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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所需设备

农药生产所需设备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一、布局要求

〔一〕区域布局

1.新开办一级农药生产企业须设于有关部门批准的工业集合区内。

2.新开办二级农药生产企业,须设于交通便利、物流快捷、信息流大、靠近用户的区域。

3.现有农药生产企业搬迁,应符合向工业集合区集聚、减轻对周边环境阻碍的原那么,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污染转移。

〔二〕工厂布局

1.总图布置

〔1〕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合理要求,各生产环节联系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

〔2〕水、电、汽、冷及其它公用工程设施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仓储区与生产区及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相对独立;

〔3〕厂区应分设人流和物流通道,仓库、堆场等宜靠近物流口;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

〔4〕厂区条件承诺,宜采纳矩形街区布置方式;

〔5〕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或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下风向,并做到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分开;

〔6〕罐区、易燃液体装卸站台等,应远离各类明火源,并建防雷击设施;

〔7〕危险车间、危险仓库和罐区要保证消防车双向到达;仓储区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分开、成品与原料分开、不同类别和制剂的成品分开存放;

〔8〕高噪音区与低噪音区分开;

〔9〕厂区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10〕竖向布置合理;

〔11〕工厂管廊、管线布局合理,利于爱护和检修;

〔12〕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13〕除草剂、杀鼠剂生产车间,专门是制剂加工车间应和其他农药生产车间有适当的安全距离,幸免交叉污染。

2.车间布置

〔1〕应符合生产工艺及方便检修的要求;

〔2〕生产辅助设施〔包括后处理设备〕尽量露天布置;

〔3〕合理布置车间操纵室,便于工艺操纵和紧急避险;

〔4〕生产厂房排水系统应清污分流;

〔5〕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生产,应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

〔6〕高毒农药与中低毒农药、除草剂与其它类农药、化学农药与生物农药、杀鼠剂与其它农药加工分开;

〔7〕除草剂加工车间应设于厂区下风向。

3.仓储

〔1〕原料库在满足总图布局要求的情形下,尽量靠近生产车间;

〔2〕特种危险品库要独立设置,并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治理等有关规定;

〔3〕成品宜相对分类、集中存放;

〔4〕罐区设防火堤及围堰;设置在室外的易挥发化学品贮罐,应设置喷淋等降温设施。

4.生产设备布置

〔1〕间歇操作反应釜布置要便于加料和出料;

〔2〕2台以上的反应釜应尽量排成一条直线,合理安排反应釜之间的距离,管道阀门尽量一侧布置,便于操作;

〔3〕易燃易爆、高压反应釜布置应考虑事故泄压及排放方向;

〔4〕所有设备要注意牢固基础,预留操作、安装、检修空间等。

5.检验

〔1〕中控检验设备尽量靠近生产车间;

〔2〕全厂检验设备相对集中;

〔3〕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加温室等五室分开。

6.污染物处理设施

〔1〕废水处理设施应设于厂区下风向、厂区地势最低处;

〔2〕废弃物临时堆场应相对集中,与生产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7.安全卫生

〔1〕消防及配套设施,应设于出入便利处;

〔2〕安全、卫生应急设施应靠近生产区;

〔3〕生产装置邻近应留有安全疏散区域,并设明显标识。

二、生产装置要求

应选用节能、环保型设备。

视生产特点,应选用以下可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

〔一〕原药〔原粉、母粉、母药〕生产

1.化学原药合成

〔1〕反应器:

搪玻璃反应釜、不锈钢反应釜、高压反应釜、固定床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

〔2〕蒸馏/精馏装置:

蒸馏釜〔搪玻璃、不锈钢〕、再沸器、垂直筛板塔、板式塔、高效填料塔、回流冷凝器、接收罐等;

〔3〕热交换器:

列管式、片式、螺旋板式、块孔式等,材质要紧有碳钢、不锈钢、石墨等;

〔4〕泵类:

离心泵、往复泵、隔膜泵、水环真空泵、水〔蒸汽〕喷射泵等〔碳钢、不锈钢、陶瓷、合成材料等〕;

〔5〕分离设备:

离心机〔卧式、立式〕、板框式、抽滤〔带式、转鼓式、叶式〕、重力沉降器、膜式等;

〔6〕干燥设备:

震动流化床干燥器、沸腾床干燥器、气流干燥器、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旋转闪蒸干燥机、带式干燥机、高速离心喷雾干燥机;

〔7〕各类罐:

中间罐、计量罐、贮罐〔卧式、球形〕等;

〔8〕过程操纵:

调剂阀、切断阀、压力表、温度计、PH计、流量计〔质量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差压式液位变送器、在线检测仪、DCS操纵系统等

〔9〕报警设施:

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超温、超压及液位高限报警仪,要求现场声光报警与DCS显示屏图形显示联锁,现场视频监视系统、对讲系统〔对讲机或广播系统〕等。

2.微生物发酵、培养原药〔原粉〕

〔1〕种子预备应设:

无菌室、超净工作台、生化培养箱、冰箱、摇床、显微镜、高温灭菌锅等;

〔2〕种子培养应设:

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种子罐、显微镜等;

〔3〕生产发酵应设:

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发酵罐、补料罐、投料池、显微镜等;

〔4〕分离应设:

离心分离机、低压反应釜、树脂柱、微滤膜、纳滤膜等;

〔5〕溶剂回收应设:

低压反应釜、精馏塔、冷凝器、制冷机;

〔6〕加工及产品包装应设:

混合机、粉碎机、筛粉机、粉体定量包装机、电子秤、自动捆扎机、自动封口机、自动缝口机、喷码机等。

3.植物提取母药

应有:

粉碎机、提取设备、分离设备、减压浓缩设备、溶剂回收设备等。

4.病毒制剂

虫子饲养应有:

养虫盘、养虫盘清洗机等;

染毒应采纳定量喷雾设备;

死虫粉碎〔提取、溶剂回收〕应设:

磨浆机、食物粉碎机等;

配制应设:

低速搅拌机、砂磨机等。

〔二〕农用制剂加工

1.乳油加工

应设:

反应釜〔带搅拌〕、计量设施、过滤器、配套真空泵、沉降罐或过滤器、乳油储罐、溶剂储罐、设备清洗液储罐、换热设备等。

上述设备均采纳密闭式设备〔未采纳密封设备的其加料口、岀料口设局部排气装置〕。

2.可湿粉剂加工

应设:

螺旋送料机、气流粉碎机、双螺旋锥形混合机、除尘系统〔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除草剂必须设吸取塔或水幕除尘器〕、离心通风机、空气压缩机、鼓风机、引风机等。

3.颗粒剂加工

〔1〕捏合法:

应设:

调配釜、螺旋送料机、气流粉碎机〔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粉体混合机、捏合混合机、造粒机、整粒机、分级机、空气压缩机、干燥机、鼓风机、除尘系统等。

〔2〕包衣法或吸附法:

应设:

调配釜、包衣机或喷药设备、分级机、干燥机等。

4.新型制剂加工

〔1〕可分散粒剂

干法造粒应设:

调配釜、螺旋送料机、气流粉碎机〔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粉体混合机、捏合混合机〔与挤出造粒配套〕、造粒机〔挤出造粒、喷雾造粒、沸腾床造粒〕等。

湿法应设:

调配釜、砂磨机、喷雾造粒设备。

〔2〕悬浮剂

应设:

软水制备装置、调配釜、砂磨机、高剪切分散乳化机、高速分散机〔助剂调配用〕、过滤器、中间槽、贮罐等。

〔3〕水乳剂

应设:

制剂调配釜〔带搅拌〕、高剪切搅拌机或管线式高剪切乳化机、计量槽、助剂调配釜、过滤器、设备清洗液储罐、产品储罐、软水制备装置等。

〔4〕微乳剂

应设:

制剂调配釜、母液调配釜、计量罐、设备清洗液储罐、软水制备装置、热水加热循环装置等。

〔三〕鼠药加工

毒饵应设:

螺旋送料机、混合设备、干燥设备、计量设备等。

〔四〕卫生用药

1.盘式蚊香

〔1〕蚊香坯生产

应设:

粉料均化过筛机、糊化反应锅、粉料搅拌机、全自动蚊香成型机、烘干设备等。

〔2〕蚊香生产

应设有自动喷药机〔喷药处安装负压排气装置〕。

2.液体蚊香

应设有调制釜、自动灌装设备。

3.气雾剂

应设:

调制釜、灌装机、加盖机、加气机、水浴检漏设备、防爆加气室、地排风设施、溶剂贮罐〔易燃易爆〕、推进剂贮罐〔易燃易爆〕等。

4.电热蚊香片

应设有调制釜〔有的企业直截了当购进电热蚊香液〕和自动滴加设备。

5.其他卫生用药〔片剂、球剂等〕

应设自动成型机和下脚料回收装置。

〔五〕产品包装

1.液态产品〔大包装除外〕

应设:

全自动灌装机、旋盖机、封口机、喷码机、贴标机、自动捆扎机或自动胶带封箱等。

2.固态产品〔大包装除外〕

应设:

粉体定量包装机、自动封口机或自动缝口机、喷码机、自动捆扎机或自动胶带封箱等。

〔六〕其它配套生产设施

1.循环冷却水系统

应设有:

循环水池、循环水泵、凉水塔等。

2.冷冻系统

应设套制冷设备。

3.变配电系统

应设成套配电设备。

4.工艺、外表用气

应设:

空压或空分设备、缓冲罐、气体净化、干燥、气柜等。

三、产品和生产工艺要求

〔一〕限制进展产品

1.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原药。

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等。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不得新建和扩建其生产能力。

2.现有能力已过剩的农药原药。

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沙蚕毒类、卫生用拟除虫菊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酰胺类、三嗪类、磺酰脲类除草剂,三唑类、代森、福美类杀菌剂,以及磷化铝、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及其盐、吡虫啉、百菌清、多菌灵、溴甲烷、百草枯、草甘膦、2,4-滴及其盐或酯、2甲4氯及酯、复硝酚钠〔钾〕、肉毒素等。

除有重大技术革新的项目和新品种外,不得新增生产能力。

3.其他限制品种。

以下品种不得新增生产能力:

三氯杀螨醇、五氯酚、五氯酚钠、林丹。

〔二〕要剔除的落后工艺和产品

1.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2〕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

〔3〕采纳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依照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打算要求进行剔除〕;

〔4〕农药粉剂雷蒙机法生产。

2.落后的产品

包括:

除草醚、杀虫脒、七氯、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毒杀芬、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及依照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打算要求进行剔除的滴滴涕、六氯苯、氯丹、灭蚁灵等。

四、环保设施

〔一〕污染物收集

1.固体废物的收集

〔1〕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采取防雨措施;

〔2〕蒸馏残液要从工艺装置直截了当装桶,由本企业或送有资质的单位焚烧处理。

2.液体废物的收集

雨水、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分别收集。

〔1〕雨水通过道路两旁雨水排放系统收集、排放;

〔2〕生活污水通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排放到污水处理场;

〔3〕含特点污染因子的生产废水必须在车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意标准后,才能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4〕其它液体直截了当装桶待处理。

3.气体废物的收集

〔1〕原药生产的工艺生产装置尾气经排放系统进入处理装置;

〔2〕加料和出料不能密闭的部分区域,设置负压排气设施,排出的废气集中送到尾气处理设施;

〔3〕使用有机溶剂或有粉尘的加工装置应该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排风设施,排出的尾气集中处理。

〔二〕污染物处理

1.固体废物的处理

〔1〕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无回收价值的固体废弃物,送填埋场处理。

〔2〕危险废物、废弃包装物等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液体废物的处理

〔1〕预处理:

采纳隔油、氧化、吸附、化学絮凝、沉降、酸碱调剂等方法。

〔2〕生化处理:

采纳厌氧、好氧、兼氧处理工艺。

〔3〕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

应采纳焚烧的方法处理。

3.气体废物的处理

〔1〕酸/碱尾气:

应设回收装置,无回收价值的应用碱/酸吸取,洗涤废水进入处理系统。

〔2〕含有机溶剂尾气:

采纳冷却或深冷/冷凝等方法回收

〔3〕含其它不凝气体〔要紧包括硫化物、溴化物、氰化物、其它氯化物、氟化物等〕:

采纳氧化吸取等方法处理。

五、质量保证体系

〔一〕仪器设备

检测仪器应满足企业全部产品标准、中间操纵及原材料检测需要。

要紧仪器有:

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分光光度计、旋光仪、红外光谱仪、粘度计、熔点仪、pH计、电子分析天平、水分测定仪、冰箱、烘箱、离心机、滴定管、恒温设备等。

专门要求仪器:

高倍显微镜〔病毒、微生物农药生产用〕、烟尘采样仪〔烟剂和盘式蚊香生产用〕、盘式蚊香自动计时器、粒度分布仪等。

〔二〕质量保证

1.有质量保证制度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2.在用法定计控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验合格。

六、安全卫生

1.应配备符合生产性质的消防器材;

2.依照生产需要配备相应的防爆设施;

3.应采取防静电、避雷等防护措施;

4.依照生产要求,应有通风及强排风设施;

5.生产车间内安装洗眼器及紧急喷淋设施;

6.应培训相关急救人员;

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须得到相关部门许可;

8.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明确职责,实行分级治理。

9.企业发生各类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缺失,按事故分类和等级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

10.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检查爱护,保持状态完好;

11.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七、人员要求

〔一〕企业要紧治理人员

农药企业要紧经营治理人员应熟知«农药治理条例»及相应的农药生产治理方法、产业政策。

一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二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体会的治理人员。

其中一级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具有二名微生物、植物病虫害、药学、生化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体会的治理人员。

〔二〕工程技术人员

一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五名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体会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体会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操作人员

从事一级农药生产的工人,应是化工、生化等相关技校以上毕业,或至少通过一年上岗前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

〔四〕检验人员

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大专以上分析类专业毕业,或通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检验人员。

〔五〕专职安全及环境爱护人员

一级农药生产企业应具有经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培训学习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从事环境爱护、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

〔六〕专门岗位人员

某些专门岗位,如高压、电气、焊接、起重机、电梯、铲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应通过相应培训,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

以上各类人员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并具有相应资格证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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