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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年度报告

2007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2007年编委会

 

主编:

李伟华

副主编:

徐平东

编委:

林永耀孙笑东

黄慧玲郭二茹王士柃白亮

 

目录

 

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

一、按项目类型划分

二、按单位性质划分

三、按参加研究人员划分

第二部分项目实施情况

一、资金投入

1、按项目类型划分

2、按单位性质划分

二、产生经济效益

三、取得成果情况

四、项目进展程度

五、已验收项目合同预期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部分管理规定

第四部分有关事项说明

 

2005-2006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下达市科技计划项目318项。

为了调查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编制项目年度报告,市科技局发出相应数量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回收调查表293份,占被调查项目的92.14%,本报告内容是对2006年实施资助项目的类型、承担单位性质、参加研究的人员状况、投入产出情况、实施进展情况等方面进行的统计分析。

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

2006年实施的293项科技计划项目,基本体现了政府科技资金资助的范围,及其引导下我市科技发展的状况,下面从项目类型、承担单位性质和参加人员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一、按项目类型划分

293项科技计划项目中,工业项目143项,占项目总数的48.81%;农业项目22项,占7.51%;社会发展项目102项,占34.81%;软科学项目26项,占8.87%。

从项目类型分布看,工业类项目是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体,社会发展类项目比重增幅较大,比上年增加近十二个百分点。

(见图1-1)

图1-1293项科技计划按项目类型划分状况

二、按单位性质划分

293项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依托单位性质划分:

高等院校承担73项,占24.91%;科研院所承担23项,占7.85%,企业承担132项,占45.05%;其它单位65项,占22.18%。

从项目承担单位性质看,企业是技术开发和创新的主力军,而科研院所承担项目比率有所提高。

(见图1-2)

图1-2293项科技计划项目按单位性质划分状况

 

三、按参加研究人员划分

参加293项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有5218人。

高级职称人员861人,占总人数的16.5%;中级职称人员1218人,占23.34%;初级职称人员1177人,占22.56%;其他人员1962人,占37.6%(见图1-3)。

其中博士学历人员311人,占总人数的5.96%;硕士学历人员587人,占11.25%。

图1-3参加293个项目工作的主要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项目实施情况

一、资金投入

2006年实施的293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总投入为17.35亿元,其中政府投入资金2.78亿元;落实贷款金额为4.45亿元;单位自筹资金9.7亿元;其他资金0.38亿元(见表2-1)。

从资金投入分析,2006年政府投入科技项目资金有突飞猛进的增长,比上年净增2.06亿元;而银行贷款比上年下降五成。

表2-1293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情况

2006年落实资金情况

(千元)

落实资金所占百分比

(%)

政府资金

277806

16.01

贷款

444760

25.63

国外资金

4897

0.28

自有资金

969551

55.88

其它资金

38028

2.19

合计

1735042

100

1、按项目类型划分

2006年政府资金投入到工业项目有19667.9万元,占政府资金投入总额的70.8%;投入农业项目为478万元,占1.72%;投入社会发展项目和软科学项目分别为7539.5万元和95万元,本年度政府资金投入到工业项目增幅较大,比上年增加2倍;投入到社会发展项目资金也大幅度提高,比上年增加12倍,这是因为政府对2006年立项的十大重大平台项目的重点扶持。

(见表2-2)

表2-2政府资金投入按项目类型划分状况

项目类型

总投入

政府资金

金额(千元)

比例(%)

金额(千元)

比例(%)

项目总数

1735042

100

277806

100

工业

1359302

78.34

196679

70.8

农业

169881

9.79

4782

1.72

社会发展

199352

11.49

75395

27.14

软科学

6507

0.38

950

0.34

2、按单位性质划分

2006年政府资金投入高等院校的项目为11476.2万元,占政府资金投入总额的41.31%;投入科研院所的项目资金为2273万元,占8.18%;投入企业的项目资金为11124.9万元,占40.05%;其他单位2906.5万元,占10.46%(见表2-3)。

表2-3资金投入按单位性质划分状况

单位性质

总投入

政府资金

金额(千元)

比例(%)

金额(千元)

比例(%)

大专院校

212871

12.27

114762

41.31

科研院所

39346

2.27

22730

8.18

企业

1447574

83.43

111249

40.05

其它

35251

2.03

29065

10.46

二、产生经济效益

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持续提高,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明显,2006年政府投入2.78亿元资金引导社会投入资金17.35亿元。

工业项目新增产值183.11亿元,投入产出比为1:

13,出口额6.35亿美元,取得净利润0.72亿元,实交税金6.11亿元(见表2-4);农业项目新增产值6.14亿元。

表2-4工业项目实施收益情况

生产效益

新增产值

(千元)

出口额

(千美元)

净利润额

(千元)

实交税金总额

(千元)

工业项目生产效益

18311466

634737

71997

610573

三、取得成果情况

293项科技计划中,提出专利申请178项;获得专利授权数92项,其中发明专利40项;发表论文297篇;取得著作权登记证24项。

四、项目进展程度

293项科技计划项目中,按计划进行和进度超前的项目有254项,占项目总数的86.69%;实施滞后的项目39项,占13.31%(见表3-1)。

其中未按计划进度实施的项目滞后的原因主要是计划性调整,其次是设备及材料不落实和市场变化造成。

表3-1293项科技计划项目进展情况

进展程度

按计划进行

进度超前

拖延

合计

项目数(项)

236

18

39

293

所占比例(%)

80.55

6.14

13.31

100

五、已验收项目合同预期指标完成情况

2006年验收的项目21项,达到或超过项目合同预期指标20项。

 

第三部分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经发局

厦府〔2006〕2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科技进步,加强对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

具体包括:

  

(一)由市科技局具体安排、管理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

  

(二)由市经发局具体安排并管理的技术创新、产学研发展等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重点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筛选、部门联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原则。

通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按《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出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厦府办〔2005〕312号)的要求执行;

  

(二)集中原则。

通过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等科技项目扶持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三)放大原则。

根据不同阶段的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部分资金回收滚动使用,做大科技扶持资金,为更多科技项目提供有效支持;

  (四)后评估及诚信原则。

通过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诚信性进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政府扶持科技项目决策的准确度。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

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技研究开发能力或科技成果产业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能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科技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实际纳税额大的企业承担的产业科技项目,以及对我市社会发展与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

  

(二)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且转化能力强、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三)产品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前瞻性,拥有较大潜在市场或产品能填补国内外空白、能明显改善民众生活质量、环境质量、节能降耗、有利于形成产业链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以往年度享受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扶持的项目经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验收的单位;

  (五)“科技信用评估系统”中有不诚信记录和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单位。

  第三章 资助方式、内容及比例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无息借款、无偿资助、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包括以下开支范围。

  

(一)项目费:

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包括:

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印刷资料费、项目贷款利息、差旅费、其他相关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

指项目管理部门为开展科技规划、制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项目管理费控制在总金额的1.5%以内,由市财政具体核定,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扣除上述管理费后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无息借款、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一般控制50%比例安排,其中可提取总额的5%-8%作为坏帐损失准备金;

  2、无偿资助一般按25%比例安排,若当年市政府有重大技术创新与环境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项目的,可超比例优先安排;

  3、贷款贴息一般按25%比例安排;

  4、当年无息借款额度加上历年无息借款的回收资金一并安排使用,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无息借款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

  无息借款可委托市属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和回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贷款担保主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成果、高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形成规模生产能力的项目。

  市财政局设立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委托担保公司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主要支持投资主体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投资的项目。

风险投资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投资额≤300万元,允许企业其他股东在三年内优先以适当优惠价格回购股权。

  风险投资可委托市国有风险投资机构作为出资人进行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主要支持:

新产品试制、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

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用于上述项目贷款的实际已付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

  第四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四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按不同的政府职能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大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确定委托借款、贷款担保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监管回收借款专户和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五)组织项目联审,会同市经发局、科技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六)与科技局、经发局等主管部门共同作好该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七)负责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项目单位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分项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负责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受理项目资金申请,负责项目考察核实、评审、招标;

  (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重点扶持领域,编制并公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六)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跟踪监管项目单位所获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制定扶持项目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八)会同市财政局管理无息借款回收专户和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九)建立、管理“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十七条 市经发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厦门市工业结构调整规划、技术进步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分项预算,会同市产学研办编制并发布技术创新、研发计划项目指南;

  

(二)会同产学研办,编制产学研推广应用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产学研及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受理分项预算资金项目申请,负责该部分项目考察核实、评审、招标、项目管理,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五)负责跟踪监督项目单位所获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制定扶持项目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七)建立、管理“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书;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向市科技局、经发局申请办理项目验收、资助资金核销。

  第五章 资助项目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市科技或经发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与原件核对一致的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贷款贴息申请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各种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根据项目管理的规定组织项目审核、招标,市财政局参与重大项目的考察与评审工作;

  

(二)市科技局、市经发局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连同企业的基本情况,上年度销售收入、产值、利润、实际缴税情况及科技诚信记录等资料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召集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发局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扶持计划进行联审;并将通过联审的项目在市科技网、市技术创新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目标、责任及资金管理要求;

  (四)担保机构根据市场运作原则,对申请担保企业开展贷款担保审查、评估等相应事项,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出企业科技项目贷款担保推荐名单,经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下一年度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在当年九月份之前完成论证及评审,未通过论证、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年未完成的无偿资助项目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无偿资助结余,用于补助项目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验收申请书外,还需提供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单位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管理部门的领导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

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部门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10日印发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厦科发计[2006]18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程序和确保专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保障市科技经费的使用质量,根据《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从事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中期评估、项目中止或转项等专项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是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择优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或在我市登记的外地会计师事务所驻厦办事机构均可向市科技局申报列入开展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的推荐单位名单。

第四条列入开展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推荐单位名单的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行业政策,了解科技审计有关要求,制订业务学习制度和年度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成效明显;

(二)认真执行审计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执业信誉良好;

(三)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合理,执行情况良好;

(四)事务所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报表真实准确,按时足额缴纳税费;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年检、监管等相关材料,按时完成年检的;

(六)事务所具有一定实力,注册会计师人员不少于8人,

上年度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推荐开展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的,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查,择优推荐。

第六条推荐开展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的事务所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推荐书》;

(二)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任会计师从业证明复印件;

(四)事务所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从业人员花名册;

(六)开展相关专项审计的成功案例材料复印件;

(七)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事务所公章,一式二份报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

第七条市科技局在收到材料一个月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后,定期组织审查筛选:

(一)事务所按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提供所需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申请;

(二)市科技局根据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筛选;

(三)经筛选的事务所,市科技局择优推荐开展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获得择优推荐开展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的事务所列入指导目录中,实行动态管理,并在网站和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列入指导目录中的事务所,接受市科技局的专项业务指导,并实行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年度审核制度。

年度审核未通过者,下一年度不推荐开展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项目验收时,所聘请的经济专家要认真检查项目单位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若发现作假者,市科技局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事务所进行公开披露和通报,不推荐开展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并从指导目录中删除,三年内不接受申请推荐开展该项业务;对于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与事务所串通作假的项目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且三年内不予经费扶持,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到科技诚信系统中。

市科技局不聘请为项目单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作为本项目验收时的经济评审专家。

第十条对在申请推荐开展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推荐开展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从指导目录中择优挑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本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的专项审计,并积极配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主动提供专项审计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部分有关事项说明

在本年度统计中,未按要求报送调查表的单位其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科技信用评估系统中,并将名单公布如下。

未填报项目调查表的不诚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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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君合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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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服装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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