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实务重难点归纳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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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重难点归纳4

2014中级会计实务串讲讲义及重难点归纳四

 

第十六章所得税

1、递延所得税的概念

概念5

1、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账面价值=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金额

计税基础=税法规定的计量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税法规定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取得成本—按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按税法规定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初始确认时,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取得成本;

后续计量时,账面价值=成本—折旧或摊销—减值准备

2、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可以分为两类:

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二者均影响当年,但影响未来的只有暂时性差异。

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3、递延所得税确认:

与会计利润有关的事项引起的,计入所得税费用;

与计入所有者权益有关的事项引起的,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与企业合并取得资产负债有关事项引起的,计入商誉或营业外收入;

4、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包括: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时调整留存收益(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自用资产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贷差、混合金融工具分拆在初始确认时的权益成份(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项目12

 

会计

税法

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不同

根据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进行估计

一般采取直线法,某些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法,产生递延所得税

无形资产

内部研发形成的加计扣除

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任何资产,若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均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

不摊销

按10年摊销,产生递延所得税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产账面价值

不认可,在资产出售时才认可,产生递延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核算

主要考虑持有投资的意图,如果不打算长期持有,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不认可权益法核算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如果拟长期持有则不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该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转回;

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

减值准备

计提

不认可,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允许扣除,产生递延所得税

商誉

初始确认时

商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减少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从而增加商誉,由此进入不断循环状态。

后续计量

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变化,而应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应确认减值等因素引起的递延所得税。

预计负债

因或有事项产生

确认和计量

不认可,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允许扣除,产生递延所得税

有些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税法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如预计债务担保支出

预收帐款

 

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

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产生递延所得税

 

有些预收帐款,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法上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

 

确认和计量

有扣除标准的,超过标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产生递延所得税

 

有些超过扣除标准的应付职工薪酬,税法规定以后年度也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则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其他负债

罚款、滞纳金等

税法规定不论当期还是以后期间都不允许扣除的,则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股份支付

成本费用

若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产生递延所得税;若税法允许税前扣除,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会计规定的与股份支付有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特殊项目

未弥补亏损

资产账面价值为0

计税基础为以后年度税法允许的税前扣除金额,产生递延所得税

税款抵减

超标的广告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所得税四步法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现行税率

=[会计利润+收入(税法-会计)-费用(税法-会计)]×现行税率

第二步,计算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资产类)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负债类)(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1)

正差=递延所得税负债(费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负差=递延所得税资产(收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三步,计算当期递延所得税

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未来税率)-期初余额

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税率)-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四步,计算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

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的计量

1、递延所得税应以未来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不折现;当税率发生变化时应调重新计算;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来确认和计量,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复核,若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计入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等原确认时的有关科目(不是资产减值损失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以后期间若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转回,即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列报: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在合并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不同企业间的递延所得税一般不能抵消列示,除非涉及的企业有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有意图以净额结算。

企业合并有关的所得税

1、同一控制下合并由于会计上合并方按账面价值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因此不存在与税法计税基础的差异。

2、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若应税合并,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均按公允价值入账,被合并方应视同按公允价值处置资产并缴纳所得税,因此会计和税法不存在差异,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若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由于被合并方未缴税,计税基础仍然是原账面价值,而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入账,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并要计入商誉而不是所得税费用。

此时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不再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

调整后商誉=合并时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3、购买方在合并前本企业已经存在的可抵扣差异及未弥补亏损等,可能因为合并后很可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该确认不应成为合并的组成部分,不应影响合并中的商誉或合并损益;

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抵扣差异,在购买日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确认,但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若预计未来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且该事实在购买日已经存在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合并商誉,不够的冲减所得税费用;若由于新的事实或购买日12个月后预计未来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计入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金额;

4、合并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即内部成本)与计税基础(即内部售价)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及纳税调整总结:

(1)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同产生的差异;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确认递延所得税,需要纳税调整。

(2)无形资产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计算每期摊销额。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但需要纳税调整。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会计不需要摊销,税法需要摊销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纳税调整。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期末的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

确认递延所得税,需要纳税调整

(4)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不一致的

确认递延所得税,需要纳税调整

(5)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纳税调整。

(6)长期股权投资(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

成本法:

分回现金股利

纳税调整减少,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权益法:

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营业外收入

纳税调整减少,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权益法:

确认投资收益(确认投资损失)

纳税调整减少(调整增加),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权益法:

分回现金股利,因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产生资本公积

纳税不调整,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7)预计负债

企业因销售商品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纳税调整。

未决诉讼,税法规定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但需要纳税调整。

未决诉讼,税法规定实际发生时可以税前扣除。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纳税调整。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预计负债)。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纳税调整。

(8)应付职工薪酬

因超过部分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工资薪金、福利费)。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但需要纳税调整。

因超过部分在以后期间发生时可以允许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辞退福利、股份支付)。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纳税调整。

(9)其他负债

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但需要纳税调整。

(10)广告费

超过1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纳税调整。

(11)商誉

已确认的商誉,且未减值:

会计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不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在发生企业合并时,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

确认递延所得税,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为商誉。

不需要纳税调整。

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

购买日后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由该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除上述情况以外如果符合递延所得税确认条件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

 

第十七章外币折算

1、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记账本位币

1、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

外币交易就是以外币进行计价的交易。

2、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也就是企业记账所使用的货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记账本位币的使用,不是以企业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为标准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一定使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3、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收入计价;

(2)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支出计价;(3)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融资货币;

4、记帐本位币的变更:

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与确定记帐本位币相关的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变更时所有项目采用变更日的即期汇率,不产生汇兑差额。

比较报表以可比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境外经营

1、包括两种,一是本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二是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的记账本位币与本企业不同的;

2、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除考虑上面3点外,还应考虑境外经营与本企业的关系,4点:

(1)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如果自主性较强,则应选用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2)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如果比重较大,则应该采用与企业记账本位币相同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3)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可随时汇回的,选与企业记账本位币相同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4)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如果难以偿还,则应该采用与企业记账本位币相同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核算方法

1外币交易记账方法有两种:

统账制(一般企业,交易发生时折算),分账制(分币种核算的金融企业,交易发生时不折算,计入货币兑换科目,期末再折算),两者的计算结果相同。

2、外币交易主要有四种:

(1)外币购销;

(2)外币借款;(3)外币兑换;(4)其他,如外币投资或接受外币捐赠等。

外币投资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外币账户是二级明细账户,格式:

应收账款——美元户($1000)7000(RMB);只有货币性项目设置外币账户,非货币性项目不设置外币账户;

4、外币折算汇率的选择:

(1)即期汇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投资者投入的外币资本必须使用即期汇率,不得使用其他汇率折算。

(2)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会计处理3步

交易日

1、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

2、先确定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折算金额,并以此确定相关非货币性项目的金额;

3、货币兑换的折算应按实际汇率折算,折算差额计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

1、外币货币性项目:

按期末汇率折算,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会计科目

  属于外币货币性项目的

 

应交税费

×

应付职工薪酬

  长期应收款

 

  预收账款

×

 

  预付账款

×

 

  持有至到期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权)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

 

  存货

×

 

2、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1)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不折算;

(2)外币购买的存货若发生减值,应按期末汇率折算可变现净值,汇兑差额一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若未发生减值则无需折算;

(3)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期末汇兑差额=期末公允价值×期末即期汇率—原人民币账面余额,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汇兑差额一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再计入财务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汇兑差额一并计入计入资本公积;

3、期末汇兑损益3步法:

 

(1)建立T形账户,将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的外币金额和人民币金额全部列出,计算出外币账户期末余额;

(2)计算汇兑损益=外币账户余额×期末汇率-人民币余额

(3)根据科目性质,资产类正差计入借方,负差计入贷方;负债类正差计入贷方,负差计入借方;对方科目就是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结算日

1、 按结算日即期汇率折算,同时转销原账户余额,差额计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借或贷)、投资收益等科目;

2、 外币兑换,差额财务费用一般在借方,即银行收取的汇兑手续费;

2、外币报表折算

外币报表折算5步法

第一步

折算利润表,收入和费用采用交易发生时的汇率(历史汇率)折算(实务中常用期初和期末的平均汇率折算); 

第二步

折算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采用交易发生时的汇率(历史汇率)折算,其中净利润来自利润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是通过期初数加本期净利润计算出来的,不是直接折算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来自于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

第三步

折算资产负债表:

资产和负债采用期末汇率(现行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来自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根据

(资产人民币金额-负债人民币金额)-所有者权益人民币金额=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第四步

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抄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五步

现金流量表单独编制;

外币合并报表

1、子公司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分为母公司应分担的部分(在合并报表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的金额仅代表母公司的部分)和少数股东应分担的部分(并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编制调整分录:

借: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贷:

少数股东权益 

2、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分两种情况抵销:

(1)以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核算的,即母公司按子公司的记帐本位币借款给子公司,此时只有母公司期末产生汇兑差额,而子公司期末不产生汇兑差额,因此在抵销长期应收应付项目的同时,要将母公司的汇兑差额转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借: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母公司长期应收款产生的汇兑差额)

贷: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或相反分录)

(2)以母、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第三方货币核算的,即母公司按第三方外币借款给子公司,此时母子公司期末都产生汇兑差额,因此要将他们相互抵消后,差额再转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借: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母子公司抵消后的差额部分)

贷: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或相反分录)

(3)如果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实质上构成对另一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3、境外经营处置时,在合并报表中,应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按处置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投资收益或财务费用):

借: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贷:

投资收益或财务费用(或反向转销)

 

第十八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会计政策变更

定义

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会计方法。

企业应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范围内选择适用的会计政策。

2、会计原则:

①可靠性原则,属于一般原则,通常不将其作为会计政策。

②借款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则属于特定会计原则。

3、会计基础:

确认基础(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和计量基础(五种计量属性);

4、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允许选择的、对某一类会计业务的具体处理方法作出的具体选择。

如:

①对子公司的投资,原会计准则下,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对此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这就属于一种会计政策的变更。

②研发支出。

原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均计入管理费用中进行核算,新准则下区分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开发支出符合条件时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中。

③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的变更则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变更,或连续反复的自行变更,则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3、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例如,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例如,企业对低值易耗品从五五摊销法改为一次性计入费用,对损益的影响并不大,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因而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4、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标准:

涉及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列报项目之一发生变更的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否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处理

1、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2、没有规定的采用追溯调整法,能追溯到多早就追溯到多早,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采用未来适用法。

3、以下情形表明不切实可行的:

(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计影响数不能确定。

(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作出假定。

(3)应采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新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的加以区分。

追溯调整法3

1、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新会计政策下账面价值—原会计政策下账面价值)×(1—T)

2、编制调整分录,分别调整税前、所得税、税后三个阶段;

资产负债表项目直接使用原账户,利润表项目全部使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税法不认可会计政策调整,调整只改变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不改变计税基础,只涉及递延所得税不涉及应交所得税;

最后根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余额调整盈余公积,不考虑分红;

3、调整报表项目和附注。

无需调整现金流量表。

若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期中,对当年业务的调整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未来适用法

1、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2、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计算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调整分录和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不影响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只需在附注中说明会计估计变更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数。

3、适用情形:

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使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的。

追溯重述法

1、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与追溯调整法思路相同。

2、涉及到损益类科目的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涉及损益类科目的也通过此科目调整);税法认可前期差错,调整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会计估计变更

定义

1、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2、特点:

1.会计估计的存在是由于经济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2.会计估计应当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或资料为基础;3.进行会计估计并不会削弱会计核算的可靠性。

会计估计变更

1、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2、发生会计估计变更的常见原因:

1.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2.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

3、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会计处理

采用未来适用法;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归纳(补充):

 

业务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

  1

短期投资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后续计量由成本与市价孰低改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变更)

   

  2

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原来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现在改为公允价值计量(计量属性的变更)

   

  3

存货由历史成本改为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计量属性的变更)

   

  4

原来属于固定资产现在变为投资性房地产

×

×

5

研发费用原来确认管理费用,现在确认为无形资产(会计确认的变更) (列报项目的变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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