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371229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2.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全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全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全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全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全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

《全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

全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全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3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和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认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X年底,重点行业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基本建成并交换共享,推进企业、自然人、社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查询、公开共享和管理应用服务,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对接;建立完善信用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协同监管、信用申诉与修复等机制,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重要领域较好发挥作用。

到X年底,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X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法规机制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以信息应用为核心的信用奖惩格局,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二、加强社会信用的基础建设

(三)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

全面建立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推进代码登记管理部门增量公示和存量转换,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实现跨领域信息统一记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名下,同时以规范格式推送到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集中汇总到“信用X”网站向社会大众提供公示和查询服务。

(四)加强信用记录建设。

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X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导目录》《X省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导目录》,规范化采集、整合、存储各级行政机关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在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自然人和企业、除政府机关以外的社团组织、有关机构等法人的信用信息、信用承诺书等记录资料,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建立各类主体信用档案,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奠定基础。

采集的信用信息要按社会公开、授权查询和政务共享等类别明确公开属性,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和常态化更新。

(五)实现信用平台纵横互联共享。

建立完善由省级、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纵横联通的X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横纵向分别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加快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全面对接,形成全省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大数据库和枢纽中心。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数字X”的云平台和全省政务内外网统一归集汇总各地区、各行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再通过政务共享平台按照“一处归集、多方共享”的原则,将统一归集的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和共享,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至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同步公示。

(六)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要求,研究出台行业领域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标准规范,依法依规认定和差别化管理守信、失信行为,推出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规范“红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红黑名单”在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同步推送到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统一汇总到“信用X”网站集中公示。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失信主体“黑名单”,降低信用风险。

(七)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和宣传。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除涉及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信息外,其他所有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要在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汇总到“信用X”网站集中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及时归集整理各地区、各行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典型案例,汇总到“信用X”网站公示和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以点带面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自身信用建设。

(八)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继续加快公共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化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信用信息,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综合评价认定标准及办法等信用立法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制定出台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配套文件,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同时,结合信用分类管理、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用评价等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九)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扩大信用需求,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促进大数据开发利用,扶持、培育一批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法规标准健全、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服务体系。

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率先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查询使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行政机关开展信用主体的激励或约束提供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参考依据,探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为市场主体提供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增值服务。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十)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政务门户网站、“信用X”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

发改、经信、财政、金融、环保、住建、交通、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率先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实施守信激励。

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在政府行政管理事项中,应告知、指导企业按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惩戒和制约。

鼓励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十二)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和扶持。

研究制定各行业领域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和联合奖励的制度,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通过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和“信用X”网站集中公示各领域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

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守信市场主体。

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鼓励有关部门合作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贷通”等守信激励产品。

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十三)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在政府采购、政府资金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有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红名单”等守信主体。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十四)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建立信用档案、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发改、经信、财政、金融、环保、住建、交通、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率先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严重失信行为: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十五)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信用审查,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参考依据。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对具有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十六)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X”网站或媒体等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座席、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七)对失信行为实施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各地区、各部门应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完善行业内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十八)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在建立完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用记录的同时,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九)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不同行业监管部门各自权责范围内的激励和惩戒事项,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激励和惩戒处理情况。

(二十)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动。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共同打击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等犯罪行为。

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

探索两岸征信信息查询共享途径,支持台企台胞赴闽兴业创业融资需求;加强我省与台湾、周边省份及泛珠三角地区的信用合作,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机制。

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建立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动态协同功能,为各行业部门进行跨领域联合奖惩提供技术支撑。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嵌入政府日常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健全政务平台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

(二十二)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目录清单。

各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领域已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本部门的管理职能、权力清单,统筹梳理需要提交其他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的事项,形成各领域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相关部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提交其他部门进行联合奖惩的信用主体名单(包括但不限于“红黑名单”),前期推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政务共享和常态化更新,并汇总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贯彻落实;后期通过逐步过渡方式,推送至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实现动态协同监管。

联合奖惩目录清单主要分为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强制性措施为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推荐性措施为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变化及时对联合奖惩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下发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格式规范等,并及时整理汇总、总结经验,指导、推动各部门不断完善目录清单。

(二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

失信行为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当事人;失信主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信用修复的结果应推送到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等制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经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及时更正,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核实结果还应告知当事人,并推送到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支持有关主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推动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并制定有关落实文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开展试点、示范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重点任务贯彻实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

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对照本实施方案,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有条件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应率先出台落实文件,其他行业领域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市场需求及时出台落实文件,逐步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渗透到社会各领域。

制定落实文件应在充分研究本地区、本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案和《X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65号)等公共信用法律法规基础上,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

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二十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发挥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作用,大力开展诚信宣传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的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诚信教育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律师、医务人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公职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

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和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诚实守信和违法失信典型的宣传和曝光,深入挖掘、剖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适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推动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深入开展“信用X周”“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记录关爱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诚信文化宣传活动,营造诚信社会氛围,提高全民信用意识。

(二十七)加强督查指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信用分类管理、联合奖惩等各项工作制度。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推动指导,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奖惩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督促整改,并将检查任务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文学研究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