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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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

杭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1.5工作原则

1.6主要风险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3.1综合协调组

2.3.2事件调查组

2.3.3危害控制组

2.3.4医疗救治组

2.3.5社会稳定组

2.3.6新闻发布组

2.3.7专家咨询组

2.4市、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信息发布

3.2.3预警行动

3.2.4预警解除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4.2报告内容

4.3事件评估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措施

5.2.1医学救援

5.2.2现场处置

5.2.3流行病学调查

5.2.4应急检验检测

5.2.5事件调查

5.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2.7维护社会稳定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响应级别提升

5.3.2响应级别降低

5.3.3响应级别终止

5.3.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6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6.2责任追究

6.3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信息保障

7.3医疗保障

7.4技术保障

7.5物质与经费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教培训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名词术语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和信息发布,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区(市、县)(经开区、风景区、大江东)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市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不含食源性传染病,下同)和食品安全舆论事件。

1.4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快速高效、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主要风险

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可能发生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结果或者造成病人发生食源性疾病等。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宜;

(5)向市政府、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安办主任任副总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林水局、杭州海关(原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市旅委、市城乡建委、杭州文广集团、杭报集团和事发地区(市、县)(经开区、风景区、大江东)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以市应急指挥部名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

(3)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贯彻传达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

(4)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督促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专职副主任担任。

2.3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3.1综合协调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公文处理和组织协调会议等工作。

参加单位包括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

2.3.2事件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职能部门或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作出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

参加单位包括:

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商务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杭州海关(原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委、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委等,必要时邀请市监委参加事件调查组。

2.3.3危害控制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参加单位包括:

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商务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杭州海关(原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委、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委等。

2.3.4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计委负责,主要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的人员。

2.3.5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参加单位包括:

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等

2.3.6新闻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建议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共同做好事发地现场和参与事件报道的媒体记者采访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工作。

2.3.7专家咨询组

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和舆情引导。

2.4区(市、县)(经开区、风景区、大江东)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区(县、市)(经开区、风景区、大江东)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市、区(县、市)(经开区、风景区、大江东)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部门、林水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核实和分析研判,并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局、林水局、卫计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控措施。

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

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信息发布。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

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取消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有关进一步情况。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8)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在全国行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和市食安办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4.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按要求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1)初报突发事件信息,主要包括:

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包括事故起因和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续报信息。

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主要包括:

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终报信息,主要包括:

事故概况、调查结论(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内容)、采取措施及预防性措施、查处过程和结论、分析与讨论、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4.3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进行的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间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

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别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我市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初步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市应急指挥部名义,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件附件1。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医学救援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现场处置

事件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5.2.3流行病学调查

事件调查组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应急检验检测

事件调查组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及时解封。

5.2.5事件调查

事件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对涉嫌犯罪的,组织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新闻发布组要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原因、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要维护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秩序,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查处妨害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开展舆情监测,对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依法处置,必要时,责令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响应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2响应级别降低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3响应级别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3.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

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监部门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就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责任追究

事件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食安办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市、区)食安办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总结评估报告按事件级别分别报市、县政府和食安委。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宣传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

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如上级新修订的相应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8.2名词术语

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直接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故,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经评估需要采取应对措施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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