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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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各

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原人事

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 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

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

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3、纳入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

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

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

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以下简称三类岗位,见附件 1)。

 

1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

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

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

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

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

的要求,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

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7、全省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

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 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

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

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 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

比例。

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上述控制标准和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

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2

 

  8、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 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到十级职员岗位。

  9、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

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

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

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

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

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

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省属单位可设至专业技

术二级岗位;市(地)、县(市、区)属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不

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

标为 1:

3:

6。

对高级比例的控制,原则上省属事业单位要高于市(地)属事

业单位,市(地)属事业单位要高于县(市、区)属事业单位。

  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

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1:

3:

6,五

 

3

 

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

例为 3:

4: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

5。

  15、对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

例,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

为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一级、二级、三级

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

勤技能岗位总量的 5%左右。

  承担科学研究、创新实验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任务、高技能人才密集

且一般性劳务工作已经实行后勤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

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事业单位。

  18、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

凡是

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可以

不再设置相应的技术工或普通工岗位。

  (四)特设岗位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为完成某项工作引进高层次人才、经一定程

序批准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

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

岗位的等级视具体情况确定。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报市(地)

 

4

 

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2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

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

级人选、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

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和管理,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基本条件

  2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4、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

 

5

 

科以上文化程度。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

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

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

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有关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

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岗位条件,由主

管部门、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及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

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27、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

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

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技术

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和审核

 

6

 

  28、岗位设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 2);

  

(2)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地)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

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核准制度。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2)市(地)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地)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核准。

市(地)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

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县(市、

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4)省政府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30、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

的。

  六、岗位聘用

  3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岗位条件,

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32、事业单位应按照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33、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

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人员

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4、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

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已经达

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

方式平稳过渡。

  3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审

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36、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并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

破格聘用。

  37、被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因行业工作特点,

确需兼任的,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8

 

  38、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

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对符合

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

资待遇。

  39、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

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要采取相应措施,严格限

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高等级岗位和一、二、三级工勤技

术岗位的设置。

  七、组织实施

  40、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

调控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

有序进行。

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

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1、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

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

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2、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

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的,经市(地)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参照相近

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43、各市(地)、省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

 

9

 

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

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对不按本《实施意见》

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

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

  44、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

制定本地、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

案后组织实施。

  45、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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