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烟草专卖局内管部门参与卷烟经营规则制定及监督执行实施办法(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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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烟草专卖局内管部门参与卷烟经营规则制定及监督执行实施办法(初稿).doc

佛山市烟草专卖局

内管部门参与卷烟经营

规则制定及监督执行实施办法

佛山市烟草专卖局

二○一三年六月

目录

第一篇规则篇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货源组织监督执行 5

第三章货源供应监督执行 6

第四章品牌管理监督执行 9

第五章客户管理监督执行 11

第六章物流配送监督执行 14

第七章附则 15

第二篇流程篇 17

一、内管部门参与卷烟经营规则制定及监督执行一览表 17

二、参与卷烟业务部门规则制定流程图 19

三、卷烟购销协议监管工作流程图 20

四、卷烟货源供应监管工作流程图 21

五、卷烟品牌进入、退出监管工作流程图 22

六、卷烟品牌培育监管工作流程图 23

七、客户管理监管工作流程图 24

八、卷烟打码监管工作流程图 25

第三篇记录篇 27

附表一:

卷烟购进协议监管表 27

附表二:

卷烟货源供应监管表 28

附表三:

卷烟品牌引入、退出监管表 29

附表三:

卷烟品牌培育监管表 30

附表四:

客户管理监管表 31

附表五:

卷烟打码监管表 32

附表六:

卷烟配送监管表 33

第一篇规则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内管委派工作机制,建立内管部门参与卷烟经营规则的制定及监督执行工作机制,牢固树立“三个理念”,有效构建“三个体系”,实现“建设更加规范、更富效率的中国烟草”的新目标,根据国家局内管工作规范及省局内管工作相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内管部门参与卷烟经营规则的制定及监督执行应坚持“到位不越位,参与不代替”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卷烟经营“事前”、“事中”监管。

第四条内管部门职责:

(一)通过参加会议、参与会审等方式,参与卷烟经营关于货源组织、货源供应、品牌管理、零售户管理、物流配送5个重点环节10个关键节点(以下简称“卷烟经营关键节点”)相关规则的制定(见《参与卷烟业务部门规则制定流程图》);

(二)通过参加会议、备案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监督卷烟经营关键节点相关规则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条业务部门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涉及卷烟经营关键节点的规则,应向内管部门提交方案或草案,提请内管部门参与审核;

(二)执行卷烟经营关键节点过程中,应及时向内管部门提供备案审查资料,对内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应当在实施前予以书面答复或处理;

(三)向同级内管部门全面开放相关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确保内管人员能够按监管需求实现查询、检索、下载所需的内容。

第二章货源组织监督执行

第六条内管派驻办通过对营销管理中心货源组织环节中卷烟购销协议节点进行监管;防止出现无计划、超计划、从无资质单位购进卷烟等不规范经营行为,防范货源组织违背市场需求造成卷烟外流。

第七条卷烟购销协议监管(见《卷烟购销协议监管工作流程图》)

(一)内管派驻办通过参加营销管理中心卷烟货源采购研讨会,参与卷烟购销协议制定的过程,依据佛山烟草《卷烟货源组织管理办法》及《卷烟购进管理制度》,结合预警情况、非烟流动情况、市场走访情况,分析该卷烟货源购进方案是否贴近市场需求。

(二)半年购销协议执行中,遇到市场需求变化、品牌发展调整或工业企业品牌规划调整需调整半年购销协议时,营销管理中心应及时通报内管派驻办,内管派驻办应参与半年购销协议调整的相关会议、审批流程,及时了解调整的原因、依据以及具体品种数量。

(三)内管派驻办认为卷烟购销协议明显不合理,严重违背市场需求,可能造成卷烟外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提出调整购销协议的建议;制度规则存在监管漏洞或不符合卷烟经营规范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

(四)营销管理中心应将制定或调整后的半年购销协议,及时报内管派驻办备案。

(五)监管时间:

每年5-6月,11-12月。

(六)工作记录:

《卷烟购进协议监管记录表》、会议纪要。

第三章货源供应监督执行

第八条内管派驻办通过对营销管理中心货源供应环节的货源投放策略节点、高价位紧俏品牌卷烟分配节点、重点监管品牌分配节点进行监管;防止出现集中时间、集中线路、集中品牌、集中客户投放卷烟、超限量供货、拆单分摊销售卷烟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九条货源投放策略监管(见《卷烟货源供应监管工作流程图》)

(一)内管派驻办通过参加营销管理中心每周货源投放会议,参与周投放计划、周投放策略的审定,依据《佛山烟草货源供应管理办法》,结合预警情况、非烟流动情况、市场走访情况、月度货源信息,分析该本周货源投放是否贴近市场需求、是否均衡投放,监督货源投放公平、公正。

(二)内管派驻办分析认为货源投放过度集中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提出调整投放计划的建议,制度规则存在监管漏洞或不符合卷烟经营规范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

(三)营销管理中心应将月度货源信息表以及审定通过的周投放计划、周投放策略及时报内管派驻办备案。

(四)监管时间:

每周五。

(五)工作记录:

《卷烟货源供应监管记录表》。

第十条高价位紧俏品牌卷烟分配监管(见《卷烟货源供应监管工作流程图》)

(一)营销部门应将高价位紧俏卷烟周投放计划、周投放策略、定点投放客户名单及投放限量标准等及时报同级内管部门备案,营销管理中心将每月分配情况在局(公司)局域网公开。

(二)内管派驻办依据《佛山烟草货源供应管理办法》、《佛山烟草高价位卷烟管理办法》,结合预警情况、非烟流动情况、市场走访情况、月度货源信息,分析高价位紧俏卷烟分配是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选点投放客户名单及投放限量标准是否规范,并通过内管系统的单品销量月波动、周订货总量异常波动、多次订货异常、客户订单结构异常等预警,发现是否存在集中投放情况。

(三)内管派驻办分析认为高价位紧俏品牌卷烟分配过程不公开透明,货源集中分配少数客户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提出调整投放计划的建议;制度规则存在监管漏洞或不符合卷烟经营规范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

(四)各区内管派驻组在预警调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检查零售户订单的高价位紧俏烟限量标准执行情况、高价位卷烟市场价格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向派驻办报告,由派驻办组织调查。

(五)监管时间:

每周。

(六)工作记录:

《卷烟货源供应监管记录表》。

第十一条重点监管品牌分配(见《卷烟货源供应监管工作流程图》)

(一)营销部门应将每月卷烟市场价格走势情况、周投放计划、周投放策略及时报同级内管部门备案。

(二)内管派驻办每月初通过收集分析上月卷烟市场价格走势、非烟流动等情况,并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本月重点监管品牌:

1、批零价格倒挂,且价差大的品牌(规格);

2、批发价格与调拨价格差价大,且动销慢的品牌(规格);

3、外流到其他地区,且数量较大的品牌(规格)。

(三)内管派驻办每周根据营销管理中心周投放计划、周投放策略,分析重点监管品牌的分配是否合理,是否贴近市场需求,并通过内管系统的单品销量月波动、周订货总量波动异常、多次订货异常等预警,发现是否存在集中投放情况。

(四)内管派驻办分析认为重点监管品牌的货源分配集中、可能造成卷烟外流的,提出调整投放计划的建议。

(五)各区内管派驻组在预警调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检查零售户订单中涉及重点监管品牌的落地、落户销售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向派驻办报告,由派驻办组织调查。

(六)监管时间:

每周。

(七)工作记录:

《卷烟货源供应监管记录表》。

第四章品牌管理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内管派驻办通过对营销管理中心品牌管理环节的品牌引入和退出节点、品牌培育节点进行监管;防止出现品牌管理不规范、违反“六个严禁,一个严控”的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品牌引入和退出监管(《卷烟品牌进入、退出监管工作流程图》)

(一)营销管理中心应将品牌引入和退出的方案及审批材料、品牌测评报告及时报内管派驻办备案。

(二)内管派驻办依据《佛山烟草新品引入制度》、《佛山烟草品牌退出制度》,结合历史销售情况、非烟流动情况、市场走访情况、卷烟市场价格情况,审核分析品牌引入和退出方案是否规范、合理,引入和退出品牌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程序是否完善,试销方案是否可行。

(三)内管派驻办分析认为品牌引入退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提出调整建议;制度规则存在监管漏洞或不符合卷烟经营规范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

(四)监管时间:

适时。

(五)工作记录:

《卷烟品牌引入、退出监管记录表》。

第十四条品牌培育监管(《品牌培育监管工作流程图》)

(一)营销部门应将卷烟促销方案、促销物料发放登记台帐、月度品牌培育方案、月度卷烟销售任务及品牌培育指标及时报同级内管部门备案。

(二)内管派驻办依据《佛山烟草品牌培育管理制度》、《佛山烟草卷烟销售任务、品牌培育考核管理制度》,结合历史销售情况、非烟流动情况、市场走访情况、卷烟市场价格情况,检查卷烟促销方案是否按规定申报、促销卷烟的来源是否符合规定、促销物料发放手续是否完备、月度销量考核指标是否适度合理。

(三)内管派驻办分析认为品牌培育不符合“六个严禁,一个严控”规范要求的,应提出整改建议;考核指标过高,可能造成卷烟外流的,应及时提出调整考核指标的建议;制度规则存在监管漏洞或不符合卷烟经营规范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

(四)各区内管派驻组在预警调查、市场走访等日常监管工作中,检查零售户订单中涉及培育品牌的落地、落户销售情况,是否存在未审批或超范围开展促销活动的行为,发现异常情况的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向派驻办报告,由派驻办组织调查。

(五)监管时间:

每月。

(六)工作记录:

《卷烟品牌培育监管记录表》。

第五章客户管理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内管部门通过对营销部门客户管理环节的客户测评节点、手工调档节点进行监管,防止违规分类测评或擅自修改零售户信息、客户测评结果与客户实际经营能力严重不符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客户测评监管。

通过重点监管大户(含超大户)、员工亲属户,规范测评工作(见《客户管理监管工作流程图》):

(一)营销部应在每月15日前将卷烟零售大户(含超大户)名单报内管派驻组审核,营销管理中心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卷烟零售大户名单、大户销量销额统计报表报内管派驻办备案。

(二)各内管派驻组依据《佛山烟草零售客户测评管理办法》、《佛山烟草卷烟销售大户管理办法》、《员工亲属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管理规定》,对拟增加或者拟提升销售档次的卷烟零售大户(含超大户)、新增员工亲属户进行核查,确定该零售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实际经营能力是否与测评结果相符,该零售户是否落地销售卷烟,是否存在二次批发、套购、串货等违规行为,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内管派驻组认为零售户分类测评结果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或零售户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提出调整销售档次或暂停供应卷烟建议。

营销部门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管派驻组的审核意见进行处理的,派驻组应将其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向内管派驻办报告,由派驻办组织调查。

(四)内管派驻办认为制度规则存在监管漏洞或不符合卷烟经营规范要求的,提出修改建议。

(四)监管时间:

每月。

(五)工作记录:

《客户管理监管记录表》、审批表按营销管理中心提供的统一格式执行。

第十七条手工调档监管(见《客户管理监管工作流程图》):

(一)营销部应在每月20日前将拟手工调整客户名单报内管派驻组审核,营销中心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手工调整客户名单及汇总统计情况报内管派驻办备案。

(二)各内管派驻组依据《佛山烟草零售客户测评管理办法》,检查客户测评是否规范进行,对于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进入手工调整客户名单的客户或权值分变动较大的客户,内管派驻组应重点关注,通过实地市场走访,核查手工调档的原因,零售户业态、档次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实际经营能力相符合,是否存在测评不规范的行为,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内管派驻组认为零售户档次业态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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