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特种设备质量手册汇编.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377956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特种设备质量手册汇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最新特种设备质量手册汇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最新特种设备质量手册汇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最新特种设备质量手册汇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最新特种设备质量手册汇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特种设备质量手册汇编.docx

《最新特种设备质量手册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特种设备质量手册汇编.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特种设备质量手册汇编.docx

最新特种设备质量手册汇编

 

特种设备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颁布令

本手册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ISO/IEC17025:

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0:

199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编制,是指导本院建立、实施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准则,是本院从事各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和开展一切质量活动以及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持久稳定、安全可靠所依据的纲领性文件,院各部门、各分院及全体员工均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现予以颁布,自2006年01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一.质量方针:

科学、公正、优质、高效。

科学——检验技术领先,质量管理先进;坚持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创新。

公正——依法检验检测,执行规范标准;不受干扰干预,独立诚实守信。

优质——建设一流团队,强化整体素质;确保检验质量,政府客户放心。

高效——作风踏实严谨,程序有效简明;装备精良先进,办事快捷准确。

二.质量目标:

1.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率100%;

2.检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客户满意度大于98%;

4.检验检测报告出具及时率大于98%;

5.检验检测报告正确率100%;

6.无检验质量事故。

——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率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规范正确的报告数占全部抽查报告数的比例。

——检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率指出具报告人员全部具备相应资质的报告数占全部抽查报告数的比例。

——客户满意度指通过各种形式的满意度调查或走访,在“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评价等次中,获得的满意以上的样本数占全部调查样本数的比例。

(满意度调查中应包括政府部门的满意度,如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定检率完成情况的评价及为监察机构作好技术支撑的评价等)。

——检验检测报告出具及时率指按时出具的报告数占全部抽查报告数的比例。

——检验检测报告正确率指所抽查的报告中考核合格的报告(考核合格的报告指不存在检验结论错误、签署不全或不具备资质人员签署、数据虚假以及重要项目缺项等严重违反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现象)占全部抽查报告数的比例。

——无检验质量事故指被检验设备未发生因检验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

为确保本院独立、公正、优质地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本院特向社会各界和所有客户声明如下:

1.依法检验。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检验规程、规则和标准,不出具虚假报告。

2.公正独立。

本院独立于所涉及的受检各方,不从事或参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销售等有违公正性和妨碍检验检测独立判断的活动,不受商业、财务、行政等方面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干扰,为所有客户提供同等的优质、高效的服务。

3.客户至上。

认真履行合同,在严格执行法规规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要求。

4.保守秘密。

本院承诺在所有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工作中,严格保守涉及客户技术、经营等方面的秘密,保护其所有权,不利用客户的技术和资料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1.2经核准的法定检验业务(机电类)

(1)TJ1、TD1 各类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2)QJ1、QD1 桥、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3)QJ2、QD2 塔式起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4)QJ3、QD3 流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5)QJ4、QD4 门座式起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6)QJ5、QD5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7)QJ6、QD6 缆索起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8)QJ7、QD7 轻小型起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9)QJ8、QD8 机械式停车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10)NJ1、ND1 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11)YJ2、YD2 B、C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3术语和定义

本手册主要采用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IEC17025:

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同时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并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术语和定义。

主要有:

(1)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等活动。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

(4)法定检验:

指按国家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5)监督检验(简称监检):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过程进行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6)定期检验(简称定检):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周期性检验。

(7)江苏省特检院(本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包括各分院)的简称。

(8)院本部:

本院最高管理层及其直属的管理部门、专业检验检测中心的组合体。

4.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2.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本院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的过程和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过程的监控、过程的改进做出了规定。

依据TSGZ7003-2004以及ISO/IEC17025:

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GB/T18346-2001等规范、标准,结合本院的性质、规模和过程的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本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由四个层次组成,如图4-1所示。

第一层次为“质量手册”,第二层次为“程序文件”,第三层次为“作业指导书”,第四层次为“记录”。

(9)分院:

本院下属的,负责江苏省各行政区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分支机构。

(10)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简称。

(11)客户:

接受本院提供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和其他技术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12)检测:

按照规定程序,由确定给定产品的一种组成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作的技术操作。

(13)检查:

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14)检验:

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基于本院的工作特点,在本手册中所涉及的检验、检测与检查有时通称为检验。

(15)分包:

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机构承担。

(16)关于部门名称:

在本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中,各部门名称前冠以“院”的,特指本院直属的部门(如“院技术管理部门”、“院质量管理部门”);未冠以“院”或“分院”的,指本院直属的部门和分院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如“质量管理部门”,指院质量管理部门和分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

(17)关于岗位人员名称:

在本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中,“院长”、“副院长”指江苏省特检院院长、副院长;“院技术负责人”、“院质量负责人”、“院总工程师”分别指江苏省特检院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总工程师;岗位名称前未冠以“院”或“分院”的,指江苏省特检院(包括分院)的岗位人员(如“质量负责人”,指院质量负责人和分院质量负责人;“检验检测专业责任师”,指院本部和各分院的检验检测专业责任师)。

(18)最高管理者:

指本院院长或在本院最高层指挥和控制本院的一组人,由本院院长、副院长、总工程师组成。

4.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2.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本院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的过程和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过程的监控、过程的改进做出了规定。

依据TSGZ7003-2004以及ISO/IEC17025:

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GB/T18346-2001等规范、标准,结合本院的性质、规模和过程的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本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由四个层次组成,如图4-1所示。

第一层次为“质量手册”,第二层次为“程序文件”,第三层次为“作业指导书”,第四层次为“记录”。

4.3.1本院《质量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体系的适用范围;

(2) 本院基本情况的概述;

(3) 本院的检验检测范围;

(4) 本院对政府和客户的义务和服务的承诺;

(5) 本院组织机构图;

(6)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7) 质量管理体系中各质量要素的原则性描述及其之间相互关系的描述;

(8) 引用的程序文件。

4.5.2 本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范围如下:

(1)内部文件

包括: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式、质量计划、规章制度等。

(2)外部文件

包括: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客户提供的图纸资料等。

5.3.2本院确定的质量方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宗旨和性质相适应;

(2) 承诺满足政府和客户的要求,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3) 为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提供基础和框架。

7.8.2.3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

(2)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验检测的地点(不在本机构内检验检测时);

(3) 报告的唯一性标识(每一页上都应当有唯一性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4) 客户的名称、地址(必要时);

(5) 检验的依据;

(6) 受检物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7) 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受检物品的接收日期以及进行检测的日期;

(8)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相关时,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9) 检验检测的结果,当报告中包含了由分包方提供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当明确标明;

(10) 报告批准人的标识;

(11) 检验检测结果仅与受检物品有关的声明(必要时)。

检验工作的一般流程

按工作进程可分为:

接受检验业务(接受检验业务的形式可以是:

接受客户来本院或分院报检、电话委托、传真委托、电子邮件委托、登录我院网站委托等)→业务下达→检验前准备→实施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校核、审核检验报告→签发检验报告→报告盖章发送(出具)→上报质量小结及汇总表(指监督抽查业务)。

4.1.1 凡因检验人员工作失误,检验手段失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甚至发生人身伤亡、设备损毁的,均属检验质量事故。

4.1.2 检验人员失误,检验手段失控包括:

——错检;

——漏检;

——违反检验标准、检测细则的检验;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检验;

——数据处理错误;

——检验结果报送错误;

——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所造成的错误;

——检验仪器、设备损坏、失灵、故障等造成的结果错误;

——其他人为错误;

——设备损毁;

——人身伤亡。

4.1.3 视造成的影响及直接经济损失的程度分为轻微检验质量事故、一般检验事故和重大检验质量事故。

(1)轻微检验质量事故指因检验人员工作失误、检验手段失控而未造成损失和伤亡的;

(2)一般检验质量事故指因检验人员工作失误,检验手段失控而造成的人员轻伤、影响受检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的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

(3)重大检验质量事故指因检验人员工作失误,检验手段失控而造成人员的死亡、重伤、设备损毁等,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及以上者。

起重机械制造监检工作应在现场进行,监检的方法分为三类:

(1)A类:

监检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工作见证上签字;未经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工作。

(2)B类:

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监检。

对确认的项目,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3)C类:

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作见证进行审查,必要时并签字确认。

3.3.4发现下列现象应中止检验:

(1)技术资料与检规、标准严重不符;实物与图纸严重不符;

(2)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出现严重问题;

(3)每个监检项目都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监检确认,A类项目未经确认不得进入下一工序;

(4)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检验要求;

(5)作业环境不能保检验人员的安全;

(6)其他危及检验安全和检测数据正确性的情况。

3.3.5在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技术负责人同意,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必要的检验项目。

监督检验的基本程序是:

检验申请的受理-检验前的沟通-资料审查-开箱检查-土建检查-基础隐蔽工程记录检查-轨道安装检查-主梁(结构)拼装检查-电气调试记录检查-试运转情况检查-施工质量自检报告检查-整机验收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监检证书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资料归档。

3.4.4.5检验时,一般先进行静态(断电)检验,然后进行动态(带电)检验,最后进行功能试验。

检验人员的所有行为应当符合本院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切断总电源开关后,应当在总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或派专人看护。

(2)实施电气检验时,应当设专人监护。

(3)登高或者高处检验时,应当设专人监护,防止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发生。

(4)检验人员应当口令清晰准确。

配合人员应当在确认口令后实施操作。

(5)应当按照本院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使用检验仪器设备。

使用之前应当核查其有无异常,不得使用异常仪器仪表。

(6)如发现异常或者特殊情况,检验人员应当请示技术负责人,经认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7)处于露天场所的起重机,如遇有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应当停止检验,并恢复夹轨器或锚定装置。

因故障(包括停电)停止检验时,必须切断总电源。

5.2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判定条件

(1)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2)对上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应当出具《联络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3)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应当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

(2),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或JSTJ-XZBS-11-01-02-XX《复检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整改后可申请复检。

4.2定期检验报告判定条件

如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应当在《意见书》

(1)上要求受检单位在一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填写、签署《意见书》

(1)中的“处理结果”栏目后将其返回到检验机构。

4.3如有重要项目不合格,或者一般项目不合格超过5项,或者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检,应当在《意见书》

(2)上要求受检单位整改后申请复检。

同时将《意见书》

(2)及时上报特种设备注册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4.4整改确认

4.4.1接到返回的《意见书》

(1)后,应当采取现场验证、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整改报告等方式确认存在问题是否已经解决,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检验报告》。

4.4.2检验人员接到返回的《意见书》

(2)后,应当采取复检的方式,确认存在问题是否已经解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