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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辞职信

法院辞职信

篇一:

一封300多字的辞职信

一封300多字的辞职信、三张制式统一的表格,终结了基层法官张伟16年的职业追求。

微博上晒出的工资条,曾引来上千网友围观:

实发5555.8元。

在北京,这个收入,几乎宣告购房、买车的事儿将与你无关。

但张伟反复强调,真不是钱的事儿,“加薪能保证法官不挨骂吗?

能保证不加班吗?

能保证岗位轮换按意愿发展吗?

能不用做维稳化解信访回复吗?

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XX-20XX)》的核心内容,法官的状况有望改观。

在法官流失加剧的大环境下,系统内尤其是基层的司法人员,对司法改革寄予了更为迫切的期待。

但39岁的张伟,两个孩子的父亲,等不及了:

“我没有另一个青春洋溢的十年用来试水。

在他做决定前后,该法院又有两名年轻法官选择离开。

微博记录了

张伟最后的法官生涯

敲碎的法槌

“爸爸,你作案时为什么总拿一把锤子呀?

”7岁小儿子的雷人提问,曾被张伟发到微博上当段子。

当上父亲后,职业构想中糅进了更多的家庭元素,他希望,有一天,儿子可以自豪地跟别人说“我爸爸是法官”。

这个构想最近被迫中断。

今年5月22日,张伟向所在法院政治处递交了辞职申请,短短的300多字,甚至没铺满一页a4纸。

在文末,他用节制的语言总结:

“努力工作快乐生活是我的宗旨,但是现在的工作与我的追求相矛盾,所以不得不痛下决心离开。

落在纸面上的文字,无法纾解现实中的苦闷与失落。

他几次强调:

“我是主动辞职,但是被迫失去这些东西。

”说着,用力吸了一大口冰饮,垂下眼睑,盯着在杯中上下浮动的吸管。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透露,近5年,已有500多人离开法院,北京的“法官流失”现象严重,流失法官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骨干比例增加,流失速度加剧。

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更早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透露,5%的法官干不到退休年龄即离开法官队伍。

在法官出走的分析中,工作压力大、待遇相对低、晋升空间小、职业荣誉感下降等是主因。

几十字,足以将困境分析到位,但只有个体,更能体味其间的分量。

起码,这是16年前的张伟无法想象的一种抉择。

那会儿,刚进郊区法院的小书记员,暗自崇拜着大法官,憧憬有朝一日能扬起庄严的法槌,就自己审理的案件作出负责任的裁判。

1998年的法院,这名23岁的新人看到的,是“跟现在绝对不一样”的图景。

法院工作清闲:

案件少、审理周期漫长。

跟当事人吃吃喝喝的风气,彼时正侵蚀着系统。

民众的吐槽精炼而形象—“大檐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

彼时,人民法院即将实施第一个司法改革5年纲要,启动一轮路径明朗的司法改革。

“那段时间也是我最坚定要考法官的日子。

”回顾过往时光,讲述者消沉的声音活泼了起来。

媒体评价中,将20XX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作为这一轮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突破,但对张伟的职业之路而言,推行法袍、法槌,司法礼仪,倡导法官职业道德等,更令他印象深刻—法官庄严、专业的职业形象由此塑造完成。

有一道练习题,张伟至今仍记得大概:

“如果中午头疼,已经不适于继续工作,但下午还有庭审,最正确的选择是什么?

”最后一个选项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不能开庭,回家休息。

不少答题人对此设计表示不适,习惯性选择“克服困难,继续审案”。

但正确答案恰是最后一项。

出题人的理由是,法官要以最好的精力与智慧投入工作,如果不能保证则不能勉强工作。

年轻人感受到法官这一职业前所未有的荣光。

“我好像挺笨的,每次都差两三分。

”20XX年起,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中国从此告别以政治合格为主的法官任用标准。

张伟前后尝试了七八年。

其间,有同学放弃,转而进入行政机关,此后一路升迁。

他还在坚持啃一摞摞的法条,“就想当法官”。

20XX年,法槌已近在手边。

这位民事庭法官审案越来越顺手。

可他发现,司法环境却在改变。

如同在玩一局漫长的俄罗斯方块游戏,张伟拼命移动、消减,力图守住自己的空间,但未消掉的名为“麻烦”的方块,仍越积越高。

20XX年冬天,一个大麻烦来了。

因立案申请不符合程序被拒后,一名78岁的老者天天跑到法院来骂娘。

“就在法院大门口,骂了我一个多月。

”再提及此事,张伟如同置身事外的旁观者,不怒反笑。

当时,他站在办公室窗口,顺着窗台望下去,罩在当事人头顶的黄草帽在冬日显得格外不搭调,当然,这丝毫不影响老者宣泄怒意。

时间久了,他甚至研究出老者出没的规律:

一天两次,早上当事人较多时骂一回,下午再来一趟。

“关键是没人给你解决。

”20XX年冬天的寒意,是从心底开始涌上来的。

张伟说,他理解单位的做法,毕竟对方年龄大了,院方没办法采取强制手段,而领导也不愿招惹麻烦。

老者的不懈辱骂,导致其他当事人的不信任:

你要没问题,别人能骂你吗?

他无奈摇头:

“我没法解释。

多名基层法官反映,曾有类似遭遇,且这种情况有泛滥的趋势。

对法官的不尊重,甚至直接体现在上诉状中。

有当事人直接写“一审的混蛋法官”,截图在法官圈里流传,一片哗然。

而张伟曾被女当事人堵在楼道里,对方凑上前揪扯拉拽他的法袍,而他只能高举双手。

甚至有被威胁的时候。

庭审后,一名当事人带着两名小混混堵住张伟:

“我记住你了。

“记住就记住呗。

“你家住××吧?

“怎么了,有种你就去!

法警后来告诉张伟,该当事人为当地的一个小地痞。

在岗的最后一段时间,张伟也未能平稳度过。

一个老头与同村村民打架,因缺乏有效证据被驳回起诉。

老头冲进庭审现场,一把抢过法槌,梆梆乱敲一顿,嘴里还念念有词:

“让你不立案,让你不立案?

?

”细碎木屑在张伟眼前飞舞。

法槌被敲碎了。

“没了理想中的职业荣誉感,简直是别人宣泄垃圾情绪的对象,太没有尊严了。

”他坦言,这种感觉很痛苦,却也没辙。

在群众的法律意识停留在“为己用”的阶段,对不利于自己的判决、裁定,总有当事人会采取一定偏激行为。

没有司法制裁,或许任何一个当事

人都敢辱骂法官,甚至动手动脚。

而法院如果因为怕出现矛盾,不敢采取司法制裁的“绥靖政策”,只会纵容违法者变本加厉。

浏览微博,吐槽在法官圈子里相当普遍,但鲜有人愿意跟家人提及,“穷担心”。

倾斜的天平

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张伟曾走进中国照相馆,以“留念一段过去的岁月”。

这是一家老字号。

摄影师前面端坐的,是一名面貌清爽、举止谦和的男青年,鼻梁上架着黑色半框眼镜,身上捂着浓黑色法袍,红色领口上钉有五粒金色纽扣。

细看,纽扣上嵌有象征司法公正的天平图案。

付出与所得的失衡,也在考量着系统内每一个体。

法官的人生天平,说不清何时开始倾斜了。

刚入行时,张伟特别崇拜庭室一名前辈。

老同志“文革”前就在法院工作,每天抽最便宜的烟,从不受当事人吃喝邀请,两袖清风、生活简单、爱好很多,“办完案就顾自己玩”。

年轻人曾从老同志身上看到了自己的未来。

自我感觉最好的,是20XX年前后至20XX年前的时光,《法官法》通过了,身边的法官也颁发了等级证书,法官对职业前景充满了美好的预期。

“但紧接着,公务员法就颁布了。

哗,整个倒车就开始了。

法官成为体制内的一个工具,再想找独立的司法裁判者定位,很难找得到了。

这些年,倒车开得太厉害了。

公开报道显示,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体系。

这一规定曾在法学界引起很大争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指出,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管理体系,忽视了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社会公众对法官、检察官不同于其他人员的期望。

更有专家直言,此举将给行政干预司法留下隐患。

而在基层法院—社会矛盾最集中的层面,法庭日益成为群众解决所有纠纷的单一渠道,承受相当大的工作压力下,执法者还要面临来自各方的监督干预。

如张伟一样的基层法官,大多有过被“信访不信法”的群众搞得疲惫不堪的经历。

当事人拨打一个政府热线投诉,法官就要抽时间向其征询意见,化解矛盾。

为解决案件纠纷,北京市高院20XX年推出递进式化解方式。

申诉案件先转回基层法院筛查化解,反复处理,力争让当事人息诉。

张伟直言,作为基层法官,对这种程序很反感但又不得不做,“这是一个正常程序加了一个非正常的递进式。

我判了当事人输,他能对我满意吗?

一名去年辞职读博的基层法官也有相似体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他阐述称:

“即使一个案件完结,如果有上访,上级还会要求你对此案作出说明。

对于不服的民众,还要一次又一次接待安抚。

一些案件,已经不能单纯依据事实来作出审理了。

还有“坏人”利用制度缺陷及维稳需求,来达到自己诉求,比如,明明没有继承权的当事人,通过四处闹,迫使法院最终把房屋判给他。

向庭长解释离职时,张伟也有些小牢骚:

“我发现工作被兑水了。

”兑水,指的是在法定审判职责之外,基层法官还要搞调研、做宣传、写论文,当然也包括参与维稳,跟当事人化解矛盾。

关于论文、外宣及上报案例数量,据了解,每个法院都有一系列指标,然后量化到庭室,再具体到个人。

比如张伟,今年上半年要完成一篇论文、一个案例。

诸如他这样的法官岗,也有宣传任务,需要上电视、广播做节目,给报纸供稿。

年底考核时会有加分,而化解涉诉信访,只有扣分。

后来,他悟出来了:

指标跟我没有任何关系,只会让一个单位在数据上好看,说白了,是考核领导的。

刚参加工作时,当年被评为全院标兵、全市先进的法官,一年结案100件。

效率之高已经让同事们觉得不可思议,年结案四五十件在当时比较正常。

而去年获评先进时,张伟全年审理案件256件,仅剩3件没结案,“但真累得够呛”。

而今年上半年的受案数量,已超过去年全年。

互相作证的是,前几年,他手里的未结案一般不超过10个,去年不超过30个,到今年上半年,一下子超过100个,“我觉得自己数不过来了。

”办公系统列出了全庭室的案件分配,每名法官审理任务都不轻松。

有年轻法官为开庭,甚至中午饭都来不及吃。

他晚上会被案件有瑕疵的梦惊醒。

然后早上到单位,第一件事就是赶紧翻卷。

偶尔在家加班,儿子伏案写作业,父亲在旁边写判决。

去年年底,这名棒球爱好者的一个队友在其眼前猝死,这事深深触动了他:

长期在重压工作环境下,健康出问题了家人怎么办?

答案已经有了。

封存的法袍

6月底,张伟将领到的最后一张工资条晒到微博上,5555.8元,自己调侃“还挺顺”。

上千网友转发,包括大V。

有人转发时解读为北京法官嫌工资低离职。

“懒得去解释。

”当事人称没想到大家“炒”这件事。

39岁的北京土著,有车有房,父母有丰厚退休金,生活没太大负担。

虽然一再强调挣钱真没那么重要,甚至在公众场合提及“钱”的时候都会压低声音、含混过去,但回忆中的遗憾事也与收入有关。

那是去年春节,他跟老婆的工资加起来,不够满足孩子去海南玩一趟的心愿。

工作努力,年年评先进、评优秀,到头来收入尴尬,这位父亲自尊受挫。

他周围的年轻法官们,更为生计所迫。

一名北京名校法学院硕士,买不起商品房又排不上两限房,同爱人住单位宿舍,每天从上地赶到顺义上班。

甚至有人调侃基层法官、书记员都不用买钱包,反正没钱可装。

“北京的基层法官很敬业的,司法改革如果能做到让这些人得到应该得到的,我觉得这是最基本的。

张伟曾期待在努力与回报间寻得平衡,如果法官算专业技术岗,按年限、考核标准去定职级、晋升,他们也不必眼巴巴地望着难以企及的正科、副处。

但据《20XX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近5年市高级法院开展了6次法官遴选工作,仅有83名优秀法官从基层法院遴选到市高、中级法院任职。

出离体制前,他还动过调动的念头,起码16年工龄没白费—却被告知没相关途径。

知情人透露,部分法院内部有条不成文规定,即不准调动,要么辞职,要么留下。

这种不平衡感无处宣泄。

“不可能没有怨,因为我的理想被毁了,但似乎跟每个人都没关系。

制度是无形的,我又能去怨谁?

”“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将他们逼上街头,砸碎自己的铁饭碗。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对骨干法官们的流失表示相当惋惜。

他与张伟在网上认识,两人调侃、逗贫,也探讨法律事务,交情不错。

很久以前,易律师就隐约感觉到张伟有离开法院的意念,后者的离职,在易律师的法官、检察官朋友圈里,已经不是第一例。

但他感慨,如今动摇的多是被单位重用的骨干,有的甚至已经是处长、副处级别。

一个标志便是,这些人之前从未流露出转行的情绪,但近来见面会以开玩笑的形式打听律师行情,还有人沉默观望。

易律师呼吁,制度设计者要充分考虑基层及实际情况,让真正“做事的人”享受到司法改革的红利,激发他们的活力。

保持法官、检察官的队伍稳定,也是为了保证司法质量。

张伟是等不到红利了。

利用这段时间,张伟开车到农村,同曾经打过交道、关系不错的村干部、民调主任告别。

对方很惊讶:

“公务员多好的工作,怎么说辞就辞了?

几天前,“瓷器”的副庭长劝他再考虑考虑,新一轮司法改革路径日益明晰,法官的状况会有改观。

至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XX-20XX)》的核心内容。

《纲要》里提及了问题:

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也提出对策,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将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员额制;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等。

张伟态度消极,“39岁,我等不了。

我16年里没有达到在这个职业里应该达到的职级、收入与尊严。

司法改革几次阵痛后能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如果这是5年、10年以后的事情,那时候我都快50岁了。

一辈子都在改革中度过,我会觉得太悲剧了,没有任何意义。

他的手机中还存有两张旧合影。

第一张是同一庭室的5个人。

都已先后离开法院,有3人是今年离开的,其中包括他自己;另一张摄于五六年前,10个人的庭基层组织,至今提拔两人,一人退休,一人退居二线,剩下的6人都走了。

绝大部分转型做律师或公司法务。

张伟准备选择前者,收入应该会翻数倍,但他几次叹气:

“我追求的这些东西,都没有办法通过这次转型来实现了。

他现在的微博名叫“时间的灰烬”;注册邮箱是“时间的印迹”。

7月15日,法袍上交,16年就此封存。

“这既是我抛弃了过去,也是所有的努力离我而去。

篇二:

法院干警辞职辞退办法

法院干警辞职辞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管理和法院干警队伍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职是指本院干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法院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是指本院依照法律、法规,解除干警同法院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干警要求离开法院不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向本院申请辞职。

第五条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六条干警辞职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本人向政治处提出辞职申请;

(二)政治处审核后提请法院党组会决定;

(三)院党组应在接到申请三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辞职人。

干警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辞退

第七条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违法违纪,经院党组决定予以辞退的;

(七)因有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

第八条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治疗的;

(三)女干警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九条辞退干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说明辞退

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报政治处;

(二)政治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三)经院党组作出辞退决定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人所在部门及本人。

第四章有关问题及处理

第十条干警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党组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干警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因辞职或辞退问题无理取闹,影响办公秩序和有关人员正常生活的,依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干警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法院干警身份,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对辞职或辞退人员,政治处及时收回他们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警官证及警用标志。

拒不交回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对辞退的干警,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被辞退的法院干警按每月185元标准领取辞退费,辞

退费从停发工资之月起按时间标准发放。

具体发放标准: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发给三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给四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满两年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辞退费,但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五条被辞退的干警重新就业,或出境、出国定居或考入中等以上学校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停发辞退费。

第十六条应该辞退的人员,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院党组决定,也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七条干警辞职或被辞退,审批材料应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在试用期的人员,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篇三:

辞职信

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20XX-12-31作者:

未知来源:

劳动争议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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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她一气之下于20XX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

”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接受辞职的答复。

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职请求。

深感懊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她认为,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

公司发出的这一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那么,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辞职申请以什么形式最合适?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关联性”。

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

具备了“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

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

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

人才市场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

在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

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案。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的依据。

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

在做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

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

“我已经决定今天辞职,并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

这家外资贸易公司起先对她的辞职请求未作答复。

可在当年7月10日,公司却向周女士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

“关于您6月5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20XX年7月12日,您的薪金支付到20XX年7月15日为止。

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那家外资外贸公司恢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继而,周女士打起了劳动官司,她认为:

“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鉴于公司一再口头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诚意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

岂料公司方突然后发制人,单方面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决定,使自己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

原告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

同时,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

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

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

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

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

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

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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