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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

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和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住建厅负责开发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系统(下称“‘双随机’系统”),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业务平台。

“双随机”系统所需的工程项目库,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实时对接。

工程项目库信息包括建设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项目信息等。

第五条省住建厅每年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原则上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同步开展。

单独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时,则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从工程项目库随机抽取检查项目。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建筑市场检查次数和抽查项目数量,但每年不少于2次。

同一年度内省住建厅已经检查的项目一般不作为本年度内市、县级检查对象。

第六条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和管理,成员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100人,专家不少于50人。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所在单位、职务、所属库级、地区、联系电话(手机)、学历、职称等。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检查人员库。

检查人员库应当定期更新。

第七条入选检查人员库的专家应当由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一级建造师、一级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

(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建设领域业务不少于10年;

(三)身体健康,年龄55周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熟悉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不谋私利、廉洁自律、热心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检查组由执法人员、专家组成。

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随机从检查库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

根据抽查地域回避、利益回避、申请回避等原则,不宜成为检查人员的或由于检查人员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检查的,可以递补抽取检查人员。

被抽取到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除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外,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检查工作。

第九条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违规收取各类保证金,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拖欠工程款行为,是否按照《建筑法》办理施工许可;

(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具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法行为;

(三)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务管理不规范和欠薪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招标代理行为;

(五)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检查组依法对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附件1),由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归档。

遇到第九条所列的问题,应当按照附件2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检查组实施层级检查时,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受检单位应当协助与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检查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档案资料

(二)要求受检单位提供检查材料(附件3)等;

(三)要求受检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场配合检查。

检查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检查结果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双随机”检查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通报。

通报内容应当包括:

检查对象信息(受检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所在地)、检查主体、检查类别、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处理意见等。

第十三条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检查组应当将相关证据或线索移交组织检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移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违法行为处罚结果录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纳入有关企业或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1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记录表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工程名称

工程代码

工程地点

施工许可证号

开工日期

建设规模

m2(或万元)

市场各方主体情况

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资质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资格

建设单位

工程总承包

单位(如有)

施工总承包

单位

专业承包

单位

分包单位

监理单位

备注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附件1-2

建筑市场行为(建设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检查情况描述

1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符合□

不符合□

2

招标代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

符合□

不符合□

3

达到规模标准的,依法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可以依法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履行相关核准手续

符合□

不符合□

4

未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布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符合□

不符合□

5

不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符合□

不符合□

6

未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另行发包(符合规定的除外)

符合□

不符合□

7

不存在以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的分包单位

符合□

不符合□

8

开工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符合□

不符合□

9

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的单位一致

符合□

不符合□

10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符合□

不符合□

11

其他问题:

附件1-3

建筑市场行为(施工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检查情况描述

人员情况

项目管理机构

1

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符合□不符合□

2

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应管理人员

符合□不符合□

项目负责人

3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符合□不符合□

4

项目经理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符合□不符合□

5

项目经理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符合□不符合□

6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符合□不符合□

项目技术负责人

7

技术负责人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符合□不符合□

8

技术负责人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符合□不符合□

9

技术负责人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符合□不符合□

10

技术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符合□不符合□

人员情况

质量负责人

11

质量负责人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符合□不符合□

12

质量负责人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符合□不符合□

13

质量负责人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符合□不符合□

14

质量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符合□不符合□

安全负责人

15

安全负责人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符合□不符合□

16

安全负责人社会保险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符合□不符合□

17

安全负责人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符合□不符合□

18

安全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符合□不符合□

分包单位负责人

19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与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符合□不符合□

20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社会保险在分包单位缴纳

符合□不符合□

21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工资由分包单位支付

符合□不符合□

22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符合□不符合□

工程合同情况

专业分包合同

23

专业分包工程(土方、支护、桩基、防水等)由中标单位发包,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符合□不符合□

24

总承包单位不存在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钢结构除外)

符合□不符合□

25

专业分包单位不存在再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符合□不符合□

劳务分包合同

26

劳务分包作业由中标单位发包,劳务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符合□不符合□

27

劳务分包单位不存在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符合□不符合□

材料设备合同

28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中标单位签订

符合□不符合□

29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由中标单位签订

符合□不符合□

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专业分包

30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符合□不符合□

31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分包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符合□不符合□

劳务分包

32

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符合□不符合□

33

劳务分包单位不存在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或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符合□不符合□

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材料设备采购

34

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符合□不符合□

35

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符合□不符合□

材料设备租赁

36

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

符合□不符合□

37

材料、设备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符合□不符合□

自有

38

施工单位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具有相应证明材料

符合□不符合□

其他问题

1

2

附件1-4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情况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细则

检查结果

检查情况描述

1

项目劳务管理制度及劳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劳务办公室挂牌,具备办公桌、电脑等基本办公条件的;

符合□不符合□

(2)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或劳务管理制度内容包含纠纷应急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的;

符合□不符合□

(3)明确劳务管理人员,或劳务管理员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岗位证书的;

符合□不符合□

(4)制定劳务管理员岗位职责并上墙公布的。

符合□不符合□

2

项目部维权告示制度落实情况

(5)项目部设置“维权告示牌”,且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号)规定设置维权告示牌的(本地区另有规定的维权告示牌格式,从其规定);

符合□不符合□

(6)项目部设置“考勤公示栏”;

符合□不符合□

(7)项目部设置“工资公示栏”。

符合□不符合□

3

项目部工资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8)项目部每月在“考勤公示栏”公示纸质《考勤登记表》;

符合□不符合□

(9)项目部每月在“工资公示栏”公示纸质《工资支付表》。

注:

根据规定,项目部每月10日前公示上月考勤及工资发放情况,并留存记录有公示日期的影像资料;每季度评价时,查看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的公示情况影像资料;无法提供完整影像资料或日期不吻合的,则为不符合要求。

符合□不符合□

4

劳务分包制度落实情况(适用于实施劳务分包制度的项目)

(10)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施工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

若无法提供施工企业书面授权,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负责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则不符合要求。

注:

发现施工企业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应当立案查处。

符合□不符合□

5

劳动合同签订落实情况

(11)施工企业自行雇佣工人,劳动合同应当由施工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在进场一个月内签订。

注:

未经施工企业书面授权,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要求。

无法提供《进场承诺书》或《考勤登记表》的,不符合要求。

劳务作业人员进场日期,以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进场承诺书》日期与《考勤登记表》首次出勤日期的二者靠前者确定。

符合□不符合□

6

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登记、员工资支付表情况

(12)不论是否实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均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三级教育人员名单等其它材料不能替代花名册);

符合□不符合□

(13)项目部需提供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的考勤登记表,无法完整提供的,则不符合要求;

符合□不符合□

(14)施工企业自行雇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须提供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工资支付表,无法完整提供的,不符合要求;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须提供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工资支付表原件或复印件(均应加盖劳务公司公章),无法完整提供的,则不符合要求。

注:

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每项有1人及以上劳务作业人员不满足要求的,则不符合要求。

符合□不符合□

7

工资发放情况

(15)查看工资表支付应由本人签字或按手印,不得存在他人代签情形的;

(16)现场询问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是否发放给本人,答复为否且项目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发放本人的,则不符合要求。

符合□不符合□

8

劳务作业人员退场管理情况

(17)在班组和劳务作业人员退场时,劳务班组是否向项目部签署“退场承诺书”;

(18)劳务作业人员退场时,是否签署“退场确认书”。

符合□不符合□

附件2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办法

序号

问题

处理办法

备注

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依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

2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

3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理并通报。

4

建设单位违规收取各类保证金或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

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5

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

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予以信用扣分并录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6

施工单位存在挂靠行为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包括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予以信用扣分并录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7

单位和个人存在挂靠行为且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

8

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依照《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予以信用扣分并录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9

施工单位存在劳务管理不规范或欠薪行为的

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存在恶意欠薪的,另报省住建厅列入欠薪黑名单。

10

招标代理工作不符合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

涉及到违法违规的,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理并通报;予以信用扣分并录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11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存在违法违规内容

予以信用扣分并录入福建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附件3

各方主体项目现场须提供材料清单

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建设

单位

1

限于政府投资项目

招标公告(复印件)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中标人)

4

中标通知书

5

施工总承包合同

6

专业承包合同

7

施工许可证

8

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

总包

单位

9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

11

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12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13

质量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14

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15

专业分包合同

16

劳务分包合同

17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18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

19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20

劳务分包款支付凭证

21

材料设备采购台账、支付凭证

22

材料设备租赁台账、支付凭证

23

自有机构租赁台账、支付凭证

分包

单位

24

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

25

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表、考勤登记表

监理

单位

26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27

监理月报

28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29

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报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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