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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院的建筑设计规范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最近设计剧院搜集的资料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10建筑设备

10.1给水排水

10.1.1剧场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1.2化妆室、卫生间、淋浴室等,宜设置热水供应装置,前厅或休息厅宜设置观众饮水装置。

10.1.3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械化台仓底部应设置相应的消防排水设施。

10.1.4剧场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甲等应设空气调节;乙等炎热地区宜设空气调节;末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10.2.2面光桥、耳光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吸烟室应设机械排风。

前厅和休息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时,应设机械通风。

10.2.3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参数名称  夏季  冬季

干球温度(℃)  24-26  20-16

相对湿度(%)  50-70  ≥30

平均风速(m/s)  0.2-0.5  0.2-0.3

10.2.4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空内温度应低于30℃。

10.2.5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冬季室内采暖设计参数应符合一月10.2.5的规定。

室内采暖设计参数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前厅  12-14

观众厅  14-18

舞台  20-22

化妆室  20-22

10.2.6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国人体散发的CO2量可按0.02M3/人.H计算)。

10.2.7剧场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

甲等15M3/人.H;丙等10M3/人.H。

10.2.8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和散可按表10.2.8选用。

演员和舞台工作人员的散热、散湿量可按中等劳动强度考虑。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量和散湿量

温度(℃)  16  17  18  19  20  25  26  27  28  29  30

显热(W/人)  88  83  80  77  75  60  56  52  48  43  38

潜热(W/人)  15  18  20  21  22  36  40  44  48  53  58

全热(W/人)  103  101  100  98  97  96  96  96  96  96  96

散湿量(g/人.h)  23  27  29  31  34  54  61  67  73  80  86

注:

上表已考虑剧场建筑的群集系散。

10.2.9计算照明热量,应考虑剧种、灯具种类、灯具平均耗电系数及灯具位置系数等因素。

10.2.10剧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舞台、观众厅宜分系统设置,化妆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等可设独立系统或装置;

2、集中式系统宜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表冷器处理空气;

3、过渡季节应有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使用的可能;

4、舞台上冬季应有防止下降冷气流的措施。

10.2.11剧场的送风方式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舞台、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应进行计算;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2、舞台送风应送入表演区,但不得吹动幕布及布景。

天桥下设置风管应隐蔽;

3、观众厅采用下送风时,应防止尘化。

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

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管。

地下风道应设置清扫口;

4、舞台上的排风口应设在较高处,如有栅顶,应设在其上方。

10.2.12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中设置防火阀;

2、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0.2.13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10.2.14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其隔声能力应使传递到观众厅和舞台的噪声比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对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10.2.15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

10.2.16舞台的送风支管宜采用可伸缩的软管,使送风口可以移动。

10.2.17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通风和排烟装置。

电气

10.3.1剧场用电分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

应包括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电声设备、电视转播、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

2、  二级负荷:

应包括乙、丙等剧场的消防设备、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等;

3、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二级用电设备负荷均属三级负荷;

4、事故照明和疏散标志应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装置,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0.3.2甲等剧场供电系统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为+5%~2.5%;

2  电力为±5%、

10.3.3当舞台照明采用可控硅箱作调光设备时,其电源变压器宜采用接线方式为Δ/Yo的变压器。

10.3.4需要电视转播或拍摄电影的剧场,在观众厅两侧宜装设容量不小于10KW,电压为主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固定供电点。

10.3.5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10.3.6电声、电视转播设备应设屏蔽接地装置。

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屏蔽接地装置应和电源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在电路上完全分开。

当单独设置接地极有困难时,可与电气装置接合用一组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但屏蔽接地线应集中一点与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联接。

10.3.7舞台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起动的交流电动机,当其起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3%时,宜采用与舞台照明负荷分开的变压器供电。

10.3.8剧场各类房间照度的标准值宜符合表10.3.8的规定。

10.3.9剧场绘景间和演员化妆室的工作照明的光源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

10.3.10各等级剧场观众厅照明应能渐亮渐暗平滑调节,其调光控制装置应能在灯控室和舞台监督台等多处设置。

序号  房间名称  照度(lx)      序号  房间名称  照度(lx)

1  楼梯走廊  15~30      13  理发室(头部化妆)  100~300

2  前厅、休息厅  75~200      14  排练室  100~200

3  小卖部、冷饮、存衣  50~100      15  布景仓库  15~30

4  厕所、卫生间  50~100      16  服装室  75~150

5  接待室  75~150      17  布景道具服装制作间  100~200

6  行政管理房间  75~150      18  绘景间  150~300

7  观众厅  75~150      19  灯控室、调光柜室  75~150

8  化妆室  50~100      20  声控室、功放室  75~150

9  服装室  75~150      21  电视转播室  75`150

10  道具室  75~150      22  消防控制室  70~150

11  候场室  75~150      23  水、暖、电、通机房  20~50

12  抢妆室  75~150              

10.3.11观众厅应设清扫场地用的照明(可与观众厅照明共用灯具),其控制开关应设在前厅值班室,或便于清扫人员操作的地点。

10.3.12甲、乙等剧场应设置观众席座位排号灯。

10.3.13剧场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          观众厅、观众厅出口;

2、          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长处;

3、          台仓、台仓出口处;

4、          后台演职员出口处;

10.3.14消防控制室、发电机室、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配电间应设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50%。

用于观众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

10.3.15观众厅、前厅、休息厅、走廊等直接为观众服务的房间,其照明控制开关应集中单独控制。

10.3.16舞台监督台应设通往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后台的开幕讯号。

10.3.17剧场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二类建筑防雷保护措施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该……执行”。

4前厅和和休息厅

4.0.1前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

4.0.2休息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不应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

当附设小卖部或冷饮部时,不应小于0.40M2/座。

4.0.3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5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25M2/座。

4.0.4衣物存放面积不应小于0.04M2/座。

4.0.5剧场设吸烟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2、室内装修天棚应为A级材料,墙面和地面不得低于B1级材料,并应符合规范第8.4.1条的规定。

4.0.6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

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

男女厕所位数比率是1:

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

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女厕:

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3、男女厕所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6舞台

6.1.1镜框台口箱型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

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台口和主台尺度

6.1.2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6.1.3主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主台上空应设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主台净高):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4.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2.00M;

2、栅顶的构造要便于检修舞台悬吊设备,栅顶的缝隙除满足悬吊钢丝绳通行外,不应大于30MM;

3、各种滑轮梁的标高,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的悬吊设备;

4、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00M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

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个,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仓通往各层天桥直达栅顶;

5、丙等剧场如不设栅顶,宜设工作桥,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位置应满足工作人员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的需要。

6.1.5主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边沿应有0.10M高的护板。

甲等剧场不得少于3层。

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2层;

2、第一层侧天桥标高,应使测光射向表演区有良好的角度,还应保证主台与侧台间的洞口高度不妨碍布景通行;

3、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

4、各层天桥除满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0.60M。

6.1.6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保护网,护网构件不得影响配重块升降,护网应设检修门。

6.1.7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6.1.8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台两侧均应布置配侧台,位置应*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

两个侧台的总面积:

甲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3;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4。

当丙等剧场受条件限制时可设一个侧台;

2、  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处,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台面积的1/3;

3、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宽: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8.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高: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7.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4、  设有车台的侧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台通行宽度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

5、  侧台进出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门应隔声、不漏光。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侧台外门应设保温门斗,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当条件允许时,门外宜做成坡道;

6、  甲等剧场的侧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幕。

后舞台面积和使用高度,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舞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隔音墙;

2、          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载转台通行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

洞口净高应与台口高度相适应;

3、          设有车载台的后舞台,其面积除满足车载转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特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载转台面积的1/3;

4、          后舞台应设吊杆和灯光等设备。

6.1.10甲、乙等剧场应设后仓,台仓的面积、层高、层数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要顺畅,并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地疏散标志和照明,便于演员上下场和工作人员通行;

2、          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6.1.11伸出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在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镜框台口外,在台口两边还应增设演员上下场口;

2、          台面技术要求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同;

3、          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4、          表演区除顶光脚光外,还应有来自三个方位的面光。

6.1.12岛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技术要求应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相同;

2、          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3、          表演区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有来自四个方位的面光;

4、          表演区上下场通道不得少于2条。

6.2乐池

6.2.1歌舞剧场舞台必须设乐池,其他剧场可视需要而定。

乐池面积按容纳乐队人数计算,演奏员平均每人不应小于1.00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M2。

甲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80.00M2;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65.00M2;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48.00M2。

6.2.2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6.2.3乐池进深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1:

3。

6.2.4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在开口位置不应大于2.20M,台唇下净高不宜低于1.85M。

6.2.5乐池两侧都应设通往主台和台仓的通道,能道口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小于2.00M。

6.2.6乐池可做成升降乐池。

6.3舞台机械

6.3.1舞台工艺设计应向土建设计提供舞台机械的种类、位置、尺寸、数量、台上和台下机械布置所需的空间尺度、设备荷载、内力分析、预埋件、用电负荷及控制台位置等要求。

土建设计应满足舞台机械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使用要求。

6.3.2舞台机械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机械运行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在运行全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声、光警示信号,但不得影响演出效果;

2、    舞台机械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5MM;高差不得大于±3MM;

3、    舞台机械台面的水平摆动间隙不应大于5MM;倾斜高差不应大于±3MM。

6.3.3舞台上部悬吊机械设备运行,除行程开关外,必须安装电源主回路的保护开关,确保安全。

6.3.4台口内两侧,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位置。

6.3.5土建设计应为防火幕和假台口预留运行空间,应为各种导轨设置预埋件,在配重通过的各层天桥处应留洞,并为防火幕和假台口的卷扬机设计机座平台。

6.3.6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不得妨碍舞台任何悬吊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2、  景物吊杆间距宜为0.20~0.30M;

3、  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4、  吊杆钢丝绳的吊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

5、  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与台口和主台的宽度相适应;

6、  吊杆的运行应有保安全的保护装置,避免机械或电气损坏失灵、坠杆伤人。

6.3.7装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必须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通。

6.3.8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  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大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          面光桥除灯具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和工作宽度:

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20M;乙、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M;

4、  面光桥的通行高度,不应低于1.80M;

5、  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宽度,下部应设50MM高的档板,灯具的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得大于1.00M;

6、  射光口必须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柱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0MM;

7、  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

两排挂灯杆的位置由舞台工艺确定;

8、  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第三道或第四道面光桥,乙、丙等剧场,如未设升降乐池,面光桥可只设1道。

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5°,并应使边座观众能看到台口侧边框,不影响台口扬声器传声;

2、  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  耳光室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射光口净宽:

甲、乙等剧场不应小于1.2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1.00M;

4、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及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第6款规定;

5、  甲等剧场根据表演区前移的需要,设2道或3道耳光室;乙、丙等剧场当未设升降乐池时,可只设1道耳光室。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个,面积不宜小于8.00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M;

2、  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

3、  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室内应设置机械排风;

4、  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乙、丙等剧场当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或其他合适的位置预留追光电源,容量不得小于30A。

6.4.4调光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光柜室应*近舞台,其面积应与舞台调光回路数量相适应,甲等剧场不得小于30M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25M2;丙等剧场不得小于20M2;

2、  调光柜室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0M,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6.4.5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

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小于480回路;甲等话剧院不应小于360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小于240回路。

    除可调回路外,各灯区宜配置1~3路直通电源。

甲等以上的剧场,每回路容量不得小于30A,乙等及以下剧场不得小于20A。

6.4.6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

当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时,则零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2、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及通讯等线路。

当两种线路必须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并应采用屏蔽措施。

6.4.7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同时应设零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

其电源容量为:

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50A,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A,丙等剧场不得小于75A。

6.4.8主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为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数量设置调光回路。

6.4.9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舞台宽度在24M以上的甲、乙等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6.4.10不设假台口的丙等剧场应在台口两侧设置柱光架。

6.5舞台通讯与监督

6.5.1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6.5.2灯控室、声控室、舞台机械操作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灯室、面光桥、前厅、贵宾室等位置应设置舞台监督对讲终端器。

6.5.3舞台监督系统的摄像机应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和观众席挑台(或后墙)同时设置,舞台内摄像机应配置云台。

6.5.4灯控室、声控室、舞台监督主控台、演员休息室、贵宾室、前厅、观众休息厅等位置应设置监视器。

凡为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入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信号。

6.5.5甲等剧场可设有红外舞台监视系统等。

6.6演出技术用房

6.6.1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面积不应小于12M2;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声控室应能听到直达声。

6.6.2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每间面积小应小于5M2.

6.6.3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近主扬声器组的位置,甲等剧场面积不应小于12M2,乙等不应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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