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艺术中心寿臣剧院及麦高利小剧场表演场地资助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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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艺术中心寿臣剧院及麦高利小剧场表演场地资助计划

 

香港藝術中心壽臣劇院及麥高利小劇場表演場地資助計劃

 

申請條款

 

適用於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2月15日提交的申請

 

 

計劃統籌

香港藝術中心壽臣劇院及麥高利小劇場表演場地資助計劃

申請條款

 

1.引言

2.計劃目的、申請資格

3.資助範圍

4.申請注意事項

5.申請截止日期、內容及資助期

6.評審申請準則及程序

7.申請結果公佈、資助條件及資助合約

8.版權

9.防止賄賂條例

10.個人資料處理/查詢個人資料

11.覆核程序

查詢

(1)

引言

1.1

香港藝術中心於1977年成立,是一所非牟利及自負盈虧的藝術團體,以推廣本地及海外的當代藝術及文化為宗旨。

藝術中心轄下的香港藝術學院於2000年成立,提供不同範疇及合資格的藝術課程。

集教育、營運、以至展覽於一身的藝術中心,是一個藝術創意中心,為人們帶來豐富的創作靈感及非凡的藝術體驗。

1.2

香港藝術中心壽臣劇院及麥高利小劇場表演場地資助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乃一項為期1年的場地資助先導計劃,目的是提供場地予本地中/小型藝團、個別藝術家及新進藝術工作者(「申請者」)展示其創作,從而培養及協助他們發展。

本計劃由香港藝術發展局(「藝發局」)贊助、香港藝術中心統籌,獲資助者可獲租金資助使用香港藝術中心的壽臣劇院及麥高利小劇場(統稱為「有關場地」),作為發表作品及進行演出的平台。

 

(2)

計劃目的、申請資格

計劃目的

2.1

a.以場地資助形式(「場地資助」)提供場地予本地中/小型藝團及個別藝術工作者(特別是新進藝術工作者),讓其公開發表作品及進行演出。

b.支持及鼓勵本地中/小型藝團及個別藝術工作者(特別是新進藝術工作者)構思、籌備及製作具創意及高藝術水平的藝術節目。

c.鼓勵具潛質及風格的新進藝術工作者及小型藝團,為場地注入特色及風格。

d.培育新進藝術工作者,為香港文化創意產業帶來正面發展。

申請資格

2.2

a.於香港居住年滿18歲的個別藝術工作者及在香港註冊並在港進行藝術活動的團體均可提交申請。

b.在香港註冊又在香港進行藝術活動的藝術團體可提交申請:

i.註冊的非牟利機構,或按其會章規定不分發利潤的機構,必須遞交註冊證明、組織章程和主要成員名單。

ii.牟利團體或商業機構,則必須提交公司註冊證書、董事名單(如適用)及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不適用於註冊認可慈善機構)。

c.註冊機構的附屬團體或部門如以母機構名義向本計劃提出申請,必須提交由母機構發出的授權書,正式授權附屬團體或部門向本計劃提出申請和代母機構簽署與申請本計劃有關的文件。

同時須提交2.2(b)所述母機構的註冊證明、組織章程和主要成員名單。

d.申請者可同時申請藝發局的資助計劃。

e.藝發局「一年/二年資助」計劃的獲資助者將獲優先考慮。

f.鑑於計劃的目標及資助範圍,本局不接受獲民政事務局直接資助的大型藝團的申請。

g.香港藝術中心將不接受或處理不符合上列資格的申請者提交的申請。

 

(3)

資助範圍

3.1

a.本計劃只限於使用有關場地,用作排練及發表具創意的藝術作品及表演。

b.場地資助只限於資助有關場地租金及以下

-

項:

. 資助包括場地租金(劇院及後台)以及大堂、帶位員及一般技術

人員服務。

. 每次遞交之壽臣劇院的申請最多可獲7天場地資助(須視乎場地檔期而定),但資助額不多於租金總數50%。

i. 每次遞交之麥高利小劇場的申請最多可獲14天場地資助(須視乎場地檔期而定),但資助額不多於租金總數70%。

v. 門票必需經URBTIX城市電腦售票處發售。

. 租用額外的設備/服務、視聽存檔費用及雜項開支等均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c.場地資助只限用於發表公開讓公眾參與的文化藝術演出計劃/節目,或與演出有關連的公開活動,例如劇本圍讀、工作坊等;此外,亦歡迎向公眾開放並以教育/推廣為目標的演出申請。

d.邀請港外藝術團體/工作者來港與本地藝術團體/工作者合作的文化交流演出亦屬資助考慮之列。

e.所有演出必須公開售票。

如申請者欲進行免費演出,必須列明原因及指出有關免費演出對社群或學生的整體裨益。

f.本計劃確實的資助日期須視乎有關場地的檔期而定。

g.以下活動不符合資助範圍:

⏹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主辦的活動

⏹以籌款為目的的活動,及由以籌款為目的而組成的基金會所主辦的活動

⏹屬聯誼性質的項目、非公開活動、牟利性質的商業活動或訓練班

⏹單純以社會福利及慈善為目標而沒有藝術成份的項目,本局建議申請者向其他志願機構及慈善團體尋求協助/支持。

h.本局保留判斷活動性質的合資格性及是否處理申請的最終決定權。

 

(4)

申請注意事項

4.1

本計劃的申請書必須包括以下的資料:

⏹申請者必須填寫由香港藝術中心發出本計劃專用的申請表格,提供計劃的詳情及財政預算等資料供本中心考慮。

⏹申請者/申請團體的資料、過往舉辦的活動及往績、參與計劃之主要藝術工作者名單、其擔任的職位及簡歷。

為節省紙張,歡迎申請者提供載有上述資料的網頁地址,以取代傳統印刷的介紹及/或紀錄。

⏹宣傳策略、預計觀眾人數(包括售票或免費節目)。

預計觀眾人數一般應不少於場地座位總數60%。

⏹2.2b、c項提及的申請團體有效公司/社團註冊文件。

4.2

申請者須同意香港藝術中心在有需要時有權向申請者,或其他有關人士,索取申請表上填寫之資料的口頭或書面證明。

4.3

若參與工作人員並非本港居民,申請者有責任確保該些工作人員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合法工作許可證,香港藝術中心有權檢閱參與工作人員的有效合法工作許可證。

4.4

申請者必須填寫實際的住址或團體所在地址/註冊地址。

本中心不接受郵箱號碼為地址/團址。

4.5

香港藝術中心不會為上述提交的資料的任何遺失/損毀等負責。

4.6

如申請表填寫的資料不足或欠缺所須附件,香港藝術中心將保留不處理該項申請的權利。

 

(5)

申請截止日期、內容及資助期

5.1

2011及2012的申請截止日期如下:

麥高利小劇場:

申請截止日期

通知結果日期

演出/活動進行日期

(須視乎場地檔期而定)

2011年5月15日

2011年6月1日

2011年8月1日至

2012年7月31日

2011年6月15日

2011年8月1日

2011年10月1日至

2012年7月31日

2011年8月15日

2011年10月3日

2011年12月1日至

2012年7月31日

2011年10月17日

2011年12月1日

2012年2月1日至

2012年7月31日

2011年12月15日

2012年2月1日

2012年4月1日至

2012年7月31日

2012年2月15日

2012年4月2日

2012年6月1日至

2012年7月31日

壽臣劇院:

申請截止日期

通知結果日期

演出/活動進行日期

(須視乎場地檔期而定)

2011年6月1日

2011年7月1日

2011年8月1日至

2012年1月31日

2011年10月3日

2011年11月15日

2012年2月1日至

2012年7月31日

 

5.2

 

申請表格可於香港藝術中心辦事處索取,或從香港藝術中心網頁(www.hkac.org.hk)下載。

如親身遞交申請書,填妥的申請表格及所需資料必須於截止日期當日下午六時正前投進設於香港灣仔港灣道2號香港藝術中心8樓的申請收集箱。

信封面註明「香港藝術中心麥高利小劇場表演場地資助計劃」。

郵寄表格以郵戳為憑。

逾時或以傳真、電郵或任何其他電子模式遞交的申請、或未能完全符合本《申請條款》所列明的要求的申請將不獲處理。

5.3

申請者不論是否已向香港藝術中心確定場地均可申請本計劃。

按下列5.4及5.6所述,如申請者欲確實檔期,可先行向香港藝術中心申請場地及繳付場地按金。

申請者亦可待本計劃結果公布後,才向香港藝術中心申請場地,但屆時申請者可能未必租用到所要求的檔期。

5.4

如申請者未能成功獲本計劃資助,香港藝術中心不負責退還申請者已向香港藝術中心預留檔期所支付的任何場地按金。

未能成功的申請者可能會損失其向香港藝術中心預繳的費用。

5.5

在任何情況下,本計劃的實際資助期須視乎有關場地可為本計劃開放的租用日期,香港藝術中心保留決定實際資助期的絕對權利。

5.6

獲資助者於演出/活動完成及向本中心提交計劃報告後,本中心才會將場地資助以退款方式退回獲資助者。

如申請者成功獲本計劃資助,香港藝術中心會向申請者發出申請核准信。

獲資助者應於收到該信函一個月內與香港藝術中心確定租用其場地的實際日期。

獲資助者必須遵守本中心的場地租用條款及場地守則,支付有關場地的按金及場租,並與本中心有關的簽訂場地租用合約。

香港藝術中心將於資助者完成有關活動後及提交計劃報告後,將獲批核的場地按金及場租退還獲資助者。

5.7

香港藝術中心不接受在申請截止日期後提交的補充資料(本中心要求除外)。

5.8

任何申請如未能完全符合本申請條款則被視作無效。

5.9

申請者向本計劃提交申請,將受本申請條款所列的所有條件及條款的絕對約束。

5.10

除本中心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撤回外,所有列於本申請條款的時限均為重要元素。

5.11

 

每項申請成功的計劃將可獲不多於7天(壽臣劇院)及14天(麥高利小劇場)使用有關場地的場租資助(包括排練及演出),但資助額不多於租金總數50%(壽臣劇院)及70%(麥高利小劇場)。

5.12

本計劃乃一項先導計劃,申請日期由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

香港藝術中心不保證未來會延續本計劃。

 

(6)

評審申請準則及程序

6.1

符合申請資格的申請將由香港藝術中心委員、職員及/或審批員組成的專責小組進行審批。

6.2

主要的評審準則:

a.計劃是否配合以上第2.1段所提出的目的

b.計劃的創意和獨特性、藝術水平、質素及價值

c.計劃是否具創新意念發揮香港藝術中心及其場地特色

d.計劃的內容及執行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e.申請者實行計劃時的財政實際需要亦是考慮因素之一。

f.獲藝發局「一年/二年資助」計劃資助的申請者及新進藝術工作者獲優先考慮

6.3

香港藝術中心保留評審工作安排的最終決定權。

6.4

香港藝術中心保留絕對權力決定是否接受/考慮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

6.5

視乎競爭情況,香港藝術中心保留在沒有抵觸原有準則/條款及在其基礎下增補客觀的評審準則的權利,以應付眾多的申請。

申請者將不可申請覆核有關增補客觀評審準則。

 

(7)

申請結果公佈、資助條件及資助合約

7.1

香港藝術中心將發出書面通知予獲資助者,獲資助者須與香港藝術中心簽署一份闡明場地資助條件的合約。

本申請條款只概括列出合約內容的基本原則,場地資助條件可能因情況而異,但一般包括下列各項:

a.獲資助者須同意是項場地資助只用於推行合約上申明之項目。

b.獲資助的計劃如有任何更改,例如延期、計劃內容及預算的重要更改等,獲資助者須事先於節目演出前兩個月以書面徵求本中心同意。

如有未經本中心書面同意的更改,本中心將保留取消資助或採取其他適當方法處理的權利。

c.獲資助者須根據香港藝術中心發出有關本計劃的鳴謝指引,於所有有關獲資助計劃的推廣物資(例如海報、宣傳單張、新聞稿、小冊子、場刊、報章及廣告、網頁及電子宣傳、雜誌、展板,以至電視及電台廣告等)鳴謝香港藝術發展局及香港藝術中心的資助;而所有載有鳴謝香港藝術發展局及香港藝術中心的標誌的物資及刊物,都必須先經本中心辦事處確認無誤,方可印製。

d.在有需要及適當時候,獲資助者須與香港藝術中心保持緊密聯繫,包括報告有關計劃進度及協助本局安排評核工作。

e.獲資助者須按每項演出主動向本中心提供最少六張贈券作為計劃評核之用。

f.一般情況下,獲資助者須於每項計劃完成後1個月內呈交按香港藝術中心發出的表格範本擬備的「計劃報告」。

g.廉政專員公署有權審查獲資助者的管理及監管程序。

獲資助者為此須提供全面及即時協助。

h.如有需要,獲資助者須提供與獲資助計劃有關的資料圖片或文字予香港藝術中心,以供香港藝術中心刊登在其網頁、年報或其他宣傳刊物上。

7.2

獲資助者須於接獲香港藝術中心發出的申請核准信的一個月內與香港藝術中心確定排練及演出日期及有關場地要求。

獲資助者必須遵守該中心的場地租用條款,並支付有關場地的按金,及與本中心簽署場地租用合約。

當香港藝術中心收到場地有關獲資助者/團體餘下的場地租金的發票,香港藝術中心會直接支付場地有關表演的場地租金餘額。

當獲資助者向本中心提交滿意的計劃報告後,將獲香港藝術中心退還場地按金。

7.3

獲資助者須遵守香港藝術中心的場地守則及場地租用條款,並與本中心保持緊密聯繫,向其提供所需資料讓本中心進行場地活動的宣傳工作。

7.4

如獲資助者未能完成其核准計劃(如活動因惡劣天氣、火災、或場地因特殊情況而須暫停開放等原因而取消除外),獲資助者向香港藝術中心所繳付的費用(包括場地按金及餘款)將不獲退還。

7.5

演出應於2012年7月31日或之前完成。

7.6

除場地的第三者保險由香港藝術中心承擔外,獲資助者須承擔其他所有在獲資助場地進行的活動/演出適當及有關的保險。

香港藝術中心不負責任何損失。

(8)

版權

8.1

為了評審計劃申請,申請者須授權香港藝術中心複印和派發申請者遞交香港藝術中心與本資助申請有關的申請文件給香港藝術中心委員、藝術顧問、審批員、藝發局、民政事務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及外界顧問作參考之用。

8.2

申請者所遞交的申請文件如包括版權屬其他人士/團體的資料(包括任何文件、語音、圖像/影像製作及其他形式等),申請者須負責確保已事先取得版權擁有者之書面同意准許其使用,以讓香港藝術中心進行本文件須知第6段所指的評審工作,以及就任何由該版權擁有者所發起的版權索償對本中心作出補償。

8.3

申請者所遞交的申請計劃內容,如包括複製、派發或刊登其他人士/團體擁有版權的作品、資料等(包括任何文件、語音、圖像/影像製作及其他形式等),申請者須負責事先取得有關版權擁有者的書面同意,以令計劃能順利進行。

8.4

申請者須確保香港藝術中心不會因收取、審閱、持有、處理或貯存申請者提交送呈予香港藝術中心的任何文件、資料、申請計劃內容而違反香港〈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或其他相關條例;倘香港藝術中心因申請者未能遵守此規定而觸犯了任何相關的知識產權條例,申請者須完全補償及賠償香港藝術中心因有關申索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損失。

8.5

申請計劃如最終獲香港藝術中心資助,香港藝術中心將同意及獲資助者須確保有關的版權由獲資助者作為其作者所擁有,但獲資助者必須授與香港藝術中心一項由香港藝術中心全面酌情決定於任何時間行使的免版權費及不能撤回的許可,將計劃創作內容的任何部份或全部,複製、上載、儲存及發表於任何由香港藝術中心擁有或管理的網頁內,或使用於任何非商業性推廣用途。

 

(9)

防止賄賂條例

9.1

香港藝術中心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屬於「公共機構」,香港藝術中心所有委員、顧問、審批員/藝評員和僱員,須按照條例遵守當中有關收受利益的規定。

9.2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申請人士不可向香港藝術中心任何委員、顧問、審批員/藝評員和僱員提供利益,而該等人士亦不可索取或收受利益。

 

(10)

個人資料處理/個人資料查詢

個人資料處理

10.1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有關身分證號碼及其他個人身分標籤的實務守則第2.3.3條,本中心將收集申請者授權代表人的身分證號碼,以正確識辨授權代表人的身分及/或正確認出與該申請者相關的申請。

10.2

填報於申請文件上的個人資料是供本中心處理及批核資助申請之用,未能提供上述所需資料可能會影響申請的審批和結果。

10.3

如填報於申請文件上的個人資料有更改,申請者須書面通知本中心,以確保本中心持有的個人資料均屬正確。

為了推廣藝術發展及保持透明度,申請者須同意香港藝術中心可能會將本計劃下成功獲得資助的申請之有關資料發表於香港藝術中心年報、網頁、通訊及其他宣傳刊物內。

香港藝術中心並可能會以這些資料協助本中心的研究及政策發展。

申請者同意容許香港藝術中心發表或使用有關資料。

如申請者不希望收取任何香港藝術中心或有關機構宣傳資料,請以書面方式通知香港藝術中心。

10.4

為了審批計劃申請,成功或落選的申請者均須同意香港藝術中心有權向香港藝術中心委員、顧問、審批員/藝評員、藝發局、民政事務局、其他政府部門及任何參與申請評審的人士披露申請文件所載的個人資料。

10.5

獲資助的計劃將會由香港藝術中心委員、審批員/藝評員或外界顧問進行評論及撰寫報告。

申請者須同意評論內容將被公開發表。

10.6

香港藝術中心不會故意地發放任何可能引致場地資助受助者之個人或商業活動蒙受損失之資料。

 

個人資料查詢

10.7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有關身分證號碼及其他個人身分標籤的實務守則第18及22條,以及附表1第6原則的規定,申請者有權查詢本中心是否持有關於填報人士及計劃參與人的個人資料,並有權取得該等資料的副本及更改任何不準確的資料。

索取或更改資料,請以書面方式寄往:

香港灣仔港灣道2號香港藝術中心8樓香港藝術中心總幹事收。

(11)

覆核程序

11.1

香港藝術中心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

但是,香港藝術中心保留絕對的酌情權接受或拒絕落選申請人就有關評審小組所作出的決定的覆核申請,而有關的覆核申請將交由香港藝術中心的覆檢委員會處理。

要求覆核申請人士必須於接獲申請結果通知後一個月內填寫一份由香港藝術中心提供的特定表格,並交回香港藝術中心。

11.2

香港藝術中心不會接受有關藝術評價和判斷的覆核申請。

覆檢委員會只會受理有關處理計劃建議書的程序不當,或基於不正確資料以致計劃書被拒的覆核要求個案。

此等個案必須有使覆檢委員會滿意的具體理由作依據。

(12)

查詢

12.1

有關本計劃的查詢

香港藝術中心

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2號香港藝術中心8樓

電話:

25820200

傳真:

28020798

電郵:

hkac@hkac.org.hk

網址:

www.hkac.org.hk

12.2

有關香港藝術中心麥高利小劇場的場地設備及檔期查詢

客戶服務主任賴文可先生

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2號香港藝術中心8樓

電話:

25820201

傳真:

25192067

電郵:

jlai@hkac.org.hk

網址:

www.hkac.org.hk

香港藝術中心保留絕對權利及酌情權,不接受本計劃收到的任何申請。

本中心亦保留權利在未與獲資助者簽署合約前隨時修改/補充/終止本計劃,不需另行通知。

香港藝術中心不需就此向申請者作出任何補償。

 

香港藝術中心

2011年4月6日

如中英文版有差異,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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