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doc.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391137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doc.docx

《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doc.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doc.docx

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doc

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失效]

发文单位: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97-9-29

执行日期:

1987-5-17

生效日期:

2002-3-29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均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企业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采矿。

 

第六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本着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提高其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体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第八条集体企业申请采矿权必须具有矿产资源和标明开采地点、范围、矿界的图件,以及办矿的技术、安全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个体采矿申请采矿权必须具有明确的开采地点、范围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在不同行政区域相连的边缘地带申请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由双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商,合理划分资源;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的开采范围、地点、矿种,必须严格遵守采矿许可证的规定。

扩大矿界范围,改变采矿地点,变更开采矿种,应当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应当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尚未开发的,发证机关应予注销。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采矿许可证。

依法取得的采矿权不得非法转让,不得倒卖牟利。

 

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应凭采矿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贮存使用许可证。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必须珍展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保护耕地,严禁乱采滥挖。

 

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采矿技术规程和有关矿山安全、劳动保护的规定,加强安全措施,改善劳动条件。

集体企业采矿必须定期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十四条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关闭矿山或闭坑,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闭矿、闭坑手续。

 

第十五条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收购、销售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禁止无照收购、销售矿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矿产品运销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家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违反规定收购、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矿产资源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私营企业采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集体企业采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我省有关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修改为《湖南省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

“本省境内的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三、删去第七条。

 

四、第八条修改为:

“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体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五、第十条修改为:

“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涂改采矿许可证。

依法取得的采矿权不得非法转让,不得倒卖牟利。

 

“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应当凭采矿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贮存使用许可证。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家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八、删去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乡镇”二字。

 

九、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广告传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