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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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学习重点:

保荐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要求、来源:

考试大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一、保荐制度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1.2008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向中国证券会申请保荐机构的资格,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由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要求。

  3.同次发行的政权,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有一家保荐机构承担。

需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二)保荐业务规程

  1.保荐业务管理:

  ⑴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⑵保荐代表人。

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并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定期检查。

保存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2.保荐业务规则: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信息披露原则。

  ⑴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⑵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保荐书必备的内容: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保荐机构承诺事项、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发行保荐书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保荐结构工作报告是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

必备的内容:

项目运作流程、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的,还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此时,除了发行保荐书要签字外,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⑶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等。

  ⑷持续督导。

上市后的持续督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1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成的保荐工作,应继续完成。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是持续督导的一个重要内容。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保荐业务当中主要三大主体)

  ⑴关于保荐协议。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⑵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⑶发行人的义务: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作为财务顾问牵头进行保荐业务工作的分工)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1.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2.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3.工作底稿的内容:

  4.关于工作底稿的其他要求。

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

以纸质以外的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5.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具体要求: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2.第9号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3.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校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5.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6.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7.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65毫米规格的纸张,双面印刷。

  8.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的字样

  9.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10.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11.发行人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时,还需要有一份电子文件。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发行申报是发行核准的法定程序,已经申报,非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材料。

  三、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招股说明书由发行人在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助下完成,由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审核通过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该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该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名,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加盖公章。

发行人律师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该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该声明应由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该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验资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验资机构加盖公章。

按照规定,所有要求的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

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中记载的重要信息、数据以及其他对保荐业务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内容进行验证。

验证方法为在所需验证的文字后插入脚注,并对其进行注释,说明对应的工作底稿目录编号以及相应的文件名称。

招股说明说验证版本的打印稿应当留存于工作底稿。

  例题1:

因为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因此,招股说明书不是发行人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必要部分。

( )

  答案:

错误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

  1.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必要的记载事项的要求编制。

  例题2:

招股说明书摘要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要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 )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

  A.1 B.2 C.3 D.4

  答案:

A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

其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1年。

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

  1.正文:

  评估基准日期。

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基准日期。

来源:

考试大该项日期表述应当是评估中确定汇率、税率、费率、利率和价格标准时所实际采用的基准日期。

  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各类资产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以及评估计价标准和所采用的币种。

在按规定采用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价时,应当在评估结果中注明所折合的人民币价值。

  评估日期。

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的基准日期和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

  评估人员签章。

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章,并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报表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签章。

  2.资产评估附件:

  3.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定

  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写明评估工作中资产计价所使用的货币种类。

一般以人民币计价,来源:

考试大如经济行为必须使用其他币种的,可以使用其他币种,但需要在评估结果中注明折算成人民币的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有明确的评估价值结果,可以用文字表述,也可以列表表示。

  例题3:

(  )属于资产评估报告正文的内容。

  A.评估资产的汇总表与明细表

  B.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C.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D.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答案:

B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1.基本内容有:

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报告日期。

  2.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而且应该是全称。

  意见段是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一贯性发表意见。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

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1.无保留意见:

完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2.保留意见:

存在部分或个别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

  3.否定意见:

严重失实,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

  4.拒绝表示意见:

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来源:

考试大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例题4: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

  答案:

错误

  例题5:

审计报告的种类有(  )。

  A.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B.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D.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答案:

ABCD

  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1.盈利预测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

盈利预测的数据至少应包括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盈利。

  2.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为:

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

  3.如果拟上市公司不能作出盈利预测,则应在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

  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概述

  1.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详尽、来源:

考试大完成的阐述。

  2.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3.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二)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句应简洁明晰。

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

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1.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

(23项)

  2.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25项)

  例题6: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句应简洁明晰,可以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 )

  答案:

错误

  例题7:

(  )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A.法律意见书   B.律师工作报告

  C.核查意见   D.推荐函

  答案:

A

  九、辅导报告

  1.辅导报告是保荐人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

  2.在辅导工作中,辅导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报送。

辅导结束后,来源:

考试大辅导机构应出具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必须翔实具体、简明易懂,不得有虚假、隐匿。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推荐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IPO)

  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

(6项)

  ⑴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⑵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⑹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7项)

  ⑴完整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

  ⑵资产完整

  ⑶人员独立

  ⑷财务独立:

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⑸机构独立

  ⑹业务独立

  ⑺其他方面不得有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

(7项)

  ⑴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⑵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⑸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来源:

考试大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⑹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⑺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及验收

  1.保荐机构(保荐人)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对法系个人进行辅导。

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辅导期限作硬性要求

  2.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和验收。

  

(二)保荐人的内核:

(12项具体规定)

  1.各保荐人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内核和推荐,开展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

  2.具体规定:

  ⑴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推荐标准,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保证推荐内部管理良好、运作规范、未来有发展潜力的发行人发行股票。

  ⑵保荐人应成立内核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核小组的职责、人员构成、工作规则等进行适当调整,形成适应核准制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并将内核小组的工作规则、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

保荐人内核小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

  ……

  ⑺保荐人应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后,进入静默期,除已公开的信息外,来源:

考试大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本次发行的任何信息。

承销团成员的分析员作出的有关发行人的研究报告不得对外发出,直至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文件公开后,方可进行相关的宣传和推介活动。

  ⑻保荐人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使投资银行部门与研究部门、经纪部门、自营部门在信息、人员、办公地点等方面相互隔离,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⑿保荐人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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