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自备井封停规范管理实施方案XX县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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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备井封停规范管理实施方案XX县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县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水资源管理秩序,依法整治取用水突出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保护地下水资源,改善地下水环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15号),经研究,县政府确定在全县开展自备井

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主体及范围

各镇街,县经开区管委会为封停自备井及规范整治工作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为封停自备井及规范整治工作行业责任单位。

二、整治原则

在前期各镇街、各责任单位对取水口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公共供水能力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封停的自备井名单,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处理,把握政策、稳妥推进,以及先通水后封井的原则,有序开展工作;需要保留及已纳入管理的自备井限期规范到位。

(一)县城区内没有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凡是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物业小区、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业(洗车、洗浴、餐饮、宾馆、食品加工等单位)的自备井一律封停。

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自备井保留,作为生活非饮用水水源纳入规范管理。

(二)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未覆盖无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由供水公司制定供水计划,供水后封闭自备井。

(三)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的机电井水质不达标、又无净水设施的,一律封停。

水质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

(四)对属于绿化、环卫、应急取水且无替代水源的自备并登记造册,正常用水的自备井必须办理取水手续并纳入水资源税管理。

(五)实施封井前,应关停的自备井由供水公司负责将自来水的供水管道铺设到被封井单位、社区或个人,做到接关同步,不得影响居民和用水单位的正常用水。

(六)地源热泵建设单位依法向县水务部门提出凿井申请,接受管理;水源热泵建设单位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取水户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取水用途。

(七)自备井已封存的,如私自启用,由县水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封闭自备井;有证但报废、停用自备井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禁止使用;如需重新启用,须按照取水许可证申办程序重新办理。

(八)有取水许可证但未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擅自改变用途或转供其他单位的,未足额缴纳水资源税的,未按规定安装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不接受日常管理、不交纳水资源税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处

理。

(九)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封停自备井、拆除取水设备并改用公共供水管网的,县供水公司减免供水管网配套费,免予处罚;拒不封停的,或经巡查、举报发现的,依法强制封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或者供水的,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十一)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封停自备井,或者自行拆除其取水设备的,不再追究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封停的,实行强制封停,所需费用由取水户承担;对符合办理取水许可要求的自备井,限期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三、整治要求

各镇街、县经开区对辖区内需要封停的自备井实施封停。

其中,县城区自备井清理整治由县联合执法,**街道配合,下步由**街道负责规范管理。

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负责监督安装在线取水计量设施,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纳入**县水资源管理系统,对自备井登记造册,设立台账;对已纳入管理的自备井,负责规范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县水务局重点管理年用水量5万方(含)以上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管理,各镇街、县经开区负责5万方以下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管理。

各镇街、县经开区应按时向县水务局提报辖区内用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申请,按照规定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管理系统进行水量核定,监督管理辖区内用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行为,完成相关报表,接受上级对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方面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对所负责需要封停的自备井监督检查封停情况;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负责检查督办安装在线取水计量设施、办理取水许可证、自备井登记造册和设立台账情况。

各镇街,县经开区,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职,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本辖区、本单位的封井及规范整治任务。

四、工作分工

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的全面工作。

县水务局:

负责全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综合协调工作及煤矿、电厂自备井排查与整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机电井调查和违法取用水行为查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负责取水许可审批。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取水计量设施校验管理及县城区宾馆、饭店、沿街商铺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县城区洗车行业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公安局:

负责县城区洗浴行业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住建局:

负责县城区小区、建筑施工工地自备井和施工降水排查与整治。

县工信局:

负责县城区企业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县城区石材加工行业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

负责县城区绿化、环卫等公益取水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交运局:

负责全县港口及县城区汽车维修行业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教体局:

负责全县学校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卫健局:

负责全县医院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经营性畜禽养殖户(企业)的排查与整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林业用水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园区取水口排查并配合完成整治工作。

**街道:

负责社区、街道辖区以及县城区农贸市场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其它镇街:

负责辖区内部门分工以外的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配合做好县城区取水口排查和自备井封停工作。

山东**建设有限公司:

配合做好县城区外取水口排查和自备井封停工作。

县发改、财政、税务、水务及各镇街等根据工作规范,分类制定应对预案措施,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范围,按职能做好摸底调查、计量设施安装、税款征收、数据分析核实、专项稽查等预案措施,防范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严格防范利用水资源税改革抬高水价现象的发生。

封停所需费用由自备井原权属单位承担。

.

五、实施步骤

(一)集中封停(2021年4月一9月)

制定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自备井封停数量。

要制定封井任务目标,建立封井台帐,逐一列出封停期限。

封停过程中,要采取自行封停与强制封停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有序推进。

先由取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自行封停,再由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进行封停。

要严格执行封井相关技术标准,避免造成地下水污染。

各镇街,县经开区,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进行取用水整治,负责自备井用户封停和规范管理。

对本阶段未自行封停和规范管理的自备井,由责任单位汇总并写明原因后,上报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强制封停。

(二)规范整改(2021年4月一10月)

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自行封停阶段内拒不清理封停或规范管理的自备井,组织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实施强制封停或规范管理。

对排查发现的无证自备井取用水户,符合办理取水许可条件的,限期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纳入规范管理;对工业园区取用水,未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或规划论证的,10月底前完成相关论证工作并报批;工业园区要按照区域水资源论证或规划论证批复的水源方案,及时制定供水方案,落实集中供水。

集中供水实现后,工业园区内的自备井全部进行封停。

各镇街、县经开区要梳理分析在取用水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务于9月底前整改落实到位,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

各镇街、县经开区工作开展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底前报县水务局。

(三)督导评估(2021年4月一10月)

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汇报、定期通报等形式,对各镇街、县经开区,责任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排名。

对封井及规范整治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果突出的通报表扬;对在封井及规范整治工作中被动应付、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并限期予以整改。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县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已纳入市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平台挂牌督办,各镇街、县经开区,责任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具体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经开区、责任部门对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负总责。

县水务部门负责自备井的登记、认定等;公共供水企业实施自来水接通、自备井封停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工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教体等部门负责配合水务部门对取用水单位和自备井进行认定、归类、管理;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封停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做好宣传发动。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发挥联动优势,做好组织宣传、政策解释和群众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全程从严督查。

为确保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成效,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周调度、月通报的形式进行督导,并将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以“红、黄、蓝”旗的方式定期通报。

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其进行约谈或挂牌督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日(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日印发

**县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水资源管理秩序,依法整治取用水突出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保护地下水资源,改善地下水环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15号),经研究,县政府确定在全县开展自备井

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主体及范围

各镇街,县经开区管委会为封停自备井及规范整治工作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为封停自备井及规范整治工作行业责任单位。

二、整治原则

在前期各镇街、各责任单位对取水口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公共供水能力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封停的自备井名单,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处理,把握政策、稳妥推进,以及先通水后封井的原则,有序开展工作;需要保留及已纳入管理的自备井限期规范到位。

(一)县城区内没有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凡是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物业小区、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业(洗车、洗浴、餐饮、宾馆、食品加工等单位)的自备井一律封停。

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自备井保留,作为生活非饮用水水源纳入规范管理。

(二)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未覆盖无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由供水公司制定供水计划,供水后封闭自备井。

(三)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的机电井水质不达标、又无净水设施的,一律封停。

水质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

(四)对属于绿化、环卫、应急取水且无替代水源的自备并登记造册,正常用水的自备井必须办理取水手续并纳入水资源税管理。

(五)实施封井前,应关停的自备井由供水公司负责将自来水的供水管道铺设到被封井单位、社区或个人,做到接关同步,不得影响居民和用水单位的正常用水。

(六)地源热泵建设单位依法向县水务部门提出凿井申请,接受管理;水源热泵建设单位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取水户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取水用途。

(七)自备井已封存的,如私自启用,由县水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封闭自备井;有证但报废、停用自备井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禁止使用;如需重新启用,须按照取水许可证申办程序重新办理。

(八)有取水许可证但未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擅自改变用途或转供其他单位的,未足额缴纳水资源税的,未按规定安装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不接受日常管理、不交纳水资源税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处

理。

(九)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封停自备井、拆除取水设备并改用公共供水管网的,县供水公司减免供水管网配套费,免予处罚;拒不封停的,或经巡查、举报发现的,依法强制封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或者供水的,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十一)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封停自备井,或者自行拆除其取水设备的,不再追究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封停的,实行强制封停,所需费用由取水户承担;对符合办理取水许可要求的自备井,限期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三、整治要求

各镇街、县经开区对辖区内需要封停的自备井实施封停。

其中,县城区自备井清理整治由县联合执法,**街道配合,下步由**街道负责规范管理。

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负责监督安装在线取水计量设施,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纳入**县水资源管理系统,对自备井登记造册,设立台账;对已纳入管理的自备井,负责规范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县水务局重点管理年用水量5万方(含)以上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管理,各镇街、县经开区负责5万方以下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管理。

各镇街、县经开区应按时向县水务局提报辖区内用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申请,按照规定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管理系统进行水量核定,监督管理辖区内用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行为,完成相关报表,接受上级对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方面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对所负责需要封停的自备井监督检查封停情况;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负责检查督办安装在线取水计量设施、办理取水许可证、自备井登记造册和设立台账情况。

各镇街,县经开区,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职,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本辖区、本单位的封井及规范整治任务。

四、工作分工

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的全面工作。

县水务局:

负责全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综合协调工作及煤矿、电厂自备井排查与整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机电井调查和违法取用水行为查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负责取水许可审批。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取水计量设施校验管理及县城区宾馆、饭店、沿街商铺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县城区洗车行业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公安局:

负责县城区洗浴行业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住建局:

负责县城区小区、建筑施工工地自备井和施工降水排查与整治。

县工信局:

负责县城区企业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县城区石材加工行业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

负责县城区绿化、环卫等公益取水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交运局:

负责全县港口及县城区汽车维修行业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教体局:

负责全县学校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卫健局:

负责全县医院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经营性畜禽养殖户(企业)的排查与整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林业用水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园区取水口排查并配合完成整治工作。

**街道:

负责社区、街道辖区以及县城区农贸市场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其它镇街:

负责辖区内部门分工以外的自备井排查与整治。

**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配合做好县城区取水口排查和自备井封停工作。

山东**建设有限公司:

配合做好县城区外取水口排查和自备井封停工作。

县发改、财政、税务、水务及各镇街等根据工作规范,分类制定应对预案措施,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范围,按职能做好摸底调查、计量设施安装、税款征收、数据分析核实、专项稽查等预案措施,防范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严格防范利用水资源税改革抬高水价现象的发生。

封停所需费用由自备井原权属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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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步骤

(一)集中封停(2021年4月一9月)

制定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自备井封停数量。

要制定封井任务目标,建立封井台帐,逐一列出封停期限。

封停过程中,要采取自行封停与强制封停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有序推进。

先由取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自行封停,再由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进行封停。

要严格执行封井相关技术标准,避免造成地下水污染。

各镇街,县经开区,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进行取用水整治,负责自备井用户封停和规范管理。

对本阶段未自行封停和规范管理的自备井,由责任单位汇总并写明原因后,上报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强制封停。

(二)规范整改(2021年4月一10月)

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自行封停阶段内拒不清理封停或规范管理的自备井,组织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实施强制封停或规范管理。

对排查发现的无证自备井取用水户,符合办理取水许可条件的,限期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纳入规范管理;对工业园区取用水,未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或规划论证的,10月底前完成相关论证工作并报批;工业园区要按照区域水资源论证或规划论证批复的水源方案,及时制定供水方案,落实集中供水。

集中供水实现后,工业园区内的自备井全部进行封停。

各镇街、县经开区要梳理分析在取用水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务于9月底前整改落实到位,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

各镇街、县经开区工作开展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底前报县水务局。

(三)督导评估(2021年4月一10月)

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汇报、定期通报等形式,对各镇街、县经开区,责任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排名。

对封井及规范整治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果突出的通报表扬;对在封井及规范整治工作中被动应付、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并限期予以整改。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县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已纳入市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平台挂牌督办,各镇街、县经开区,责任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具体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经开区、责任部门对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负总责。

县水务部门负责自备井的登记、认定等;公共供水企业实施自来水接通、自备井封停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工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教体等部门负责配合水务部门对取用水单位和自备井进行认定、归类、管理;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封停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做好宣传发动。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发挥联动优势,做好组织宣传、政策解释和群众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全程从严督查。

为确保自备井封停及规范整治工作成效,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周调度、月通报的形式进行督导,并将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以“红、黄、蓝”旗的方式定期通报。

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其进行约谈或挂牌督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日(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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