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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审核版

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供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地理位置:

1.2、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万m2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本工程主要承包范围及内容按以下第2.1—2.12条款确定,包括:

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干粉灭火器、动力配电系统等,以发包人审核确定的优化设计的施工图纸为准,并保证通过消防验收:

2.1消防水部分:

2.1.1室外消火栓系统安装:

从室外市政给水管的消防专用水表表后(不含水表安装)至整个室外消火栓管网安装,包括各类阀门、管网、室外消火栓等安装。

2.1.2室外消防取水口系统安装:

从室外消火栓泵吸水口起至室外消防取水栓止的整个图示部分的安装,包括各类阀门、管网、室外消火栓泵、室外消防取水栓等安装。

2.1.3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从室内消火栓泵吸水口起整个室内消火栓系统图示部分,包括各类阀门、管网、室内消火栓泵、室内消火栓、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安装。

2.1.4自动喷淋系统安装:

从喷淋泵吸水口起至喷淋末端试水装置止所有图示部分的安装,包括各类阀门、管网、喷淋泵、喷淋泵接合器、喷头及附件等安装。

2.1.5室内消防水池及屋顶消防水箱安装:

包括水池、水箱进水管安装(从专用消防水表起至液位控制阀止的所有管道阀门安装,但不包括水表安装。

);水池、水箱的透气管、排空管、溢流管等所有附件的安装;水箱安装,但不包括消防水池施工。

2.2强电动力部分:

2.2.1柴油发电机组及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安装:

包括柴油发电机组到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的所有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的安装(不含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2.2.2所有风机双电源配电系统安装:

从专用配电房的配电屏(包括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出线起至设备末端止的所有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双电源配电箱等的安装。

2.2.3所有水泵(包括消防水泵、生活水泵、集水坑排水泵,其中生活水泵和集水坑排水泵接到相应泵的控制箱进线端止,不含控制箱的安装)双电源配电系统安装:

从专用配电房的配电屏(包括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出线起至设备末端止的所有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双电源配电箱等的安装。

2.2.4所有电梯双电源配电系统安装:

从专用配电房的配电屏(包括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出线起至双电源配电箱止的所有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双电源配电箱等的安装(不含配电屏的安装)。

2.2.5应急照明双电源配电系统安装:

从专用配电房的配电屏(包括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出线起至应急照明配电箱止的所有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双电源配电箱等的安装。

2.2.6除以上双电源配电系统外的其他配电系统安装:

从专用配电房的配电屏(包括柴油发电机低压配电屏)出线起至相应配电箱止的所有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配电箱等的安装。

2.3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部分:

从消防控制室至整个报警系统末端设施止所有图示部分的安装,包括系统的配管、配线、电缆、桥架和报警主机、各种报警设备的安装,也包括消防电话、消防广播以及气体灭火系统中报警及联动部分的安装。

2.4气体灭火系统:

包括公用配电房、专用配电房、发电机房、弱电间等气体灭火系统安装。

2.5防排烟及送排风系统:

包括图示中车库、商场等所有机械排烟排风系统、补风系统;楼梯间正压送风系统;设备房送排风系统以及卫生间排风系统等以上系统的设备、风管、风口、风阀及其他风管部件的安装。

2.6消防控制室119电话及相应线路的安装;消防控制室静电地板安装。

2.7防火卷帘门安装、干粉灭火器以及强弱电井和配电房等的防火封堵。

2.8以上所有系统的安装、调试。

2.9其他施工图说的内容、工程施工期间甲方书面通知变更的工程内容及工程施工期间甲方书面通知临时指定的工程内容。

2.10以上所有系统的预留穿墙、穿梁、穿楼板的孔洞、预埋套管和穿线管附带铁丝均由消防公司完成。

2.11以上所有系统所涉及到的土石方工程

2.12工程所有桥架、线槽的安装。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下列执行:

3.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3.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3图纸;

合同履行过程承包人发包人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指令、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程工期

4.1开工时间: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4.2完工时间:

消防工程部分年月日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其它工作工期另行约定。

4.3消防验收时间: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在此期间应取得“工程竣工确认书”和消防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证明并将原件移交给发包人)。

此工期除不可抗力或双方书面确认延长外,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

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责任需要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逾期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的回复事宜按本合同20.9条约定执行。

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约定

5.1监理单位及人员

发包人委托为本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

,职务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实施工程监督检查。

5.2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

姓名,职务现场工程师,职权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设计变更、收方签证进行监督检查。

涉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负责办理,必须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方式作出,否则无效。

5.3承包人派驻人员:

项目经理:

,工程技术负责人:

,专职施工员:

,质量安全员,资料员:

若承包人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对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

5.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变更上述约定的派驻人员时,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和监理单位,并做好相互间的交接工作,否则,变更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5.5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双方约定由专人签收,其中发包人授权签收、承包人授权签收。

如需变更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如果一方签收人员拒绝签收,另一方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对方。

以本合同载明地址为准,一经寄出后邮政机构送至该地址后被任何人员签收,或无人签收被退回,或地址不详无法投递等情况的,均视为已送达对方;邮政机构的邮寄回执可作为有效的送达依据。

第六条发包人工作

6.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保证施工道路正常使用。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6.2检查承包人进入现场的材料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要求,监督承包人按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组织监理对消防工程的验收,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和审计确认后,向承包人付款。

第七条承包人工作

7.1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交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同意后执行。

7.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工程量计算。

7.3遵守对施工现场保卫、环保和垃圾清运等规定,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

7.4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

7.5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7.6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费用,发包人对施工及维修保修工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7.7隐蔽工程(含预埋等)完成后须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后方可隐蔽。

材料、设备、配件等需提供样品经发包人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

7.8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四套(含材料质量证明和使用证明等),否则,视承包人工程未完工。

7.9施工中所需的水、电由承包人挂表计量,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0负责办理施工涉及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文件。

7.11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遵守环保及施工场地各项规定并申报各种审批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7.12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理,保证交付工程场地清洁、整洁。

7.13保证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有消防部门的备案证或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返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八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8.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设计要求、发包人书面要求以及国家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

本工程涉及的相关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8.2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发包人应在接承包人通知24小时内组织监理及相关部门参加隐蔽验收。

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以承认;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8.4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发包人配合),保证通过消防部门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即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返工、整改至合格;验收合格后向甲方交付工程。

未经验收合格,不论发包人或者业主是否已使用,不视为该工程已竣工,该工程最终竣工时间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并以此作为确定承包人工期是否违约的依据。

8.5承包人保证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以及必须达到发包人约定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厂家要求。

否则,由此造成发包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

8.6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如因工程质量或材料质量原因造成第三人身、财产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

第九条合同价款的确定

9.1合同价款计价范围:

承包人按第二条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及内容

9.2合同价款计价依据:

(1)本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2)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

(3)经发包人批准并实施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4)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配套文件。

9.3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

9.3.1本工程按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其相应的配套费用定额和配套文件(以下统称定额及配套文件)执行:

(1)安装工程类别按2008年《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相应工程类别标准取费;管沟、阀门井、操作坑的开挖及回填等土建工程类别按土建四类工程类别标准取费。

(2)人工费调整:

人工费按定额人工费执行,不因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而作价差调整。

(3)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专项条款执行,并要求承包人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若未达到合格标准,在结算时予以扣回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9.3.2按9.3.1条约定的方式计算造价,总价(含签证及变更部分)下浮%作为结算价款,(其中:

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及设备、按实计算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下浮;土建工程不下浮)。

9.3.3材料、设备核价方式:

本工程材料设备按以下方式执行:

9.3.3.1本工程使用的未计价材料、设备,乙方在使用该材料、设备前7个工作日提交其材料、设备计划,报发包人认质核价,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9.3.3.2发包人收到材料、设备核价申请表后,经发包人确认核价通知单,并由承包人在接到核价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盖章确定,再由发包人统一编号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送达承包人后作为有效的认质认价依据。

甲乙双方签字人员变更必须以交对方的书面变更通知书(必须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为准,否则变更无效,因此而形成的价格核定单不作为合同价款结算依据。

9.3.3.3承包人在接到核价通知单后认为价格低不能购买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3日内书面要求发包人代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代购到位(可部分到位),在此时间内,工期不顺延;如发包人延期代购到位的,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书面确认后顺延。

如发包人代购的价格低于或者等于核价通知单中的价格,则该核价通知单作为有效的认质认价依据,并且发包人按已代购材料及设备价款(按核价通知单中的价格计算)的8%向承包人收取代购费用,代购货款及代购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尚未购买的材料及设备发包人不再代购,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3.3.4承包人在接到核价通知单后认为价格低不能购买时,不盖章确认也未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购的或者承包人在接到有效的认质认价依据后不采购的,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工程结算依据、资料有效的约定

10.1工程结算依据包括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施工图会审纪要”和“施工图及图说”、“竣工图及图说”、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

10.2对工程变更涉及其工程量增加的或不属于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以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含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作为计算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格式以发包人提供的为准);工程变更涉及其工程量减少的,以发包人作出的由承包人签收后的工程变更资料(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之外,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还必须符合本条相关约定,否则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10.3工程变更后双方未按本条约定时间及方式办理签证的,视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工期和工程造价的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变更除外)。

10.4由双方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合法的、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不符合约定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5施工图纸(蓝图):

由设计院相关人员签字完毕并加盖设计院印章,并经发包人项目部专业设计师、项目部负责人签字认可,由发包人项目部内业转发给承包人的无涂改的施工图纸(蓝图);

10.6设计变更:

由设计院专业设计师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院印章,并经发包人研发设计部设计师及其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由发包人项目部内业统一编号并发出的无涂改的设计变更原件和承包人实施完毕后于次日通知发包人按照一单一算原则进行收方签证,双方依据收方签证原件办理工程结算;

10.7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

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在发生后15天内按约定经承包人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成本控制部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完成双方盖章手续;若在此时间内双方未及时签字、签字不完全或不符合本条其他要求的,即使承包人已做此工作,发包人也不对此办理结算,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需加盖公章的,盖章时间延长三日办理完毕。

发包人未及时签字或签字不完全的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10.8如承包人提供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等有效结算依据原件和发包人保存的原件不一致,以发包人保存的原件为准。

10.9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等(包括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均以发包人的书面回复为准。

承包人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等应先报监理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对承包人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的审核意见后如在14个工作日内未予确认或回复,则视为发包人无异议。

10.10工程变更和现场收方签证单的份数:

工程变更和现场收方签证单,均为一式六份原件,三份交承包人(其中二份装入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发包人),另三份分别交发包人成本控制部、监理和项目部。

10.1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审查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结算资料。

如果未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实施,此项所发生费用将不予支付。

10.12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共同参与的施工图纸会审的会审纪要文件需加盖各方公章方为有效。

10.13不得进入结算内容:

10.13.1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设计、技术变更及现场签证。

10.13.2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内容。

10.3.8.3超出承包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10.3.8.4未使用双方共同认可材料进行施工的内容。

10.3.8.5结算资料(含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等)不真实,虚假的内容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或者实际完成的工程与该结算资料不一致或者有未完成的工程范围及内容的,发包人有权不办理该部分结算或者不支付该部分价款,如已支付的,由承包人负责退还。

10.14工程结算依据、资料有表述不清楚或之间有相矛盾不一致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处理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竣工结算办理程序:

11.1本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28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为原件,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必须出具办理结算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提交后7日内,自行到处与发包人共同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

双方核对完成后应当即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

除涉及工程范围、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结算资料外,双方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无论承包人是否已实际完成,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如因此造成其他相关结算事项不能确定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进行结算。

涉及工程范围、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结算资料承包人少报、漏报的,发包人可直接将有效的工程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审核、审计。

11.2工程竣工结算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审计部审计,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有漏算、少算以及由于定额套用错误等引起价款减少的,发包人均不予调整增加,该部分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双方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后,发包人应在6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核结果后7日内盖章确认并交还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盖章确认的审核结果后7日内报发包人集团审计部审计,发包人集团审计部应在收到报送的审计资料后42天内完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交承包人确认,承包人应在7日内对审计结果盖章确认并交给发包人,然后双方根据确认的审计结果重新编制结算报告书,结算报告书完成后由承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再由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如承包人对审核结果、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的审核结果或发包人集团审计部的审计结果后7日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发包人可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重新出具审核结果或审计结果交承包人确认,如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约定处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审核结果或发包人集团审计部的审计结果后7日内不盖章确认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可以按此进行结算。

11.3在审核和审计过程中,因承包人对审核结果、审计结果有异议或者双方对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产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所延误的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4结算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组成文件、工程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产生争议的,按二十一条约定争议条款执行。

11.5因发包人责任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完成审核和审计的,不视为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认可,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审计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为准,但发包人应对结算后未付的工程尾款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延误时间(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根据约定可以顺延的时间不计入实际延误时间内)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11.6承包人未按本条1款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未及时到发包人处核对和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的,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按延误次数及时间累计计算;如承包人逾期超过49日仍未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或者未到发包人处核对和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的,视为承包人不再提交,发包人可以单方面确定本工程价款,发包人确定的价款即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承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11.7双方未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前,发包人因办理本工程物业的新建产权登记需要承包人配合先行出具和提供本工程的《建设工程结算书》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予以配合出具和提供并加盖承包人印章,否则由承包人按本协议第二十条6款约定承担责任;双方同意承包人按本约定配合出具和提供的《建设工程结算书》不作为本工程结算依据,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审计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为准。

11.8办理结算的地点为发包人办公场地内或发包人指定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到发包人办公专场内或发包人指定地点办理结算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为承包人自行采购方式:

12.1承包人自行购买的材料、设备(属于定额未计价)通过发包人相关部门确定品牌后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进行购买。

12.2承包人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到场共同对材料、设备按相关规定验收。

12.3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与合同、规范、设计要求的标准不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4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合同、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负责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5承包人需要代换材料时,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代换材料、设备的,其代换材料、设备的价差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代换材料、设备的,承包人不得代换材料、设备,否则,发包人除不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款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更换、拆除,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每次1000元承担违约金,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含承包人分包工程和发包人代购的材料),若发包人指定了品牌、厂家、供应商的(含发包人指定品牌、厂家、供应商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在施工期间阶段性指定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从中选择进行采购(承包人必须对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检验,确保符合质量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采购、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除不支付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款外,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还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更换、拆除并重新采购,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每次1000元承担违约金,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7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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