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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探析.doc

武汉纺织大学2011届毕业设计(论文)

公司的环境责任问题探析

摘要

“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观点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意识。

我国不仅从指导思想、经济发展战略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方面都对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但是,这些现行制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不足,并且,对于公司破产时和终止后的环境社会责任、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排污权交易制度和公益诉讼等制度,我国还缺乏相应的立法。

因此,本文认为,坚持已有的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指导思想和制度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调整机制和非权力行政机制、经济激励机制、公司内控机制、诉讼配套制度和公众参与机制,来完善我国的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制度,让公司积极地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切实地促进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环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目录

1我国的公司环境责任制度的配置现状 1

1.1公司设立时的环境责任 1

1.1.1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1

1.1.2“三同时”制度 1

1.1.3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2

1.2公司运行过程中的环境责任 2

1.2.1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4

1.2.2环境标志制度 4

1.2.3排污收费制度 5

1.2.4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6

1.2.5环境标准制度 6

1.2.6清洁生产制度 7

1.2.7绿色信贷 7

1.2.8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8

2我国的公司环境责任制度实施的障碍与困境 8

2.1缺乏经济激励机制 9

2.2实现公司环境责任的传统方法的缺憾 9

2.3技术条件的限制 10

2.4环境执法的薄弱 10

2.5环境意识淡薄 10

2.6很多制度本身存在困境或还处于初级阶段 11

2.7立法的缺失 11

3我国的公司环境社会自然地综合调整机制 12

3.1公司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 12

3.1.1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管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 13

3.1.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 13

3.1.3完善环境标志制度 13

3.1.4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 13

3.1.5完善“绿色保险” 14

3.1.6完善“绿色信贷” 14

3.1.7完善破产公司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14

3.1.8完善公司终止后的环境社会责任 15

3.1.9完善跨国公司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 16

3.2运用其他社会综合调整机制实现公司环境责任 17

3.2.1经济激励机制的运用 17

3.2.2环境教育机制 18

3.2.3非权力行政机制的运用 18

3.2.4公司的自我调控机制 18

3.2.5公众参与机制 19

3.2.6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

III

1我国的公司环境责任制度的配置现状

公司运行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即从公司设立前的选址到建设项目的开工兴建、生产的进行到生产的完成到产品的消费到废弃物的排放甚至直至公司终止,对环境保护而言,是一个链条,其中任何环节的断裂都会影响整个链条的正常运转。

因此,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将环境保护责任贯穿于公司运行的整个过程中:

公司设立前的环境责任,主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等防范环境危险的发生;公司运行时的环境责任,主要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绿色信贷”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1公司设立时的环境责任

公司环境责任的性质决定了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并不以环境利益损害为前提,而要从源头抓起,采取审慎义务来预防环境利益的损害。

并且,环境问题的产生,不仅是生产终端的问题,在整个生产过程及其各个环节都有产生环境问题的可能。

因此,公司在成立前的准备工作和做出的任何决定,诸如工厂在何处选址,安装何种环境设备,制造何种产品等,都应以避免对环境利益造成侵害为前提来进行。

1]

1

1.1.1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把先行单纯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扩大到对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由单个的建设项目评价向全局型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扩展。

环境影响评价并不只是国家政府单方面行为,建设单位被动接受评价,而是环评单位与建设企业或公司互动的行为,必须双方积极配合,才能将环境污染扼杀在摇篮中。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1.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自然开发等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这是对“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这里的“同时设计”是指在建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要有环境保护的专门篇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除上述内容外,还必须列有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等。

“同时施工”指在施工阶段,环境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由施工单位同时组织、安排和施工。

“同时投产”指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把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人运转。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控制污染法律制度的一个首创,它的实行必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

凡环境保护设计内容未经环保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执照;未取得“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

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

建设项目建成投人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要把环境容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在污染严重的地区,应实行“以新带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

1.1.3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它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采取此制度,可以把公司的各种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将其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有利于对公司开发利用环境的各种活动进行事先审查和控制。

便于发证机关对持证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从作用上看有三种类型,一是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二是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三是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

这都促使了公司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节能、耗能、减污。

同时,还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提高了公司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1.2公司运行过程中的环境责任

公司运行期间是指公司成立以后至公司消灭的整个阶段。

这一阶段,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态形式。

公司是社会中最主要的经济主体,公司财富的创造力及经济收益的增长和稳定性,很大程度要受到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影响。

公司在为社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副产品(by-product)。

图2-1

资料来源:

2009年《工业废水污染统计表》

这些副产品会对社会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从而带来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影响社会正常发展等不良后果。

所以,当立法设计导致公司环境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时,只有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才更符合企业作为“经济人”所具有的理性行为特征。

我国立法通过环境信息披露、环境标志、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绿色信贷”和环境责任保险等制度来规范公司行为,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控制、防治。

1.2.1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分为自愿公开和应当公开两类。

当环境信息公开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公司履行环境义务,尽其社会责任,使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建立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打开公司的

“后窗”认清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真面目,使得公司在社会与法律的监督下承担其应尽的环境责任与由于对环境的破坏而应负有的经济上的损失,实现公司在竞争中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1.2.2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是指给用有益于环境的办法生产的产品加标上环境标志,从而引导消费之进行有益环境的绿色消费的制度。

环境标志是一种张贴在商品或其他包装物上的图形,用以表明该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理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利用。

它在政府、公司和消费者之间架起了一座传递环境信息的“桥梁”,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其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也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可以促使广大消费者通过选购商品而间接参与环境保护。

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就是根据有关环境标准和规定,由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环境标志和证书,从而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

由于认证标准包含资源配置、生产工艺技术、产品循环利用以及废弃物处理等各个方面,因此该制度的实施是对产品全过程环境行为进行控制管理,是推行清洁生产、落实污染预防原则的有力手段。

1.2.3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的制度。

图2-2

资料来源:

北京环保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噪音污染的排污费收费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利于促进公司加强环境管理、积极进行污染治理,改善环境,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公司为了不交或少交排污费,就必须健全公司的管理制度,开展清洁生产,做到排放物的减量化、无害化、最小化。

同时,也扩大了污染治理的资金渠道,加强了环境保护部门自身能力建设,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关于排污权交易,我国尚无系统的法律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已经涉及到排污权交易问题。

1985年上海市为保证自来水水质,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规定新建项目增加的排污量必须控制在保护区允许的排污总量指标之内,总量指标可以经环保部门同意在企业之间有条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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