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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及美国市政体制的区别

中美市政体制存在的差异

 

兴林

学号:

2

班级:

2012级公共事业管理

 

一、什么是市政体制

二、我国的市政体制

三、美国的市政体制

四、中美市政体制存在的差异

五、我国市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六、向西方借鉴经验

 

中美市政体制存在的差异

一、什么是市政体制

广义的市政体制涵盖三种层次(宏观、中观、微观)的理解,包括市的建制设置及其地位、城市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具体的管理体制。

狭义的市政体制一般指中观层次上的理解,仅指城市政权的组织形式。

二、我国的市政体制

(一)中国市政体制的草创和沿革

1909年1月,清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1911年11月,省临时参议会通过《暂行市乡制》

1914年,袁世凯下令停止地方办自治,市组织被解散

1918年,市制定了《市暂行条例》

1921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市自治制》,9月颁布了《市自治制施行细则》

1928年7月,中华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特别市组织法》和《市组织法》

1930年5月,中华民国颁布了新的《市组织法》

1943年中华民国政府修改《市组织法》

1933年12月,中共在区公布了《中华维埃国地方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区城市分中央直属、省属、县属、区属等四类

1943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规定边区市制设县级市、区级市和乡级市三级,均设参议会,议员分配实行“三三制”

(二)新中国成立后市政体制的演进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1950年1月又颁布了《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对地方各级政权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1954年12月,我国颁布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20世纪50年代初,为了保证城市蔬菜和副食品供应,少数大城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

从1958年起,由于“大跃进”的错误,中央开始盲目推行市领导县体制。

1958-1961年决策失误和自然灾害,导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

1961年中央决定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市领导县体制停止推行。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各级国家机关受到冲击,我国市政体制遭到破坏。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和《中华人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市和区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982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经济发达地区改革地区行政公署体制,实行地市合并、市领导县体制。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组织、职权等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将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大和人民政府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三、美国的市政体制

美国城市政府主要有市长—议会制、市经理制、市委员会制等三种形式。

市长—议会制:

市长—议会制又称为强市长制,市政府与市议会分离,分别行使行政权与议决权,市长与市政府的地位高于市议会的地位。

美国的大多数城市都采用这种形式。

市委员会制:

市委员会制的主要特征是市委员会既是市议会,又是市政府,兼行市的议决权和行政权。

美国许多中型城市实行这种市政体制。

市经理制:

市经理制是模仿企业组织方式而形成的一种市政体制,由市议会聘任一位专业人士担任市经理,专门行使行政权,但他并不是市长。

市经理制通过政治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离,使城市经理保持政治中立,提升城市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旨在追求效率。

美国部分中小城市实行这种市政体制。

四、中美市政体制存在的差异

1.从各级官员的选拔和任命看,美国的市长、市议员、司法官一般与市民选出,对市民负责,权力制衡,且各党派以竞选的方式取得执政或参政权。

而中国官员一般由上级任命的,并接受上级的监督。

2.从市政体制的形式看,美国(纽海文市)实行市长议会制,在决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方面,市长和议会相互制约。

且美国体制形式灵活多样(还包括市委员会制、市经理制等)。

但中国的市政体制一般是单一制的,从上到下,“一刀切”。

3.从市政体制组织结构设置看,美国城市不设副市长,不存在你琢磨我、我琢磨你的耗,部门也没有副职。

城市设各种委员会,如公共管理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等,既有官员参加,也有专家参加,市长也是其中一些委员会的成员。

这些都保证了决策不会有问题,办事效率高。

另外城市一般不辖区和县,市和县、乡、镇的政府是独立平等的地方政府,都直接受省、州政府的领导。

具有自治传统,建制性质单一。

中国部结构统一,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检察院到县、乡、镇的各个部门,形成层级结构。

4.从市政体制组织结构的行政地位看,美国具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地位,有自治权和普通的行政权力,各组织处于平等地位,是指导、协作关系。

中国市政体制中中共市委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对设层级的领导权,且组织机构中不具有自治权。

5.从市政体制的财政预算看,美国吃公款不能超过9美元。

城市的预算是很具体的,小到一杯咖啡、一枚图钉都规定得很仔细,职务消费的预算控制尤为严格。

中国预算粗糙,个项目预算不明确。

6.从政府官员与市民的关系看,美国政府显得更加亲民。

美国市民随时可要求见市长,美国市长是对下负责,对选民负责,对议会负责,不太对上负责,每个城市建立自己的宪章,只要符合联邦宪法和州里的宪法就行。

城市一般不辖区和县,市和县、乡、镇的政府是独立平等的地方政府,都直接受省、州政府的领导。

市长是不受上级领导干扰的,州长、甚至总统来,市长根本不接待,副总统来了他也不接待。

在处理市民来访问题时,服务态度良好。

中国政府在处理市民来访问题时,程序繁琐,且官员态度欠佳,办事效率低。

由于中国实行层级管理,因此一般对上负责,受上级领导影响大。

五、我国市政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企不分、政社不分、职能错位。

我国城市政府的管理职能仍然十分广泛,还没有完全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角色转变。

城市政府把主要精力用于应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计划安排、资金调拨、物资供应等。

政府过多地参与和干预许多本来应由民间自由经营的私人产品的生产和交换活动。

城市政府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微观管制太多,它限制了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不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2、市政职责不清、上下关系不顺。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市政府的职责作出专门规定,市政管理的职责权限与普通地方政府几乎完全一样。

市政府的权责分配不合理,上下级关系不顺,侵权越权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职责不清、关系不顺问题,影响了城市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3、政府部门林立、机构设置臃肿。

市政府机构设置仍然过于庞大,政府部门冗员过多,机构设置过多,导致分工过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等弊端。

4、市政机构设置不科学。

我国城市政府机构设置中管理部门设置过多,社会服务部门偏少;行使地方政府职能机构偏多,承担市政专门职能机构偏少;非常设机构设置过多,削弱了常设机构的管理职能,不利于常设机构功能的充分发挥;部门设机构较多,组织结构不合理,尤其是辅助性机构、自我服务机构设置太多;机构设置缺乏法律约束,受行政首长的主观意识较大;机构的设置过分强调上下对口,缺乏针对性。

5、城市政府管理人才不足。

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很好驾驭城市政府运作的管理人才队伍还没有形成。

在现代的城市环境中,随着全球化趋势加快、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熟,城市政府中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政府决策者,懂得国际贸易、金融、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人才短缺。

现有的工作人员缺乏现代城市经营理念和现代管理理念,知识更新慢,创新动力不足,不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六、向西方借鉴经验

1、理论上的创新。

任何一场改革,必须理论先行,用理论来指导改革。

体制改革不仅是对现存权力格局和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且也是一场深刻的理论革命。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理论研究不够以及一些旧的观念,对体制改革产生着不利影响。

当前就是要大胆引进西方城市政府管理理论,如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等理论,并把它们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运用到城市政府体制改革中去。

2、模式上的创新。

西方国家的城市政府体制已发展较为成熟,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有议会市长制、市长议会制、市委员会制等,它们各有优缺点。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模式先试点,如果成功就加以推广。

另外,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也不一样,因此,在模式上,可以采取发达地区的东部模式、比较发达的中部模式、欠发达的西部模式,这样可以更适合地区的发展。

3、职能上的创新。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城市政府的基本行政职能应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城市规划、文化教育、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产业振兴、福利保障等容。

城市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管理,采取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城市政府有时也可以直接投资经营和控制一些公益事业,但在能够实现有效供给的情况下,政府还是应倾向于推行公益事业的民营化,或者委托私人企业从事公益事业,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或优惠政策。

我国城市政府在职能上的创新就是要大胆放权,还权于企业、还权于社会,大力扶持非政府组织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市民。

4、机构设置上的创新。

发达国家的市政机构一般保持在15个左右,小城市通常在10个以下。

相比较而言,我国市政管理机构要庞大得多。

市政机构设置上的创新,首先要撤并微观的经济管理部门,其职能还给市场;其次要根据城市的功能设置机构,将不具有城市功能的普通地方政府机构撤销;再次要根据本市的工作重点来设置机构,不能片面强调上下对口;最后要强化服务、监管等部门,如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审计监督、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救济和扶助弱势群体。

5、层级设置上的创新。

我国市政纵向层级设置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取消市管县体制,实行省直管县,减少管理层次。

二是合理划分市与区职权。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自身的发展,市政管理事务将会不断增加,适当下放权利已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是弱化街道办事处的职能。

在街道办事处职能弱化的同时,要把更多的服务职能移交给市场和社会。

在东部发达城市,率先进行街道办事处自治的改革试点。

6、法律、法规方面的创新。

现有的法律法规限定了城市政府体制创新的围,国家的法律秩序框定了城市政府体制创新的空间,所以首先只有法律法规上创新,才有体制上的突破。

法律、法规上的创新就是要加强市政管理法制建设,把市政机关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做到城市管理有法可依。

比如非政府组织参与城市管理,这在发达国家已有很好的成效,也有专门的法律依据。

但我国原有的法律限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团必须找到党政事业主管单位才给予登记,这对一般的社团来说是很困难的。

发达国家普遍制定有专门适用于城市的专门法律文件,我国也要加快专门的城市管理立法。

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市政府组织法,对市制设置、市政性质、机构设置等若干问题作出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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