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太平洋保险合同查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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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太平洋保险合同查询

合同范本之太平洋保险合同查询

太平洋保险合同查询

【篇一:

太平洋人寿保险协议书】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乙方:

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业务合作范围

本协议所称全面合作业务(以下简称业务)是指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乙方代理甲方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与服务的金融业务。

业务范围包括:

银保代理业务、其他业务。

安贷宝保险费率按2‰收取。

(一)银保代理业务,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有关保险业务,并依法收取手续费。

银保代理业务包括:

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和代收代付保险费业务。

代理销售保险业务,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兼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并依法收取手续费的银保代理业务。

代收代付保险业务,指乙方代理甲方收取其业务员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及代理甲方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业务。

代收代付保险业务分为代理收取保险费业务和代理支付保险金业务。

(二)经双方确认的其他业务合作。

二、业务合作方式

(一)双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确认业务合作关系。

(二)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XX,超越代理授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一概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在乙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关专用账户,用于代理保险费的归集。

(四)甲方在业务发展中,积极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乙方在业务发展中,积极推介甲方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应支持。

三、银行保险业务交流

(一)甲乙双方应对各自的客户群进行联合调研,了解客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需求,合作设计适合双方推广的保险产品和金融服务。

(二)对适合市场需求的银行保险业务,双方应共同进行策划、宣传、推广。

(三)双方应建立定期交流、研讨机制,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探讨新的合作领域。

(五)甲方为乙方代理甲方保险业务的管理软件系统提

供技术支持。

(六)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代理人员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

培训的项目、时间、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七)乙方与甲方定期核对相关业务经营情况。

(八)甲乙双方应设立专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协议各项内容的管理、落实。

甲方常设机构为:

团体业务部

乙方常设机构为:

市场发展部

(九)乙方负责向甲方定期介绍相关业务发展情况,反馈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险服务方面的意见。

四、手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手续费支付标准除按兼业代理保险合同15%外,再以现金方式给乙方支付7%培训费。

手续费由甲方按季转入到乙方指定的帐户。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约定的范围内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指导、培训;

2、负责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宣传资料和相关数据资料;

3、按照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4、对乙方在委托代理权限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在保

险条款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5、新开发保险产品优先选择乙方代理销售。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和条款约定,代理银行保险业务;

2、乙方有反映客户要求和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3、乙方有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4、乙方按照《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规定》合法开展业务,并接受甲方对代理业务的指导和培训、监督、检查;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重要空白业务单证,按乙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同时对甲方提供的印章签收后由专人管理使用,不可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若有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若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确保将收取的保险金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上;

7、乙方无出单、损失勘查和理赔权限,XX乙方不得对被保险人作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的承诺。

六、其他条款

投保人在驾驶无牌照、无证的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伤害,甲方应做为赔偿范围。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资料和信息。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酒泉市肃州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十、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提议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方可变更、终止。

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一)违反本协议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违法或严重损害对方信誉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十一、附件

(一)本协议框架下的附属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双方的权益因客观因素

【篇二:

总合同-太平洋】

2015-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总合同

甲方:

天津市财政局

乙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2015年2月26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5-201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供应商资格项目(项目编号:

tgpc-2015-d-0080)的成交结果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投保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定义

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一)使用单位: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参保车辆: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

(三)服务:

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供的保险服务。

二、保险标的

(一)甲方将对使用单位参保车辆向乙方投保。

(二)保险公司最终承保数量以使用单位向乙方实际投保数量为准。

(三)乙方作为承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承保并及时为甲方和使用单位出具车辆保险单。

三、保险险种

基本险险种:

(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车辆损失险。

(三)第三者责任险。

四、保险费用标准

(一)基本险保费标准:

按照磋商承诺执行(见附件2)。

(二)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跟标险种,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

(三)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跟标的机动车辆,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并由各区县财政局签订合同。

五、投保方式

(一)基本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

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

2.车辆损失险:

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

3.第三者责任险:

按照5万元限额投保。

(二)使用单位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险种,乙方应同时办理,并享受同等优惠率。

(三)乙方承诺天津市现有的所有营业网点及合同有效期内增设的网点均接受本项目相关业务的承保、理赔服务(见附件3)。

(四)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

六、保费支付方式:

(一)参保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二)乙方承诺于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使用单位投保的全部机动车辆基本险及增加险种的保险责任。

(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

乙方应于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使用单位磋商需求提供保单,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格式见附件

1)。

(四)结算币种。

保费和各险种的赔款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七、质量保证

(一)乙方承诺除全国统一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外,为本项目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见附件4)。

(二)乙方应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实行检查或抽查。

(三)乙方在收到使用单位或甲方关于质疑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

(四)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后没有弥补缺陷,使用单位或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保证使用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使用单位的通知及时提供承保、理赔服务。

八、基本服务承诺

(一)后期执行信息反馈要求

1.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要求提供投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及维修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2.情况报告要求

保险公司须每季度和每年度向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情况分析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使用单位参保车辆的承保、理赔、统计及分析情况等。

(2)机动车辆变更情况,包括新购、调拨、报废、丢失等。

(3)根据统计信息及业务开展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包括保险公司项目管理和服务方面工作、使用单位车辆管理方面工作及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协调方面工作等。

(4)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5日和每年度末15日内。

(二)承保服务承诺:

1.承保基本服务承诺

(1)保险公司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如上述部门或人员有变动,保险公司于3个工作日前通知使用单位。

(2)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使用单位的投保需求及续保的需求。

(3)保险公司主动做好承保服务,并积极配合使用单位,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4)根据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和需求为用户设计最佳投保方案。

(5)使用单位车辆保险到期20日前,主动联系续保事宜,服务专员于保险到期10日前办妥相关手续。

(6)新增的车辆,若使用单位有需求,服务专员应主动协助办理车辆上牌、过户、转籍等手续,并及时将相关保险手续送达使用单位。

(7)按照使用单位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拨、报废等),服务专员应主动协助使用单位填写批改申请表,在得到使用单位确认批改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保险单等工作并及时送达使用单位,保费余额退回使用单位。

(8)负责协调各单位与原保险公司中止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足额收回应退保费。

(9)安全及保障服务。

2.承保其他服务,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经营特点提供优于或多于上述承保基本服务的其他服务(见附件5)。

(三)理赔服务承诺

1.理赔基本服务承诺

(1)理赔指导

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使用单位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

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使用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

建立项目专门理赔档案,定期分析理赔案件的特点,总结经验教训,作

为向车主提供防灾防损建议的重要依据。

(2)快速查勘定损

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

查勘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与使用单位配合制定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承修质量保证

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4s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

除此以外,使用单位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二类以上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

保险公司与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密切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并将其纳入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结算体系。

(4)理赔服务时限

a.现场查勘时限

接到报案后,如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求或保险公司认为需要现场查勘,应立即指派服务专员及专门人员出现场,市内应在40分钟之内,郊区县应在90分钟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外地出险,保险公司查勘调度应在半小时之内与当地系统内公司取得联系,并督促到达事故现场查勘。

b.赔付时限

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单证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时限支付赔款:

5000元以下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

30000元以下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

【篇三:

太平洋保险-出险通知书microsoftword文档】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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