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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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范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和规定。
第1.0.11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的规定。
第二章排水量
第一节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2.1.1条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第2.1.2条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
注:
<1>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插法求得。
<2>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第2.1.3条工业企业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国家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的有关规定协调。
第2.1.4条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很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第2.1.5条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第三章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
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第3.1.2条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3.1.3条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
第3.1.4条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3.1.5条当输送易造成管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第3.1.6条厂区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人相应的污水管道。
第3.1.7条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
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
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第3.1.8条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城市规划,考虑利用湖泊、池塘调蓄雨水。
第3.1.9条污水管渠系统上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3.1.10条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
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
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第3.1.11条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第四章排水泵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第4.1.2条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
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4.1.3条单独设置的泵站,根据废水对大气的污染程度、机组的嗓声等情况,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应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距离,周围宜设置围墙,并应绿化。
第4.1.4条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等临时防洪措施。
第4.1.5条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4.1.6条泵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必须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备用的动力设施。
第4.1.7条泵房的采暖、通风、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的规定。
第4.1.8条泵房至少应有一个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的门。
第4.1.9条抽送腐蚀性污水的泵站,其水泵和管配件等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4.1.10条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泵站应根据当地地下水的水位和流量情况,适当考虑抽送地下水的设施。
第4.1.11条在经常有人管理的泵房,应设有通风,通讯设施的隔声值班室,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第五章污水处理厂的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第5.0.1条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一、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二、在城镇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少拆迁,少占农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五、有扩建的可能;
六、便于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七、厂区地形不受水淹,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八、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第5.0.2条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
第5.0.3条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5.0.4条污水厂厂区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选材恰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5.0.5条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第5.0.6条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布置。
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管理的要求。
第5.0.7条污水厂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原有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第5.0.8条厂区消防及消化池,贮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它危险品仓库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的要求。
第5.0.9条污水厂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堆放材料、备件、燃料或废渣等物料以及停车的场地。
第5.0.10条污水厂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
第5.0.11条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
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车行道的宽度:
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7m,并应有回车道;
二、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三、人行道的宽度为1.5~2m。
四、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不宜大于45度。
五、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m。
第5.0.12条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m。
工业企业污水站的围护可按具体需要确定。
第5.0.13条污水厂的大门尺寸应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并应另设运除废渣的侧门。
第5.0.14条污水厂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第5,0.15条污水厂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处理构筑物间的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间的通连,在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明渠。
第5.0.16条污水厂应合理地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第5.0.17条处理构筑物宜设排空设施,排出的水应回流处理。
第5.0.18条污水厂的给水系统与处理装置衔接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第5.0.19条污水厂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为维持污水厂最低运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注:
工业企业污水站的供电等级,应与主要污水污染源车间相同。
第5.0.20条污水厂应根据处理工艺的要求,设污水、污泥和气体的计量装置,并可设置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第5.0.21条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污水厂的规模、工艺流程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5.0.22条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的附属建筑物宜与该工业企业的有关建筑物统一考虑。
第5.0.23条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第5.0.24条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厂区适当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联络、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
第5.0.25条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和避雷针等安全措施。
第六章污水处理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城市污水排入水体时,其处理程度及方法应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水体的稀释和自净能力、上下游水体利用情况、污水的水质和水量、污水利用的季节性影响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6.1.2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一般可按表6.1.2采用。
注:
①表中SS表示悬浮固体量,BOD5表示五日生化需氧量。
②活性污泥法根据水质、工艺流程等情况,可不采用初次沉淀。
第6.1.3条在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中,可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第6.1.4条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
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按每期的最大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计算。
注:
曝气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曝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确定,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小。
第6.1.5条合流制的处理构筑物,除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设计外,尚应考虑雨水进入后的影响,一般可按下列要求采用:
一、格栅、沉砂池,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二、初次沉淀池,一般按旱流污水量设计,按合流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三、第二级处理系统:
一般按旱流污水量计算,必要时可考虑一定的合流水量;
四、污泥浓缩池、湿污泥池和消化池的容积,以及污泥干化场的面积,一般可按旱流情况加大10%~20%计算;
五、管渠应按相应最大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计算。
第6.1.6条城市污水的设计水质,在无资料时,一般应按下列要求采用:
一、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应按每人每日20~35g计算;
二、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应按每人每日35~50g计算;
三、生活污水的设计水质,可参照同类型工业已有资料采用,其悬浮固体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可折合人口当量计算;
四、在合流制的情况下,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合流污水中悬浮固体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应采用实测值。
五、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的水温宜为10~40℃,PH值宜为6.5~9.5,有害物质不得超过本规附录三规定的容许浓度,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
氮:
磷〕可为100:
5:
1。
第6.1.7条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宜按并联系列设计。
注:
当污水量较小时,其中沉砂池可考虑l个〔格〕备用。
第6.1.8条处理构筑物的人口处和出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
第6.1.9条城市污水厂应根据排放水体情况和水质要求考虑设置消毒设施。
第七章污泥处理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城市污水污泥的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泥的最终处置方法选定,首先应考虑用作农田肥料。
第7.1.2条城市污水污泥用作农肥时其处理流程宜采用初沉污泥与浓缩的剩余活性污泥合并消化,然后脱水;也可不经脱水,采用压力管道直接将湿污泥输送出去。
污泥脱水宜采用机械脱水,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污泥干化场或湿污泥池。
第7.1.3条农用污泥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的《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规定,并经过无害化处理。
第7.1.4条污泥处理构筑物个数不宜少于2个,按同时工作设计,污泥脱水机械可考虑一台备用。
第7.1.5条污泥处埋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应送入污水处理构筑物处埋。
附录一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一、本方法适用于具有10a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
二、计算降雨历时采用5、10、15、20、30、45、60、90、120min共九个历时。
计算降雨重现期一般按0.25、0.33、0.5、1、2,3、5、10a统计。
当有需要或资料条件较好时〔资料年数≥20a、子样点的排列比较规律〕,也可统计高于10a的重现期。
三、取样方法宜采用年多个样法,每年每个历时选择6~8个最大值,然后不论年次,将每个历时子样按大小次序排列,再从中选择资料年数的3~4倍的最大值,作为统计的基础资料。
四、选取的各历时降雨资料,一般应用频率曲线加以调整。
当精度要求不太高时,可采用经验频率曲线;当精度要求较高时,可采用皮尔逊III型分布曲线或指数分布曲线等理论频率曲线。
根据确定的频率曲线,得出重现期、降雨强度和降雨历时三者的关系,即P.i.t关系值。
五、根据P.i.t关系值求解b、n、A1,C各个参数,可用解析法、图解与计算结合法或图解法等方法进行。
将求得的各参数代入
即得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
六、计算抽样误差和暴雨公式均方差。
一般按绝对均方差计算,也可辅以相对均方差计算。
当计算重现期在0.25~10a时,在一般强度的地方,平均绝对均方差不宜大于0.05mm/min。
在较大强度的地方,平均相对均方差不宜大于5%。
附录二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注:
<1>表列数字除注明者外,水平净距均指外壁净距,垂直净距系指下面管道的外顶与上面管道基础底间净距。
<2>采取充分措施<如结构措施>后,表列数字可以减少。
<3>与建筑物水平净距:
管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一般不小于2.5m<压力管不小于5.0m>;管道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按计算确定,但不小于3.0m。
<4>与给水管水平净距:
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时,不小于1.5m;给水管管径大于200mm时,不小于3.0m。
与生活给水管道交叉时,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4m。
当不能避免在生活给水管道上面穿越时,必须予以加固,加固长度不应小于生活给水管道的外径加4米。
<5>与乔木中心距离不小于1.5米;如遇现状高大乔木时,则不小于2.0米。
<6>穿越铁路时应尽量垂直通过。
沿单行铁路敷设时应距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不小于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