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注会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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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注会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08年的分值为2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09年新教材进行了重大调整。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P3)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4)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

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

(1)选项A属于“法律”;

(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三、法律关系

(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8)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P9)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四、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P9)

1、事件(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引起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解释1】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订立有效合同(法律行为)发生合同关系(法律关系)。

【解释2】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事实行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3】因发生约定的自然灾害(事件),甲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解释4】因甲死亡(事件),其继承人乙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P11)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是区别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重要标准),如果行为人具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不成立。

2、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

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相违背。

3、是一种合法行为。

【解释】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P12)

1、意思表示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构成意思表示。

【解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财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抛弃动产),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能生效,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解除)。

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由表意人承担。

5、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P13)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则必须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P13)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P14)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P14)

【解释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

【解释2】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P15)

三、无效民事行为(2000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P15)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解释】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解释】无效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行为。

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P16)

(1)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定金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

(2)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只是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3)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但该保底条款无效。

(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P16)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P16)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P17)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P18)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解释】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不论是订立合同还是其他民事行为,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P19)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P19)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种类(P19)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重点)(P20)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如果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则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相应变更而部分有效,或者撤销而归于无效。

一旦被撤销,其行为效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一样。

(P20)

【例题1·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0年)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效,本题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

(2)选项B:

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选项C: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选项D: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选项B: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3)选项C: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4)选项D:

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例题3·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

(1)选项AD:

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选项C:

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谈不上无效。

【例题4·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B、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C、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D、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答案]BCD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例题5·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B: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选项C: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6·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B、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没有时间限制

[答案]ABC

【例题7·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B、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C、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D、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答案]ABCD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21)

(1)附延缓条件(附生效条件、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

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附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解释2】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未成立,法律行为不生效(而非无效)。

【解释3】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P21)

【例题·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C

[解析]

(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

在本题中,既然乙没有恶意阻止,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22)

(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考试大纲样题·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出租给乙居住。

下列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P22)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

(2)民事诉讼;(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

【解释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行纪的法律效果首先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再转给委托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是()。

A、行纪行为

B、居间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

D、寄售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D:

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

(2)选项B:

由于“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3)选项C: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二)委托代理(P24)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2000年)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二、代理权的滥用(P24)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P25)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解释】注意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例题·多选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2006年)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的后果(重点)(P25)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故法律对当事人权利行使有期限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②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例题1·多选题】2009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遂对丙说:

“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D:

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2)选项C: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不能撤销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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