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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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
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在一个单位内,会计关系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为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二、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一)会计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立法/权利机关)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1985年5月1日第一步《会计法》开始实施,现行《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通过,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原则。
3、《注册会计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4、会计法律只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所规定的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带根本性的事项。
5、《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各种条例。
2000年6月21日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990年12月31日发布《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部门规章:
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三个办法一个准则”)
2、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会计准则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3、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38项具体准则,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4、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第一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法》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1、管理体制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财政部门履行会计行政管理职能有:
①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如: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②会计市场管理
政府必须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行业和注册会计师履行相应的会计市场管理职责。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是一种执业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考试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当具有: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
设计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并报财政部备案。
《会计法》规定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③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及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范围内的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④会计监督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组织的执行制度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指行业协会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自律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成立于1988年11月15日,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
下分各地方组织
协会履行职责:
(了解)
(二)中国会计学会
创建于1980年,全国会计领域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学会业务范围:
(了解)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工作
(一)单位负责人组织、管理好本单位会计工作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成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包括:
1、单位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如国企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社团的行政事务负责人等。
2、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职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主要包括: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规范、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等。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
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经营过程及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内管管理会计资料,为决策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对会计核算的规范:
法律层次有《会计法》,法规层次有《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二、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核算的真实性、客观性要求。
(二)会计资料基本要求:
必须保证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真实性:
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同单位实际业务及结果相一致。
完整性:
指会计资料各项要素必须齐全。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伪造会计凭证:
以虚假经纪业务事项为前提变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凭证:
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资料,即篡改事实。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提供编造虚假的会计资料,或篡改报告数据,即以假乱真。
伪造、变造、虚假报告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行为包括单位内部和为他人造假,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概念:
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纪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按来源和用途分为: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原始凭证:
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填制,表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责任的一种凭据。
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1、按来源不同分:
外来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
从外部取得的凭证,是一次凭证。
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对账单、对外单位支付的收据、出差的飞机票、火车票等。
自制原始凭证:
单位内部自行填制的凭证。
如收料单、领料单、限额领料单、产品入库单、产品出库单、借款单、工资发放明细表、折旧计算表等。
2、原始凭证内容:
①名称;②日期;③填制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④接收单位名称;⑤经济业务事项名称;⑥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金额;⑦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3、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
《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一个会计结算期)会计机构,保证核算及时进行。
4、填制原始凭证注意问题:
①签章:
从外单位取得,必须有公章,从个人取得,必须有个人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具必须有本单位公章。
公章:
如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及结算专用章等。
②金额:
大小写必须相符。
③联数:
一式几联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用途,且只有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编号连续,作废时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④附件:
有关附件必须齐全,如验收证明、收款证明等。
5、原始凭证审核:
《会计法》规定:
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二、审核凭证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审核重点:
一、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二、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
6、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①内容不得更改;②内容有误的,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更正处加盖印章;③金额错误的只能重开;④开具单位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开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三)记账凭证
1、概念:
亦称传票,分类归纳原始凭证,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2、记账凭证内容:
①日期;②名称和编号;③摘要;④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⑤记账符号(借/贷);⑥所附原始凭证张数;⑦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和盖章。
3、记账凭证的填制:
一、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会计资料为依据;二、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
填制凭证注意:
①凭证按月编号,多张可用分数编号法;②附件数量完整,注: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对于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③业务记录明确;④科目运用准确;⑤填写内容齐全;如有空白,应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白处划线注销。
4、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
①是否具有原始凭证(结账及更正错误除外),及凭证附件数是否与张数相符,金额是否相符。
原始凭证另行保管的查阅有关备查簿记录。
②审核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如摘要、填制日期、数字和文字是否清晰规范,有关签章。
③审计会计分录是否正确使用。
四、会计账簿
(一)定义:
是编制会计财务报告的重要依据。
(注:
不是“主要”依据)
(二)会计账簿的种类:
1、总账:
也称总分类账,提供总括信息。
一般使用订本账和活页账。
2、明细账:
也称明细分类账,依据总账所属科目,提供明细信息。
一般使用活页账。
3、日记账:
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包括现金明细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必须使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
也称备查账,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三)会计账簿的启用
1、封面:
单位名称、账簿名称
2、扉页:
一般2页,账簿启用及交接表。
启用日期、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交接时注明日期,接管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盖章。
3、主页
(四)各项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
2、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不得私设账簿、账外设账。
4、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符合统一制度规定。
(五)账目核对、对账
1、账实核对:
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数相符;2、账证核对:
与会计凭证相符
3、账账核对:
账簿之间相符;4、帐表核对:
与会计报表相符(注:
帐表核对只存在财经法规内,会计基础知识不涉及)
(六)结账
1、结出一定时期内各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将余额结转下期或转入新账。
2、分月结、季结和年结。
(注:
还有半年结,但不列入考试范围)
3、月结时摘要内注明“本月合计”,借贷栏内注明余额方向(借或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结出本年累计的,摘要注明“本年累计”,注明余额方向,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年度终了时总账如没有余额,在借贷栏内注明“平”字,余额栏内用“0”表示;有余额摘要注明“结转下年”,下年摘要写“上年结转”。
五、财务会计报告
1、对外提供,反映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2、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月报、季报和半年报)。
(一)构成
1、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附注:
对会计报表中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未能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内容如下:
①企业基本情况;②财务报表编制基础;③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声明;④重要会计决策说明;⑤重要会计估计说明;⑥政策和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张的说明;⑦其他说明事项。
3、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编制要求
1、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2、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基础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3、对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4、年结日为公历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为每期最后一天。
5、编制前,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
6、编制前,还应核对账证内容,账账余额,核算符合规定,及是否因差错变更等原因调整项目等。
7、按照统一规定编制报表。
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对应数字相互一致。
9、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对外提供,注意事项
1、封面:
注明企业名称和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月度,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总会计师的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总会计师由国务院人事部认定资格)
2、国企及国企控股或占主导的企业,应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六、会计档案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8月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范围及种类
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
(注:
预算、计划、制度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分类:
1、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2、账簿类:
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等。
3、报告类: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相关分析资料。
4、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二)归档
当年会计档案在年终后,可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未设档案部门的应在会计部门内部制定专人保管。
档案部门接管档案原则上原卷封装,如需整理,需协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整理,以分清责任。
保存的档案原则上不得解除,特殊情况需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拆封查阅或复印,并登记。
(三)保管期限
分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3、5、10、15、25年五种。
(没有20年)
注:
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凭证类保管期限为15年。
2、账簿类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3、报告类,月、季度财务报告保管3年(包括文字分析);年度等“结算”类报表永久保存。
4、其他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5年;档案保管清册和销毁清楚永久保存;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为5年。
(四)档案销毁
1、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一般企业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派员监销。
监销前认真清点核对,监销后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单独立卷,保管到事项完结,并在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上列明;正处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档案,无论期满不得销毁,待完工并移交接收单位销毁。
(五)交接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时,原单位存在的由原单位保管,原单位不存在的,由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七、其他
(一)会计年度: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财政年度、预算年度一样。
外商企业也必须遵守
(二)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我国境内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其他货币为主的单位,可选定一种作为记账本位币,但财务会计报告折算为人民币。
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少数民族企业的会计记录当使用中文,同时可使用一种外文。
(三)会计处理方法
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会计法规定,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保持一致,需变更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监督体系
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1、单位内部监督:
本质是内部控制,企业经营的的重要组成。
2、社会监督:
是对内部监督的在监督,独立性和有偿性。
3、政府监督:
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在监督,强制性和无偿性。
(一)内部监督
主体:
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监督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或会计事项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明确,岗位不相容。
2、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明确。
(二)政府监督:
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监督的主要内容:
1、会计账簿的检查;2、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检查
3、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社会监督:
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发对受托单位经济活动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
注:
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的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2、独立性不同:
内弱外强;
3、自愿程度不同;4、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5、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定期或不定期;注册会计师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
两者联系:
注册会计师工作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具体规定。
一、机构设置
至少有两个人:
出纳和会计(主管)
(一)是否设立会计机构:
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对于不能独设会计机构单位,可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请会计兼职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是单位的中层领导人员。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构任用会计人员才实施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单位本单位的惠及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
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一)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需具备的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负责人需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材料。
报税:
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4、委托的其他业务。
(四)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填制统一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代理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义务:
1、遵守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2、对业务中的商业秘密保密。
3、对委托人的不当会计处理、不实的会计资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原则问题予以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这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属于办法类只有《档案管理办法》)
(二)证书使用范围,即会计岗位: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手法、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11、总会计师
(三)从业资格取得,实施考试制度
报名条件:
1、守法;2、有良好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注:
1、对被吊销证书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免试条件:
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面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只考财经法规。
会计类专业: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自2013年第二季度起,不再实施免试制度。
(四)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实行属地原则,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注:
非本地区)内的管理。
1、注册登记:
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无资格管理机构(财政局财政科),填写注册登记表,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岗位超过6个月,填写注册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向原注册机构备案。
3、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