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审查》的工作细则和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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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审查》的工作细则和服务指南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2016年9月)
为了规范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子项名称:
1.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审批;
2.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42006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根据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明确审查与决定的详细过程、审查方式、审查评判依据、审查与决定结果等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审查内容、审查期限、结果处理、相关文书等,绘制如下流程图。
图1: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图
(二)审查环节、经办要求与审查方式
1.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审查环节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窗口受理和初审,初审包括审查处室经办人初审,业务技术性审查(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技术性服务,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领导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领导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后,转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审批环节包括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窗口登记、职能司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领导审核、司领导审定、审批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等环节。
经办要求与审查方式详见行政审批经办审查表。
2.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审查环节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窗口受理,审查处室经办人初审,业务技术性审查(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技术性服务、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领导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领导审批等环节。
经办要求与审查方式详见行政审批经办审查表。
表1: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窗口环节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报务窗口
审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责任人
受理窗口经办人
职责和权限
1.接收申请材料;
2.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完整、形式(格式、体例、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事项;
4.制作材料接受书面凭证;
5.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经办人分发申请材料;
6.发放行政审批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7.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经办人的审查意见,向申请人下达补正告知书;
8.通知申请人听证、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等;
9.填报网上审批事项。
审查内容
1.审查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审查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申请理由是否符合要求;
4.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
5.申请人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是否清晰,电子版材料是否是原件扫描件。
审查方式
现场审查(审查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审查程序
接收申请人材料——审查——(告知补齐事项)——出具材料接受书面凭证——分发申请材料——发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发放补正通知书)——发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审查结论确定
1.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符合要求,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的,应予以受理。
2.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申请材料不全、形式不正确、内容不完整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待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
审查期限
1个工作日(转交时间不计算在内)
相关文书
1.出具材料接受书面凭证;
2.转交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
3.转交补正告知书;
4.转交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备注
表2: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处室经办人初审环节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处室经办人初审环节
审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处室
责任人
审查处室经办人
职责和权限
1.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组织业务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技术性服务),并抄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处室;
3. 填报网上审批事项。
审查内容
复核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形式(格式、体例、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审查方式
1.审查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2.向受理窗口经办人核实情况。
审查程序
接收材料――书面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组织业务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技术性服务)
审查结论确定
根据材料复核情况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审查期限
4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备注
注:
1.“技术性性服务”主要指委托测绘部门开展地理位置测绘或委托无线电监测机构开展电磁环境测试等;
2.按照国家强制标准,对现址工作时间不满30年的台站,特别是2000年后已迁过站,又再次申请迁站的,一般不准予许可。
有特殊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向审批机关做出特殊说明。
表3: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业务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和技术性服务)
环节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业务技术审查环节(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和技术性服务)
审查单位
受委托的业务技术单位或工作组、技术性服务单位
责任人
技术审查工作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
1.受委托的业务技术单位或工作组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一致性、规范性进行技术审查,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填报网上审批事项。
2.受委托的技术性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位置测绘,或电磁环境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审查内容
受委托的业务技术审查单位或工作组: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一致、依据是否充分;
2.审查申请材料中拟迁新址内部建设平面规划图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国家标准,业务布局是否能够满足业务技术要求;
3.现场踏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主要包括:
(1)现址和拟迁新址的地理参数;
(2)现址和拟迁新址的气象探测环境;
(3)拟迁新址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地物、植被和土壤类型;
(4)拟迁新址土地、经费落实情况;
(5)拟迁新址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
4.对迁建气象台站必要性(申请迁站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拟迁新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必须迁移气象站等),拟迁新址合理性(站网布局是否合理,站内规划建筑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科学性(是否能代表该站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是否会对天气、气候、服务、资料业务产生影响等)、可行性(建设内容是否与业务需求相一致,占地面积是否与建设内容相适应,投资资金是否能满足建设要,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能否满足建设需要和今后的业务需求等等符合要求)等进行专家论证。
受委托的技术性服务单位:
进行地理位置测绘或电磁环境测试。
审查方式
1.审查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2.现场踏勘;
3.专家论证;
4.现场测绘或测试。
审查程序
受委托的业务技术审查单位或工作组:
启动任务——进行业务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提交业务技术审查意见、现场踏勘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
受委托的技术性服务单位:
启动任务——进行技术性服务——提交技术性服务报告
审查结论确定
1.根据业务技术审查结果,提出业务技术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中需要补正的内容和需要申请人着重说明的问题,应提出材料补正意见)
2.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提出现场踏勘意见和材料补正意见;
3.根据专家论证情况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4.根据现场测绘或测试结果出具技术性服务报告;
审查期限
2个月,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相关文书
1.业务技术审查意见
2.现场踏勘意见
3.专家论证意见
4.技术性服务报告
备注
注意事项:
1.审查期限不包含申请人补正并重新提交材料的时间;
2.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现场踏勘应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相关专家参加。
表4: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环节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环节
审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处室
责任人
审查处室经办人
职责和权限
1.审查业务技术审查意见、现场踏勘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
2.依据申请材料和业务技术性审查意见、现场踏勘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技术性服务报告拟定审查和办理意见;
3.提出补正告知书,必要时给予说明;
4.拟定审查和办理意见;
5.拟定申请迁建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外气象台站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6.填报网上审批事项。
审查内容
1. 业务技术审查意见、现场踏勘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结论依据是否充分,是否与事实一致,是否与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定的要求相符;
2.审查业务技术审查、现场踏勘、专家论证提出的材料补正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定的要求。
审查方式
1.审查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2.向业务技术审查单位或工作组核实情况。
审查程序
接收材料――审查――(拟定补正告知书)——拟定审查和办理意见——(拟定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审查结论确定
1.审查处室经办人将材料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业务技术审查意见、现场踏勘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技术性服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汇总提炼,形成补正告知书,反馈受理窗口;
2.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后,由审查处室经办人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将补正材料发送至业务技术审查单位或工作组复审;
3.专业技术审查意见、现场踏勘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结论一致且依据充分、与事实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性规定要求的,应按结论拟定审查和办理意见;对于申请迁建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外气象台站的,还应起草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4.依据不够充分、与事实存在差距、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要求的,发回业务技术审查单位或工作组重新审查或论证;
5.结论不一致的,视情况重新进行专业技术审查、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
审查期限
7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1.审查和办理意见;
2.补正告知书;
3.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初稿。
备注
表5: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处室领导审核环节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处室领导审核环节
审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处室
责任人
审查处室主要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
1.对审查处室经办人拟定的审查和办理意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初稿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2.填报网上审批事项。
审查内容
1.审查经办人拟定的审查和办理意见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可行;
2.审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初稿是否符合要求。
审查方式
审查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审查程序
接收材料――审核――签署审核和办理意见
审查结论确定
1.审查和办理意见依据充分、内容可行,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初稿符合要求的,应同意。
2.对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根据迁建站类的不同,提出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领导审批的意见;对拟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提出告知申请人可以要求进行听证的意见;
3.审查的办理意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存在问题的,应发回经办人重新办理。
审查期限
4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1.审核和办理意见;
2.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审稿。
备注
表6: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领导审批环节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领导审批环节
审查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
1.负责对审查处室提出的审核和办理意见进行审定,签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意见或作出决定。
2. 填报网上审批事项。
审查内容
1.审定审查处室提出的办理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2.审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是否符合要求。
审查方式
审查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审查程序
接收材料――审定――签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意见或做出决定
审查结论确定
1.审查处室审核和办理意见依据充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符合要求的,应签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意见或作出决定;
2.审核和办理意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存在问题的,应发回审查处室重新办理。
审查期限
4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1.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意见;
2.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备注
表7: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职能司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环节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职能司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环节
审查单位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职能司审查处室
责任人
审查处室经办人
职责和权限
1.负责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意见的审查工作;
2.必要时重新组织业务技术审查、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等;
3.提出审查和办理意见等;
4.起草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文件,进行公文运转等;
5.填报网上审批事项。
审查内容
1.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3.2.审查迁建工作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1. 3.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的初审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
审查方式
1.审查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2.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处室经办人核实有关情况;
3.必要时,重新组织业务技术审查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
审查程序
接收材料――审查――拟定审查和办理意见——起草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审查结论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的初审意见依据充分、与申请材料相一致的,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意见拟定审查和办理意见。
审查期限
8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1.审查和办理意见;
2.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初稿。
备注
注意事项:
按照国家强制标准,对现址工作时间不满30年的台站,特别是2000年后已迁过站,又再次申请迁站的,一般不准予许可。
有特殊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向审批机关做出特殊说明。
表8: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环节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技术审查环节(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
审查单位
受委托的业务技术单位或工作组
责任人
技术审查工作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
1.受委托的业务技术单位或工作组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一致性、规范性进行技术审查;
2.组织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
3.填报网上审批事项。
审查内容
1.审查申请材料数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一致、依据是否充分;
2.审查申请材料中拟迁新址内部建设平面规划图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国家标准,业务布局是否能够满足业务技术要求;
3.现场踏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主要包括:
(1)现址和拟迁新址的地理参数;
(2)现址和拟迁新址的气象探测环境;
(3)拟迁新址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地物、植被和土壤类型;
(4)拟迁新址土地、经费落实情况;
(5)拟迁新址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
4.对迁建气象台站必要性(申请迁站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拟迁新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必须迁移气象站等),拟迁新址合理性(站网布局是否合理,站内规划建筑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科学性(是否能代表该站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是否会对天气、气候、服务、资料业务产生影响等)、可行性(建设内容是否与业务需求相一致,占地面积是否与建设内容相适应,投资资金是否能满足建设要,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能否满足建设需要和今后的业务需求等等符合要求)等进行专家论证。
审查方式
1.审查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2.现场踏勘;
3.专家论证。
审查程序
启动任务——进行业务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提交业务技术审查意见、现场踏勘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
审查结论确定
1.根据业务技术审查结果,提出业务技术审查意见
2.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提出现场踏勘意见;
3.根据专家论证情况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审查期限
1个月,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相关文书
1.业务技术审查意见
2.现场踏勘意见
3.专家论证意见
备注
必要时经过此环节。
表9: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职能司审查处室领导审核环节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职能司审查处室领导审核环节
审查单位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职能司审查处室
责任人
审查处室主要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
1.审查经办人拟定的审查和办理意见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可行;
2.审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是否符合要求;
3.提出审核意见;
4.填报网上审批事项。
审查内容
1.审核经办人提出的审查和办理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2.审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是否符合要求。
审查方式
审查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审查程序
接收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结论确定
1.经办人审查和办理意见依据充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符合要求的,应签署意见。
对拟准予行政许可的,报司领导审定;对拟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提出告知申请人可以要求进行听证的意见;
2.审查和办理意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存在问题的,应发回经办人重新办理。
审查期限
3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1.审核意见;
2.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审核稿。
备注
表10: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职能司领导复核环节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司(局)领导复核环节
审查单位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职能司
责任人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职能司主要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
1.复核审查处室拟定的审核意见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可行;
2.复核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审核稿是否符合要求;
3.提出复核意见;
4 填报网上审批事项。
审查内容
1.复核审查处室提出的审核意见;
2.复核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审核稿。
审查方式
审查电子版材料
审查程序
接收材料――审复核――签署意见
审查结论确定
1.复核处室审核意见依据充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审核稿符合要求的,应签署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
2. 审核意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审核稿存在问题的,应发回审查处室重新办理。
审查期限
3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1.复核意见;
2.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审稿。
备注
表11: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领导审批环节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领导审批环节
审查单位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责任人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
职责和权限
1.提出审批意见;
2.填报网上审批事项。
审查内容
审定职能司提出的复核意见。
审查方式
审查电子版材料
审查程序
接收材料――审定――作出决定
审查结论确定
1.职能司复核意见依据充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审稿符合要求的,应作出决定;
2.复核意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审稿存在问题的,应发回职能司重新办理。
审查期限
6个工作日内
相关文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备注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负责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收到对本级行政机关各相关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中国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务活动的规则和纪律,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利牟取其他利益,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
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四)《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
四、受理机构
拟迁建气象台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气象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迁建条件
1.需要迁移的气象台站必须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2.申请迁建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3.拟迁站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能够代表现址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
(2)符合全国气象观测站网布局;
(3)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4)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与气象台站功能相适应的业务发展空间;
(5)具备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