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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业务操作规范

ⅩⅩ银行票据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ⅩⅩ银行业票据业务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商业汇票业务规章及票据业务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参照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主体框架并结合我行《商业汇票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各分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日常风险控制等方面应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重要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票据。

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根据制作形式与介质不同,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两种形态。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四条票据业务。

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本规范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

对企业所持商业汇票(银票和商票)贴现、对同业所持已贴现商业汇票转贴现或买入返售、对我行所持已贴现商业汇票向同业申请转贴现或卖出回购、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第五条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俗称“直贴”,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目前叙作的业务品种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协议付息票据贴现、国内票据包买、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先贴后查”、代理贴现等。

第六条转贴现业务。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我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包括转买和转卖两种方式。

第七条回购业务。

商业汇票转贴现回购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卖出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已经其贴现的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买入返售方)申请贴现,买入返售方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卖出回购方给付资金,回购到期后卖出回购方按票面金额向买入返售方购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对我行来讲,包括买入返售(或称逆回购)和卖出回购(或称正回购)的两种方式。

第八条再贴现业务。

再贴现业务是指我行将已贴现或转贴现、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以进行资金融通的业务行为。

分为回购式再贴现和卖断式再贴现两类。

回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按照特定价格向人民银行出让票据获得资金并承诺在将来特定日期按固定价格购回相同票据的贴现行为。

卖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按照特定价格向人民银行出让票据获得资金,不再继续享有该资产收益的贴现行为。

第九条到期托收业务。

到期托收业务是指我行以持有票据或委托收款票据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票据行为。

第十条票据业务期限。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回购业务的期限从业务交易日起至约定赎回日止。

贴现期限算头不算尾,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的计算应按有关规定另加三天的划款日期。

票据到期日或交易约定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票据业务利率

1、贴现利率。

我行直贴利率实行下限控制管理原则,总行在参考存款成本、同业转贴报价、实际利率、利率预期等综合因素,确定不低于人行再贴利率的直贴利率下限。

2、转贴现利率。

各分行以实现利润为核心,综合转贴现市场价格、资金成本、规模等因素自行确定转贴现价格。

3、再贴现业务利率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二条票据业务笔数。

票据业务笔数是指票据贴现、转贴现及回购业务的交易借据数量(也即票据张数)。

第十三条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十四条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指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第十五条票据封包。

票据封包是指为了节省票据真伪审验环节,提高处理效率,经双方协商,对于双方已经审验合格的票据采取的一种票据保管方式。

具体操作应包括:

回购票据装入代保管品专用包装袋中封包,粘贴;封包后,业务涉及的各方经办人员(至少两人以上)(涉及的业务包括上门取送票、上门验票、回购业务)须在包装袋接缝的骑缝处签章;且要将票据清单粘贴于封包背面,标明包内物品明细。

第三章基本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节贴现业务

第十六条贴现申请人的资格

申请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另有审批除外);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七条贴现申请人资格类文件资料审查

初次在我行申请贴现或者贴现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动的,须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格类审查文件: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判断贴现申请人是否具有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资格。

(二)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企业概况、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和贴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不应受理贷款卡暂停或不能提供有效贷款卡的申请人的贴现业务申请。

(三)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变更需重新提供)。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介绍信。

(经办人变化仍应提供)

(五)上年度和本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年度内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对于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的要求可适度放宽)。

应对相关报表进行逻辑性判断,确认贴现量与企业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项目相匹配。

以上原件资料,经营单位经办人员需要双人见证面签,复印件资料需要加盖贴现申请人公章,经营单位经办人员需要加盖“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审核专用章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票面审验

对于拟贴现的商业汇票实物原件必须执行双人审验制度,确认票据真实、内容完整、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签章规范。

票面审验必须在配置有监控设施、独立封闭的办公环境下进行操作。

票面审验要手工与仪器相结合鉴别票据真伪。

要求为票据真伪鉴别人员、票据专夹保管人员、票据托收解付人员每两人至少配备一台功能较为齐全的票据鉴别仪,还要根据业务量情况至少配备一台(含)以上高清晰、功能齐全的鉴别仪器。

(一)商业汇票真实性的审核

真实性审核必须凭借先进技术手段对每个专业防伪点(纸质、图纹、暗记、油墨、号码等)进行鉴别;特别注意汇票号码是否有涂改迹象,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二)商业汇票正面要素审核

1、必须有承兑字样且有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签章必须真实、齐全、清晰;承兑记载的事项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兑。

2、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必须大写),出票人的签章必须真实、齐全、清晰,付款行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的行号一致。

3、必须填写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行名与行号。

4、必须记载有确定的金额,且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使用的压数机及字体准确真实,压印的金额须一次清晰压出。

5、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均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必须有原始记载人的签章;汇票期限应在6个月(含)以内。

6、必须通过票据系统进行风险票据审查,对于发现的风险票据不予贴现,扣留票据并通知监察保卫部介入调查。

(三)商业汇票背书及粘单要素审核

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以此衔接连贯;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最后背书人与贴现申请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的供方应一致;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不能为同一人。

【出票人为承兑申请人和银行授信对象,如其再为贴现申请人获取银行贴现授信,有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嫌疑。

企业在票据上的背书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个人签章;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商业汇票和粘单的粘结处签章,粘单处签章与背书章应一致且清晰;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背书章等。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作完整背书后可以买入。

(四)其他审查。

包括在票据的正面、背面及粘单上是否有“不得转让”“质押”和“委托收款”字样;是否为无效票据。

第十九条票据交接、入库与保管

(一)票据交接。

拟贴现票据审验合格后,贴现申请人、票据中心经办人员、票据审验保管人员三方要登记《商业汇票交接登记簿》(票据保管人留存、登记簿格式可由分行自定)并签章确认。

(二)票据收妥入库。

柜台人员根据票面信息发出查询后,要将审验合格的票据原件及时收妥入库。

先由票据中心人员在票据系统登记票据收妥信息,生成票据收妥编号,并打印《贴现票据收妥通知书》交营业机构柜台人员。

柜台人员将该通知书与汇票实物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核心系统记账。

(三)票据保管。

贴现票据要指定专人保管,在营业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专人专夹或封包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营业结束当日必须按现金保管的管理要求在分(支)行指定地点保管。

第二十条票据查询

票据查询是为了保证票据真实性、防止“克隆”票据、辅助鉴别票据真伪的一种手段。

票据贴现前,应向银票承兑行、商票承兑人或其开户行办理票据查询。

查询时不得使用客户提供的传真号码及电话号码。

贴现行在向承兑行办理查询时须载明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以下各要素:

汇票号码、汇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以上要素缺一不可,其中汇票号码必须引用冠号及全部有效号码。

查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票面要素是否与底卡联要素相符,汇票是否已办理挂失,是否公示催告或被有关司法机关冻结,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等。

可视风险程度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并行的方式进行查询:

(一)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处理方式

1、核心系统查询。

系统内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可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向承兑行进行查询;系统外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可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调用大额支付系统对外发出查询。

在收到查复内容后,会计人员从核心系统打印出查询查复结果并加盖结算专用章、经办人员名章后交票据中心审查使用。

2、实地查询

(1)实地查询可根据客户实际需求,综合考虑查询成本后,由具备审验票据资格的实查人员外出进行查询。

(2)携票外出实地查询时,必须由实查人员双人同行,贴现申请人应随同前往,如贴现申请人不能前往查询的,应出具由我行人员持票进行查询的《委托持票实地查询授权书》。

(3)外出实地查询时,实查人员应携带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或结算专用章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工作证)等材料,贴现申请人随同前往的,由其携带承兑汇票原件;贴现申请人不能随同前往的,应将承兑汇票原件装入信封,封口处由贴现申请人和两名实查人员共同签字,行内留存贴现申请人已背书的承兑汇票复印件。

(4)到承兑行进行实地查询,应坚持“柜台进柜台出”的原则,实查人员在承兑行营业场所临柜办理查询(不得在承兑行非签发承兑汇票的场所办理查询手续),实查人员双人在场情况下将承兑汇票原件、查询查复书和相关证件交由对方查询查复人员,整个查询过程应做到“人不离柜台、票不离视线”。

贴现申请人随同前往查询的,在承兑行核实无误后,实查人员将加盖承兑行签章(结算专用章、经办人名章)的查询查复书装入信封,在封口处双人签字随身带回;拟贴现票据原件装入信封,由实查人员和贴现申请人共同在封口处签字,由贴现申请人随身保管,并与实查人员一起及时安全返行。

贴现申请人不随同前往查询的,在承兑行核实无误后,实查人员将拟贴现票据原件与查询查复书装入信封,在封口处双人签字,由实查人员随身携带及时安全返行。

(5)实查人员应最迟不晚于查询办理完毕后的次日返程,返回行内后及时将承兑汇票和查询查复书送交票据审验人员签收,签收人员须与实查人员及随同前往查询的贴现申请人共同拆封并审查票面真伪。

3、传真查询

(1)查询人员将填制好的查询查复书、承兑汇票复印件和相关证件传真至承兑行查询查复部门,收回承兑行签章(结算专用章、经办人名章)的查询查复书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卡片)传真件。

(2)在完成票据传真查询办理业务的同时,按规定分别进行核心系统查询或实地查询,以最后正式的查询查复书为主要存档依据。

4、委托他行代理方式查询,根据发起查询地是否设有查复行分行,可分为先横后直或先直后横两种方式。

(二)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查复处理方式

商业承兑汇票查询采用实地查询方式,以实地取得承兑人的查询确认书为准。

查询时必须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还需承兑人的开户行或能办理跨地域联网核对预留印鉴的受理行对承兑人在查询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及查询确认书上的签章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意见书或打印核实行(核实人员需加盖签章)。

其他外出携票要求同银行承兑汇票要求。

(三)查复结果时效性

自查复结果至业务办理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在业务处理日,应先通过电话向承兑行核实,确认无挂失止付、冻结或公示催告等情况后方可办理业务;

自查复结果至办理日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再使用原查复结果,按照新发生业务重新发出查询。

第二十一条跟单资料审查

贴现申请人需向我行出具的跟单资料及审查标准如下:

(一)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签订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1、经营单位经办人员需对商品交易合同原件进行审核:

合同中的供需双方应是商业汇票的最后背书人与其直接前手,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方关系人保持一致,合同与发票内容匹配;合同签订日期先于或等于商业汇票的出票日;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合同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商业汇票金额;还要关注合同记载的履约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2、对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的商品交易合同,在其出具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供气计划)或其他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并经相关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贴现业务。

(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1、经营单位经办人应对税务发票原件各项识别要素进行审核,重点识别假发票和重复使用的发票,审核无误后应将原件复印。

2、发票必须复印清晰,贴现申请企业可提供任一联次发票复印件,但该联次必须已加盖该企业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所有复印件上均需加盖企业公章,若发票数量较多,除首页加盖公章外,其余可骑缝加盖公章。

3、发票日期应在合同签定后和票据贴现前,发票期限的跨度需控制在半年以内,或应有合理的解释。

(在一般的交易中,供销双方先订立交易合同,然后购货人用商业汇票作为支付方式,供货方收到商业汇票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贴现银行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是防范贴现无真实贸易背景汇票,防范政策性风险的重要环节。

4、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商业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单价要相符(如不符需附相关说明)。

5、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发票金额的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

6、对于能够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的分行,票据中心人员或经营单位人员应查询该增值税发票电子数据并与纸质增值税发票进行比对,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关系真实性审查,并应将查询情况留存入档。

(查询情况可采取在发票复印件上标明查询结果也可采取汇总形成查询报告等形式)

7、如所进行的交易无需增值税发票,应出具贴现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经营范围能证明其能够从事此类商品的交易,或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文件或有关法规规定,并同时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复印件。

8、对于承兑行与贴现行为同一分行的同一分支机构且持票人为票面收款人的票据,其贴现跟单资料可以以承兑交易背景审查资料替代。

9、集团客户内设管理机构对集团内部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并作为贴现申请人向分行申请贴现时,分行应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的交易背景资料(包括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等)、贴现申请人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以及转让背书情况。

(三)其他贸易背景类资料

如遇特殊客户或在审查过程中有疑问时,调查或审查人员可要求客户提供商品货运单复印件、进项发票和进口合同、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等其他可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资料。

(四)以上原件跟单资料,经营单位经办人员需要双人见证面签,复印件资料需要加盖申请人公章予以确认,经营单位经办人员需要加盖“已与原件核对无误”审核专用章签字确认并留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贴现协议

1、一般贴现业务

贴现申请人需与我行签署《中国ⅩⅩ银行商业汇票贴现总协议》,可以于本年首次办理贴现时签署《总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一年)每次办理贴现,仅需提供商业汇票及《中国ⅩⅩ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申请登记表》(总协议附表)。

对于其他贴现业务品种,可在《总协议》基础上另外加签对应的协议文本,也可以采用在《总协议》中增加对应条款的协议文本,但修改的协议文本需经法律合规部审核同意。

2、买方付息贴现业务

在一般贴现业务协议的基础上,为确保买方能及时足额支付贴现息,可由买方向我行出具《买方付息票据付息承诺函》,也可由买方、卖方和贴现银行签订《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三方协议》。

对于买方未在我行开立付息账户的,可以买方名称开立内部账户作为买方付息的指定划款账户。

贴现前通知买方将确切的付息金额汇至指定账户,分行内部根据指令进行后续扣划。

对于该类未开立买方付息账户的客户,可不需出具买方付息承诺函。

3、协议付息业务

在一般贴现业务协议的基础上,买卖双方企业需与我行签订《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协议》。

4、先贴后查业务

在一般贴现业务协议的基础上,在授信额度内办理每笔“先贴后查”贴现业务时,须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先贴后查”贴现协议》。

5、商业汇票包买业务

在一般贴现业务协议的基础上,贴现申请人需与我行签署《商业汇票包买协议》并出具《商业汇票包买业务申请书》。

6、代理贴现业务

在一般贴现业务协议的基础上,委托人、代理人及贴现银行需签订《中国ⅩⅩ银行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我行代理贴现业务代理人限定在:

委托人的直接前手或直接前手的集团公司;要求委托人与代理人为异地,对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为同城的代理贴现需上报总行审批。

7、上述各类协议及相关附件,均需协议各方签章,经营单位经办人员双人见证面签。

会计部门要对贴现申请人印章进行验印,按会计部门要求打印核实行并签字。

第二十三条贴现业务审批流程

(一)内部审批

在完成上述申请人资格审查、票面审查、查询查复、跟单资料审查等审查流程,并按照授信额度审批规定在CECM系统完成贴现额度申请审批程序后,由分行票据中心人员在票据系统打印《中国ⅩⅩ银行××分行贴现业务审批意见书》(已修订完善,待系统上线应用),经营单位经办人员、票面审验人员、资料审查人员、有权审批签字人要对相应审查内容签字负责。

《低风险授信业务调查暨审批报告》和《授信使用审批意见表》等审批单,做为对应业务的审批要件一并保管。

(二)放款审核及划款

放款审核岗和负责人要就《中国ⅩⅩ银行贴现业务批复入账通知书》(系统已部分优化上线应用)所列信息与授信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比对和审核。

审核无误后完成票据系统放款操作,并在《中国ⅩⅩ银行贴现业务批复入账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对相应审核内容签字负责。

票据中心人员在票据系统中登记该笔贴现的相关信息,指定入账机构,并通过票据系统打印出一式四联贴现凭证,将贴现凭证、“贴现业务批复入账通知书”一同交营业机构柜台人员复核入账。

柜台人员要审查贴现凭证所填内容是否与贴现票据、贴现业务批复入账通知书内容一致;审核贴现凭证第一联是否加盖贴现申请人的银行预留印鉴,签章是否正确,且“银行审批”栏处是否有审核人、负责人的签章。

审核无误后在核心系统操作贴现资金划转交易。

交易成功后,柜台人员将贴现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讫章”做记账凭证,“贴现业务批复入账通知书”作传票附件。

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交票据中心入档保管;贴现凭证第二联与查询、查复书等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按汇票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贴现凭证第三联加盖“业务讫章”退贴现申请人作收账通知(如果为买方付息或者协议付息,第四联加盖“业务讫章”退付息单位作回单)。

对于不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仅开立与其名称对应的客户号的贴现申请人,办理该类客户的贴现资金入账的操作要求为:

总行在科目“341299其他待处理贷方结算款项”下增设业务代码“2487贴现/贷款资金过渡户”,并统一开立资金过渡账户“2487-1贴现资金过渡专户”。

产品经理在票据系统操作时,应录入客户号和贴现入账账号“XXXX-01-2487-0000001”,并在贴现凭证上准确注明客户在他行的账号及开户行;柜台人员以贴现凭证第三联为依据,当日将全部入账贴现资金从“XXXX-01-2487-0000001”专户划转至客户在他行的同名账户,当日日终该专户余额为零。

为防范贴现资金流向风险,请柜台人员在划转资金时,在报文中加注“中国ⅩⅩ银行贴现转款,请关注资金流向”。

(三)完成背书

记账完毕后,柜台人员应在被背书栏署分行名称或加盖“中国ⅩⅩ银行××分行”条形章,即完成以本分行为被背书人的票据背书(半背书)。

票据转让背书完成后,将票据正反面复印,复印件入业务档案保管,原件由柜台人员按照到期日专夹保管。

第二节转贴现业务

第二十四条交易对手的资格

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双方应为经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程序设立,获得票据业务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交易对手资格类文件资料审查

对于首次与我行发生交易或基本情况发生变动的金融机构须提交资格类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交易对手公章)

1、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4、上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授权文件或授权证实书(复印件)(一级机构无需出具);

5、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工作证原件(或提供介绍信)及经办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于再次办理转贴现业务时,只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件年审或内容更改时需再次提供。

对于首次与我行发生交易的农合类金融机构,或经书面审查难以把握其交易合法性的金融机构,经营单位应进行实地走访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原则上尽职调查应在叙作业务前完成,遇特殊情况报总行同意后可后续完成。

第二十六条基础交易资料审查

(一)商业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

1、商业汇票原件审查与贴现业务原件审查要求相同。

2、背书用章审查:

转贴现买断业务需交易对手在商业汇票的“背书”栏中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我行柜台人员应在被背书栏署分行名称或加盖分行条形章。

转贴现买入返售业务应至少有交易对手的半背书,即由卖出回购方在被背书人栏内署名(可不加盖其汇票专用章)。

对于我行转贴现卖断票据须在商业汇票的“背书”栏中加盖我行“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对于我行卖出回购的票据背书规定同买入返售业务要求。

对申请单位或其前手背书人用章不规范的商业汇票,不得买入。

不得转贴现买入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

3、商业汇票审验合格要办理交接登记并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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