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大型公用场所及商住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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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大型公用场所及商住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江门市大型公用场所及商住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总则……………………………………………………………1

二、配电设施规定…………………………………………………1

三、小区配电设施规定……………………………………………4

四、供电设施管理…………………………………………………10

五、其他………………………………………………………………5

六、附注………………………………………………………………11

 

一、总则

(一)为规范江门市商住小区及大型公用场所供电设施的建设,做好用电管理和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为商住小区及大型公用场所提供安全、经济、可靠、优质的电力服务,根据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DL/T5729—2016《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99—2016《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16-20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供电营业规则》、《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竣工检验规范》[2010版]和《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2010版]等国家及行业标准,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三区四市)新建、扩建、改建商住小区(包括高层、多层商住综合楼以及未按小区管理的商住楼,以下简称小区)及大型公用场所(包括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学校、医院、车站、体育馆以及演艺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以下简称大型场所)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

(三)小区及大型场所供电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配电设施规定

(一)配电房建设规定

1.建筑配套建设的变电站、开关站、配电房选址应避开地块内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域以及地势低洼处,严禁采用地下式和半地下式,其室内地面应高于建筑物外市政道路、排水设施的标高。

2.配电房、开关站室内标高应高于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0.3米,并满足当地5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要求,同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提高配电房地面防水、通风、排水、防渗漏等能力,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电房的可能性,并应设有运输维护通道或吊装设备的装置。

3.配电房的尺寸应按负荷预测值考虑,并适当留出增容余量,应按环网接线方式预留足够的备用柜位置,并保证各种通道满足规范要求。

4.配电房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同时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留有消防通道,满足防火、通风、防潮、防毒、防小动物等要求,不应设于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和邻壁。

附设于住宅楼内部的变压器房应避免在住宅的正下方,并应有防噪音措施。

5.装设有SF6设备的配电房,须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于室内底部。

6.配电房大门须向外开启,采用双开门,门宽不小于2.0米、高不小于2.5米,配电房所有门、窗和防鼠网必须采用不锈钢材质等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的实体门。

7.分期建设的小区及大型场所,应有用电的总体规划,在配电房内预留开关柜或相应的安装位置方便后期负荷接入。

(二)高、低压配电网规定

1.10kV电缆线路要求采用电缆沟、槽、管方式(在有机动车负载的通道用排管方式)进行敷设,公用配电房供电线路与专用配电房供电线路应采用各自独立的电缆管(沟、槽)敷设,如采用电缆槽架设,必须采用不锈钢材质,供电线路路径清晰,互不交叉。

2.低压供电网络宜采用电缆管(沟、槽)等方式敷设,禁止采用直接地埋的方式敷设,公用配电房供电线路与专用配电房供电线路应采用各自独立的电缆管(沟、槽)敷设,供电线路路径清晰,互不交叉,电缆槽架均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3.为避免火灾及触电事故的发生,商铺门面广告牌、招牌等不能遮盖低压导线及表箱,装修期间金属物不能接触、擦伤低压导线等电力设施。

4.电梯及消防负荷应由用户自备保安电源,发电设施(如:

发电机和转换柜等)不得与公用配电设施在同一电房内。

(三)设备选型规定

1.配电设备应选取技术先进、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入网运行条件并按规定取得质量认证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技术落后及不合格产品。

2.变压器、开关柜、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电缆及附件等设备选型必须符合《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2010版]、《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2010版]及我市供电企业设备技术规范的要求。

3.变压器应选取接线组别为D/yn11的节能型产品。

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S11及以上低损耗型变压器;干式变压器应选用SC(B)10型及以上低损耗型变压器。

4.高压开关应选用短路容量能满足较长期发展需要、可靠性高、体积小、维护工作量少和操作简单的新型设备,如SF6开关、真空开关、环网单元、小型封闭式配电装置。

并符合以下要求:

(1)配电房内的进出线开关柜原则上均选用可扩展的SF6三工位负荷开关柜或真空负荷开关柜。

(2)变压器保护柜均选用可扩展SF6三工位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柜或真空负荷开关柜-熔断器组合柜。

(3)负荷开关柜热稳定电流按20kA/3S选择;断路器柜的开断电流必须进行校验后选择,原则要求为31.5kA/4s。

(4)进出线开关柜(包括馈出线)均须配置故障指示器,信号引至开关柜面板。

(5)环接于主干线路中的开关站(或配电房),其开关柜均须加装直流电动操作机构。

除变压器保护柜外,均须加装三相CT。

并预留遥信、遥测、遥控接口。

(6)电缆分接箱内的开关均应选用共箱式开关。

5.低压进线柜进线开关应选择框架式智能开关,低压出线开关应选用结构合理、性能稳定、运行可靠、技术先进并满足短路开断电流的要求。

三、小区配电设施规定

(一)小区各类功能场所用电负荷指标规定

1.报装容量的最低标准,应按以下原则核定。

类型

用电功率或负荷密度

建筑面积80m2及以下的住宅

4kW/套

建筑面积81至120m2的住宅(含120m2)

6kW/套

建筑面积121至150m2的住宅(含150m2)

8kW/套

面积超过150m2的住宅

60W/m2

办公楼、招待所

80W/m2

商场、宾馆

100W/m2

车库(含充电桩负荷)

40W/m2

2.变压器容量的计算

(1)根据小区规划设置的供电点(配电房)划分供电区域,一个供电点(配电房)的供电范围为一个供电区域。

(2)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出每一个供电区域的用电负荷(kW)。

(3)计算配置每个供电点(配电房)的变压器容量时应充分考虑功率因数、同时需要系数、配变经济运行系数、能效系数以及当地的区域系数等因素。

(4)变压器容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变压器容量(kVA)=

用电负荷(kW)×同时需要系数×区域系数×能效系数

功率因数×配变经济运行系数

上述公式中的功率因数、同时需要系数、配变经济运行系数、区域系数以及能效系数按以下原则取值:

①功率因数取0.8。

②100户及以下同时需要系数取0.6,100~400户取0.5,400户及以上取0.4。

③配变经济运行系数取0.7。

④区域系数目前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取1.05;鹤山市、开平市、台山市和恩平市取0.85。

⑤能效系数暂取0.9,今后视节能设备应用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以上计算包含住宅小区自用车位充电桩容量,不含经营性充电站、充电桩容量,小区提前规划的经营性充电站(桩),需独立预留专用配电房位置,小区配电总体规划预留电源点,由经营业主独立申请报装用电。

(二)配电房建设规定

1.小区的供用电配套设施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该小区建设规模和用电需求情况,在规划建设阶段先行咨询供电企业的意见,供电企业提供书面意见后报规划部门进行统一的供用电规划,确定用电容量、供电方式、配电房位置及各配电房供电范围等,并在小区总平面图中标明配电房位置以及尺寸。

小区高低压电缆走廊等应纳入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并在小区交付装修、使用前完成。

2.小区内大型商场、大型写字楼、会所、学校等用电容量大的公共设施以及同一产权所有者用于出租的较大型物业,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单独确定供电方式。

3.小区内符合规范、有独立产权,独立使用的住宅、小间式商业店面、小型写字楼、独立供电的车库及杂物间等用电容量小的设施,小区公用变供电,在末端采用一户一表集中表箱供电。

4.小区内同一性质、集中用电的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照明、消防、电梯、水泵等),由公用配电房的低压配电柜供电的,计量柜(箱)设于公用配电房低压总出线之后,相关配电装置和自备电源设置在单独的专用配电房内并由用户维护管理。

5.新建小区的公用变压器不宜采用户外箱式变压器和露天台架(墩)变压器永久供电,配电房可附设于建筑物主体内部。

变压器房净空高度需满足规程要求,并满足国家关于对噪声、电磁和通信干扰等规定和要求。

6.小区专用、公用变压器以及相配套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柜须分开摆放,实现公用配电房与专用配电房独立分开、互不连通。

(三)10kV供电网络铺设规定

1.10kV供电网络一般采用环网接线方式,开环运行。

2.10kV供电线路主干线应按长期规划选定,变电站总出线电缆截面不少于300mm2(架空240mm2),小区主环网电缆截面不少于300mm2,支线(或支环)不少于150mm2。

(四)变压器设置规定

1.公用变压器的安装容量按其经济运行的原则,根据规划要求选择合理的容量。

一般中高层以下建筑(指9层及以下)公用变压器单台容量选择为:

250kVA、315kVA、500kVA和630kVA,原则上不超过630kVA;高层建筑(指10层及以上)住宅公用变压器单台容量不超过800kVA。

每个公用变配电房应设置二台及以上,四台及以下配电变压器,当设置二台时,其中一台变压器维护检修,另一台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要求。

2.设置在主体建筑物中的变压器或者容量为800kVA的公用变压器,必须选择带外壳的干式变压器。

(五)低压配电网规定

1.低压配电网应实行分区供电的原则,低压线路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各低压线路两端均应标挂清晰标示牌。

2.为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每个供电台区的供电半径原则上不超过250米,三相负荷基本达到平衡。

3.低压网络一般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相结合的接线方式,低压配电线路须按供电指标、需要系数、敷设方式来选择导线截面。

线路敷设必须符合国家电气规范。

4.低压导线电压等级应选用1kV。

室外敷设一般采用铜芯带金属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或铜芯带金属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满足四芯或五芯同等截面的要求。

5.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TN或TT接地型式,一个系统应只采用一种接地型式。

当低压系统采用TN-C接地型式时,配电线路除主干线和各分支线的末端外,中性点应重复接地,且每回干线的接地点,不应小于三处;线路进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的入口处的接户线,其中性线应再重复接地。

6.低压进户线应根据住户建筑面积预留足够的供电容量,低压进户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双塑护套线,一般最小截面不小于10mm2。

7.低压各回出线原则上每回负荷不超过400A,回路数量应按如下规模进行配置:

变压器容量(kVA)

800(630)

500(400)

315

低压回路数量不少于(回)

8

6

4

8.各台区低压侧应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容量按变压器容量的40%设置,采用共补与分补相结合补偿方式,补偿后功率因数应在0.95以上。

9.在用户建筑物的楼梯间前设进线拉线井,低压电力线路与电讯、电视井分设左右两侧,并应与单体建筑物内的电表及分线开关箱的位置相对应。

10.计量表后住宅、商铺等用电户室内配电开关箱均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

11.小区中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客梯、生活水泵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重要负荷应按规定的负荷级别进行设计,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小区还应按规定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其他电源有可靠连锁,其相关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由产权方管理。

(六)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规定

1.抄表到户的商住小区用户和公共设施(电梯、水泵、消防、公共照明等)用电应在进户线侧预留电表箱。

2.住宅和非住宅用电各设专用的供电系统,住宅用电采用“一户一表”形式计量,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上的宜按三相供电标准预留表位和配置电源,电梯、水泵、楼梯照明等公共用电独立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3.高层住户的计费电能表应集中在首层,顶层不得分散装表。

4.别墅、小型商铺、公共设施用电的计费电能表尽量采用集中安装。

同一用户不同用电类别的须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5.住宅小区停车场应按照规定预留充电桩安装位置,分区集中预留充电桩表位位置,初期建设不少于车位总数10%表位,全部车位应预留表位至车位电缆线路管线以及充电桩安装位置。

别墅、小型商铺等非集中车位的,应预留足够的充电桩位置、表位和表后管线。

6.计量表箱必须符合我市供电企业的技术标准,并预留足够的维护操作通道。

7.商住小区必须配套装设集中抄表系统。

集中抄表系统应符合《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DL/T698-1999)及广东电网公司低压集中抄表技术标准,低压集抄设备必须符合《广东电网公司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集中器订货及验收技术条件》、《广东电网公司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采集终端订货及验收技术条件》和《广东电网公司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集中器上行通讯规约》(1003版),集中抄表系统采集终端由供电企业采购和安装,开发建设单位需预留终端的安装位置,完成通信线路的敷设,与供电设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同步验收。

四、供电设施管理

(一)小区及大型场所供配电建筑物和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专用、公用配电房,供配电线路等)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

(二)小区及大型场所供电设施的管理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电工专业技能培训,领取高压电工证。

配电房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进行设备定期检验。

五、其他

(一)在有相关政策支持下,对新建或现有小区的供电设施、配电房房屋及电力线路通道等,经供电设施产权者和供电企业双方协商,供电设施产权者同意自愿无偿移交供电设施产权的,可与供电企业签订有关协议,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供电企业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二)镇(街道)、村规划的居民自建住宅,其配套供电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并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建设标准必须符合上述管理规定。

(三)本规定自印发日期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无其他异议自动延续执行。

本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六、附注:

(一)“配电房”:

指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将中压变换为低压的变配电设施。

“公用配电房”:

指该配电房属于公用性质,为小区住宅及配套设施供电,由小区投资建设单位按规范投资建设。

“公用配电房”内的变压器称为“公用变压器”。

“专用配电房”:

指该配电房属于专用性质,专为单一用电性质或单一客户供电,由投资建设单位按规定建成后专用并负责维护管理。

“专用配电房”内的变压器称为“专用变压器”。

(二)“开关站”:

指中压配电网中设有母线及其进线设备、接受并分配电力、能开断负荷电流或短路电流的配电设施。

(开关站内必要时可附设配电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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