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村孝赡敬老理事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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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村孝赡敬老理事会章程

 

高楼村孝赡养老理事会章程

 

高楼村孝赡养老理事会

 

高楼村孝赡养老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高楼村孝赡养老理事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致力于高楼村和谐社会建设,热心孝赡敬老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织成立的群众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研究中华孝赡文化的形成、发展及其时代意义和价值,弘扬其优秀传统、丰富其时代内涵,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服务;坚持孝赡敬老推广与普及教育相结合,推动孝赡文化进校园入社区,在高楼村特别是青少年中形成崇尚孝德的良好风尚;坚持贴近实际,面向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尊老助老社会公益活动,宣扬“孝赡敬老”的典型模范事迹,营造践行孝道美德、共建和谐社会的浓厚社会氛围,提高村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高楼村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脱贫攻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田庙乡政府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高楼村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广中华孝赡文化的形成、发展、历史地位和孝文化的传承、扬弃及当代社会价值,弘扬其优秀传统,丰富其时代内涵。

(二)推广孝赡文化与人际、代际和谐、家庭和谐及社会和谐的关系,为构建高楼村和谐社会做积极贡献。

(三)孝赡敬老政策实施。

(四)孝赡敬老基金收与支。

(五)孝赡敬老矛盾调解与法律法规宣传。

(六)搜集、整理高楼村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助残扶孤的典型人物事迹。

(七)组织开展孝赡文化进校园、进企业、进村庄和各种形式的爱老助老等社会公益活动。

(八)积极配合乡政府工作、文明委、老龄委、工会、妇联、团委、教委等部门组织的各项相关活动的开展,为老龄工作和青少年教育工作服务。

(九)承办和本会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交纳会费;

(三)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富有爱心、乐于奉献、品质高尚,有较高的社会威望;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已退会和除名的人员不得以本会会员名义参与任何活动。

 

第四章机构的产生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事理会的工作计划及预算;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乡贤参事会审查并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分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分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内设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分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分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执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必须是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名誉副会长须是有一定影响力的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

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执行副会长、秘书长驻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继任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乡贤参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乡贤参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重要事项、人事安排、经费和资产管理等;

(二)提出本会工作计划或方向,重要活动主题和方式;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代表本团体与省和市地有关团体及本市有关部门、媒体建立联系、合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配合会长和分管执行副会长,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重大事项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编制预算并向理事会提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期;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的使用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接受社会捐赠;

(三)接受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做他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长审批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或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研究会的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年3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乡贤参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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