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镇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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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镇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农村敬老院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意见》及《武隆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福利事业机构,由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镇民政办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管理。

镇财政所与民政办共同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四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组人员由敬老院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五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

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七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财务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

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八条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人员按1∶15的比例聘用。

  第九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聘任,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聘用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书。

  第十一条敬老院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

定期召集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敬老院资产;

  (八)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

  第十二条服务人员职责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的思想,听从指挥、服从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二)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请假;

  (三)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做到不怕脏、不怕累、不耍态度、不说脏话,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四)协助院长及时调解院民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教育院民以院为家,做院民的知心人;

  (五)负责院内清洁卫生工作,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

  (六)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院民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院民身心健康;

  (七)协助院长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八)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管理好院内花草树木,搞好环境绿化。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职责

  

(一)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

  (四)按时报账。

  (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炊事人员职责

  

(一)树立热情为院民服务意识;

  

(二)搞好食堂卫生。

严格执行饮食和个人卫生制度,不带病在厨房烧煮,确保供养人员夏不吃馊、冬不吃冷、杜绝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

  (三)了解院民饮食习惯、身体状况,科学制定食谱;

  (四)熟练掌握烹调技术,依据食谱,合理调配饭菜,做好饭菜供应,确保按时供给;

  (五)协助搞好副业生产和院务管理;

  (六)遵守院规院纪,自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入院与供养

  第十五条供养对象入院管理

  

(一)五保对象入院供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本人和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审批时限:

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供养对象出院管理

  

(一)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

敬老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敬老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三)集中供养对象找到配偶且有子女的,视为不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经镇政府批准,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

  第十八条建立院民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等,满足院民的一般生活需要。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院民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

一般情况下每年应给院民添置冬夏装各一套,每三年添置一床被褥。

每月发给适当的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

  (四)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应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院民去世后,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六)院民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膳食管理

  第二十条饮食管理

  

(一)成立有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参加的膳食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院民建议、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饮食服务水平。

  

(二)讲究饮食营养,做到营养合理,荤素搭配,粗粮细做。

  (三)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买各种食品均由炊事人员和物资管理员验收入库。

  (四)逐日登记伙食情况。

  (五)凡院内工作人员均不得单独在食堂做饭,不得将食堂物品私自带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按医嘱做病号饭,注意患特殊疾病院民的饮食禁忌。

  (七)食堂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用餐人数,合理制作饭菜,减少浪费。

  第二十一条用餐

  

(一)院民应严格遵守开饭时间。

  

(二)用餐时,院民要自觉做到饭前洗手,按次序就座用餐,不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

不经允许不准回房就餐。

  (三)用餐以吃饱、吃好为原则,反对暴饮暴食,少吃多盛,倒饭倒菜,铺张浪费。

  (四)用餐后,不得把饭菜带回房间。

  (五)严禁把变质食品带入食堂。

未经批准,不得饮酒。

  (六)凡患有传染病的院民一律隔离,单独就餐,餐具单独消毒,传染患者的餐具,不准带入食堂。

  第二十二条食堂卫生工作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做好防蝇、防蟑螂、防鼠工作。

  

(二)保持食堂卫生、清洁。

公用餐具用后及时消毒,厨房、操作间、餐厅坚持每天餐后及时清扫,每周一次大清扫,保持餐厅、厨房地面整洁,无油污。

  (三)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放入冰箱的熟食品要盖好,无交叉污染。

  (四)储藏室整洁通风,无鼠。

食品、调料分类存放,防止受潮霉变。

  (五)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衣着整洁;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杜绝传染性疾病。

  第六章医疗与护理

  第二十三条院民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妥善解决院民的医疗问题。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就近与镇卫生院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诊,遇有院民患病时,保证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每两年为院民体检一次,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院民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二十六条心理教育

  

(一)为有劳动能力的院民提供劳动的机会,鼓励院民适当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劳动。

  

(二)根据院民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定期与院民交谈,及时掌握每个院民的情绪变化。

  第七章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要设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

娱乐室桌椅齐全,配有娱乐设施,订2种以上报刊杂志、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经常组织老人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房间、过道、卫生间、浴室以及其他老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地面要防滑。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居室统一配置床铺、储物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夫妻间、病号间。

  第八章内务守则

  第三十条院民必须自觉遵守《内务守则》,尊重管理人员,严禁出现顶撞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对违反《内务守则》的院民,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多次不听劝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劝其退院,回原居住地散居供养。

  第三十一条院民宿舍必须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达到整齐划一。

  第三十二条院民不得擅自变动住宿房间和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报经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个人内务标准

  

(一)被(褥)、床单。

床铺铺垫按照由下向上分别是棉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

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

床铺应当铺垫整齐,不准在被(褥)、床单、棉垫下放置任何物品。

夏季炎热季节可统一盖毛巾被,按被子叠法折叠,放置整齐。

枕头放于被子内侧,也可放入衣柜内;保持铺面整洁。

  

(二)鞋。

鞋放置于床下的地面上,最多不超过四双,从被子一头,由高到低,按棉鞋、皮鞋、胶鞋、布鞋、凉鞋、拖鞋的顺序摆放整齐。

鞋跟朝外与床沿平齐。

  (三)洗漱用具。

毛巾、面盆、水桶、口杯、牙具等摆放在指定的位置,要规范统一。

  (四)衣柜内衣物要叠压平整,从下到上按照颜色从深到浅的顺序摆放衣物。

  (五)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得在墙上随意张贴、涂抹刻划、乱钉钉子和系绳晾晒衣物。

  (六)衣、鞋等物品应晾晒在指定地点。

被褥按敬老院安排,定期组织晾晒。

  第三十四条宿舍内务标准

  

(一)地面。

确保无任何杂物和尘土,尤其是床下不能有死角,污渍要注意及时清洗干净;

  

(二)卫生间。

保持干净,如有污垢要立即清除干净,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无异味;

  (三)门窗。

宿舍门保持干净,木门门框及铝合金槽内不得存有污垢,玻璃要保持清洁;

  (四)其它。

宿舍内其它物品以及室内器材保持整洁干净,摆放有序,并保持室内无异味。

窗帘要叠平悬挂,统一挂在右侧。

保持宿舍安静清爽,室内严禁酗酒和大声喧哗。

除统一张贴的制度规定或图、文外,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文、像、表等。

  第三十五条实行内务卫生责任制。

院民在做好个人内务的同时,协助管理人员共同打扫公共卫生和不能自理院民的内务。

每周设一名内务值日员,负责督促、检查和登记敬老院内务卫生情况。

  第三十六条每月敬老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开展一次个人内务评比,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做好登记。

内务检查评比情况作为评选文明院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准则

  

(一)坚持零距离为院民服务的理念。

  

(二)以健康长寿为中心,以身体活动起来、思想活跃起来为基本点。

  (三)视院民为亲人,强化责任,精心服务,吃苦耐劳,敬业奉献。

  (四)做到“三不”“四勤”:

对院民的合理要求不推诿,对特殊性格的院民不厌烦,对残疾院民不歧视,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五)做到“四轻”:

说话轻、关门轻、动作轻、走路轻。

  (六)尽好“五心”:

服务热心、解释耐心、观察细心、管理精心、听意见虚心。

  (七)落实“七点”:

微笑露一点、嘴巴甜一点、做事多一点、理由少一点、肚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效率高一点。

  (八)力争六个第一:

以院为家为第一起点,爱岗敬业为第一责任,以人为本为第一原则,院民需求为第一信号,院民利益为第一考虑,院民满意为第一标准。

  第三十八条院民守则

  

(一)积极参加院内的各项活动,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到以院为家。

  

(二)尊重领导,服从管理,搞好团结,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争做文明院民。

  (三)保持和维护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生活用品摆放服从统一规定。

  (四)讲究个人清洁卫生,注意衣着整洁,保持健康良好的精神状态。

  (五)爱护院内设备设施,不随意涂画或张贴。

  (六)不浪费粮食,节约用电、用水、用钱。

  (七)不在院内从事封建迷信及宗教活动,不外出乞讨、捡垃圾等。

  (八)不赌博,不饮酒酗酒,不骂人吵架,讲文明,讲礼貌。

  (九)外出走亲访友履行请示登记手续,不经院方同意,不私自外出。

  (十)积极参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自觉锻炼身体,促进身体健康。

  第三十九条会议制度

  

(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

主要内容:

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评议服务护理工作,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听取生产等五个小组的工作汇报,分析生活、生产、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院民大会。

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镇人民政府领导主持,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参加。

主要议程:

一是听取院长工作汇报,检查敬老院工作落实情况;二是研究布置下阶段工作。

  第四十条请销假制度

  

(一)敬老院的院民外出1天以上,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二)请假外出,院民由院长批准,工作人员由民政办批准。

  (三)院民经批准外出前,由工作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归院后,必须向院长销假。

外出院民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应及时与院方联系,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的,应予以追究。

  第十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十二条预防火灾、触电事故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院长负总责。

  

(二)针对本单位和院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火警隐患及时整改。

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检测,平时加强保管,确保完好。

  (四)设置应急疏散通道,保持通道和安全疏散楼梯畅通。

  (五)电器线路的铺设、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明火作业,均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器。

  (六)遇雷雨天气,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四十三条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

  

(二)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饭剩菜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四十四条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

  

(二)敬老院应当保证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注意通风,每个居室安装一台电风扇。

  第四十五条建立安全员责任制。

负责对院内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报修。

  第十一章生产经营

  第四十六条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四十七条敬老院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力争做到蔬菜自给有余,家禽、肉类、蛋基本自给,实现以副补院,改善院民生活。

  第四十八条敬老院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对在生产经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民,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十九条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收益除再生产投入外,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及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奖励等开支。

  第五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第十二章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财务管理制度

  

(一)敬老院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会计、出纳分设。

由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兼任会计,院长任出纳。

  

(二)严格执行财经制度。

五保供养经费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三)统筹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账目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四)严格执行政府招投标采购制度,专项修建工作有工程预算书,工程建设程序完善,档案齐全规范。

  (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集中支付要求程序报帐。

  (六)所有业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经院长审批,按财务管理制度入账,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大额(1000元以上)开支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审定。

  (七)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及其他物资,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

  (八)做好院办经济的成本核算工作,健全账目,加强经营管理。

(九)管好用好社会捐助的款物。

(十)根据工作需要,允许出纳人员提取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第十三章财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

敬老院财产处理时,应当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

敬老院资产中如有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方案还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五十四条五保对象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交集体代管。

五保对象去世后,其财产按照入院协议处理。

  第十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敬老院院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镇民政办公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敬老院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院民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五保供养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第十七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武隆县白马镇敬老院。

  

  

 

二0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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