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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cicpa执业准则21年修订版

请减少外传,毕竟我们花了很大心血,谢谢!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010年修订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

现将新修订的38项准则和财会[2006]4号文发布,未被财会[2010]21号文废止的13项准则汇编成册,仍按准则编号顺序排列。

其中新修订的38项准则标题以宋体表示,财会[2006]4号文中未被废止的13项准则标题以楷体表示,以示区别。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1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1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1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3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3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3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3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4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4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4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5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5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5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5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6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6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6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6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6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7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7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7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7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8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8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8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9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9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

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9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10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10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10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10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11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11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12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12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13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142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146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153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157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159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162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

  2.财会[2006]4号文中废止的35项准则名称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2:

财会[2006]4号文中废止的35项准则名称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1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1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2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2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2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3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3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3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3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3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35.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编者注:

财会[2006]4号文发布,未被财会[2010]21号文废止的13项准则名称:

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12.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13.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

如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管理层(责任方)获取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责任方认定),或虽然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该报告,但预期使用者无法获取该报告,注册会计师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该鉴证报告获得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

这种业务属于直接报告业务。

第八条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这种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这种业务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第三章业务承接

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第十条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

(一)鉴证对象适当;

(二)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四)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五)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鉴证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第十一条当拟承接的业务不具备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鉴证业务的所有特征,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提请委托人将其作为非鉴证业务(如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要。

第十二条如果某项鉴证业务采用的标准不适当,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项新的鉴证业务:

(一)委托人能够确认鉴证对象的某个方面适用于所采用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该方面执行鉴证业务,但在鉴证报告中应当说明该报告的内容并非针对鉴证对象整体;

(二)能够选择或设计适用于鉴证对象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

如果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四章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

第十四条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接符合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各类鉴证业务。

如果鉴证业务涉及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执行鉴证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包括专家在内的项目组整体已具备执行该项鉴证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充分参与该项鉴证业务和了解专家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

(一)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当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获取此类书面声明。

第十八条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

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识别使用鉴证报告的所有组织和人员,尤其在各种可能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识别预期使用者。

在可行的情况下,鉴证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明确为所有的预期使用者。

第十九条在可行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预期使用者或其代表,与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还包括委托人)共同确定鉴证业务约定条款。

无论其他人员是否参与,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负责确定鉴证业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对鉴证业务中发现的、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作出重大修改的问题进行跟踪。

第二十条当鉴证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鉴证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第五章鉴证对象

第二十一条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

(一)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历史或预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

(二)当鉴证对象为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企业的运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

(三)当鉴证对象为物理特征时(如设备的生产能力),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

(四)当鉴证对象为某种系统和过程时(如企业的内部控制或信息技术系统),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关于其有效性的认定;

(五)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如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特征,可能表现为定性或定量、客观或主观、历史或预测、时点或期间。

这些特征将对下列方面产生影响:

(一)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准确性;

(二)证据的说服力。

鉴证报告应当说明与预期使用者特别相关的鉴证对象特征。

第二十三条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二)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第六章标准

第二十四条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如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如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或确定的绩效水平。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有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一)相关性:

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二)完整性:

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三)可靠性:

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四)中立性:

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五)可理解性:

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运用于具体业务的标准是否具备本准则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特征,以评价该标准对此项业务的适用性。

在具体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评价标准各项特征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标准可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也可能是专门制定的。

采用标准的类型不同,注册会计师为评价该标准对于具体鉴证业务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工作也不同。

第二十七条标准应当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以使预期使用者了解鉴证对象的评价或计量过程。

标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供预期使用者获取:

(一)公开发布;

(二)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三)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四)常识理解,如计量时间的标准是小时或分钟。

如果确定的标准仅能为特定的预期使用者获取,或仅与特定目的相关,鉴证报告的使用也应限于这些特定的预期使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七章证据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二节职业怀疑态度

第三十条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第三十一条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第三节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三十二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即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所需证据的数量受鉴证对象信息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即风险越大,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多;所需证据的数量也受证据质量的影响,即证据质量越高,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少。

尽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第三十三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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