货政策;对于超出约定政策的安排,甲方有权不予执行,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3.根据约定发生退货时,货款应相应扣减。

10.售后服务安排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经销产品的产品说明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双方有专门约定的,按专门约定处理。

11.独立关系

11.1.本合同各方均为独立法人(或独立主体)。

本协议的签订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佣、代理、合伙关系,双方对外不产生连带、补充或类似责任。

11.2.乙方应自行办理对外经销、销售所需资质、证照,合法经营,自行承担经营主体和卖方的责任,自行负责向用户(买方)开具发票。

12.陈述与保证

12.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12.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12.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12.2.甲方承诺:

12.2.1.具备签订与履行本合同的资质。

12.3.乙方承诺:

12.3.1.具备签订与履行本合同的资质。

13.违约责任

13.1.任何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13.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经销权限,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业绩要求的。

(2)乙方超出经销权限经销的。

(3)乙方违反经销商管理政策,经甲方通知改正后在15天内仍未改正的。

(4)乙方违反电商平台执行的管理政策规定,影响甲方或经销产品声誉的。

(5)乙方经营活动违法,影响甲方或经销产品声誉的。

13.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发货或提供服务的。

(2)甲方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3)甲方有其他违约情形的。

甲方出现上述情形,经乙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4.本合同解除后,解除前已经发生的货款仍应正常结算。

13.5.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4.保密

14.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14.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下列信息属于保密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对外泄露:

(1)经销产品结算价格信息;

(2)仅供经销商内部参考的说明资料、产品资料等。

14.3.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4.4.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

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15.其他约定

15.1.不可抗力

15.1.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5.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5.2.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5.3.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

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5.4.标题不解释

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5.5.反商业贿赂

15.5.1.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乙方不得向甲方任何员工行贿(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以图获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特殊的商业待遇。

15.5.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阻止甲方查处其员工的收受贿赂行为。

15.5.3.甲方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任何形式的馈赠,乙方得知甲方员工有上述不正当商业行为的,须在第一时间向甲方通报(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并提供相关证据。

15.5.4.乙方如有违反上述任一条款,均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停止合作、解除合同,并对乙方采取冻结应付账款等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按照损失金额的5倍给予甲方赔偿。

16.合同联系方式

16.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微信:

电子邮件:

(2)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微信:

电子邮件:

16.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6.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6.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6.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6.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7.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8.附则

18.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8.3.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附件一《采购订单》;附件二《经销管理政策确认书》与附件三《经销产品及价款表》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8.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经销管理政策确认书

致:

        公司(下称公司)

本单位(本人)确认已经收到下列文件:

《        经销商管理政策(    年版)》。

本单位(本人)确认并同意:

1.上述文件作为双方签署的经销合作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2.我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文件全部内容,并得到了公司相关人员的解释。

3.我方同意遵守上述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愿意承担违反相关内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取消经销权限等。

4.我方理解公司有权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修订、补充上述文件,该类修订经通知我方后即生效,我方应执行修订后的文件。

5.上述文件系保密文件,我方承诺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和公开渠道提供。

                   

经销商(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经销产品价格清单

一、进货价格表

产品名称、规格

结算价格

建议对外零售价

物流与运费

说明

说明:

1.进货价格是指:

经销商从供应商处采购的结算价格;

2.除非特别说明,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3.未达到约定的最少订货量的,不能享受上述进货价格。

4.供应商有权调整结算价格与建议对外零售价,但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经销商。

二、业绩奖励

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给予经销商业绩奖励:

进货金额达到人民币(大写)  元(¥  元)时,供应商向经销商给予业绩奖励人民币(大写)  元(¥  元);

进货金额达到人民币(大写)  元(¥  元)时,供应商向经销商给予业绩奖励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上述奖励均以供应商商提供经销产品的方式实现(按进货价格结算),经销商不得要求现金奖励。

时间:

    年    月    日

经销商确认:

供应商确认:

附件:

退换货政策说明

一、退货政策

二、换货政策

 

时间:

    年    月    日

经销商确认:

供应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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