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大棚保险等个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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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大棚保险等个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

附件2: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条款、费率规章

1.蔬菜大棚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条款

〔适用于江苏省〕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蔬菜大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蔬菜大棚〞〕,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蔬菜大棚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蔬菜大棚符合建筑技术要求,投保时能够正常使用;

〔二〕蔬菜大棚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蔬菜大棚面积在5亩以上(含)。

第三条蔬菜大棚棚体和薄膜以外的其他附属设备等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雷击;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

〔三〕雹灾、暴雪;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成心行为、治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惧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四〕修建违反设计和施工标准的不合格大棚。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蔬菜大棚的造价〔棚架和薄膜分项确定〕,在蔬菜大棚造价的70%以内,由投保人、政府农林部门和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

保险面积和每亩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如下:

〔一〕钢结构大棚〔含棚架和薄膜〕为10%;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棚〔含棚架和薄膜〕为15%;

〔三〕竹木结构大棚〔含棚架和薄膜〕为20%。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蔬菜大棚种植治理的规定,搞好种植治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平安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了解或者应当及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爱护事故现场,同意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事故证明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蔬菜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一〕保险蔬菜大棚的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70%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保险金额〔元/亩〕×〔1-折旧率〕×受损面积〔亩〕×损失程度×〔1-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蔬菜大棚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70%时,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70%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元/亩〕×70%×〔1-折旧率〕×受损面积〔亩〕×损失程度×〔1-绝对免赔率〕

折旧率=年折旧率×使用年限

蔬菜大棚折旧率参照表

保险大棚

年折旧率〔%〕

竹木结构大棚棚架

40

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棚棚架

15

钢结构大棚棚架

10

薄膜

长寿膜〔含进口膜〕

30

一般膜

60

注:

使用年限缺乏一年的,按月计算折旧;缺乏一月的,不计折旧。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损失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局部从被保险人要求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假设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假设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假设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假设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伪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法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操纵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操纵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雷击:

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三〕暴雨:

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四〕洪水:

指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五〕暴风:

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秒以上的自然风。

〔六〕台风:

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七〕龙卷风:

指一种范围小而延续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雹灾:

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聚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峻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九〕暴雪:

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指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

〔十一〕竹木结构大棚:

以毛竹、竹片、圆木等竹木材料做大棚屋面梁或棚内柱等承力机构的大棚;以钢筋混凝土构件为棚内柱,竹木结构为棚面结构构件的大棚仍划分为竹木结构大棚。

〔十二〕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棚:

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作为大棚屋面承力结构的大棚;由镀锌钢管、铝合金型材为全部承力结构的落地式大棚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棚承保。

〔十三〕钢结构大棚:

以钢筋、钢管、钢板或型钢等钢结构材料做大棚主体承力结构的大棚。

 

2.蔬菜大棚保险保险费率规章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费率规章

〔适用于江苏省〕

一、大棚保险费率

年费率

保险标的

年费率

棚架

竹木结构

5%

钢筋混凝土结构

4%

钢结构

2.5%

薄膜

长寿膜〔含进口膜〕

12%

一般膜

18%

注:

由镀锌钢管、铝合金型材为全部承力结构的落地式大棚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棚费率执行。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年费率

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缺乏一个月的局部按一个月计收。

二、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年费率×投保面积〔亩〕

总保险费=棚架保险费+薄膜保险费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费率规章

1.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适用于江苏省〕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治理制度健全、喂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喂养质量;

〔二〕喂养园地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喂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喂养治理正常;

〔五〕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响。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五款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成心行为、治理不善;

〔二〕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除第五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标的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和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含〕为保险标的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四条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五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能繁母猪养殖治理的规定,搞好养殖治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医治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平安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排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了解或者应当及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爱护事故现场,同意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治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头〕×每头保险金额〔元/头〕

〔二〕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头〕×〔每头保险金额〔元/头〕-每头能繁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头〕〕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假设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假设保险标的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假设保险标的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假设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局部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伪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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