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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防突管理办法

*矿防突管理办法

第一章防突管理职责

第一条防突部门职责

1、防突部门必须对重点防突头面每次放炮后的瓦斯监测资料进行分析,掌握工作面瓦斯涌出的变化规律及发展趋势,用以指导防突工作,使其更具有针对性。

未指定专人或不进行分析的,处罚防突部门负责人100元,每缺一次分析处罚防突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50元/次。

2、负责对全矿的防突头面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认真收集各防突头面的素描、煤岩体情况、防突进尺情况,对防突测试工具的维护、保养、效验、资料保存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处罚防突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50元/人.次。

3、当区域性措施控制的范围与生产实际不吻合,要采取补充措施;若条件不具备,必须立即根据实际控制的范围采取针对性的局部防突措施。

凡查到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与局部性防治突出措施之间存在空档或脱节的,处罚防突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50元/人.次。

4、抽放瓦斯钻孔竣工后,由地质技术工人或技术员将钻孔的实际方位、倾角、见煤(岩)深度等资料及时填表送地测、通风专业负责人,超过一周未报送的,处罚50元/人.次。

第二条工程部职责

1、在设计及安排接替时,应做到采掘布置合理,原则上一个采区不得超过二个回采工作面和五个掘进工作面,避免生产过于集中,逐步实现三区配套两超前的治灾格局。

凡因设计方面问题导致采掘不合理的,处罚工程部门负责人和设计人员100元/人.次。

2、安排生产接替时,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个区段的突出煤层中,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掘进;突出危险区内新投产的回采工作面在初次来压未结束前不得随意停采。

凡出现一处不符合,对工程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人.次。

3、提交新上防突采掘工作面的采掘地质说明书,对地质构造带及突出危险带、开采煤层的被保护范围、埋深、施工区、地表有无陡坎及相邻区域的构造和突出情况等作详细说明,并做好矿井瓦斯地质图的编制。

无采掘地质说明书的防突采掘工作面不得开工,并处罚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人50元/人.次。

4、综合分析防突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进行预测预报。

对一般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每周收集一次地质资料,对严重突出危险区域的掘进工作面,每天收集一次地质资料。

其分析和预测预报结果必须在当天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凡有异常情况时,必须进行书面的通报和汇报。

凡未按要求收集资料分析或进行通报和汇报的,处罚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50元/人.次。

5、在煤柱下开采时,必须将控制煤柱位置的导线点及煤柱区内开采巷道内的导线点均要在井下、图纸上标明。

凡一处未标明的,处罚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50元/人.次。

6、抽放队提供的各种资料,工程部未及时进行认真分析或分析不透彻,对工程部分管人员处罚100元/次;分析后与原设计有误,则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并在次日将修改的设计重新下发各单位,否则对工程部部长和分管人员处罚50元/次。

7、在各掘进工作面要防止异常接近煤层,凡已揭露围岩如发现出露有C25煤层的底板特征岩层—含硫铁矿结核的高岭土层,当班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未立即通知相关技术负责人的,处罚该掘进工作面值班队干、班长、技术员、调度员各200元/次,处罚瓦斯检查员、安全巡检员各100元/次,相关技术负责人接到报告未及时做出处理的处罚技术负责人200元/次。

在各底抽巷、顶抽巷、石门施工掘进中,未按照要求打探煤孔的,处罚该掘进工作面值班队干、班长、技术员各200元/次。

第三条机电部门职责

每周必须对防突采掘工作面所有电气设备的防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差一次记录处罚机电部分管负责人50元/人.次,出现电气设备失爆一处处罚机电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100元/人.次。

第四条调度室职责

1、负责防突措施执行情况监督,填写防突放炮卡片。

未按规定对防突头面进行放炮调度的处罚当班调度员和当天值班领导50元/人.次。

2、把按防突管理的采、掘工作面作为重点,凡接到业务部门有关防治突出工作的通知或决定,必须按调度管理程序及时、准确传达到位,掌握、收集有关施工单位执行通知(决定)的情况。

凡未按要求传达或对执行情况不清楚的,处罚调度员和当天值班调度负责人50元/人.次。

3、负责安排、督促防突采掘队按时完成业务部门下达的其它防突方面的任务。

未安排可安排后不督促不检查,导致影响防突工程施工的,处罚调度员和当天值班调度负责人50元/人.次。

4、负责整理、保存防突采掘头面抢险救灾所需的图纸资料,负责督导施工队技术员填涂调度室悬挂的揭煤、防突头面每班掘进、割煤进尺,凡有缺少处罚调度员和当天值班调度负责人50元/人.次。

5、发生突出时,按照突出就是事故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不及时汇报或汇报程序出现错误的,处罚调度员和当天值班调度负责人100元/人.次。

第五条职教中心职责

1、负责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使其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培训时间、计划由矿制定,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新工人下井要先培训后上岗。

凡未按要求培训的,处罚中心负责人100元/人.次。

2、矿每年对副队长以上干部、防突测试人员进行一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

凡因特殊原因不组织、不参加培训的,处罚职教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100元/人.次。

3、负责督导各防突头面施工连队技术员对本施工区域防突措施的贯彻学习,负责督导各施工连队对贯彻学习后组织考试,未贯彻学习、未组织考试或弄虚作假的处罚责任人100元/人.次。

第六条安监处职责

1、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措施的审查,并监督其实施。

审查、监督失职的处罚100元/人、次。

2、对防治突出工作中存在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有重大隐患未查出或发现问题不按规定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安监处处长及相关责任人200元/人.次。

第七条各施工队职责

1采掘队职责:

(1)各采掘队按照防突管理有关规定、防治突出措施及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的要求组织生产,凡未按要求组织施工的,处罚施工队队长及跟班队干200元/人.次。

(2)各采掘队负责联系施工防突措施的时间(联系早、中班预测时间早上7:

00-7:

30分,联系夜班预测时间下午15:

00-17:

00分),未联系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联系的,对当天施工队地面值班人员处罚50元/次。

(3)各采掘队负责提供实施防治突出措施所需的时间、空间、人员、安全、综合保护器,电煤钻、钻头、麻花钎子、防突专用工具箱等材料和设备。

防突预测工到达现场2小时后,任因施工队影响造成防突措施无法施工时,则由防突预测工与施工队交涉,并向矿调和防突部门汇报,经同意后,方可下班,并对施工队队长和值班队干处罚50元/次,赔偿误工工资50元/人.次;若属重点工程,施工了防突措施,同样按影响对施工队进行处罚。

(4)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的防突仪器、仪表、工具、材料等物品的现场保管,丢失的按原价赔偿,并处罚50-200元/次,另对队长处罚50元。

凡因施工队将测试工具丢失或损坏影响防突措施施工的,责任由施工队自负,并对施工队队长及现场值班队干处罚100元/人.次,造成误工的,赔偿误工工资50元/人.次。

(5)施工队现场值班队干负责对施工地点的防突牌板进行认真准确的填写(只填写日期、班进度、累计进度、剩余进度,每循环必须填写),防止超掘、超割(推),否则对现场值班队干处罚50元/次;只要进入防突区域的均要填写(岩巷也要填写),否则按未填写防突牌板对现场值班队干处罚50元/次;防突牌板未填写超过两天的对队长和技术员处罚100元/次,另对现场值班队干处罚100元/次;防突牌板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若在检查中发现防突牌板不能看清楚写的什么,对施工队现场值班队干处罚30元/次。

(6)施工队在防突验收前必须将防突专用工具箱(规格:

长×宽×高=1.7米×0.4米×0.4米)负责运送到施工头面的安全地点,且加以保护,做好防盗工作,一经丢失和损坏按上述第(4)条处罚。

若现场没有防突专用工具箱,视防突验收不合格;若需要开工,必须在下次上防突措施前运到位,否则对施工队队长处罚100元/次,第二次上防突措施也未运到,则对施工队队长处罚200元/次,依次类推进行双倍处罚直到将防突专用工具箱运到位为止。

(7)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人员贯彻防突管理规定、措施、批复,加强防突基本知识教育,熟悉突出预兆。

凡查到队所属人员不熟悉相关应知应会内容的,处罚施工队队长和技术员100元/人.次。

2、机电队职责:

(1)负责安装、维护各防突掘进队、采煤队的综保、延接电缆等电器设备工作,若因电器设备影响2小时(包括2小时)以上的,对队长和负责维护该头面的机电人员处罚50元,并赔偿防突测试人员的误工工资50元/人.次。

(2)负责对所有防突头面的电器设备完好情况、失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天一次,并有记录可查,否则对队长处罚50元/次;出现一处失爆,对队长处罚50元/处,另对集体处罚500元/次。

(3)在安设压风自救袋前方的压风主管上安设油水分离器,一处未安设且影响压风自救袋正常使用的,对队分管人员处罚50元/处。

(4)压风自救装置未按规定位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中、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机电队负责安设))装设齐全或未随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移动的(施工队负责安设),处罚100元/处。

3、抽放队职责:

(1)负责对所有防突头面的区域性防突治灾措施孔的施工,施工完一个地点(一个钻场或按设计要求)必须完成竣工图,否则对队长和技术员处罚100元/次

(2)石门揭煤前,必须确保先施工两个及以上成功的探煤地质孔,为制作揭煤地质剖面图收集准确相关参数。

否则对施工的进尺不予结算,并对施工队队长和技术员处罚100元/次。

(3)抽放瓦斯钻孔竣工后,由抽放队负责将钻孔(抽、排、地质孔)的实际方位、倾角、见煤(岩)深度等资料及时填表送工程部、通风及防突等部门,超过两天未报送的,处罚抽放队技术员和队长各50元/人.次。

(4)抽放队在接到各种施工设计时,必须由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放线工作,否则对队长处罚100元/次。

(5)各种钻孔的现场放线工作必须认真按要求进行,否则对现场负责人处罚100元/次。

4、瓦斯、监测队职责:

(1)对各个防突头面的突出预兆进行认真观测,有异常未发现或发现未及时向矿有关单位汇报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当月超过3次,对队长和技术员处罚50元/次。

(2)对重点防突头面,瓦检员在放炮后两小时以内向矿调度汇报碛头的煤层结构、瓦斯等情况,否则对责任人处罚30元/次;当月超过5次,对队长和技术员处罚50元/次。

(3)对各个点的钻孔收集必须认真准确(按抽放管理办法执行),不准与抽放队现场人员勾兑,一经发现,按矿“三违”处罚一类违章进行处理。

(4)对各重点防突头面的监测曲线、全矿的瓦斯日报表,必须认真、及时打印,队必须将每一天(早上7:

20分)重点防突头面的监测曲线和瓦斯监测日报表交到防突部门,否则对当天的监测工处罚20元/次;打印了队未及时报送工程部、通风、防突部门的,则对负责人处罚20元/次;一个月出现3次,则对队分管人员、队长处罚50元/次。

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第二章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

第八条石门揭煤工作面掘至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不少于10m,至少施工2个穿透煤层全厚进入顶(底)板不少于0.5m的地质钻孔,钻孔的煤岩芯采取率不得低于70%,钻孔资料必须能真实反映出煤层厚度、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地质构造特征等。

地测部门负责收集钻孔参数并详细收集煤芯资料等,整理分析后形成正式资料报矿总工程师,送防突、通风、工程、调度、施工区(队)等有关部门。

凡不按要求施工地质钻孔的,处罚工程部分管负责人和抽放队队长、技术员各100元/人.次。

地质钻孔资料不按要求报送矿各个部门的,处罚地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50元/人.次。

第九条如遇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垂距20m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轮廓线外5m范围的煤层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并应以探明煤层赋存、瓦斯状况为准。

凡不按要求施工地质钻孔的,处罚工程部、地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和抽放队队长、技术员各100元/人.次。

第十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川南煤业公司审批。

否则按一类违章处罚。

第十一条在施工现场及矿调度室各挂一份钻孔剖面图,由施工队技术人员每天填绘形象进度及探眼情况。

凡不按要求挂图和填绘的,处罚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人和施工队技术员50元/人.次。

第十二条施工队在掘进过程中,发现现场与设计不相符合时,应及时停止掘进,并向矿有关部门汇报,否则对施工队队长和技术员处罚200元/次,对现场值班队干处罚100元/次,另对队集体处罚1000元/次。

第三章安全设施的施工及安全装备的配置

第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在进回风之间设置三道正反向风门,设在掘进碛头侧的风门应尽量施工在支护完好、围岩坚固、无积水、无拐弯的平巷内,正反向风门距碛头应不低于200m。

凡查到一处不符合的,处罚通风队队长及相关责任人100元/人.次。

第十四条反向风门均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单层木板制做,由通风队按规格统一加工且必须保证材质。

风门的横销不少于三根,其规格宽×厚不小于100×100mm,长度要与风门宽度一致,每根横销处用角铁牢固(采用螺丝)联接。

角铁长度不小于风门宽度50mm,并保证其两端都能搭接在风门框上,上下端角铁均要用绞链与门框牢固联接。

凡发现一处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50元/人.次,一个月出现3次,对队长处罚100元/次。

第十五条回风流方向第一道反向风门必须上铁板(或使用竹胶板风门),铁板要掩盖门板,距门边不大于10mm。

铁板厚度不小于2mm,每块铁板用不小于四颗螺栓与门板联接,再用铁钉钉牢。

凡发现一处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50元/人.次,一个月出现3次,对队长处罚100元/次,。

第十六条每道反向门都必须有牢固的底坎。

不过车的风门,其底坎要求在反向风门关闭后能将其抵牢(底坎高于反向风门100mm),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处罚30元/人.次,一个月出现3次,对队长处罚50元/次,多一次加倍对队长处罚;过车门的底坎高度以不影响通车为限。

若其反向门关闭后不能与底坎接触时,由施工队跟班人员在每次放炮前负责关闭反向风门并用料石或木料等物在底坎与反向门之间垫好,使反向风门受突出压力时底边有较强的承压能力,反向风门靠碛头面应加挡风帘或铁制的挡板。

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施工队当班队干50元/次,一个月出现2次,对队长处罚50元/次,多一次加倍对队长处罚。

第十七条风门墙体上方需通过风筒时,在构筑墙体时必须预埋带防止瓦斯逆流装置的铁风筒,铁风筒内防止瓦斯逆流活动的铁质叶片厚度不小于2mm,且转动灵活,铁质叶片的限位装置牢固可靠且方向正确。

位于回风流方向设置于风门墙体上方的调节风窗,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止瓦斯逆流门扇,厚度可采用不小于30mm的竹胶板,防逆流门扇的转轴设置在门扇下方,门扇上部用多股细铁丝拉挂在调节风窗上横梁里部。

凡发现一处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50元/人.次,一个月出现3次,对队长处罚50元/次,多一次加倍对队长处罚。

第十八条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设:

供风主管路必须设置牢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主管路上设置油水分离器,其设置地点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其接头必须牢固可靠。

掘进工作面碛头向外不超过50m设一组,放炮地点设一组,每组8个,严重突出的掘进井巷中,每隔50m设置压风呼吸器一组(在规程或措施中明确),其数量每处为4-6个;回采工作面向外50m范围机巷、风巷内各安设一组压风呼吸器,严重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在机巷、回风巷内应每隔100m安设一组压风呼吸器(在规程或措施中明确),其数量每处为4-6个。

凡发现一处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一个月出现5次,对队长处罚50元/次,多一次加倍对队长处罚。

第十九条防突头面不能满足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设启爆点时,必须设置启爆硐室(底坎高于风门100mm),启爆硐室设在距工作面300m以外(在规程或措施中明确)。

启爆硐室的门、墙必须牢固,墙厚不得小于0.8m,门扇厚度为50mm,观察孔的门扇厚度不得小于20mm。

门扇只准向外开,门扇与门墙用铰链联接时,安装绞链的位置应靠工作面一侧。

启爆硐室内必须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压风呼吸器、局扇运转指示灯(不能听到局扇运转情况的进行安设),放炮时,硐室内的人员必须有自救器。

凡发现一处不符合的,处罚相关单位负责人50元/人.次。

第四章防突采掘工作面放炮管理

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启爆点:

必须设在距碛头大于300m的进风侧正反向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若受条件限制达不到时,由通风部门、调度室组织人员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

凡不按要求设置和报送的,处罚施工队技术员和分管部长各100元/次。

第二十一条回采工作面的启爆点:

突出危险区域应设在距采面300m以外的进风侧机巷内或距采面不小于100m的进风侧机巷的启爆硐室内;突出威胁区域应设在距采面100m以外的进风侧机巷内或距采面不小于50m的进风侧机巷的启爆硐室内。

掘进工作面的设置,按采煤工作面启爆点设置的规定执行。

凡不按要求设置的,处罚分管技术员和分管部长100元/次。

第二十二条启爆点和岗哨位置必须在现场有明显标记,控制回风系统的岗哨(在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距回风流的距离应不低于20m,并设置压风自救袋,站岗人员要携带自救器进入压风自救袋。

启爆点人员在携带好自救器后,将自救袋压风开起,然后进入压风口袋内方可进行启爆工作。

启爆后10分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从压风口袋中退出;启爆点的岗哨在进入压风口袋后用手将口袋的一面撩起,继续实施警戒工作。

凡不按要求启爆的,发现一次,处罚施工队队长、当班值班队干和瓦斯检查员100元/人.次。

第二十三条启爆点人数不得超过压风自救袋个数,多余人员撤到其“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指定的安全地点。

凡不按要求的,发现一次,处罚当班值班队干、瓦斯检查员100元/人.次,其他人员50元/人.次。

第二十四条防突头面放炮前,必须停掉碛头内(除局扇、监测外)所有的动力电源,当班值班队干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请求停掉回风系统的所有动力电源;并按作业规程或措施的规定撤人、设岗。

站岗人员必须得到设岗人员的通知后方可撤岗,切不可擅离职守。

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当班值班队干200元/人.次。

第二十五条防突头面放炮前,必须由当班值班队干、瓦斯检查员向矿调度室汇报防突措施、工作面煤层、通风瓦斯、爆破参数、布岗、停电等情况,经调度室同意方准放炮;放炮在10分钟后须向调度室汇报井下情况,30分钟后经请示调度室同意方准进入。

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责任人200元/人.次。

第二十六条正反向风门处有水沟而无水时应用料石将水沟堵严;水沟有水时,应按规定设挡风帘,每次放炮前由班长负责用料石在反向风门侧将水沟临时封堵严密,放炮完毕再将封堵料石取开。

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责任人50元/人.次。

第二十七条放炮时,回风系统中不得有矿车、杂物或材料堆积等,凡不符合的,处罚施工队当班值班队干、班长50元/人.次。

第二十八条压风自救系统和自救器由当班值班队干和瓦斯检查员负责每班检查,每次放炮前将自救袋开关打开一段时间,排尽管内积油(水)。

凡不按要求检查或存在问题的,处罚施工队当班值班队干、班长和瓦斯检查员50元/人.次。

第二十九条重点防突头面每次措施后允许进度内的单个循环装药前,瓦检员必须将碛头瓦斯及煤层赋存情况向通风、防突部门值班人员汇报,经其分析确认突出危险性后通知调度室是否允许装药,方可装药放炮。

第五章防突检查

第三十一条检查时间:

每周安全办公时,将防突管理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凡按防突管理的采掘头面及回风系统要全面复盖一遍;对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或中途改按防突管理的工作面必须经过严格的防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则必须对突出物和突出孔洞进行处理,并经防突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二条参加检查的单位及职责:

各相关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单位负责人或主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防突检查工作。

通风、安监、防突、工程、调度等部门负责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防突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生产环节的检查;机运及机电部门负责机电设备防爆完好性检查;采、掘、辅助队派人参加相应检查。

第三十三条防突检查,以采、掘、机、运、通,各专业分别检查与采掘头面(或区块)专业混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料整理检查结果分别由通风、防突、机运、工程、等部门将检查结果按工程名称及施工单位分类整理汇总后,报安监处。

防突办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突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四条检查内容及要求

1、防突技术措施管理:

重点检查区域性抽放孔、钻孔预测、检验、排放孔、煤体注水、松动爆破、循环进度、装药量、防突牌板等执行情况。

2、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管理:

重点检查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可靠性;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及供风状况;防突采掘面的回风道、分区回风道、总回风道的巷道断面、支护状况;风门强度以及逆止板的可靠性;隔风墙的强度等环节能否防止在发生突出后风流逆转对通风系统的破坏。

3、电气设备的完好性管理:

除每周固定的安全检查外,对防突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每天作一次防爆完好性检查,独头内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三专两闭锁”要求,“风、瓦电闭锁”、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灵敏可靠,查每周的试验记录,出现故障及时处理。

4、重点防突区域的抽放管理:

按抽放计划检查抽放的效果及钻孔施工情况。

5、防突采掘施工管理:

重点查防突采掘工作面的断面、支护和顶板管理,防突措施、防护措施执行情况,检查防突头面的防突牌板设置填写情况,确保符合作业规程及防突措施的规定。

6、放炮安全管理:

重点检查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停电、撤人、布(撤)岗制;放炮距离及启爆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填报防突放炮卡制度执行情况、正向爆破和水炮泥使用情况、回风巷道畅通情况。

7、瓦斯管理:

查“一班三检”制、“一炮三检”制和突出预兆观察,除每班三次检查汇报外,平时应加强检查,遇瓦斯超限、积聚应及时撤出人员并进行处理;有突出预兆时,停止作业,撤除人员立即汇报,并将突出预兆观察情况记录到检查手册。

8、自救装备、设施:

查压风自救硐室、压风自救系统、隔离式自救器、防尘水供水管路、通讯电话、局扇指示灯的配备、使用情况。

9、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放炮工作:

(1)回风巷道中有矿车等其它阻塞物件,回风系统不畅通时;

(2)正反向风门损坏、关闭不严,反向风门、防突逆止门不符合要求时;

(3)电气失爆未处理时;

(4)启爆硐室、启爆点的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及无压风自救袋、无防尘水管、局扇指示灯不亮时,回风巷道无防尘喷雾时;

(5)启爆点无通讯电话或电话不通畅时;

(6)未填报防突放炮卡或未经矿调度室同意放炮时。

(7)防突头面及其回风流流经巷道未停电时(局扇、监控电源除外)。

凡不按上述要求进行防突检查或不参加检查的,处罚相关单位负责人50元/人.次.条。

上述问题未处理,就同意放炮,对调度员处罚30元/人.次.条,现场值班队干、班长和瓦斯检查员处罚50元/人.次.条。

第六章防突仪器仪表管理

第三十五条防突仪器仪表管理的要求:

1、防突部门设专人负责仪器仪表的维护和校核工作,所有仪器仪表均应编号并建立台帐。

其内容为:

仪器编号、入井时间、仪表误差及携带仪表入井者的姓名。

仪表在井下受到剧烈震动或损坏,不得继续使用,必须及时更换新表。

2、井下使用的气体流量计(即煤气表)每月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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