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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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程序
常州市金坛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程序
(试行)
【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区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程序制度。
【原则】第二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则。
【主体】第三条本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本区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具体工作。
【范围】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活动,适用本程序制度。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一)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三)价格争议事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程序;
(四)价格争议事项依法属于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
(五)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价格争议事项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的;
(七)价格争议事项涉及的财物、权利及其品牌、型号、数量等状况认定的;
(八)价格争议事项超出调解主体能力范围的。
【条件】第六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必须是价格争议事件所有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且各方均同意调解;
(三)有正当、具体的调解处理请求、理由以及事实依据。
【过程】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向本区价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附件一),提供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对价格争议事项、诉求及理由进行说明,并提交价格争议事项涉及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价格认定机构因价格争议调解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价格认定机构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二);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以受理通知书(附件三)并告知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调解员调解。
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价格争议,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1名至2名调解员采用简易调解程序(附件四)调解。
价格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价格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邀请社会专业人员参加调解。
第十条价格争议调解可以采用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现场调解和调解庭调解等方式,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附件五),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价格争议调解专用印章。
当事人提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内容(附件六)。
【权力】第十二条当事人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依回避原则申请调解员回避;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第十三条当事人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价格争议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并对举证事实负责;
(五)协助价格认定机构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
(六)根据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需要进行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的,由当事人约定,根据约定委托有关专业机构、人员检测、鉴定。
【回避】第十四条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当事人认为调解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调解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经价格认定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帮助。
【时限】第十七条价格认定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价格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0日。
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处理时限。
【终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附件七),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一)价格认定机构发现调解事项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或者当事人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自愿撤回申请、提出终止调解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出调解的;
(四)由于当事人的原因,价格争议调解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当事人不配合调解员调解的;
(六)调解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建议】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争议,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提出价格争议处理建议,建议价格争议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费用】第二十条价格争议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实施】第二十一条本程序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第二十二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所使用的的文书格式如下。
附件一:
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
编号:
日期:
申请人签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争议事项、
事实及理由
相关材料
(可单独附页)
申请人
其它诉求
附件二:
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受理通知书
编号:
:
应你们双方当事人年月日的申请,本机构对申请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受理你们的价格争议调解申请。
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机构决定于年月日时,在
(地点)就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解处理,则终止调解。
二、本机构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本机构指派的调解员有权申请其回避。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处理活动。
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委托期限、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本机构调解,当事人一旦就价格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可依法于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特此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
年月日
附件三:
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
你们双方于年月日提交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收悉。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之规定,因存在下列情形,不符合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条件,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的确切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没有具体的调解处理请求、理由以及事实依据
☐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
☐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
☐价格争议事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程序,且已被受理
☐价格争议依法属于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争议事项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
☐争议事项涉及财物、权利及其品牌、型号、数量等状况认定
☐其它调解主体认为超出调解能力范围的
特此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
年月日
附件四:
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
价格争议简易调解处理协议书
坛价认调字﹝20﹞号
申请人(申请单位)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争议事项
价格争议
调解结果
本机构于年月日受理调解处理请求。
现依据《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常州市金坛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规定,经本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调解员:
(签名)
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
年月日
附件五:
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
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一:
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
当事人二:
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
双方当事人因
发生价格争议,本机构于年月日受理调解处理申请。
现依据《常州市金坛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规定,经本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份,当事人、价格认定机构各执一份。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
(签名)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
年月日
附件六:
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记录
时间:
编号:
调解员:
记录人:
调解时间、地点:
争议事项:
当事人或代理人:
其他参加人员:
调解过程:
调解结果:
附件七:
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终止通知书
编号:
:
本机构于年月日依法受理你们之间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根据《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常州市金坛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条之规定,因存在下列种情形,现决定终止调解。
☐当事人自愿撤回申请、提出终止调解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出调解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价格争议调解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不配合调解员调解
☐调解过程中,本机构发现调解事项有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的情形:
☐ 当事人涉嫌构成违法行为
☐ 出现无法继续调解的情形:
你们双方可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价格争议。
特此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