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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台风预案修订.docx

防台风预案修订

寿光市防台风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防台风工作,促进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减轻台风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寿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防台风工作。

1.4工作原则

防台风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坚持“防、避、抢”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等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全市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台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台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市防台地方性办法、政策性规章、制度、文件等,及时提出防台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订实施防台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台、抗洪抢险,督促检查落实防汛责任制,组织开展防台、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台、防汛物资和队伍,负责市级防台、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台、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园区)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市防指指令和预案,做好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防指由市长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人武部、市小清河管理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台、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安检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副指挥或成员。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台抗灾重大事件的协调。

市水利局负责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

向市领导报告防台有关情况。

及时向各镇街区通报台风消息,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督促各镇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防台、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网通、移动、联通等通信设施的防台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做好发生特大洪水时应急的通信手段,保障抢险现场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台、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台、防汛设施、城市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台抗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防台、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市建设局组织检查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协调驻潍部队、武警、消防系统根据险情需要,担负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救灾及执行重大防台措施的任务。

市小清河管理处负责小清河的防台防潮的工程检查、储备防汛物资和落实抢险队伍,全面做好小清河的防台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从气象角度对台风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密切关注台风动向,与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工作。

市交通局组织加强公路及在建工程的巡查,通知运输车辆(船舶)做好防台抗台的准备;加强对公路沿线指示标志、广告牌、行道树和施工现场脚手架、间易房的安全防护;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车辆和机械等设施设备,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

市教育局组织指导全市学校做好学生防台安全教育及教室、校舍等的安全保障工作。

市农业局指导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沿海风暴潮、海浪的预警、预报;通知海上渔船特别是远距离作业渔船开始返航,提前做好辖区船舶、设施防台各项准备工作;指导检查加固深水网箱、鱼排等养殖设施。

市卫生局组织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燃料、备用电源和通讯设施等应急准备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水情、汛情、旱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抗灾自救知识。

市粮食局指导加强库存粮食防台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协调镇(街道、经济园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市安检局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做好防台检查工作,制定防台应急预案,预防因台风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市供电公司组织各地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台准备;负责保障防汛台、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

2.3办事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为防台风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的防御台风、防汛与抗洪的日常工作。

3防台风预警

3.1预警基础信息与报告

市气象局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实时掌握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分析台风与降雨发展趋势,发布台风预警信息;

市海洋局负责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预警;

市水利局负责雨情、水库河道监测和预报、水利工程工情、险情的监测和报告;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积涝及防洪排涝工程工情、险情的监测和报告;

其他成员单位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上述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应按照《寿光市防汛预警暂行办法》之规定,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市防办负责及时收集、汇总防台风预警基础信息,分析形势,向防指提出防台风预警发布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等级

根据不同强度台风威胁和影响严重程度,防台风预警等级划分Ⅳ、Ⅲ、Ⅱ、Ⅰ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3.2.2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以市防指文电发布。

市防办根据台风影响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副指挥及时组织会商确定预警级别,报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同意,按下列程序签发:

Ⅳ级预警(蓝色):

市防指副指挥签发。

Ⅲ级预警(黄色):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

Ⅱ级预警(橙色):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Ⅰ级预警(红色):

市防指指挥签发。

根据台风影响变化,由市防办提出预警级别变更(升级或降级),按规定程序重新签发。

当预警威胁解除,市防办及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或启动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防汛预警自动解除。

3.3预警行动

预警发布后,各成员单位、部门行业要按照职责要求,采取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对受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问题的有关方面进行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社会民众应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签发;

Ⅱ级、Ⅲ应急响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签发;

Ⅳ级应急响应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签发。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安排部署防台风工作。

(2)市防办加强值班,将台风信息报告市防指指挥、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3)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发布台风预测预报信息。

(4)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海上船只、沿海养殖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防风避风工作,及时发布海浪、风暴潮预测预报信息。

(5)各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4.2.2Ⅲ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台风工作。

(2)市防办加强值班,研究防御对策,部署有关工作,将防台风信息报告市防指指挥,并报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水利、气象、海洋、住建、国土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集中现场办公。

(3)气象部门应加强值班,密切监测,加密预报台风动向和发展趋势。

(4)海洋与渔业部门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

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监视,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可能影响区域内水库、河网的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

(5)其他有关防指成员单位组织人力、物力,适时启动部门防台风应急预案,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6)预报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区域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园区)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7)民兵预备役以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4.2.3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台风防御工作。

(2)市防指加强值班,部署海上船只避风、人员转移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动员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投入防台风工作,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气象、海洋、住建、国土等部门分管领导集中现场办公。

(3)气象部门加密台风监测、预报和预警;通信、新闻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出台风预警相关信息。

(4)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渔业、海洋养殖业的减灾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5)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派出工作组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地防台风工作。

(6)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根据市政府和市防指要求投入救灾工作。

(7)市防指成员单位立即启动防台风专项预案,部署落实各项防抗措施。

(8)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园区)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预报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区域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园区)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避险工作。

4.2.4Ⅰ级应急响应

(1)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政府有关领导,所有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发出人员转移指令,动员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水利、气象、海洋、住建、国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市防指会商室集中现场办公。

(2)气象部门加密台风监测、预报和预警;通信、新闻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出台风预警相关信息。

(3)海洋与渔业部门全力做好渔业、海洋养殖业的减灾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全力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4)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加强重要工程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查,落实各项抢险措施,及时修复重要基础设施,特别应防范台风带来的暴雨、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

(5)市防指成员单位要服从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台风发展趋势,落实各项防台风应急措施。

(6)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市防指的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办做好物资调拨的工作。

(7)有关部门或单位立即派工作组、专家组到台风影响严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地防台风工作。

(8)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园区)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减灾工作,特别要全力做好受台风直接威胁和可能影响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避险和救助工作。

4.3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防台抗灾等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4.4应急响应结束

当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政府或市防指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5人员转移安置

市政府根据不同预警级别下台风威胁区范围及居民等分布情况确定需转移人口、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

转移工作采取干部层层包干负责的办法实施,明确转移安置纪律,统一指挥、安全第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发布。

6.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

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

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武警部队、民兵和驻潍部队是抗洪抢险的突击力量。

市级防指应做好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园区)、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

6.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落实措施保障防台抗灾人员与人员转移运输、救灾物资运输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风救灾的顺利进行。

6.4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特别应落实大面积停电、各级防汛指挥部停电与抢险现场等电力的应急保障措施。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7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

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包括求助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6.8资金保障

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9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

6.10宣传、培训与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与不定期采取多种方式组织防御台风公众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台风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防御台风预案的各项工作。

7善后工作

台风影响后,市防指要召开抢险救灾工作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召开抢险救灾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组织水利、民政、建设、电力、交通、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到抗灾一线慰问灾民,指导抢险救灾,并对防台工作进行评价。

各地、各部门全力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

(1)市防办及时掌握汇总各地灾情,协调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市级防汛物资调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台评价工作,做好向市委、市政府的汇报工作。

会同宣传部门(新闻办)、民政部门通报防台救灾情况。

(2)气象部门继续跟踪监视并做好台风路径、降雨预报,直到台风完全消失、降雨停止。

(3)水利部门继续监视水库、小流域降雨和河道水位情况,做好洪水调度,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确保安全度汛。

(4)武装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预备役部队、民兵,并协调驻潍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民政部门组织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接受捐赠,下拨救灾款;协助地方政府安置灾民,做好灾民救济救助工作;收集、核实灾情,及时向市防指通报。

(6)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员,指导卫生防疫工作。

(7)交通部门加强对公路、桥梁、施工路段的检查,加强公路巡查,及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向公众发布公路、水路阻段信息。

组织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工程修复,保障救灾救济物资的运输畅通。

(8)建设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抢修城镇供排水等市政设施和灾区的房屋重建工作。

(9)电力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抢修电力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10)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信。

(11)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掌握各地的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12)教育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学校抢修校舍,为顺利开学或复课创造条件。

(13)农业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14)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各地的治安动态,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15)供销部门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

(16)粮食部门组织做好粮食供应,确保灾区粮食价格和市场供应稳定。

(17)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渔船和网箱养殖的抢险救灾,指导沿海养殖恢复生产。

(18)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抢险救灾资金,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19)发改部门组织协调灾后重建中的基础设施恢复。

(20)经贸部门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供应。

(21)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及时确定对外宣传口径,拟定对外报道方案,对外公布台风灾情及救灾情况。

(22)保险机构及时组织灾情核查和理赔工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并报潍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市防办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各镇街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根据本预案制定防台应急预案。

市防指成员单位、其它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相应的防台风应急预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或报请市委、市政府给与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防洪法》、《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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