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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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一

一、×、×、×、×、×、×、√

二、1、C,2、A,3、C,4、B,5、B,6、D,7、C,8、B,9、A,10、B11、C,12、C

三、ABD、ABCD、AB、BCD、ABCD、ABCD、QBCD、ABCD、AB、AC、AC

四、1、p41页  2、p41-42页

五、案例一:

合同未成立。

理由:

芬兰的公司对包装条件做了实质修改,构成反要约。

案例二:

合同成立。

理由:

该要约系不可撤销要约,在接到要约的当天,即以电话将告知绿色公司表示完全接受要约。

合同日期就为10月11日,理由是在要约未规定承诺的方式下,以电话告知比邮寄的方式快,符合《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二

一、√、√、×、√、×、×、×、×、×、×、×、×

二、CCACAACABBDDDBBBABABB0

三、ACD、BC、BCD、ABD、ACD、BCD、ABCD、BCD、ABD、ABC、ABD、BCD、ABD、AB、ACD、AC、ABD、AC

四、1、p71  2、p97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三

一、判断:

×、×、×、√、√、√、×、×、×

二、单选D.C.C.D.C.B.B.A.C.B.A

三、多项选择:

ACD.BC.BD.ABD.ABC.ABC.ABCD.ABC.ABCD.ABD.AC

四、1、p324页  2、p314页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四

四、p429-430页

五、案例一,

1、不构成要约,此来电系对对方要约的承诺。

2、不构成承诺。

因其对包装条款提出了模糊的要求,有了实质性的改变。

3、双方未订立合同。

理由是信息技术公司对A&AT公司的反要约未做承诺。

4、如果合同成立,基于CIF方式,应当由信息技术公司投保

5、没有权利。

此权利的前提是有订立合同。

6、驳回起诉。

因双方约定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解决

7、因双方都《纽约公约》会员国,且事先皆未约定适用哪一国法律,所以本案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即:

英国法律。

六、专题讨论(只可参考并从中来谈个人的看法,不能照抄)

(一)企业可以从WTO中获得的利益

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其目标就是保持市场开放,为企业营造一个自由、非歧视、可预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WTO的一切活动,无论是主持贸易谈判还是进行贸易政策审议,都是围绕这个目标展开的。

各国政府经过谈判,改善了市场准入的环境,使企业可以把这些贸易减让转化为贸易机会。

1、给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商带来的利益

第一、进入市场的安全性

对于货物贸易,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关税都受到了约束,不再提高。

因此,由于关税削减而改善的市场准入环境就有了保障,进口国不会突然采取提高关税或其它进口限制的措施对于服务贸易,各国承诺,不会超出各国服务减让表所列的条件和限制而限制外国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这些由于各国承诺的约束而带来的安全性,使得出口商可以在一个确定性的环境下进行投资和制定生产计划。

 第二、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WTO要求各国实施统一的规则,各国有义务确保其海关估价和检验符合强制性的标准,发放许可证也必须遵守有关协议的规定,因此提供了进入市场的稳定性。

 2、给原材料和其它生产投入的进口商带来的利益

  企业为了生产出口产品,往往需要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和服务。

WTO的基本规则要求,进口产品支付了关税后,就不应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并且在边境所适用的规定,必须与协议所制定的统一规则一致。

这些都便利了进口。

进口商的需求因此可以不受延迟,并且不会有不合理的花费。

此外,关税约束还能够保证进口商的进口成本不会由于关税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二)WTO给企业创设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都是企业针对政府所享有的权利。

一个是国内生产商和进口商对其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另一个是出口商在其利益受到外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时所享有的权利。

1、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权利

WTO的许多协议都要求成员通过立法,对其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规定某些权利。

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内的法律制度实施这些权利。

对于另外一些权利,政府则应"尽最大可能"确保有关企业可以充分享受。

应实施的权利包括《海关估价协议》要求政府授予出口商的权利,即在海关对申报的价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义时,出口商有权证明这些价值;出口商有权要求海关当局书面说明其申报的价值被拒绝采用的原因,以便对这一决定向更高的当局上诉。

政府应“尽最大可能”保证的权利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所指的权利,即许可证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颁发,出口商有权期待在此特定时间内得到许可证。

当然,这些权利的实现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

例如,企业有权要求政府采取保障措施或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但该企业必须证明其代表足够的产业。

2、出口商的权利

例如,在进口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出口商有权提供证据。

当然,如果进口国调查当局没有给予出口商这种权利,出口商并不能直接要求更正,而是应当向其本国政府提出,由它与进口国进行双边磋商,并在必要时提交WTO解决这一争端。

三、企业在WTO中的作用

1、有效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了解WTO的制度,有利于企业帮助其政府充分利用WTO的机制,监督各项协议的实施,解决争端。

只有在出口企业将营销中遇到的由于外国违反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提请本国政府注意时,本国政府才有可能在有关的委员会中寻求解决这些问题。

此外,政府也只有在企业提出问题并提供有关信息时才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提起诉讼。

2、影响未来的谈判

企业的责任并不只限于向政府提出已经出现的问题,企业还可以密切跟踪WTO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WTO的诸多协议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谈判就此结束了。

在实施阶段,还常常举行对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谈判,而在对有关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以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有关规定时,情况尤其如此。

来自企业的反馈对政府修改协议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WTO决定是否开始新领域的谈判时,企业的意见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企业只有密切跟踪WTO对各项协议的审议以及在新领域的谈判,他们的利益和关注才能在政府那里得到反映。

过去,企业跟踪WTO的活动有困难,因为WTO的会议是不对公众开放的,并且这些会议的文件和报告也是有限制的。

WTO成员现在正在采取措施扩大透明度,使文件在6个月后例行开放,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也应公布。

所有这些文件都在WTO网上对公众开放了。

人们逐渐认识到,代表商业、环保、消费者、商业协会和农民等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只要得到定期的通报,则在增加WTO活动的透明度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WTO秘书处正通过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增进与民间社团的联系。

现在,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部长会议的前期会议,WTO秘书处也经常向他们通报大会工作会议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WTO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提高其活动的透明度,增加人们的了解。

3、利用自由化的措施

除了帮助政府制定政策之外,企业还有责任通过适当的出口促进和发展的策略,将关税减让和自由化的承诺转化为贸易的机会,而要制定这样的策略,就必须非常熟悉货物和服务方面的减让以及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

应当指出的是,贸易不会由于关税减让和贸易障碍的消除而自动扩大。

企业应当在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贸易发展策略。

 

四、关于企业在WTO中将遇到的挑战5uL

贸易自由化给企业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

挑战主要是随着关税和其它障碍的消除,国内、国外市场的竞争增加了。

企业应当正确认识这些挑战。

首先,政府会利用WTO允许的手段,例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安全等,保护国内产业。

其次,企业应当看到的是,关税、非关税壁垒等贸易保护措施,只是有利于部分企业的,即政府对某些产业进行了特殊的保护。

这在客观上对另外一些企业是不公平的。

这些障碍消除后,只对这些产业产生了影响,而对其他产业应当是有利的,使所有的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生产和贸易。

当然,对于那些曾经受保护的企业来说,更应当看到,依靠政府的保护只是暂时的。

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得到良好的发展,关键还是靠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五、WTO具体协议对企业的影响

(一)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新的货物贸易协定包括了农产品和纺织品,使这些产品也受到基本规则的约束,即对国内生产的保护不能使用数量限制的方法,而只能使用关税的方法。

谈判还在所有国家的关税约束方面取得了进展,使得关税保持在一个低的水平。

这就鼓励了企业进行投资和贸易。

此外,关税约束还使出口生产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本国的关税不会提高。

货物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得进口产品一旦进入国内,就享受与当地产品同等的待遇,即在进口产品销售、流通时,在税费和标准方面,不会高于对当地产品的要求。

1、农业协议

对于企业来说,WTO的规则开始约束农产品,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农业协议要求进行新的谈判。

因此,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跟上农产品自由化的进程;任何解决各国在履行其当前的承诺时,管理关税配额的不同方法给出口企业所带来的问题;使国营贸易企业的行为受WTO规则的约束;确保农产品贸易满足有些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

2、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纺织工业对配额取消的速度可能会感到失望。

但配额完全取消后,国际市场的竞争肯定会增强。

另外,纺织品限制取消后,其利益在出口国之间的分配也不会是平衡的。

因此,纺织工业应具体考虑限制取消后对本行业是否有好处。

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肯定会有优势,而那些落后的企业应加快增加竞争力。

当然,那些不受限的国家也应考虑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

另外,很多企业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市场。

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关税的降低,对纺织品的需求将有所增加。

因此,企业应注意到这一发展趋势。

3、技术壁垒和动植检协议

两个协议都鼓励成员参加国际标准化的组织。

但发展中国家政府由于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参加这些国际组织的活动并不积极。

因此,企业应开展科研活动,推动政府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

协议要求政府所采取的技术和动植检措施不构成对贸易的障碍;国内外生产商应有权对有关规定的草案提出意见。

协议还要求公布有关措施,并通报WTO秘书处,确保更大的透明度,以实现这一目的。

4、投资措施协议

协议覆盖的范围是有限的。

协议只指出了5种不符合GATT的措施,而对其他措施则没有明确禁止,例如,各国可以要求当地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和在当地进行适当的研发活动。

协议要求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这对国内有些企业可能会有所影响。

但取消当地含量的要求可能会更多地吸引外资,因此很多国家都在主动考虑取消这一要求。

5、反倾销、反补贴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可以预先采取措施,防止外国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措施。

企业应尽量避免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价格,但如果这两个价格之差是微不足道的,进口国调查当局也不会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调查当局会考虑出口国的产品在总进口中所占份额,因此,当外国可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出口企业就应当控制对其出口的数量,或者将贸易转向其他的市场。

调查开始后,出口企业及其所在商会或协会有权进行抗辩。

出口企业有义务提供生产成本和其他情况的资料,填写问卷。

出口企业与调查当局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是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决定的。

协议还要求调查当局将开始调查的情况通报出口国政府。

出口国政府有权提供证据,保护其出口商的利益。

抗辩的法律和经济成本很高,常常超出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有必要寻求政府的帮助。

协议带给企业的另一面是,保护其利益免受外国产品不公平价格行为的损害。

受影响的企业可以请求本国的主管部门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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