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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6年修订版)

 

 

江背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四月

江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6年修订版

文本

前言

《江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自批准实施以来,对加强江背镇土地利用的宏观管理及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生态建设用地,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应对长沙县行政析置后的南城北乡格局,立足区域融城与城乡一体发展,结合长沙市临空经济发展趋势,《现行规划》与江背镇社会经济发展定位、发展方向与用地布局等方面的矛盾逐步凸显,亟需对《现行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现行规划》修改以《长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为基础,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47号)等文件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江背镇自身的土地利用特点以及近几年来土地管理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引导江背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以便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理作用,更好的服务于江背镇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 规划目的

进一步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有效控制新增非农建设用地规模;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江背镇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节 规划任务

根据现行规划实施评估情况,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各类用地矛盾,确定各类用地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重点安排好耕地、生态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重点产业、基础设施用地,确定村镇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以控制和引导城乡土地利用。

第三节 规划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条例》

6、《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二、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政策文件及批复

1、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4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

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6、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47号)

7、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发[2015]30号)

8、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第6号)(2016年5月16日)

三、相关规划及规程

1、《长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江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长沙县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

4、《长沙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5、《长沙县功能分区体制机制创新实施规划(2013—2020)》

6、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7、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09)

8、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09)

第四节 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次规划范围为长沙县江背镇,土地总面积17452.34公顷。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2014年规划修改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第二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 区域概况

江背镇位于长沙县东部,地处东经113°13'~113°26'、北纬28°01'~28°12'之间,土地总面积17452.36公顷。

其北、东、南三面临浏阳市,西靠黄兴镇和黄花镇。

江背镇是典型的丘陵地区,境内地势由东北向西南倾斜;地貌以丘陵、山地为主,兼有岗地和平原。

境内水资源丰富,全镇拥有大小水库12座,其中两座中型水库即乌川湖水库和东庄水库,星落棋布的水库和大小山塘构建了完善的灌溉系统。

境内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

气候温和、热量丰富、降水充沛、日照较足,具有春温多变、春末夏初多雨、伏秋多旱、秋寒明显、冬少严寒的特点。

年均降雨量1200-1500毫米,年平均气温为17.2°C,全年无霜期平均为275天。

江背镇是长沙县的东大门,区位条件十分优越。

其地处长沙、株洲、浏阳三县(市)交界处,距省会长沙60公里,距株洲市40公里,离黄花国际机场仅12公里;长永高速穿镇而过,岳汝高速纵贯南北,并在本镇设有出入口。

本镇素有“水泥之乡”、“车身之镇”的美誉,乡镇企业和城镇建设起步较早,是湖南省首批小城镇示范镇。

全镇现已初步形成以汽车配件加工、建筑、建材、机械加工等为主导产业,农、牧、旅游等第三产业齐头并进的产业结构。

2014年,江背镇总人口达到6.17万人,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39亿元;完成财政收入6810万元。

 

第二节 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临空经济示范区是长沙市乃至全省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新平台,也是今后一段时期长沙市经济发展的主战场和主阵地,对全面提升长沙开放度、活跃度和影响力,实现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打造以空港城为龙头的东部开放型走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湖南省发改委批复的《长沙县功能分区体制机制创新实施规划(2013—2020)》,长沙县充分考虑全县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按照两型发展导向,将县域国土空间划分为了6大功能区,对不同功能分区的发展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和政策引导、支持。

其中江背镇划入长沙临空经济区,长沙县将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和两型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产业承接转移,鼓励发展先进制造业。

第三节 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全镇农用地15212.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16%,其中耕地5016.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75%;建设用地2052.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76%;其他土地187.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7%(详见表1-1)。

 

表1-1 2014年土地利用规模与结构表

单位:

公顷、%

地类

面积

比重

土地总面积

17452.34

100.00

耕地

5016.72

28.75

园地

156.09

0.89

林地

8552.75

49.01

其他农用地

1486.57

8.52

农用地合计

15212.13

87.16

城乡

建设

用地

城镇用地

179.15

1.03

农村居民点用地

1541.38

8.83

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34.96

0.20

小计

1755.49

10.06

交通水利用地

291.29

1.67

其他建设用地

5.92

0.03

建设用地合计

2052.70

11.76

其他

土地

其他土地合计

187.51

1.07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

一、战略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发展集镇新区建设、黄江经济板块的打造和梅花工业园建设,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建设。

努力使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取得明显进展,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土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更好地为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战略重点

1、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资源质量,引导农用地向规模经营的农户和企业集中。

2、优先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需求。

积极改造现有道路,提升道路等级,为加快融入区域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4、根据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农村人口向集镇集中,引导工业用地向集镇内工业小区集中。

5、科学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引导农村居民点用地向集镇、中心居民点或基层居民点集中,加强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三、区域产业发展定位

1、农业方面,以优质水稻、新鲜水果、油茶、楠竹种植和生态养殖等农产品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2、工业方面,大力推进梅花工业园建设,重点发展汽车机械制造产业,积极对水泥、建材等传统产业进行产业升级;

3、以乌川湖、东庄湖等自然资源为基础,结合特立故居,发展生态旅游、休闲旅游等特色旅游。

第二节 土地利用目标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44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781公顷;2006-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298公顷。

二、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036.95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40.25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440.60公顷以内;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484.50公顷以内,其中占用农用地控制在364.52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155.96公顷以内。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具体见表3-1。

表3-1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表

单位:

公顷

指标名称

2005年

2020年

指标属性

总量目标

耕地保有量

4855.46

5443.00

约束性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4445.7

4781.00

约束性

建设用地总规模

1800.97

2036.95

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1720.88

1740.25

约束性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188.6

440.60

预期性

增量目标

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

484.50

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364.52

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155.96

约束性

补充耕地任务量

298.00

约束性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 农用地结构调整

在保持生态平衡的前提下,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安排耕地、园地、林地等各类用地。

2020年农用地15239.12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220.82公顷。

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88.58%调整到2020年的87.32%,减少1.27个百分点。

一、耕地

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结合城乡一体化与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确保耕地保有量目标得以实现。

耕地由2005年的4855.4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5016.10公顷,净增加160.64公顷。

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27.82%调整到2020年的28.74%。

二、园地

加大科技投入,重点挖掘现有园地的生产潜力。

调整园地生产布局,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发展。

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推进特色园地规模化和基地化。

园地由2005年的160.4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61.68公顷,净增加1.22公顷。

园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0.92%调整到2020年的0.93%。

三、林地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生态林地;重点加强主要公路沿线防护林地保护和建设;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

林地由2005年的8797.23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8510.86公顷,净减少286.37公顷。

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50.41%调整到2020年的48.77%。

四、其他农用地

保障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及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必需的其他农用地面积。

其他农用地由2005年的1646.79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550.48公顷,净减少96.31公顷。

其他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9.44%调整到2020年的8.88%。

第二节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实现建设用地与人口协调增长,提高建设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县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优先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满足必需的城镇建设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需求;结合新农村建设,满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必需的村庄建设用地需求。

2020年建设用地2036.95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235.98公顷。

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10.32%调整到2020年的11.67%,增加1.35个百分点。

一、城乡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1720.88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740.25公顷,净增加19.37公顷。

城乡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9.86%调整到2020年的9.97%。

其中:

城镇用地由2005年的156.73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00.38公顷,净增加243.65公顷。

城镇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0.90%调整到2020年的2.29%。

农村居民点用地由2005年的1532.28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299.65公顷,净减少232.63公顷。

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8.78%调整到2020年的7.45%。

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31.87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0.22公顷,净增加8.35公顷。

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0.18%调整到2020年0.23%。

二、交通水利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由2005年的74.12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91.34公顷,净增加217.22公顷。

交通水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0.42%调整到2020年的1.67%。

三、其他建设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5.97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5.36公顷,净减少0.61公顷。

第三节 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2020年其他土地176.27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15.16公顷。

其他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1.10%调整到2020年的1.01%,下降0.09个百分点。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数据具体见附表2。

第五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按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求,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

一、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强化对城乡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

通过严格的供地政策,制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评价和论证,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把减少占用耕地作为比选的重要因素。

2006-2020年全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55.96公顷以内。

二、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湖南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落实耕地保有量

到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443.00公顷,主要分布在乌川湖村、湘阴港村、特力村、五美社区、福田村、梅花社区、阳雀新村和肖排村等。

四、加大耕地管护力度

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

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推广节水抗旱技术,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力。

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景观的间隔功能。

五、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

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用于新开垦耕地的质量建设。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一、科学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结合长沙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和梅花工业园建设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规划至2020年,全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781.00公顷。

二、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加强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建设。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优先整理、复垦,经培肥达到中等以上耕地质量后调整为基本农田。

积极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集中连片、配套设施齐全、高产稳产、抗灾能力优异、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第三节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围绕“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整村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新增耕地的同时,做到田成方、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建成集高效农业、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集约化农业为一体的高标准农田,为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全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298公顷。

第四节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一、耕地保护措施

1、保护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或间接用于农业生产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区内土地用途;

2、大力改造区内中低产田,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3、非农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4、耕地不得闲置、荒芜;

5、严禁一切不利于水土保持的活动;

6、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

7、开发本区域的耕地后备资源,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破坏生态环境。

二、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1、保护区内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3、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六章 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与管制

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充分发挥土地的调控作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

第一节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和总量

严控建设用地总量,用好建设用地增量,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创新土地利用模式,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036.95公顷之内。

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84.50公顷之内。

二、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

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节约挖潜、集约高效”的原则,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城镇工矿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合理调整城镇工矿用地供应结构,调整居住、商业、工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环保卫生等用地的比例,切实提高生态用地比例,促进城镇、工矿和谐发展。

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三、规范整合农村建设用地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切实搞好村镇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逐步形成既保持湖湘传统特色、又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要求,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用地格局;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现有宅基地超标问题;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农民新建住宅用地指标采取等量置换的办法,并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土地。

四、统筹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整合交通用地,严格项目用地管理,大力推广节地技术,促进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网络的形成。

新建公路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核定用地指标。

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加大防洪、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工程的建设力度,着力构建防洪减灾体系和水资源保障体系,确保部分沿河风光带、防洪堤加固和防汛设施等水利设施项目用地。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

一、城乡建设用地

(一)城镇用地

规划期内安排新增城镇用地243.65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43.65公顷,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90.82公顷以内。

新增城镇用地主要分布于江背社区、梅花社区、福田村等村。

到2020年,全镇城镇用地规模为400.38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299.65公顷以内。

2006-2020年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23.46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5.95公顷以内。

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全镇规划中心居民点75个和基层居民点180个,选择特立村、印山村作为长沙县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以示范村为典型,以城镇和中心居民点为重点,以基层居民点为纽带,以农民自愿为原则,引导农民向城镇、中心居民点和基层居民点集中,形成层次鲜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农村居民点布局体系。

在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控制下,在农村居民点集中过程中,各中心居民点和基层居民点布局可根据村庄规划适当调整。

(三)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2020年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控制在40.22公顷以内。

2006-2020年新增用地控制在17.68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5.02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2.53公顷以内。

二、交通水利用地

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控制在291.34公顷以内。

2006-2020年新增交通水利用地控制在217.22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56.66公顷以内。

(一)交通用地

规划新建交通项目8个,分别为:

浏醴高速、长浏高速、岳汝高速连接线、南三环东延高速(江干公路)、长攸高速、机场东大道、金江公路、公交首末站及公交候车亭。

规划扩建交通项目5个,分别为:

八清线、秋江线、S103、X324和金五线。

(二)水利设施用地

规划新建水利设施用地项目1个,为乌川水厂用地;规划扩建水利设施用地项目2个,分别为:

浏阳河风光带和乌川水库灌区配套。

四、其他建设用地

2020年其他建设用地控制在5.36公顷以内。

规划期内暂不安排新增其他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情况见附表5。

重点建设用地项目规划情况见附表7。

第三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的类型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根据土地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地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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