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制规定》解读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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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ﻭﻭ交通管理法

ﻪ 道路交通安全法ﻭ

ﻪ 航空法

公路法ﻭ

ﻪ铁路法

 水上运输法ﻭﻭﻪ海洋运输法

船舶法法规ﻭ

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多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下文是最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解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以来,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迅速扩大,同时重型车、大型平板车辆也日益增多。

大型物件运输的兴起,有力促进了我国重大装备生产制造业及物流业的国际化、现代化,持续保障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

但受利益驱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现象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公路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越发迫切。

2000年,原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简称2号令)出台后,对大型物件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我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和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工作由无序、间断、不规范状态,逐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

但随着运输需求的增多,超限运输审批的局限性、不便民等问题日益凸显,无法满足新时期的要求。

ﻪﻭﻭ另一方面,2004年九部委开展联合治超以来,全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但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原规章存在的自身缺陷及不足逐步显现,如执行标准不一、处罚裁量权过大等问题。

此外,通过多年来对超限超载治理,交通运输部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有必要上升到规章的层次予以固化,这也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基于以上几方面考虑,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多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ﻪ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一、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

在2004年集中治超中,为了遏止严重违法超限行为,制定了每轴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最高不超过55吨的超限认定标准,与原2号令的认定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也与2004年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车辆生产标准有所不同。

与此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超载治理,标准不统一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务院文件及相关部委联合发文中曾多次提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要求。

因此,《规定》结合近期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对原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

一是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

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

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ﻭﻭ二、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

《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进行了细化:

一是对大件运输许可实行等级管理,按照高4.2米、宽3米、长20米和高4.5米、宽3.75米、长28米及总质量100吨的标准将大件运输许可分为三种情形,并在申请材料、程序要求、办理时限上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了许可效率。

二是规定了受理时间,申请跨省大件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由其在2日内向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申请资料。

三是规定了办理时间,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物品的情形分别在2日、5日或者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时间分别不超过5日、10日或者20日。

四是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五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申请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ﻪﻭﻭ三、提供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

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联系,及时掌握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是要求公路收费站设置超宽车道。

三是规定了对同一大件运输车辆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四是要求建立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平台,为公众提供网上提交申请、实时查询办理进度、网上打印通行证等便民服务。

ﻭﻪ 四、规范了加固、改造等行为。

对于申请人自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机构要对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加强现场检查并组织验收。

对于申请人不能采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同时要求采取的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提出具体原则。

ﻪﻭﻭﻪ 五、规范了大件运输许可收费行为。

《规定》对《公路法》明确的收费范围作了细化:

一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等防护措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二是需要采取护送措施的,由申请人自行采取;不能自行采取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此外,对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径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六、建立了大件运输许可信用管理制度。

明确提出了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在1年内不准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ﻭ七、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

一是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签发货物装载单,确保出站(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途中应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签发的货物装载单。

二是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ﻭ八、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

一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采取固定检测的,应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进行。

二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

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三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四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ﻪ九、增加了计重收费站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的报告义务。

计重收费站利用称重检测设备发现通行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有权拒绝其通行,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提供相关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

ﻪﻭﻭﻪ十、提出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以及计重数据等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都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

《规定》据此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需要,设置超限运输车辆动态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违法行为地或车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这些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

利用这种 非现场执法 形式获取的证据来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

此外,还确立了计重数据等资料的法律地位,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并可以将调取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十一、明确了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反馈制度。

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追究。

二是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是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公路管理机构反馈。

ﻪﻭ

ﻪ十二、明确了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

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

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标准。

ﻭﻪﻭﻭﻪ

最新《出差管理制度》资料4

分分投人事行政部

编号:

2016年12月9日

出差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变化,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出差申请注意事项: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津贴等。

(二)交通费、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浮动补给。

(三)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按OA签呈或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总经理或总裁批准。

如因事情紧急而未能及时签呈手续,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等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手续,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按OA签呈或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预计出差时间、到达地点、乘坐交通工具等详细信息,3日以内(含)的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总经理依次签呈、字批准,3日以上的出差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总经理、总裁依次签字批准后,再报人事行政部办理相关出差事宜。

2.出差人员可根据报批后的出差签呈,填写《借款单》,按借款规定报批后,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

若如因事情紧急而未能及时报批,由出差人员先行垫付,后凭出差签呈及发票按报销规定报销。

3.出差人返回后三日内应办理报销手续,并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讫地点、工作内容、报销项目、金额等。

第二条出差人员按照标准进行差旅安排,凭据报销。

相关标准如下:

(一)出差人员级别划分:

A:

 总裁

B:

副总裁、高级中心总经理

C:

总监、主管

D:

 基层、总裁助理

(二)城市分类:

●一类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二类城市:

天津、重庆、南京、苏州、合肥、杭州、宁波、南宁、福州、厦门、武汉、长沙、郑州、南昌、太原、济南、青岛、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成都、贵阳、昆明、石家庄、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包头、银川、海口、三亚

●三类城市:

除上述名单以外的城市为三类城市

(三)差旅交通工具乘坐及住宿标准:

注:

1.出差所乘交通工具根据出差地点,选择便捷、安全的出行方式;出差项目地打车票采取实报实销。

2.出差结束,如有转私事,乘坐交通工具费用以返程地最低交通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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