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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物资租赁合同定稿

第1页共26页

工程施工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条款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三、承包方式

  四.合同工期

  4.1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4.2竣工日期:

年月日。

4.3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  天。

五.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六.合同价款

双方约定本合同采用()价款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

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大写):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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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同价款为双方协商一致的一次性包死价,除下列因素外,合同价款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6.1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时,依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一条的相应规定办理。

6.2由于设计变更或甲方指令变更,一次性增减工程造价元以上时,经甲乙双方签认,据实调整;

6.3由于设计变更或甲方指令变更,一次性增减人工费元以上时,经甲乙双方签认,据实调整。

以上所列三项价款调整必须履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2条关于工程价款调整的约定程序。

(二)综合单价承包合同

6.4本综合单价包括未完成项目内容所发生的一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管理费用、利润及税金等全部费用。

6.5乙方调遣费(包括人工及机械进出场费、零件费用、施工便道贯通费等)已全部包含在本综合单价内。

6.6施工中所产生的工程弃方全部归甲方所有。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运输调配,按要求将工程弃方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6.7如因施工需要甲方调整施工工序和方法,乙方必须予以执行,并不因此增加费用;如需调用乙方施工人员或机械设备,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但甲方将按人工工作日和机械台班给予计价(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涉及单价约定如下:

工程单价一览表(附表1)

七.图纸

7.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7.2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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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甲乙双方驻场人员

8.1甲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8.2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8.3乙方授权下列人员在约定的职权范围内作为其代表并保证所有人员资料的真实性:

乙方授权管理人员一览表(附表2)

九.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9.1甲方工作

9.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9.1.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9.1.3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9.1.4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

  9.2乙方工作

9.2.1应每日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人员名单及现场使用设备清单,并经甲方签字确认。

9.2.2应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计划设计及进度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9.2.3施工场地文明施工、清洁卫生的要求:

9.2.4双方约定乙方应作的其他工作:

9.3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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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本项目施工中控制测量由甲方负责,施工测量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必须自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测量仪器并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十.供应服务及费用支出

10.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施工临时设施均有偿使用,其费用抵作施工进度款。

临时设施使用一览表(附表3)

10.2工程施工所需风、水、电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按实际发生金额从施工进度拨款中扣除。

10.3乙方现场人员的食宿安排:

由乙方自行负责,但零件设施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十一.施工方案和进度

11.1须由乙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的时间:

  十二.质量与验收

双方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十三.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3.1工程款拨付幅度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5%。

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果该工程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该保证金不再支付乙方;如果该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待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

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安全保证金,如果施工过程中因为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该保证金不再支付乙方,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安全保证金的部分由责任方承担;如果施工中未发生安全事故,该保证金于工程竣工结算后30日内支付乙方。

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发放农民工工资,该保证金不再支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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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3.1款所述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13.313.1款所述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时间:

甲方在建设方拨付进度款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13.413.1款所述工程款(进度款)含甲方供应材料和甲方提供的水、电、风、机具和临时设施等费用。

13.513.1款所述工程款(进度款)含乙方聘用的工人工资费用。

乙方内部发生劳资纠纷,应由乙方自行妥善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乙方内部纠纷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符合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情形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6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发放乙方雇佣的农民工工资。

乙方应于13.1条中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之前按月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表,甲方有权从当期应拨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当期全部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乙方农民工工资表(附表4)

13.7工程量确认

13.7.1乙方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需经甲方现场工程人员、计划人员、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至少三方签字认可方可确认为本次有效工程量。

13.7.2甲方确认时间:

  十四.材料设备供应

14.1甲方统一采购

14.1.1甲方统一采购材料范围:

甲方统一采购材料一览表(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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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甲方统一采购材料的结算方法:

由甲方根据乙方实际领取材料的数量计算金额,并在当期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

  14.2乙方采购材料

乙方采购材料的约定:

14.3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及费用承担:

14.4所需施工设备(包括各种机具,下同)的提供和结算:

14.4.1甲方提供并由乙方租用的设备:

14.4.2甲方提供并由乙方租用的设备的结算方法:

14.4.3由乙方提供并使用的设备:

详见乙方上场设备清单(乙方自行拟定)

14.4.4由乙方提供并使用的设备的结算方法:

14.4.5双方关于设备的其它约定:

  十五.竣工验收与结算

  15.1竣工验收

15.1.1乙方提供工程竣工报告的约定:

15.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15.2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

十六.质量保修

16.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保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部分质量保修期限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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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建设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6.3质量保修的范围:

16.4质量保修责任:

16.4.1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履行保修责任,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自行保修,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超过质量保证金部分由乙方承担。

16.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该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4.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十七.履约担保

17.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额度:

担保期间:

17.2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该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在退还之前不计利息。

十八.违约责任

18.1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时,进度每滞后一天,甲方按本进度计划未完成部分工程造价的1%标准同从乙方工程款中进度滞后违约金;如至本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乙方仍未交工,则乙方自竣工第2日起,按日支付总价款%的违约金。

18.2乙方逾期交工的,竣工日期每滞后一天,甲方按合同总价款的

%标准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竣工逾期竣工违约金。

18.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工,每停工一日,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18.4上述违约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按上述标准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十九.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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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只能选其一)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甲方营业执照住所地法院起诉。

18.2协商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按本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十.其他

  20.1工程分包

禁止乙方以任何手段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再分包,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部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则乙方应对该部分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20.2禁止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

20.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份,由甲方持有。

20.4补充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补充以下约定:

20.5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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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合同生效

  20.6.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0.6.2合同订立地点:

  20.6.3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0.7本合同签订后,一切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在先协议或约定以本合同为准。

20.8附表

附表1:

《工程单价一览表》

附表2:

《乙方授权管理人员一览表》

附表3:

《临时设施使用一览表》

附表4:

《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附表5:

《甲方统一采购材料一览表》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以下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适用于本合同。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书面形式:

仅限指合同书、信件和纸质传真。

  1.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2.1本合同协议条款;

1.2.2本合同通用条款;

1.2.3图纸;

1.2.4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3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为本合同附件;

1.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1.5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驻工地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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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驻工地代表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甲方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甲方及甲方驻工地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应当进行相应处理。

  2.2除甲方驻工地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签署任何合同文件。

2.3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驻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

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驻工地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驻工地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甲方驻工地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2.4乙方认为甲方驻工地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驻工地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驻工地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驻工地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乙方应在指令执行完毕后48小时内,就因甲方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确认申请,甲方应该在接到确认申请后7日内提出确认意见,逾期未提出确认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

  2.5甲方驻工地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甲方驻工地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6乙方驻工地代表的姓名、职务在协议条款内写明。

  2.7乙方应于正式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并作为合同附件。

甲乙双方应共同对此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乙方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完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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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9乙方驻工地代表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驻工地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驻工地代表联系时,乙方驻工地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

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报告。

甲方应该在接到报告后7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确认意见的,视为甲方已经同意。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2.10乙方如需要更换驻工地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需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职权,履行义务。

2.11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驻工地代表。

2.12.本合同附表2《乙方授权管理人员一览表》所列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

2.13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2.13.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2.13.2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2.13.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13.4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2.14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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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14.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2.14.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14.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

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2.14.5按协议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14.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14.7本施工任务应由乙方自力完成,如需甲方配合提供辅助工人的,经双方协商,乙方承担相应人员工资及费用,在竣工结算中扣除。

2.14.8乙方应允许甲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2.14.9如甲方向业主或总包人提出索赔请求,则索赔请求中涉及本分包工程的部分乙方应予以配合。

如因乙方不予配合导致甲方的索赔请求未获批准或未获完全批准,则未获批准部分的索赔金额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14.10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2.1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发生经济关系,否则后果自负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16乙方未能履行2.14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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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乙方必须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报表,并按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驻工地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甲方驻工地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2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驻工地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驻工地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不同意乙方要求,乙方应按时开工。

甲方驻工地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3因甲方、业主或总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停工的,甲方承担的全部损失为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需要停工的,乙方应提前5日向甲方递交书面停工申请,如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擅自停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按本合同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4.1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4.2甲方驻工地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4.3不可抗力;

3.4.4协议条款中约定或甲方驻工地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5乙方在3.4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出报告,逾期未提出报告的视为没有发生。

甲方驻工地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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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质量与检验

  4.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驻工地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技术交底和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驻工地代表可以要求乙

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乙方违章施工、偷工减料等行为致使甲方受到行政处罚、业主扣款和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返工责任。

  4.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驻工地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驻工地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4无论甲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已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验收,当其要求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重新检验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5.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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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在进行本工程施工时如需进行爆破作业,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爆炸物品,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安全保障制度。

乙方还须和甲方签订爆炸物品管理专项责任状,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5.4乙方在用工时保证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5.5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甲方驻

工地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支付

  6.1本合同价款及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与甲方和业主或总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相应部分无任何连带关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其他合同的价款条款套用到本合同中。

6.2乙方应当在协议条款6.1条、6.2条、6.3条规定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和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没有调整。

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甲方驻工地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不同意该项调整。

  6.3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甲方驻工地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4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驻工地代表不予计量。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约定由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在施工中,因用料浪费、质量返工及不合理使用超出限额用料部分,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7.2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满足工程设计标准及甲方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和检验资料。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驻工地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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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驻工地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7.4甲方驻工地代表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驻工地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7.6甲方或乙方对自己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能按期、保质、保量供应,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

7.7由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生损坏或丢失,应负责赔偿。

  八.工程变更

  8.1施工中甲方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乙方按照甲方驻工地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8.1.1更改工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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