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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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附件2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行个人授信业务的开展,根据《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综合授信的申请

第一条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年龄限制及身体状况标准:

年龄在18--55岁,身体健康;

(三)有合法的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

(四)与我行有一年以上的信贷业务关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记录;

(五)从事正当职业,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性活动的,其主营业务必须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业务经营情况良好;

(六)在我行营业机构开立储蓄存款或对公存款帐户;

(七)授信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符合授信条件的个人向我行提出综合授信申请时,营业机构信贷员应告知授信申请人有关个人综合授信的申请条件、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受信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政策。

第三条授信申请人填写《个人综合授信申请、审批表》,同时向我行交验下列资料和证明: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和其配偶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

稳定收入的确认参照个人贷款操作规范及其附件的有关内容办理。

单独申请质押额度的申请人可免提供此项资料;

4、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四条申请质押贷款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用以质押的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抵押贷款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和证明:

1、提供申请人名下的用以抵押的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2、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普通商品住宅购买日期在申请日前一年以内的,申请人提供房产购买合同、房产交易的发票,授信人同意的,可以以房产购买价值作为抵押物的价值。

第六条申请保证贷款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和证明:

1、保证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保证人的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保证人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

4、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七条申请信用贷款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和证明的全部或部分:

1、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的本行存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的在本行购买的凭证式国债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已存满三个月的他行存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已存满三个月的在他行购买的凭证式国债的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股票帐户申请日三个月前及申请日的股票市值及帐户余额清单。

开户期不足三个月的,提供开户日后第三日及申请日的股票市值及帐户余额清单。

该清单应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开户证券公司出具;

6、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清单、权属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房产估价证明,房产购买期限在申请日两年以内的,申请人提供房产购买合同,房产交易的发票,授信人同意的,可以以房产购买价值作为房产的价值;

7、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用于按揭贷款的抵押不动产清单、权属证明、购买合同、房产交易的发票,归还按揭贷款本息的凭证;

8、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他行贷款的合同文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贷款的还款凭证等证明;

9、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他行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文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被担保贷款的还款凭证等证明;

10、申请人的学历证明。

申请人学历在大专以下的,可免提供此项证明;

11、申请人在本他行贷款或公用事业缴费等方面的信用记录资料。

第八条申请人可申请的个人综合授信项下质押贷款额度最长有效期为五年,抵押贷款额度最长有效期为三年,保证贷款额度、信用贷款额度最长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章综合授信的调查

第九条营业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资产负债和担保等要求出具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担保物状况进行调查并初步审查,对明显不符合我行授信条件,不同意授信的,应及时回复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一十条营业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基本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应组织信贷员进行深入调查。

信贷员调查应集中在个人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有效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等方面。

具体操作应参照《ⅩⅩ银行个人信用评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个人资信状况调查是对申请人资信和家庭资产负债情况的调查,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年龄、学历、职业、家庭状况、家庭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申请人在我行及他行贷款的还款情况等。

(二)还款能力调查是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来源、收入水平、其它金融性流动资产、其它家庭财产、负债、或有负债等基础财务状况的调查。

对有稳定工作的申请人的收入调查,我行较为了解其单位状况和员工收入水平的,以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作为确认依据,信贷员在调查意见中同时对该企业的收入水平做必要的描述。

情况不明的,要求其提供近期工资单、银行卡对帐单或活期存折复印件。

申请人若为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除正常收入外有企业投资分红收入、承包收入、风险收入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参股证明、承包合同、项目经营合同、出资证明等资料,结合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综合评定,可视为申请人稳定收入。

对个私企业主或股份公司相对大股东的收入确认,信贷员应根据申请人陈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要求其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

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年度营业报表及上季度营业报表,无法提供营业报表或营业报表可参考性不强的要求提供银行对帐单或纳税凭证,对于采用现金交易为主或缴纳定额税的要求提供流水帐目,综合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营业利润。

对申请人收入确认不足以确定其还款能力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流动性金融资产、其它动产、不动产证明还款能力,包括存单、债券、证券市场持股证明、房产、车辆等。

(三)受信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额度的,信贷员应对抵押房产进行实地调查,并由我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做出合理估价,以认可的房产价值全额抵押。

根据抵押房产的流动性、市场条件、授信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抵押率,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应不短于综合授信项下抵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

抵押期间,未经授信人同意,受信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四)申请保证额度的,对保证人的资信调查应不弱于对授信申请人的调查。

对有效质押物的调查应着重考察质物的合法性、期限的合理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质押率。

实际贷款额、利息及可能产生的其它费用不得超过经测算的质押品在贷款期内的实际变现价值;

第十一条信贷员在完成贷前调查的基础上,应按照上述调查内容,写出规范的贷前调查报告。

贷前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

2、资信状况、稳定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分析;

3、质押物、抵押物或保证人情况;

4、申请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用途;

5、银行综合效益分析;

6、个人信用标准策评结果;

7、决策建议。

第三章综合授信的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ⅩⅩ市区营业机构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由各营业机构调查、初审后,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审批。

我行的个人综合授信评定工作原则上集中在五、六月份和十、十一月份进行,每年的七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为综合授信额度的生效日。

第十三条各级贷款审查及审批人员在权限范围内按下述要求对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做出审查及审批,并出具意见:

1、审查该笔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否符合《ⅩⅩ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

2、审查贷款经办人员提交的与授信相关的各项资料是否齐全;

3、审查贷款经办人员调查意见是否规范,结合提供的资料,判断经办人员的调查意见是否正确并符合调查要求;

4、审查人提出同意授信与否的意见,明确各类额度授信金额和有效期,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四条经审批同意给予授信额度的,经办机构应将经审批后确定的授信额度及期限通知申请人,经申请人确认后,与申请人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和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一式三份)上作总额度及其有效期的记录,受信人执一份,经办机构执两份(柜面人员执一份、信贷综合人员执一份)。

第十五条申请信用额度的,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申请其它额度,我行有要求的,应要求受信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物保险。

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受信人不得中断投保。

如受信人中断投保,我行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受信人承担。

与授信人签订的个人综合授信总合同必须办理合同公证。

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物、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受信人承担。

第十六条抵押物登记、质押物冻结、公证、保险手续办妥后,依合同约定授信生效。

第十七条经办营业机构应对受信人交付的有关物权、抵押凭证及证明设专人专柜妥善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且综合授信合同终止后,将有关物权凭证等归还受信人,并及时协助受信人办理抵押权利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 授信额度的支用和归还

第十八条受信人申请支用额度,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填写综合授信额度支用协议,并提供贷款相关用途证明资料。

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每笔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并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受信人可一次、分次循环支用额度,支用额度起点金额为20000元。

第十九条营业机构接到额度支用申请后,应简化额度支用审批程序,额度支用审批由营业机构在分行授予的业务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支用申请报风险管理部审批。

贷款审核及操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1)经办信贷员将《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与综合员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进行核对;

(2)审核受信人拟支用的金额,与已获得的全部贷款余额的合计,是否突破总额度金额;

(3)审核拟贷款的金额是否低于最低额度支用金额;

(4)审核拟贷款的到期日是否突破综合授信的有效期;

(5)审核拟贷款的到期日之时受信人获得的贷款余额是否突破综合授信项下有效期内的各类贷款额度总和;

(6)适当审查贷款用途,必要时,营业机构应与受信人约定,由受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购产品或服务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7)如受信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合规性的,我行可以拒绝其额度使用的申请;

(8)审核同意贷款支用申请后,将支用协议交储蓄部门,以转帐方式划入受信人在授信人处开立的帐户或直接划转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并向受信人出具贷款及划款回单;

(9)柜面人员在银行留存的及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做成贷款支用的记录。

第二十条贷款的归还

受信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受信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即为贷款逾期。

发生贷款逾期,授信人有权按《综合授信管理办法》及相关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综合授信项下的多笔贷款,授信人应在受信人的还款帐户上对每笔贷款进行单独划扣。

受信人每次归还贷款贷款本息后,柜面人员根据还款凭证在我行留存和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登录该笔贷款还清的记录。

(二)贷款一般采用利随本清的还款计息方式。

受信人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授信人同意受信人提前还款的,受信人应填写综合授信还款申请审批表,指明拟归还贷款的编号,如受信人不能提供的,应该按先借先还的顺序办理贷款还款手续,并将一联综合授信还款申请审批表交储蓄部门。

第五章额度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受信人提出书面申请,授信人审核同意的,可以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办理质押物、抵押物或保证人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自授信人初始设定综合授信之日起,每年对日为下年度额度设定日。

设定日之前,受信人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增加或减少抵押物和质押物以相应增加或减少抵押贷款额度和质押贷款额度;申请下年度保证贷款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

由信贷员完成对上年度受信人资信状况的调查,对下年度综合授信项下各类贷款额度的确定提出建议,具体的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依本细则第二、三章之规定,完成下年度综合授信项下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及信用贷款额度的审定或重新设定工作:

对在有效期内的质押贷款额度、抵押额度做审定,对其它贷款额度做重新设定。

额度设定日前,受信人仍按原核定的总额度进行支用,已发生的每笔贷款仍按贷款发生时约定的条件执行;完成额度审定后,受信人对总额度新的支用应控制在重新设定的额度限额和有效期内。

完成对各类额度的当年审定后,如依据我行内部审定结果,需要重新设定各类额度的,通知受信人后,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的补充协议,相应变更综合授信总额度,并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换页作总额度及各分类额度变更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本年度综合授信总额度确定后,在下一设定日之前,总额度不得增加。

如受信人提出书面申请减少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并相应降低抵押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及总额度的,营业机构上报风险管理部同意后,可以办理额度变更手续。

变更抵押物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的补充协议,对综合授信的总额度、抵押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作相应变更,抵押率、质押率不超过原有比例。

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换页作总额度变更的记载,并签订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抵押登记和抵押物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六章额度控制和基础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额度审批通过后,信贷经办人员应按照《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及时将所有档案资料、《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交信贷综合人员保管,重要物权凭证、保单入库保管。

额度支用、归还、变更时及时将记录书取出登记,并将借款借据、申请书、审批表、贷款用途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交综合人员保管。

综合人员应定期核对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与记录书中的额度总额和余额。

第二十五条综合授信期内,经办信贷人员应在间隔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时间内对受信人进行回访,不断推进在双方其它银行业务品种之间的往来,做好贷后检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贷款到期日,贷款经办人员应根据借款人还款计划,及时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发生逾期后,应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逾期10天,应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

第二十七条信贷员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客户情况发生变化,已影响其偿还我行债务的能力,应及时提出调减或取消对其授信额度的书面意见,报单位或部门领导。

信贷员如对应发现的客户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未报告导致我行未调整授信额度造成损失的,信贷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如信贷员发现了问题,并提出意见,有关领导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有关领导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调减甚至取消受信人授信额度的基本程序是:

(一)经办信贷员对受信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书面报告;

(二)营业机构或信贷部对信贷员提出的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另派信贷员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分行风险管理部决定调减或取消有关受信人的授信额度,营业机构通知受信人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的登录规范。

(一)柜面人员在综合授信有效期内根据借款凭证、综合授信审批表、综合授信额度变更审批表等原始凭证或文件登录《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并对《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内容定期核对;

(二)涉及额度变更、重新评定的事项作为首条记录换页记载,并在前页作“以下空白”的记录;

(三)额度的支用及贷款的提前归还、部分归还和还清事项须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作记载。

第三十条综合授信合同、支用协议、补充协议、支用审批表编号的编制规则

(一)综合授信合同编号的编制规则从贷款合同编号的编制规则;

(二)第一次支用综合授信额度获得贷款,支用协议编号和所支用贷款的编号的编制规则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加“-DK1”,依次类推。

第一次支用综合授信额度为其他贷款提供担保,支用协议编号的编制规则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加“-DB1”,依次类推;

(三)个人综合授信支用审批表编号同支用协议的编号;

(四)综合授信第一份补充协议编号的编制规则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加“-BC1”,依次类推。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操作细则由ⅩⅩ银行ⅩⅩ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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