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408582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docx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docx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03-13

【生效日期】-03-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绿色出租车)是指依照本规定取得经营权,营运区域在深圳经济特区外,运载四名及以下乘客,按规定标准收取租费的出租小汽车。

第四条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及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运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对绿色出租车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实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劳动等部门依其职责协助市主管部门对绿色出租车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绿色出租车发展应符合深圳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深圳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其总规模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第六条绿色出租车的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绿色出租车的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将有偿使用费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有偿使用费用于公共交通事业。

经费开支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列项、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七条第七条取得绿色出租车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文明营运,为乘客服务,自觉接受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第八条从事绿色出租车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取得市主管部门授予的经营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绿色出租车经营权和绿色出租车设定担保、转让或擅自处分。

第九条第九条绿色出租车经营权依法实行招标制度。

经营权的招标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市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

(二)经营权期限;

(三)市政府确定的有偿使用费标准;

(四)绿色出租车投放数量;

(五)车辆主要技术标准;

(六)市政府确定的租费标准;

(七)服务设施的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程序;

(九)其它要求。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经营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评审和量化评比并确定中标企业:

(一)规模经营及专业管理;

(二)人才结构;

(三)设施条件;

(四)机构设置;

(五)规章制度;

(六)文明服务;

(七)行业贡献;

(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

中标企业确定后,市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企业。

中标企业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全额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应自中标企业缴清有偿使用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企业颁发经营权授予文件。

经营权授予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经营权的授予;

(二)经营权范围;

(三)经营权期限和车辆数;

(四)经营模式;

(五)合同管理;

(六)服务质量承诺;

(七)履行对驾驶员的各项劳动用工义务;

(八)聘用驾驶员的程序及办法;

(九)放弃经营权、停业整顿、违规驾驶员及车辆的处理;

(十)经营权的收回。

经营权授予文件具体格式和要求由市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投标企业均未中标时,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绿色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五年,自中标企业领受经营权授予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后起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经营企业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

经营权期限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五年。

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未按市主管部门规定截止限期提出经营权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延期。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企业的延期申请后,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对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历年的量化评价结果作出综合评价,并在经营期满三十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经营企业对不予延期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经营企业获得经营权延期,应按最近一次招标的绿色出租车有偿使用费标准于经营期满十五日前全额缴纳经营权延期的有偿使用费。

逾期不缴清有偿使用费的,由市主管部门撤销经营权延期。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经营期限届满未获得延期的经营权、依照本规定由市主管部门收回的经营权和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自愿放弃的经营权,由市主管部门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内破产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全部绿色出租车指标和相关营运证件,并在市主管部门监督下拆除营运设施,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一)将经营权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二)将经营权设定担保或擅自处分的;

(三)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的;

(四)在经营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擅自停止营运一年内累计达一个月的;

(五)一年内受到两次责令限期整改处罚的;

(六)乘客对经营企业服务评价或驾驶员对本企业管理制度评价连续两年在全市出租车行业内排名最后的;

(七)经营期限内经营企业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绿色出租车租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经营企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经营绿色出租车业务应采用直接经营模式,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

经营企业直接经营模式是指:

(一)经营企业投资购置车辆,承担主要经营风险;

(二)经营企业与其聘用的驾驶员,应签订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示范文本的员工服务合同。

员工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营企业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车辆税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营运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提高营运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应当对社会公布企业招聘录用员工程序,员工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收益分配方法和标准,企业的服务承诺,并制订具体服务承诺标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服务质量、车辆技术状况和服务设施、违章及投诉状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市主管部门能够委托专门机构定期开展乘客对经营企业满意度和驾驶员对所在经营企业管理制度的测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企业、绿色出租车的营运状况和驾驶员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绿色出租车的车身基色为绿色,车身图案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投入营运的绿色出租车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排气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三厢新小轿车;

(二)符合环保标准且技术性能达到营运要求;

(三)由市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联合招标确定的统一车辆型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应自中标后的九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一)市主管部门的经营权授予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经营企业投入营运的车辆必须具备市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绿色出租车营运证件。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绿色出租车投入营运前必须安装规定的有效计价表、顶灯、无线通讯设施、空车标志灯及其它规定的营运设施;在规定位置喷刷经营企业名称,张贴价目表、本车车牌号,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经营企业的投诉电话、经营企业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和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让乘客知道的内容。

经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放营运证件。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绿色出租车营运期间,每六个月须到具有出租车专业检测资格的车辆检验机构接受车辆检验。

车辆检验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绿色出租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经营企业必须更新车辆,不得将旧车继续投入营运。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旧车不予核发年检证。

退出营运的车辆,由市主管部门收回营运证件,并监督拆除营运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绿色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车辆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营运的;

(三)计价表或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服务设施破损、污垢,不宜乘坐的;

(五)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绿色出租车不得驶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报考绿色出租车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驶汽车两年以上;

(二)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掌握与驾驶出租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

经市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方可申领绿色出租车驾驶准许证。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经营企业持市主管部门认可的驾驶员合格证书、劳动用工合同和员工服务合同到市主管部门申办驾驶准许证。

经市主管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核发驾驶准许证。

驾驶准许证仅限绿色出租车驾驶员本人使用。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聘用驾驶员应当遵守市政府居民就业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市居民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经营企业应当予以聘用。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不在车内吸烟;

(二)穿着统一服装;

(三)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证件;

(五)上、下客时按照规定停车;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七)按照规定操作计价表;

(八)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由市税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统一确认的客运发票;

(九)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设法归还或及时上交所在企业;

(十)符合其它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绿色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日出车前、收车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可组织对驾驶员服务进行等级标准考核和评定,经营企业可自愿参加。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驾驶准许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持有驾驶准许证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驾驶准许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其绿色出租车驾驶准许证:

(一)将绿色出租车驶入深圳经济特区的;

(二)与经营企业签订补充合同或条款以改变或者变相改变直接经营模式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运政管理人员检查或者阻碍运政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

(四)将驾驶准许证转借她人使用的;

(五)强行中途甩客的;

(六)以绿色出租车为工具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出租车市场秩序活动的;

(七)殴打乘客或盗窃乘客财物的;

(八)一年内被记录违章达三次的。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收回的驾驶准许证交回市主管部门。

依本规定被收回驾驶准许证的驾驶员自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绿色出租车驾驶业务。

第六章乘坐规则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可拒绝提供服务:

(一)要求绿色出租车驶入深圳经济特区内的;

(二)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拦车的;

(三)在禁停路段拦车的;

(四)吐痰、在车内吸烟或污损车辆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六)酗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看护或监护的;

(七)要求驾驶员违反本规定、交通管理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前款所列第(四)项至第(七)项情形中,驾驶员已经提供服务的,乘客应当支付租费。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车辆不使用计价表或使用无效计价表的;

(二)驾驶员拒绝有效电子货币支付车费的;

(三)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或者有关凭证的;

(四)租乘的绿色出租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五)驾驶员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七章检查、监督和投诉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和区运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经营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员工服务合同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

(二)绿色出租车车牌号;

(三)投诉事实和要求。

投诉人未如实提供前款资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和区运政管理机关依法检查绿色出租车时,应出示有效检查证件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需要扣留车辆和驾驶员的有关证件的,应为当事人出具收据。

市主管部门和区运政管理机关检查车辆营运、扣留车辆和驾驶员的有关证件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企业和驾驶员有权拒绝。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关于经营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暂扣车辆,并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一)没有绿色出租车经营权而擅自从事载客营运业务的,处每车三万元罚款;

(二)摩托车从事载客业务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罚款,核减绿色出租车指标五台:

(一)违反经营权授予文件规定的;

(二)经营期限内合理投诉或违章率超过市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管理混乱,经整改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

(四)投入营运的车辆标准、车身颜色和标识不符合市主管部门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和驾驶员培训、考核制度,或者虽有制度但不能有效实行的;

(六)在发生以出租车为工具或以其它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营运的事件中有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绿色出租车驶入深圳经济特区的,由市主管部门暂扣车辆,收回该驾驶员绿色出租车驾驶准许证,并处其所属经营企业五千元罚款。

经营企业所属的绿色出租车驶入深圳经济特区累计三次的,核减其绿色出租车指标一台。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经营企业或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门能够扣留车辆,并对有关当事人依本规定予以下列处罚:

(一)承包、租赁绿色出租车的,责令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处每车一万元罚款,核减相应的绿色出租车指标;并处承包或租赁的驾驶员一万元罚款;

(二)经营企业与驾驶员签定相关合同和条款以改变或者变相改变直接经营模式的,责令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处每车一万元罚款,核减相应的绿色出租车指标;并处驾驶员一万元罚款;

(三)无驾驶准许证或使用无效驾驶准许证从事出租营运的,处驾驶员二千元罚款,并处经营企业每车二千元罚款;

(四)车辆与驾驶准许证载明车辆资料不一致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处驾驶员一千元罚款,并处经营企业每车一千元罚款;

(五)使用无效计价表或私调计价表的,责令重新安装标准计价表,并处经营企业每车二千元罚款;

(六)车辆营运时未挂车号牌或车号牌污损、字迹不清、不齐全的,处经营企业每车五百元罚款;

(七)未安装车内营运设施或擅自增设、改动车辆设施的,处经营企业每车二百元罚款;

(八)未按规定接受车辆检验的,责令补办检验,并处经营企业每车二百元罚款;

(九)车内营运设施严重破损、污垢,不宜载客,仍投入营运的,处经营企业每车二百元罚款;

(十)未在车辆内外规定位置印制、张贴经营企业名称、驾驶准许证、价目表、本车车牌号、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市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号码和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让乘客知道的内容的,处经营企业每车二百元罚款;

(十一)将车辆检验不合格的绿色出租车投入营运的,责令经营企业停止该车营运,限期检修,并处每车二千元罚款;

(十二)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运政管理人员检查或者阻碍运政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处二千元罚款;

(十三)依照本规定被市主管部门通知停止营运的绿色出租车,擅自上路营运的,处经营企业每车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区运政管理机关对驾驶员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伪造证明材料或涂改、重复领取驾驶准许证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在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区域及主干道专用候客站不遵守有关规定,妨碍营运秩序的,处二百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三)拒绝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四)不当或不法使用"暂停载客"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五)绿色出租车载客后,非经乘客要求另载她人的,责令退还租费,记录违章一次;

(六)营运载客时不使用或不当使用计价表的,处五百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七)故意绕道行驶或超标准收费的,责令加倍退还租费,处超收租费五十倍的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八)故意刁难、侮辱或谩骂乘客,责令其向乘客赔礼道歉,处五百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九)绿色出租车营运中,使用对讲机进行与营运业务无关通话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载客时在车内吸烟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一)不使用统一客运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十二)拒绝乘客有效电子货币支付车费的,处五百元罚款;

(十三)拾到乘客遗失的物品不及时交还乘客或上交所在企业处理的,处二千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十四)以绿色出租车为工具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出租车正常经营活动的,收回其驾驶准许证;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拒绝依法检查、扣证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经营企业被依法收回的经营权或被核减的绿色出租车指标,由市主管部门收回绿色出租车的营运证件,并责令拆除绿色出租车营运设施,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经营企业将市主管部门给予企业的处罚转嫁驾驶员的,由市主管部门处经营企业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经营企业、驾驶员、乘客或者其它人在绿色出租车营运中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市主管部门和区运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监督检查绿色出租车营运时,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采取暂扣车辆措施时,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即时返还;扣留车辆有关费用由违章车辆所属企业承担。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市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以及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又不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决定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4月15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