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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刑事诉讼法复习

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概念:

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1国家追诉原则②控审分离原则

③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

即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三项要求:

A.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B.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C.疑罪从无。

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诉法》第12条)

根据这一规定: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④公正审判原则

⑤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包含的含义:

A.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B.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其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1)“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

(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诉法》第50条)

在刑事法制体现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本精神。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刑诉法》第118条)

⑥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

2.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4项)

⑴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⑶依靠群众

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⑸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诉法》第7条)

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

⑻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⑼审判公开

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⑾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⑿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⒀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⒁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⒂刑事司法协助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①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侦查权的行使

①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②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③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④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⑤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⑥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原则

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

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独立。

---独立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法官、检察官。

---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

依法,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

---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

不受以下三个方面的干涉: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

包括的内容:

①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

②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诉法》第9条)

审判公开

---概念:

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评议案件不需要公开)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①2012第183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②2012第274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案件本身需要保密。

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主要是指案件的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如强奸罪等。

C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年龄以审判时为标准。

D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A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即对于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原则,公开审理仅是例外。

B如有必要公开审理,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要求:

A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刑诉法解释》第122条)

B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刑诉法解释》第149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公开向不公开的转化(《刑诉法解释》第62条)

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

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立案审查阶段,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侦查阶段,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第一种情形应宣判无罪,其余五种情形应裁定终止审理

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

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A.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案;

B.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4)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管辖★

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分类:

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立案管辖:

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第一次分工)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①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②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③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④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①贪污贿赂犯罪

(1)贪污贿赂罪。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1)渎职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

(5)报复陷害罪(6)虐待被监管人罪(7)破坏选举罪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1)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上述规定的运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宜作任意扩大解释。

对于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案件或者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属于利用职权实施的,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强奸罪,如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直接立案侦查,而只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⑤上下级检察院的指令与移送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概念:

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

《刑诉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

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被害人无法告诉,或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A.侮辱、诽谤案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C.虐待案

D.侵占案

(ABC若情节严重的,将成为公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

④重婚案

⑤遗弃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上述八类案件并非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①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②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②条件:

A.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

B.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的。

---交叉管辖的处理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②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③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审判管辖:

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第一次分工)

---级别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级别管辖所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

---划分依据:

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

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⑴人民检察院认为可判处无期、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⑵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人犯罪的管辖与外国人犯罪的管辖是不同的。

⑶立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采用了列举方式,但并不是说这三类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

---地区管辖

①“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法》第24条)

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法》第25条)

---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法》第26条)

①管辖不明的案件:

在管辖不明的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②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①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除某些共同犯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军事法院管辖的都是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的案件,而且该犯罪还应该是在服役期间被发现的。

②与军队有关但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

(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

(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

(4)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铁路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当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按照《刑诉法》规定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来确定管辖。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③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1)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回避★

概念:

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以及翻译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意义:

①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实现实体公正。

②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实现程序公正。

③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对象:

①审判人员

包括承办本案的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及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②检察人员

包括承办本案的检察员(含助理检察员),以及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③侦查人员

包括直接负责侦查本案的侦查人员、机关负责人和侦查部门负责人。

④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包括在侦查、检察、审判各阶段中被指派或聘请参加诉讼的人员

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回避范围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外,还扩展至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2)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④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连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1)依照该理由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⑥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

(1)上述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

⑦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1)上述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

(2)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刑诉法》第228条)

(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诉法》第245条)

种类:

①自行回避:

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②申请回避:

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③指令回避(又称决定回避或职权回避)

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法定的人员或组织径行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1)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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