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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勤及外出管理规定

干部考勤及外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考勤工作,加强区局干部请(休)假及外出管理,确保区局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考勤要求

第二条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区局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缺勤,不得迟到、早退。

对缺勤、迟到、早退者,各单位(部门)应做好记录,作为考勤依据。

第三条干部申请各类假期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各单位(部门)对干部申请假期要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批、登记制度。

第四条干部在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因公外出办事或开会等,应向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对工作时间内不知去向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查明情况,确属无故离岗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第五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每日做好干部的考勤记录,并将当月考勤情况汇总,连同相关请(休)假材料,经考勤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名后,于次月2日前报人事科备案。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落实考勤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章休假种类

第六条带薪年休假

干部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第七条病假

1.干部请病假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2.干部长病假恢复工作的,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八条事假

1.干部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书面申请事假。

2.享有年休假和补休假的干部,应在年休假和补休假休完后,方可申请事假。

3.未请事假的、请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未履行续假手续超假不归的、弄虚作假骗取事假的均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探亲假

干部按照规定可以休探亲假,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掌握审批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婚假

干部申请婚假应当提供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一条丧假

干部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以申请丧假。

第十二条女性相关假期

女性相关假期包括产前假、产假、生育假、哺乳假、授乳假及配偶陪产假。

干部申请女性相关假期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生育医学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三条工伤假

因公负伤需治疗或休养的,可按规定给予工伤假。

第十四条补休假

按区局《关于值班安排补休的相关口径》执行。

第四章假期待遇及缺勤处理

第十五条干部请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前假、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等假期的,请假期间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及本市、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干部请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授乳假、配偶陪产假、工伤假、补休假等假期的,请假期间的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均全额发放。

第十七条干部的月平均工作天数按22天计算。

第十八条凡迟到、早退一次,按公休2小时考勤;凡迟到、早退一次超过2小时不到4小时的,按公休半天考勤;凡迟到、早退一次超过4小时的,按公休1天考勤。

凡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请(休)假及外出审批

第十九条审批事项及要求

干部因公离沪外出(包括执法办案、参加会议、考察、培训、疗休养、体检等)或请(休)假,均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次休假一般不超过12个工作日,其他干部每次休假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干部出境休假原则上一年一次。

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节点或全局承担重大工作任务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请(休)的人数不超过50%。

凡报区局审核审批的请(休)假,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批,但不早于60天,审核审批结束后,报人事科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报批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的,须先采用短信或电话方式,向分管(分工联系)或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补书面报批。

第二十条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因公离沪外出

干部因公离沪外出,涉及执法办案的,由各办案单位(部门)申请,稽查科初审,经分管案件审批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分工联系)领导阅签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参加会议、考察、培训等其他事项离沪外出的,由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人事科初审,经条线分管领导审核、分管(分工联系)领导阅签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疗休养及体检由人事科统一组织,集中办理报批手续。

(二)请(休)假

1.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的,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

2.其他中层干部请(休)假,按以下事项确定报批权限:

(1)请(休)假3天以内(含)的,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0天以内(含)的,逐级报分管(分工联系)领导审批;超过10天的,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

(2)出国出境请(休)假的,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

3.其他干部请(休)假,按以下事项确定报批权限:

(1)请(休)假10天以内(含)的,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的,逐级报分管(分工联系)领导审批;超过1个月的,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

(2)出国出境请(休)假的,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涉及相关假期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口径解释。

第二十二条区局处级干部考勤及外出按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局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1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请(休)假审批表

单位(部门)

申请人

职务

请假种类

带薪年休假(),补休假(),婚假(),探亲假(),病假(),事假(),

产前假(),产假(),哺乳假(),

陪产假(),其他。

请(休)假

起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其中公休假天,补休假天)

外出地点

请(休)假事由

外出联系电话

签名:

年月日

本单位(部门)

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如请假人为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在此栏填写外出期间负责人信息。

人事科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分管(分工联系)

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局主要领导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

请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附件2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离沪外出审批表

申请部门

外出地点

外出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组织单位

经费预算

参加人员

出行方式

外出事由

参加会议()参加培训()学习考察()

其他

执法

办案

案由

日程

安排

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分管、分工联系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局主要领导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

请附外出通知(邀请函)或案件审批表

附件3

请(休)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绩效考核制度

为积极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工作部署,促进区局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工作目标立项、执行、监督、评估“四位一体”运转机制,以目标立项为起点,完善执行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考核评估,形成工作闭环,确保区局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工作目标

聚焦重点工作,紧扣关键环节,科学设置考核权重、丰富完善考核手段,不断提高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考核作为“风向标”和“指挥棒”的激励和鞭策作用,促进各项工作不断改进提高。

三、考核内容

(一)对单位(部门)的考核

1.对机关科室的考核

对机关科室的考核按区局《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进行。

2.对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的考核

对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的考核采取“重点工作+综合监管+内部管理”的模式进行:

“重点监管”指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办案、无照整治、消保维权等方面重点工作;“综合监管”指其他业务条线下沉到基层的工作;“内部管理”指内务管理、队伍建设、基层建设3方面工作。

各科室制定详细考核细则,对相关工作全面、细致开展考核,考核结果按名次折算考核分。

(二)对干部个人的考核

强化对基层所(队)公务员的二级考核,二级考核由各所(队)组织实施,分为定期考核和年终考核。

每季度开展定期考核,主要检验干部日常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遵守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考核内容设为共性指标、个性指标、督查督办工作和分管领导评定四部分内容。

年终考核每年年底进行,干部对个人情况进行年度自我总结,由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民主测评。

个人考核的结果应作为干部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形式

采取平时考核、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平时考核指平时对各单位(部门)进行的随机性、日常性抽考。

定期考核指按一定周期和固定程序对各单位(部门)开展的系统化考核。

对所队的定期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一般为每年6月中旬(对上一年度12月——本年度5月工作进行考核)和12月上旬(对本年度6——11月工作进行考核)。

对机关科室的考核全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一般为12月中旬。

五、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细则。

各科室根据考核总体方案,结合条线工作实际,制定各条线考核细则,考核细则提前下发至各单位(部门)。

正式考核前根据实际情况作微调更新。

2.考核及反馈。

根据考核细则,实地考核各单位(部门)工作情况,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当场反馈给各单位(部门)。

考核结束后,各科室将考核情况反馈至人事科。

人事科根据各部分考核权重加总计算各单位(部门)的总成绩,并划分考核等次。

经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考核结果。

3.年终评定。

根据考核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权重,进行年终综合评定。

人事科制定综合评定方案,根据各单位(部门)总体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如单位(部门)工作获上级肯定、媒体报道或取得重要荣誉的,视情予以升等升级;如单位(部门)存在重大工作失误、履职不到位或违规违纪情况的,视情予以降等降级。

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将与本单位(部门)年终优秀名额、绩效考核奖励额度挂钩。

六、有关要求

考核工作要秉承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及时准确、继承创新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整体

考核和分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干部岗位调整相关交接工作规定

为保证干部岗位调整后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岗位调整包含干部局内岗位调动、轮训及调出、辞职、退休等岗位及人事关系的变动。

二、相关部门职责

人事科负责干部岗位调整手续;党建科负责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办理;办公室负责OA系统相关人员信息、工作权限及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的调整;财务科负责财务人员、基层财务人员(内勤)交接的监交工作。

三、办理事项及流程

相关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应手续,主要内容有:

(一)人事科

1.根据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干部岗位调整名单,制发文件或通知,同时抄告办公室、财务科及党建科。

2.对于局内岗位调动、轮训的,通知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本人,确定报到时间(一般为一周);填写《人事变动计算机执行通知书》(附件1)抄告办公室实施;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督促岗位调整人员在规定报到日期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事务及书面材料的交接,并按时到新单位(部门)报到,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3.对于干部调出、辞职的,填写《人事变动计算机执行通知书》抄告办公室实施,印发免职通知或批复,并办理相应手续。

4.对于干部退休的,填写《人事变动计算机执行通知书》抄告办公室实施,并安排退休离职前约见谈话,印发免职通知,制作退休证,并办理退休相应手续。

(二)办公室

1.收到《人事变动计算机执行通知书》后,一般应在干部正式报到当日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人员信息和权限的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需暂缓调整权限的,经人事科审批同意后,按确定的延长期限调整。

对于调出、辞职、退休的干部,应及时注销其相关权限,并更新有关系统名录。

2.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督促岗位调整人员做好固定资产交接工作。

干部本人使用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及其他电子产品,如照相机、扫描仪、打印机及PAD等固定资产须交原单位(部门)内勤,并办理移交手续。

3.要求各单位(部门)做好岗位调整人员的办公用品交接工作。

干部所使用的物品,属公用物品的,如计算器、订书机、移动硬盘等,应当一并交接给原单位(部门)内勤。

(三)财务科

机关财务人员在岗位调动时须将有关工作移交清楚,做好相应记录,并由局财务科负责人监交;基层财务人员(内勤)在岗位调动时,必须制作财务移交清单,应清点所管财物并制作交接清单,由单位负责人及财务科负责监交。

(四)党建科

如岗位调整人员涉及党员干部及党派干部的,党建科应及时调整基层党组织数据库。

党费收缴由新老单位按照交接时间节点按期收取。

四、对岗位调整人员的要求

人事科确定报到时间后,相关岗位调整人员应尽快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项事务,做好相关书面材料的交接及固定资产、物品的移交,填写《信息化系统业务结束清单》(附件2),并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部门)报到,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调出、辞职、退休的干部还需在离职前向人事科缴回工作证和工号牌,向法规科缴回执法证,并向办公室缴回肩章、领花。

五、其他

(一)干部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开除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人事变动计算机执行通知单

填表日期:

序号

姓名

变动原因

原单位(部门)

新单位(部门)

起始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人事科意见:

办公室意见:

信息中心执行人:

需调整以下所有事项(由信息中心填写)

门户系统调整事项:

邮件系统调整事项:

金信工程系统调整事项:

基层所工作平台系统调整事项:

原食药监局业务系统调整事项:

其他调整:

权限调整:

由新进单位(部门)填写权限申请表后,再行调整。

完成日期:

注:

1.本表由组织人事科填写,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交信息中心执行。

2.OA部门变更的用户,必须将原部门的待办事务处理完毕后才可执行变动。

附件2

信息化系统业务结束清单

说明:

为防止业务流程的中断,涉及岗位调整的同志需检查自己所使用的信息化业务系统,结束本人在本岗位上拥有的信息化业务流程。

填写此表并由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存档。

该系统业务结束的打“√”,无该系统业务的填“无”,未结束的,请填写情况说明。

办公自动化系统

信息化系统名称

业务已结束

未结束业务移交说明

分局OA文件收阅流转

 

 

政务公开

 

 

信访件

 

 

所工作平台

 

 

徐汇区公务员门户

 

 

徐汇区协同办公系统

 

 

徐汇区信息公开系统

 

 

电子行政效能监察

 

 

工商综合监管

内资企业登记

 

 

外资企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

 

 

档案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

 

 

商标监督管理

 

 

合同监督管理

 

 

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

 

 

网络市场监管

 

 

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双随机)

 

 

食品药品综合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系统

 

 

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综合业务平台

 

 

四品一械业务管理系统

 

 

案件稽查系统

 

 

行政检查系统(药品、器械、包材、保化)

 

 

区县监管机构行政审批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药品、化妆品、医械)

 

 

抽样管理系统(食品、药品)

 

 

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系统

 

 

药品实时监控系统

 

 

药品抽样管理系统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

 

 

质量监督管理

执法信息系统

 

 

质量管理系统

 

 

认证监督管理系统

 

 

质量监督管理系统

 

 

计量管理系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

 

 

企业质量档案系统

 

 

标准化管理系统

 

 

特种设备管理系统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系统

 

 

网上办事系统

 

 

投诉举报

公众诉求平台

 

 

全国12315系统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

 

 

上海市统一执法平台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

 

 

本人签名:

 

日期:

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日期:

 

专项业务工作带教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全面提升区局干部的业务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全领域、专家型执法队伍,现就实施专项业务工作带教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带教老师是指由区局指定,对带教对象进行授课带教的业务骨干。

带教老师队伍规模与监管要求相适应。

带教对象是指根据基层所队工作实际,由区局统一选定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责任分工)人事科会同法规科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及统筹协调等工作,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业务指导、制定考核评估方案等工作,带教老师和带教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负责日常带教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四条(带教老师遴选条件)带教老师分为首席带教老师和带教老师,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席带教老师: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扎实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实务工作能力,热心于干部传帮带,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带教能力;需从事相关业务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市局相关条线所公认。

(二)带教老师: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扎实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和实务工作能力,热心于干部传帮带,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带教能力;需从事相关业务工作8年以上,或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对于业务能力特别突出,从事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的干部,经考评可聘任为带教老师。

第五条(带教对象遴选条件)从事相关业务条线工作3年以内,在日常工作中表现较突出,热爱本职工作,吃苦耐劳、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工作经验尚浅的年轻干部。

第三章带教管理

第六条(带教时间)带教结对时间一般为1至3年。

第七条(带教老师职责)

(一)首席带教老师

1.根据市局条线工作要求,结合区局工作安排,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制定带教培训大纲、课程安排等。

2.聚焦放管服改革,研究解决新型、重大、复杂监管问题,探索监管方式创新。

3.指导和培训带教老师,会同相关科室制定带教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二)带教老师

1.每年年初根据培训大纲,结合带教对象具体情况,制订带教计划,建立带教档案,认真记录带教工作进展情况。

2.按照带教计划,理论联系实际,开展以现场教学、实务操作及实地监管为主的带教活动,切实有效地提高带教对象的工作能力。

3.负责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带教对象的各种咨询,及时发现和纠正其日常监管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带教对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4.通过各种教学手段和措施,确保带教对象在带教期满后达到带教目标,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带教对象职责)

1.主动向带教老师请教,及时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做好学习记录,总结带教过程中的收获、取得的进步、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

2.严格按照监管程序和现场操作规范开展日常监管,虚心学习带教老师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升综合素养。

3.带教期间接受带教老师的全面考核,尊重带教老师,保证带教计划顺利完成,带教期满后,能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条(考核评估)人事科会同法规科及相关业务科室对带教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做法,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对带教对象实际工作能力实施考核评估。

第十条(激励监督)

(一)建立带教老师激励机制。

带教期间,发放带教津贴。

带教对象获得市级荣誉或奖励的,区局将给予带教老师一定的奖励。

(二)带教期间,如带教老师或带教对象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带教工作的,由区局视情予以调整。

(三)未能在带教期限内完成带教工作目标的,应适当延长带教期限。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局领导内部接待日制度

为进一步扩大区局领导与广大干部之间的沟通渠道,在区局营造团结奋进、和谐融洽的良好氛围,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一支上下齐心、积极进取的市场监管队伍干部为目标,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搭建局领导与干部之间“零距离”交流的平台,倾听各类诉求,了解真实想法,给予正面引导与帮助,增强相互间的理解与信任,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二、基本原则

1.加强人文关怀。

从工作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干部,了解干部所思所想,营造积极向上、和融共进的工作氛围,促进全局上下同心同向,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2.实施分类接待。

对于涉及全局重大事项及重点的事宜,由局主要领导负责接待;对于涉及条线或各单位(部门)工作的事宜,由分管或分工联系的局领导负责接待。

3.注重沟通引导。

对来访人员提出的合理问题和诉求,耐心细致了解相关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答复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事由,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取得来访人员理解支持。

三、接待重点

重点解决来访人员提出的合理问题、诉求、情况等:

1.对区局各级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对区局开展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来访人员在思想、工作等方面需要领导帮助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举报和反映区局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

5.其他相关事宜。

四、具体安排

(一)接待人员

局长接待日一般情况下由局领导主持接待,相关机关科室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工作。

(二)接待对象

区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三)接待日时间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如遇法定节假日,作临时调整)。

(四)接待要求

人事科负责做好接待来访人员的登记和引导,做好接待记录,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保证来访人的隐私和安全。

(五)接待预约方式

为提高接待效率,接待工作实行预约制。

来访人员应事先向人事科上报来访简单事由,并填写《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领导内部接待日干部职工来访接待预约表》(见附件)。

根据来访对象和事由,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接待领导,由人事科负责通知,并安排具体接待时间和地点。

五、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2018年7月起施行。

附件:

局领导内部接待日干部职工来访接待预约表

 

附件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领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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