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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外地出差

劳动合同法外地出差

  篇一:

劳动合同,出差  篇一:

设计人员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乙方: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需求,担任职务岗位工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任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工作地点及区域为。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乙方接单后只负责设计,对所签客户设计负责,不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工作,因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收不上工程款,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与甲方签定的劳动协议到期前5个工作日,乙方必须对图纸进一步完善,对现阶段的工作进行交底,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交接,以便于后期工作的进行。

并征得客户同意签字认可的同时做好客户后期施工服务交接。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根据装饰行业特殊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休息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乙方每周有一天为休息日,双方协商安排。

  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_____元/月,每月10日发放。

  

(二)乙方提成构成:

  甲方统一按照签单合同工程总造价的3%计算提成;  即:

乙方提成=(工程合同最后签订总款额+工程管理费+设计费+增减项)*3%  具体包含:

增减项+工程管理费+设计费+水电改装+人工+材料+损耗等等。

提成  不得低于三个点,其余随当地市场定。

  (三)在合同签定并交齐首期款的当月20号首发50%,完工月当月20号提成结清。

  (四)乙方与甲方签定的劳动协议到期或到期前甲乙双方协商终止协议,乙方于甲方工作期间签定的装修合同,如尚未完工,甲方向乙方发放工程款的2%,剩下1%工程款甲方给乙方填写欠条并盖章,甲方于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将1%工程款打到乙方银行卡上。

如工程已完工15天后,乙方经确认并未收到或只收到欠条中1%工程款的部分,乙方有权利至甲方经营所在地索要欠款,途中所产生的误工费、车费、电话费、食宿费等一切与此关联费用都要由甲方承担。

  备注:

业务提成与主材提成按照甲方当地标准执行。

  (五)针对客户只要求设计,不施工的,甲方与乙方设计费分配原则为四/六开,甲方为六,乙方为四。

  (六)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注:

加薪情况应明示于合同中。

)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一)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限制在15日之内)  

(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甲方不能按时按协议规定提供乙方报酬的;甲方提供住宿严重不达标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六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辞职:

  辞职指因本人原因离开公司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一)辞职程序  1、乙方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离职申请。

  2、甲方同推荐单位进行信息核准且说明详细原因。

  3、办理离职交接后,与甲方财务部门结清工资,方可离职。

  4、乙方因自身能力不能达到甲方用工需求被辞退,甲方需结清乙方  工资,并承担乙方返程车费。

(一月之内辞退乙方,甲方可不承担返程车费。

)  

(二)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劳动协议当日终止。

  (三)乙方辞职必须办理离职手续,未交离职申请或未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即离开工作岗位,甲方可视其为自动离职且有权利扣发乙方当月工资。

  第七条劳动争议及其它  

(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推荐单位申请调解,或者依法  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  效。

  甲方:

(盖章)  签约日期:

20年月日乙方:

(签章)签约日期:

20年月日篇二:

国外出差服务协议国外出差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作为甲方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由甲方派住国外出差,乙方亦愿意接受甲方此次国外出差的各项工作安排,就此经双方友好协商,平等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甲方承诺:

因甲方工作安排派乙方到国外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依据甲方《出差管理规定》予以报销。

  二、服务期及服务期要求:

乙方承诺国外出差期间,完成甲方规定工作任务,并承诺自国外出差结束之日起必须为甲方继续服务两年。

  如果乙方多次被派往国外出差的,则以乙方最后一次出差结束日期计算服务期。

在两年的服务期间内,如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至服务期终止之日,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外,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乙方的服务期届满后,本协议终止。

  三、在前述的服务期内,乙方有以下情况无法达到服务期要求的,须按比例补偿甲方派其到国外出差期间的差旅费用:

  1、乙方未到两年服务期内主动辞职或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  2、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4、在国外出差期间因自身行为不遵守他国国家民事、刑事、行政的制度被国外相关机关追究包括但不限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相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5、在国外出差期间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国恶意滞留国外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6、其他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需返还给甲方差旅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需返还补偿费=未满服务期/服务期×公司已承担的差旅费。

  乙方多次出差的,根据已履行的服务期限按上述计算公式分别计算补偿费用。

上述应返还给甲方的补偿费用,甲方可从应结算给乙方的工资、奖金、佣金及其他款项中直接扣除,或由乙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向甲方支付。

  四、其他:

  1、乙方每次出差填写并签字的出差申请书或差旅费报销凭证,将作为核定服务周期及补偿费的凭据。

  2、乙方在出差期间应尊重并遵守国外当地的法律法规、治安、风俗、外交等及相关事项。

  3、乙方作为甲方员工应履行的劳动权利义务仍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篇三:

劳动合同能由同事代签吗?

  劳动  由同  吗?

  合同能事代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确定劳动关系,如果同事代签劳动合同,那么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2014年3月6日,杨某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入职快满一个月时,公司通知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杨某在外出差不能当场签订。

公司遂请李某同部门的同事王某代杨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上了李某的名字,合同约定杨某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合同期限为  2年。

杨某出差回来后,公司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给了杨某。

2015年5月5日,杨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获得批准,2015年6月5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8月2日,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书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分歧  对本案中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字才能成立和生效。

本案中,杨某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也未委托王某签字。

因此,该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劳动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尽管杨某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事后其知晓了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并以实际行动接受并履行了劳动合同。

故该合同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为此,《劳动合同法》设立了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抗拒或怠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用人单位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未最终签订或存在瑕疵,也不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

从这一角度上来讲,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积极主动,法律应该倾向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上述情形,如果合同未最终签订,也不宜追究其双倍工资的责任。

举重明其轻,劳动合同存在瑕疵的,也应尽量确认其法律效力。

  从民法的角度上来讲,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杨某事后不久便知晓了代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及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但杨某并未作否认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因此,王某代签合同的行为有效。

退一步讲,《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尽管杨某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其事后知晓了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并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应视为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获得接受,杨某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劳动合同。

  综上,应认定该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篇二:

集团异地调遣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  万科集团异地调遣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适应集团发展战略要求,明确异地调遣职员薪酬福利待遇的确定原则,调动职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

集团总部及各区域本部、一线地产公司。

  ?

各地物业管理公司异地调遣职员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由集团另行制定发布。

?

各区域可根据此办法规定的标准原则,制定区域内异地调遣职员的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  管理办法,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三、定义  1、本办法所称异地调遣,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兼顾职员发展空间需求,在充分尊重个人  意愿的前提下,集团总部或区域本部、一线地产公司调遣正式且已转正职员,前往原工作城市外、非家庭所在地的单位担任部门副经理或部门首席及以上职位,且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安排。

双向交流、借调、异地招聘和因个人原因申请异地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2、所称原工作城市,按如下原则认定:

  

(1)职员调遣前如在调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的(不含交流时间),以调出单位  所在地为准。

  

(2)职员调遣前如在调出单位连续工作不足三个月的,以调出单位的上一家单位所在  地为准,并以此类推。

  3、所称家庭所在地,按如下先后次序推定:

  

(1)已婚职员的配偶或未成年(指未满18周岁,下同)子女所在地,以长期实际居住  地为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在一地的,以配偶所在地为准。

  

(2)单身职员,以其长期稳定的生活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

  (3)长期稳定居住地难以确认的,以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

  四、管理办法

(一)相关原则1、告知原则:

  异地调遣职员时,调入单位应于调遣前向职员说明将提供的薪酬、福利水平或标准。

调入单位须与受调遣职员(以下简称调遣人员)本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或另行签订《异地调遣补充协议》(附件一),对异地调遣期限、相关福利待遇等予以明确。

2、稳定原则:

  异地调遣期限一般为3年,此期间内公司原则上不受理调遣人员个人的流动申请。

3、资格认定原则:

  调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需按要求填写《异地调遣人员资格确认表》(附件二)报调入公司第一负责人、区域本部第一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据异地调遣人员资格确认信息执行异地调遣福利等相关措施。

4、资格重新认定原则:

  ?

异地调遣期满3年后,异地调遣人员继续在当地工作的,执行调入单位当地职员的  福利标准,不再适用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

第一负责人异地调遣期满(3年)后,异地调遣相关住房待遇可自异地调遣期满后  延续执行3年(有新的调遣安排的情况除外),其他异地调遣福利待遇停止执行。

异地调遣住房待遇延续执行3年期满后不再延续。

  ?

如异地调遣期未满,由公司做出新的异地调遣安排,异地调遣资格及福利待遇根据  新的异地调遣安排认定并执行相关管理办法。

新的异地调遣期以协商为准,一般不超过3年。

  

(二)薪酬  1、异地调遣人员的薪酬统一执行调入单位薪金级别表。

  2、调遣人员职位职级、薪酬等的确定同时受公司普适性政策约束。

3、调遣人员个人所得税在调入单位所在地缴纳。

(三)安家费  1、调入单位一次性向调遣人员发放安家费,供其迁居、购买基本生活用品等,使其能够  尽快适应当地生活。

安家费发放金额为人民币*元(税后)。

2、行李/车辆托运费限额内实报实销(额度人民币*元)。

(四)异地调遣补贴  异地调遣职员的异地调遣补贴均为税前补贴,按月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发放期限为自集团正式任命生效当月起3年,未经任命不可提前享受异地调遣补贴。

异地调遣职务以调动后四个月内的职务任命为准。

期间如遇职务变动,依变动后的标准执行。

  异地调遣补贴计算方式:

月异地调遣补贴=月固定异地调遣补贴+月城市差异补贴  (五)住房  1、公司向异地调遣职员在调遣期内提供不超过3年的宿舍免租期,免去期间宿舍的租金  和物业管理费,但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宿舍清洁费等费用由职员本人负担,电话费、上网费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或由个人负担。

  2、调入单位可参照以下限定标准为异地调遣人员提供个人住所。

超出标准上限费用部分  由个人承担。

  3、在调遣期内,如异地调遣人员选择自行安排解决住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调入单位  审批通过后,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

自行安排租住宿舍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自审批通过当月起,凭有效租房协议、  房租发票在调入公司备案,按月报销宿舍及车位租金。

租金报销以如下限定标准为限,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

自购当地住房居住的,可自审批通过当月起,由本人提出申请,凭有效本人购房合  同、装修费用、物业管理费等发票在调入公司定期报销自购房屋相关费用。

上述费用报销以如下限定标准为限,超出额度部分由个人承担。

  ?

变更住宿报销方式的,自审批通过当月起执行新的住宿报销方式,报销差额不予追  溯。

  月住房费用报销(含车位租金)标准上限=月住房费用报销基准*派至地城市代码对应的  备注:

如异地调遣人员同时兼任集团内两个以上管理职务,异地调遣福利参照职务级别高者执行。

  4、如由调入单位安排租住当地公司宿舍并承担租金,调入单位可为异地调遣人员配备  床、桌、椅、柜,也可购置热水器、洗衣机作为基本生活用品。

调入单位为调遣人员按规定提供的基本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在以上住房费用标准以内。

(六)假期  异地调遣的已婚职员,可享受每年22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用于探望配偶及/或子女。

未婚职员假期依据集团假期规定执行。

(七)探亲路费  1、探亲路费报销目的地城市:

异地调遣职员可选择家庭所在地或原工作城市作为探亲路  费报销目的地城市,并在异地调遣补充协议中书面确认。

期间如需变更家庭所在地,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调入单位审批后生效,但变更次数每年不可超过一次。

  2、异地调遣职员每年享受16人次(已婚)或8人次(未婚)单程经济舱机票或火车软席  票的探亲路费报销(以上人次数指每年可报销的单程单人机票张数),每人次报销金额不超过调入公司城市与探亲路费报销目的地城市之间的同类交通方式标准。

(具体交通方式参考调入公司关于赴有关城市出差的交通方式选择规定;无规定的,可咨询人力资源部门)。

  3、探亲路费仅限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且每人次机票  的始发地、到达地须包含家庭所在地(或原工作城市)、现工作城市二者之一。

4、当年异地调遣时间未满一年的,按月加权计算探亲路费报销次数,具体如下:

  (单位:

人次/单程、单人机票张)  (八)人事档案及保险  异地调遣职员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在调出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调出地负责缴纳,费用由调入单位承担;如另有适用地要求,应遵循户籍所在地优先、保险缴交连续性原则,由职员本人申请、调入单位审批,报集团人力资源部确认后执行。

(九)第一负责人家属补贴  对于异地调遣出任集团总部部门、区域本部、一线公司第一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职员,由调入单位给予其每月人民币3500元(税前)补贴,可用于发放给其配偶,或发放给员工本人用于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津贴。

自任命之月起,每月随工资一并发放,满三年后取消。

在此期间,该职员职务有变动的,按变动后的待遇执行。

(十)奖金  年终奖、季度奖:

按集团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调入、调出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十一)劳动合同(含异地调遣补充协议)  1、接受调遣后,区域本部人员、一线公司第一负责人与集团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含异地  调遣补充协议);其他异地调遣人员与调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要求办理);特殊情况需与调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另行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依据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

以上协议的签订、变更由调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集团人力资源部对接办理。

2、员工司龄连续计算,可在新签劳动合同中约定。

  3、在原单位有尚未履行完毕的特殊协议(培训协议等)或其它约定的,由调出单位确定  具体处理方案,调入单位协助执行。

  篇三:

万科集团异地调遣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异地调遣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  一、目的  为适应集团发展战略要求,明确异地调遣职员薪酬福利待遇的确定原则,调动职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

集团总部及各区域本部、一线地产公司。

  ?

各地物业管理公司异地调遣职员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由集团另行制定发布。

?

各区域可根据此办法规定的标准原则,制定区域内异地调遣职员的薪酬福利与劳动合同  管理办法,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三、定义1、本办法所称异地调遣,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兼顾职员发展空间需求,在充分尊重个人  意愿的前提下,集团总部或区域本部、一线地产公司调遣正式且已转正职员,前往原工作城市外、非家庭所在地的单位担任部门副经理或部门首席及以上职位,且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安排。

双向交流、借调、异地招聘和因个人原因申请异地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2、所称原工作城市,按如下原则认定:

  

(1)职员调遣前如在调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的(不含交流时间),以调出单位所在地为  准。

  

(2)职员调遣前如在调出单位连续工作不足三个月的,以调出单位的上一家单位所在地为准,  并以此类推。

3、所称家庭所在地,按如下先后次序推定:

  

(1)已婚职员的配偶或未成年(指未满18周岁,下同)子女所在地,以长期实际居住地  为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在一地的,以配偶所在地为准。

  

(2)单身职员,以其长期稳定的生活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

  (3)长期稳定居住地难以确认的,以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

  四、管理办法  

(一)相关原则1、告知原则:

  异地调遣职员时,调入单位应于调遣前向职员说明将提供的薪酬、福利水平或标准。

调入单位须与受调遣职员(以下简称调遣人员)本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或另行签订  《异地调遣补充协议》(附件一),对异地调遣期限、相关福利待遇等予以明确。

2、稳定原则:

  异地调遣期限一般为3年,此期间内公司原则上不受理调遣人员个人的流动申请。

3、资格认定原则:

  调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需按要求填写《异地调遣人员资格确认表》(附件二)报调入公司第一负责人、区域本部第一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据异地调遣人员资格确认信息执行异地调遣福利等相关措施。

  4、资格重新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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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调遣期满3年后,异地调遣人员继续在当地工作的,执行调入单位当地职员的福利标准,不再适用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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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负责人异地调遣期满(3年)后,异地调遣相关住房待遇可自异地调遣期满后延续执行3年(有新的调遣安排的情况除外),其他异地调遣福利待遇停止执行。

异地调遣住房待遇延续执行3年期满后不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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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异地调遣期未满,由公司做出新的异地调遣安排,异地调遣资格及福利待遇根据新的异地调遣安排认定并执行相关管理办法。

新的异地调遣期以协商为准,一般不超过3年。

  

(二)薪酬  1、异地调遣人员的薪酬统一执行调入单位薪金级别表。

  2、调遣人员职位职级、薪酬等的确定同时受公司普适性政策约束。

3、调遣人员个人所得税在调入单位所在地缴纳。

  (三)安家费  1、调入单位一次性向调遣人员发放安家费,供其迁居、购买基本生活用品等,使其能够尽快适  应当地生活。

安家费发放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税后)。

2、行李/车辆托运费限额内实报实销(额度人民币5000元)。

  (四)异地调遣补贴异地调遣职员的异地调遣补贴均为税前补贴,按月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发放期  限为自集团正式任命生效当月起3年,未经任命不可提前享受异地调遣补贴。

异地调遣职务以调动后四个月内的职务任命为准。

期间如遇职务变动,依变动后的标准执行。

  异地调遣补贴计算方式:

月异地调遣补贴=月固定异地调遣补贴+月城市差异补贴异地调遣补贴依据以下标准发放:

  (五)住房  1、公司向异地调遣职员在调遣期内提供不超过3年的宿舍免租期,免去期间宿舍的租金  和物业管理费,但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宿舍清洁费等费用由职员本人负担,电话费、上网费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或由个人负担。

2、调入单位可参照以下限定标准为异地调遣人员提供个人住所。

超出标准上限费用部  分由个人承担。

  3、在调遣期内,如异地调遣人员选择自行安排解决住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调入单  位审批通过后,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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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安排租住宿舍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自审批通过当月起,凭有效租房协议、房租发票在调入公司备案,按月报销宿舍及车位租金。

租金报销以如下限定标准为限,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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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当地住房居住的,可自审批通过当月起,由本人提出申请,凭有效本人购房合同、装修费用、物业管理费等发票在调入公司定期报销自购房屋相关费用。

上述费用报销以如下限定标准为限,超出额度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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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住宿报销方式的,自审批通过当月起执行新的住宿报销方式,报销差额不予追溯。

月住房费用报销(含车位租金)标准上限=月住房费用报销基准*派至地城市代码对应的月住房费用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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