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教材 第一章 整理过的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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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教材第一章整理过的重点

报关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一节

★报关的含义:

一般而言,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关是与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

报关的分类:

(一)根据报关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二)根据报关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三)根据报关行为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成为自理报关。

★2.代理报关:

代理报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根据代理报关法律行为责任承担着的不同,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a.直接报关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行为,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

b.间接代理报关企业应承担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应当承担的相同的法律责任。

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二)运输工具舱单申报: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是指反应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再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舱单申报进境出境时不同的:

1.进境时,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后——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2出境时,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之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海关接受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的其他数据——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且海关办理完事项——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货前向海关传输装在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在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二节:

★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你。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的任务:

1监管。

2征税。

3缉私。

4统计。

海关的任务中的监管是海关四项基本任务的基础。

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1.《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全国六届人大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实施。

2000年7月8日全国九届人大十六次会议修改,2001年1月1日实施。

2.行政法规《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

海关的权利:

(一)海关权利的内容:

1.行政审批权。

2.税费征收权。

3.行政检查权:

(1)检查权。

(2)查验权。

(3)施加封志权。

(4)查阅、复制权。

(5)查问权。

(6)查询权。

(7)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企业、单位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4.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

a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b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C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2)提取货物变卖、现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依法扣留的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申报的以及误卸或溢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前提取变卖。

(3)强制扣缴和变卖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a书面通知其开户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B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c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抵缴、变卖抵缴罚款权:

根据《海关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罚款,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卖抵缴罚款。

(5)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

a滞报金、滞纳金征收。

b处罚担保。

c税收担保。

d税收保全。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

(1)配备武器权。

(2)连续追缉权。

(3)行政裁定权。

(4)行政奖励权。

海关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适当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海关权利的监督:

海关权利的监督即海关执法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督促等,以此确保海关权利在法定范围内运行。

★海关的管理体制:

1.垂直领导体制:

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确定了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的地位,进一步明确了海关机构的隶属关系,把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

2.海关设关原则:

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组织机构:

1.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

2.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

目前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直属海关就本关区内的海关实务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3.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有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只能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1998年成立;设在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察局既是海关总素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三节:

★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报关单位的类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的是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海关也视其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二)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过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我国报关企业的两种主要类型:

1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2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两类:

一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主要包括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二是报关企业,主要包括报关行、国际货物运输公司等。

临时登记单位,海关一般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登记证明,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7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海关注册登记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的前提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1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海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设立条件:

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人;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记录;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a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提交的材料: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章程;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报关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等。

b海关对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部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海关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c海关对申请的审查—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接受申请的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d行政许可的作出—予以准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向海关提出申请。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条件a原报关企业注册登记2年后。

b注册分支机构的注资50万人民币(增加在原报关企业注册资本上)。

C分支机构不少于3命报关员;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具有5年从事对外贸易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2年,报关企业为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动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的企业明证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注册地海关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予以变更。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需要进行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进出口收发货人应该在有效期满钱30日办理)。

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违法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海关依照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被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保管单位注册登记换证手续:

根据海关规定,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收发货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2.保管单位注册登记换证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办理手续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登记备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2.注销登记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保管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关境内的各个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但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抵缴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报关企业服务的地域范围:

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业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按规定向直属海关备案。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陪合海关监管工作,不的违法滥用报关权

(2)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

(3)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

(4)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承担对委托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义务。

(5)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6)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况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3.其他规则:

加盖本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见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分为AA类、A类、B类、C类和D类。

AA.A类实行便利的管理措施。

B类实行常规的管理措施。

C.D类实行严密的管理措施。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已经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交罚没款项情事;(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9)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明”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11)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检查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4)拖欠应纳税款、应交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4.D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行政处罚的;(4)拖欠应纳税款、应交罚没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为发生调整的;(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1.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适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间内,按照B累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2.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存续企业承续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4.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5.对于有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在使用或调整其管理类别时,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淡总量、报关差错量、拖欠应纳税款和赢家罚没款项等,以该报关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之和计算。

由于跨关区分支机构原因产生的刑事、行政及拖欠应纳税款和应交罚没款项等法律后果,在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时,仅作用于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而不作用于其他跨关区分支机构。

★报关企业管理类别:

AA类:

(1)以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5)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A类: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及其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交罚没款情事;(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3000票以上;(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一下;(7)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8)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10)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C类: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4)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5)拖欠应纳税款、应交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6)代理报关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7)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D类: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4)拖欠应纳税款、应交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B类:

等同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B类管理办法。

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类别管理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3.对于有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在适用或调整其管理类别时,对进出口报关单及其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报关差错量、拖欠应纳税款和应交罚没款项等,以该报关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之和计算。

由于跨关区分支机构原因的刑事、行政及拖欠应纳税款、应交罚没款项等法律后果,在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时,仅作用于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而不作用于其他跨关区分支机构。

★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和处罚:

1.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2.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你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3.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4.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以小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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