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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技术监督电厂

 

**电力行业

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

1总则

1.1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和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据技术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依据《**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电网有限公司技术监督条例》、《国家电网公司专业技术监督规定》以及《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制定本细则。

1.2技术监督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及技术改造的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3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1.4本细则适用于电网经营企业、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和电力设计单位。

2监督范围

2.1供电企业监督范围

2.1.1环境监测监督

1)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的监测;

2)噪声的监测;

2.1.2环保设施监督

1)防噪降噪设施;

2)SF6回收再生设施;

3)集油池;

4)废油处理回用设施。

2.1.3污染物排放监督

1)变压器废油排放;

2)固体废弃物;

3)SF6气体排放;

4)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

5)站界噪声。

2.2发电企业监督范围

2.2.1环境监测监督

1)燃料监测;

2)烟气监测;

3)废水监测;

4)环境噪声监测;

5)工频电场与磁场的监测。

2.2.2环保设施监督

1)除尘器;

2)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3)脱硫系统;

4)废、污水处理设施;

5)废水回收设施;

6)灰(渣)场;

7)其它环保设施。

2.2.3污染物排放监督

1)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

2)废水排放;

3)灰(渣)排放、贮存和综合利用;

4)厂界噪声;

5)工频电场、磁场。

2.3电力设计单位监督范围

2.3.1环保设计监督

2.3.2环境影响评价监督

3监督内容

3.1供电企业

3.1.1环境监测监督

3.1.1.1工频电场、磁场和无线电干扰监测监督

1)监测项目线路及变电站为平均负荷、最大负荷时,监测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

2)监测要求

(1)110kV及以上新建项目投产时、运行一年、运行四年后应各进行一次监测;环境及生产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监测。

对在敏感区域内的原有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参照此规定进行监测,对在非敏感区域内的原有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只进行一次监测。

(2)具体监测方法按照《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路、变电站工频电场和磁场测量方法》DL/T988-2005以及《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T7349-2002中的要求进行。

3.1.1.2噪声的监测监督

1)监测项目变电站站界昼间、夜间噪声及变压器本体噪声

2)监测要求

(1)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的城镇变电站周界及变压器本体噪声应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设备增容前后,应进行噪声监测。

(2)具体监测方法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进行。

3.1.2环保设施监督

3.1.2.1所有环境保护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规程、设备台帐、维护记录,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

3.1.2.2应定期对防噪、降噪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3.1.2.3SF6设备检修和退役时,须对SF6气体进行回收利用,严禁随意排放,应加强SF6气体回收再生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回收过程中SF6气体泄露;在SF6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或SF6气体泄露报警仪,这些仪器应定期试验,保证完好;

3.1.2.4检修时检查集油池的完好情况,确保无渗漏、无溢流;

3.1.2.5应定期对废油处理回用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3.1.3污染物排放监督

3.1.3.1废油的监督

1)建立防止电气设备检修时油污染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抛洒地面。

2)废油应及时回收,进行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有效处理。

3)废油的利用及处理等应有记录。

3.1.3.2固体废弃物的监督

1)固体废弃物:

包括蓄电池、电容器和废旧电缆等;

2)固体废弃物应由公司或全局统一固定存放,并标识;

3)固体废弃物存放一定数量时,应请生产厂家或有资质的单位及时回收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4)建立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制度。

3.1.3.3SF6气体的监督

1)对运行设备中的SF6气体进行监测和检漏,并做记录;

2)对SF6气体的处理应有记录,并存档上报;

3)SF6设备大修或解体时,SF6气体应回收处理,并将清出的吸附剂、金属粉末等废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1.3.4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的监督

定期进行110kV及以上变电站和线路的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的监督,如有超标现象,应采取治理措施。

3.1.3.5噪声的监督

定期进行110kV及以上变电站噪声和220kV以上跨越敏感区域的输电线路噪声的监督,如有超标现象,应采取治理措施。

3.2发电企业

3.2.1监测项目监督

3.2.1.1燃料监督

对燃料(煤等)的硫份、灰份、挥发份、低位发热量等定期进行监督,尽量燃用低灰份、低硫煤。

3.2.1.2烟气监测监督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每年测试一次,具体监测根据《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和电计[1996]280号文《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的要求进行。

已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火电厂,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的要求通过技术验收,并定期校准和校验。

3.2.1.3环境噪声监测监督

厂界噪声每年在夏季监测一次,具体监测方法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电计[1996]280号文《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规定进行监测。

3.2.1.4工频电场与磁场监测监督

发电厂工频电场与磁场每年测试两次,测试时间分别为当年的冬季和夏季,具体监测根据《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的要求进行。

3.2.1.5废水监测监督

外排废水的监测项目和监测周期见表1,采样点、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电计[1996]280号文《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规定进行。

表1排水监测项目与监测周期

排水种类

监测项目

pH

SS

COD

F-

S2-

挥发酚a

BOD5

排水量

灰场排水

1次/旬

1次/旬

1次/旬

1次/月

1次/月

1次/月

1次/年

1次/月

厂区工业排水

1次/旬

1次/旬

1次/旬

>2次/月

1次/月

1次/月

1次/年

1次/月

中和池排水

1次/月

生活污水

1次/月

1次/月

1次/月

1次/季

1次/月

露天煤场排水

排放时监测

化学清洗和停

炉保护等排水

根据添加剂、钝化剂的实际情况选择监测项目(如pH值、SS、COD、As、亚硝酸盐氮等)

其它废水

监测项目根据排水的性质决定

3.2.2环保设施的监督

3.2.2.1除尘器

除尘器应有齐全的台账、备品、备件记录,大小修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分析和消缺记录;有人员培训计划;除尘器测试设施(包括采样平台、上下扶梯、采样孔等)应安全、规范、并保持完好无损。

电除尘器新投运或大修前后,应按《燃煤电厂电除尘器运行维护导则》DL/T461-2004进行试验。

试运行前应进行冷态性能试验(气流分布均匀性试验、振打加速度性能试验、冷态升压试验等),新投入运行的电除尘器必须进行热态性能考核试验。

电除尘器大修前应进行除尘效率试验,大修后及改造后,应进行除尘器效率、阻力、漏风率、过剩空气系数等热态性能试验,性能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后,方能投入运行。

湿式除尘器、多管、旋风除尘器大修后或改造后,进行除尘器效率试验。

技术指标考核:

——电除尘效率≥设计值或调整值;

——电场投用率≥95%。

3.2.2.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环保技术监督人员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检修、管理进行监督。

应有运行管理规程和设备台帐,定期对烟尘、烟气、流速等指标的零点和跨度进行校准,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试验,当校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方法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相对准确度或/和流速CEMS的速度场系数的校正,具体校准和校验方法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的要求执行。

备用仪器或主要关键部件(如光源、分析单元)经调换后应对系统重新调试检测后方可投入运行。

技术指标考核:

——有效数据捕集率每季度≥75%。

3.2.2.3脱硫系统

环保技术监督人员对脱硫系统的运行、检修、管理进行监督。

应有管理制度和设备台帐;有大小修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分析和消缺记录;有人员培训计划;脱硫系统在生产试运行期间应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报告是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脱硫系统大修前、后,进行脱硫效率测试。

技术指标考核:

——脱硫效率≥设计值或调整值;

——系统投用率≥95%。

3.2.2.4灰水(渣)处理设施

电厂应在除灰系统管路上设置测量点,并有专门的测量器具,每季度测量一次。

开路直排系统:

1)控制水灰比;

2)安装pH表(必要时);

3)系统投用率。

闭路循环系统:

1)处理池、回水池运行正常,采取有效防垢措施;

2)控制灰水比;

3)循环系统的投运率;

4)灰水回收利用率。

3.2.2.5油污水处理设施

隔油池浮油时应及时清除,防止重油进入油水分离器,活性炭要及时调换,监督内容如下:

1)设备的投运率;

2)外排废水达标率。

3.2.2.6化学废水处理设施

中和池加酸、碱装置正常运行,并尽量加废酸碱,保证pH值的达标排放。

化学清洗废液事先要有处理的方案和措施。

化学清洗废液必须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在没有进行处理或处理达不到要求时禁止排放,监督内容如下:

1)设施投运率;

2)外排废水pH值达标率。

3.2.2.7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保证生活污水处理抽水泵的正常运行,防止栅网堵塞;加药装置正常运行,保证处理效率达到设计值和排放标准,监督内容如下:

1)设施投运率;

2)外排废水达标率。

3.2.2.8煤场排水处理设施

其它废水不得随意排入沉煤池,及时清除沉煤池中的沉煤,防止管道堵塞,保证煤场排水达标排放,监督内容如下:

1)设施投运率;

2)外排废水达标率。

3.2.2.9废水回收设施

积极督促开展废水回收工作,监督废水回收工程规划、计划的制定、申报和实施;监督废水回收工程的运行管理,保证其正常投运,定期监督内容:

1)设施投运率;

2)废水回收量;

3)废水回收率>80%。

3.2.2.10灰(渣)场

定期对灰(渣)场各类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正常投运;水力灰场应做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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