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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已改简答需参照新法修改)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

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专门活动。

2.当事人:

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和结局起着重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

3.诉讼参与人:

除专门机关以外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4.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而被依法追诉的人。

5.被告人:

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国家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

6.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的一部或者全部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减免刑事处罚的活动.

7.代理:

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8.管辖: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方面的职权划分。

9.审判管辖:

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0.回避: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11.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12.取保候审:

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的方式,保证不逃跑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13.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14.拘留: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5.逮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6.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17.间接证据:

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不能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

18.言词证据:

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

19.直接证据:

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能够直接指出犯罪人是谁这一主要事实的证据。

20.证明:

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定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21.立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根据有无犯罪事实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法定条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一种诉讼活动。

22.侦查试验:

侦查人员按照某一事件发生时的条件,进行试验性重演的一种侦查活动。

23.侦查终结:

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24.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重新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25.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26.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未达到起诉条件,而做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27.上诉不加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28.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29.死刑复核程序:

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30.监外执行:

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某些法定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羁押场所以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简答题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答:

1.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2.从直观的意义上看,刑法是规定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如何追诉犯罪的法律。

3.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各自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共同成为构建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点?

答: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比较复杂,他们既是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辩护权,同时又处于被追诉人的地位,可能被科处刑罚。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特点?

答:

1.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2.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3.被害人一般是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4.被害人通常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5.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拥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如何理解职权原则?

答:

1. 公、检、法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专门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2.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3. 公、检、法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利的属性,因为具有强制性。

4.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相互代替或者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行事。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独立性。

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前提必须是依法。

3.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不否定党的领导。

检察监督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

1.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立案。

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实现的。

3.起诉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理后,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4.审判监督:

包括对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监督。

5.执行监督: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在哪些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或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答:

强制指定辩护:

1.被告人是盲、聋、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酌定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答: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特定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的案件。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点犯罪案件,需要归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答: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6.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任职回避、重新审判案件的回避和辩护人涉嫌同案侦查机关的回避。

法院统一定罪在刑事诉讼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

一.《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其核心内容包括: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二.1.降低逮捕条件。

2.进一步明确控诉方的举证责任。

3.规定疑罪从无原则。

4.严格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两种称谓。

5.取消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制度。

6.把庭审改为程序性审查。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答:

遵守: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责任: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犯罪的。

5.实施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

取保候审适用于哪些法定情形?

答:

一般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证人证言的特点?

答:

1.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因此,证人证言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陈述更为客观。

2.证人证言强调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亲身感知,因此,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推测和分析意见不是证据。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知悉情况的反映,因此,在感知记忆和表达等各个环节往往会受到证人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的来源十分广泛,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

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答案存疑,慎用)

答:

证人证言是证人根据自己所了解到的情况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陈述;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事先不了解案件情况,而是在鉴定过程中通过鉴材和委托人提供的案件信息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意见。

证人的条件?

答: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内容?

答:

实体法事实:

1.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

2.作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1.当事人申请回避时提出的相关事实。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诉讼期限而提出申请的事实。

3.需要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以及影响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4.违反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而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

(1)公诉案件中:

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承担。

(2)自诉案件中:

自诉人作为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必须独立承担控诉只能,不仅要向法院递交自诉的还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3)非法证明责任:

为了规范举证程序,保证被取证人的合法权利,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答:

1.法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有哪些特点?

答:

1.自诉案件通常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员独任审判。

2.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

答: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3.简易程序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

4.简易程序是对普通完整审判程序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答:

实体性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性条件:

1.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人民法院征求被告人同意或者没有异议的程序条件。

刑事诉讼中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有哪些?

答:

1.判决直接针对起诉主张的内容作出,所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性问题。

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性问题。

2.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定则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

3.判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则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4.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只有一个。

一个案件中可以形成多个生效的裁定。

5.判决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裁定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

 

刑事诉讼中延期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答: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被告人以正当理由提出更换辩护人的要求,合议庭同意的。

5.被告人因患有疾病而神志不清或体力不能承受审判的。

6.人民检察院变更了指控范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重新进行辩护准备,提出申请的。

7.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身体原因,使审判无法进行的。

8.辩护人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上诉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简化版,慎用)

答:

1.被告人、自诉人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中更有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

2.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自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拥有独立上诉权,无论被告人、自诉人同意与否。

3.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具有独立上诉权,以取得被告人同意作为提起上诉的条件。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上诉权,只能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

答: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

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

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6.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申诉的理由?

答: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答: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

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上级人民法院:

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最高人民检察院: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上级人民检察院: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答:

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答:

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必须是本案被害人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

3.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范围限于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答:

1.提出主体不同。

申诉的主体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则限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2.对象不同。

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

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3.处理机关不同。

申诉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只能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4.期限不同。

申诉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的,除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上诉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其中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5日。

5.效力不同。

申诉不能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错误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经法院依法处理过的申诉,除符合法定情形外,法院不再受理;上诉一经提出,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案件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不能再次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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